颁发《韶关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18:48:47   浏览:84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颁发《韶关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


颁发《韶关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韶府[2003]1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韶关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韶关市人民政府
二OO三年七月六日


韶关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
管 理 办 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开发银行在我市贷款资金的管理,确保项目建设的成功和资金使用的安全有效,建立借、用、还良性循环的有效机制,建设我市信誉平台,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平衡全市综合财力,根据建设项目的特点,决定和落实还款资金的来源,在全市范围统借、统还,市级财政部门作为人民政府的债权、债务人的代表,负责对国家开发银行的还本付息工作,市政府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原则,根据全市财务状况初步确定贷款的总额和计划,报市人大审议通过后,正式与开行确定总的贷款规模。
第三条 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科学的项目决策体系及有关责任制,完善项目的推荐,选择评估、确定、实施、监督和建成后管理全过程的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各方面力量,确保项目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达到宏观上不造成重复建设,微观上投资效益最大化的目标,明确企业、各级政府部门以及有关监督机构的责任,强化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监管,各司其职,奖罚分明,保证资金使用的方面,质量和项目能够保质、保量按期完工,尽早发挥投资效益。
二、组织领导
第四条 市政府成立与国家开发行信用建设合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市发展计划局、财政局、国土局、规划局、建设局、公用事业局、交通局、经贸局、中国人民银行韶关市中心支行及国家开发行广东分行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e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领导协助与开发行贷款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项目汇总,计划编制,协调相关关系等。
第六条 利用开行贷款的各县(市)政府成立专门机构,加强对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的组织领导和协调,确保上报项目的质量,负责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监管。
三、项目决策
第七条 项目投向范围:根据国家开发银行贷款业务范围,贷款项目投向主要集中在城市基础设施、电力、公路、铁路、石油石化及邮电通讯六大行业。
第八条 项目的审批按照《韶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韶府[2001]135号) 执行。
第九条 其它审批程序,按现有管理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条 各县(市)政府和各行业主管部门每年将已批准可行性报告,拟利用国家开发行贷款的项目,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初步审查、筛选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以及工程咨询机构对项目进行充分论证,领导小组对论证结果进行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市政府将审定的项目征求开发银行意见,开发银行评估论证同意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制韶关市利用国家开发行贷款年度项目计划,由市计划部门统一下达。
四、项目的实施与监管
第十一条 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计委《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组建项目法人,作为建设单位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和经营。
第十二条 不宜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批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后,由市政府设立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机构作为建设单位,从事项目施工前的准备工作并组织建设。
第十三条 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依法实行招投标。未经依法实行招投标的,不得批准设计或者开工。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招投标的适用范围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项目未完成全部施工图设计和项目预算审核的,不得进行工程施工招投标。施工工程结算(决算)以中标合同价作为依据。
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依法订立合同。禁止转包和违法包工程。
第十四条 开行贷款项目所需的设备和主要材料应当按照《韶关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采购。
第十五条 开行贷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因特殊原因需变更设计的,应当经设计单位同意并修改后,由建设单位报原批准部门审批。
因变更设计或其他原因引起投资增加,申请调整项目总概算且需增加投资的项目,应先委托市稽察或审计部门对原批准概算的执行情况进行稽察或审计。
第十六条 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要办理工程结算(决算)、竣工验收工作,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工程竣工结算(决算)应当报市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属委托审核的,审核费用标准参照省物价局粤价[1998]72号文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开行贷款项目必须办理产权登记。
产权登记由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单位应当于市财政主管部门办理完工程结算 (决算)审核后30日内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未经产权登记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产权登记后,未设立项目法人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与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八条 经营性项目和有条件开展资产经营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由市政府授权经营。资产经营收益的管理,依照国家和我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开行贷款项目的资产抵押、资产处置,以及非经营性资产变更为经营性资产,应当报市财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项目监督管理
(一)信用建设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政府相关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开行贷款项目计划的执行,并向市政府报告计划执行情况。
(二)审计机关对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结算(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对重大项目要进行专项审计和跟踪审计。大中型项目竣工验收前,要经过竣工结算(决算)审计方可验收,对审计发现的违纪问题,要依法处理。
(三)开行贷款项目的实行稽察制度。市计划主管部门要参照省人民政府《关于我 省重点建设项目稽察工作问题的批复》(粤府函[1999]19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0]16号),制定我市开行贷款项目稽察办法,上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市财政主管部门要按照《预算法》规定,加强对开行贷款项目的财务监督管理工作,施行对重要项目派驻财务总监的制度。
五、责 任
第二十条 开行贷款项目实行法人代表终身责任追究制,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由监察局负责查处,依法追究建设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行政职务,禁止其3年内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
2.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的;
3.未依法组织招标的;
4.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5.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6.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咨询机构在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进行咨询评估时弄虚作假或者评估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禁止其3年内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的咨询评估工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在施工过程中因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造成设计变更、预算漏项、总投资增加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完善勘察、设计,减免勘察、设计费,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禁止其3年内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工作,造成损失的要赔偿损失。
第二十三条 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纠正,由市监察局负责查处,依法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文件的;
2.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开工的;
3.违反本办法规定拨付建设资金的;
4.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开行贷款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除依法追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外,并依法追究有关行政领导人在项目审批、执行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开行贷款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贿受贿的,没收非法所得,并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负责开行贷款项目单位的主管部门如投资公司、市公共资产管理中心及韶能集团等部门负责开发银行贷款的借、用、还职责,实行责任终身追究制度。除不可抗力情况外,如不能按期完成贷款偿还和项目正常运转工作,依法追究责任。
六、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韶关市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协调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能否受理原公务员身份职工诉机关补交社会保险金的复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能否受理原公务员身份职工诉机关补交社会保险金的复函

深圳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能否受理原公务员身份职工诉机关补交社会保险金的请示》
(深劳报〔2002〕74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
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规定,公务员及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
位工作人员流动到企业后,由其原所在单位给予一次性补贴。因流动到企业的
公务员与原所在单位不属于劳动合同关系,不在《劳动法》调整的主体范围,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宜受理。


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卫生部关于部属医院试行承包责任制的意见(试行)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部属医院试行承包责任制的意见(试行)
卫生部

前言
根据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放宽政策,扩大医疗卫生服务,改善知识分子待遇的有关指示精神,为进一步深化卫生工作改革、增强医疗卫生单位的活力,现对卫生部在京直属医院实行承包责任制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承包原则
(一)医院实行承包责任制是在坚持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基础上,参照两权分离的原则,以承包合同形式确定国家、医院的责权利关系,使医院做到经费包干、自主管理的经营制度。
(二)实行承包责任制必须兼顾国家、医院利益和调动医院的积极性,挖掘内部潜力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促进“增收节支”的开展,逐步改善医务工作者的生活待遇。
(三)实行承包责任制要充分调动职工积极性,提高单位服务能力和医疗技术管理水平。不断改善服务态度,提高医疗、教学和科研质量。
(四)医院须承担支援老、少、边,穷地区和农村医疗任务,无条件完成灾害事故等紧急医疗抢救任务。

二、承包的内容和要求
(一)医教研工作任务
1.医疗部分:
(1)门诊诊疗人次、入院人数、手术例数不低于1987年水平。
(2)核定开放床位数。病床使用率:低限85%;最高限不超过95%,干部病床低限75%。
(3)床位周转次数15-18;干部病床6次。
(4)门、急诊人数与病床之比3:1。
(5)诊断符合率(含门诊入院诊断与出院诊断符合率及手术前后诊断符合率)90-95%。
(6)无菌手术切口感染率:<1%。
(7)法定传染病疫情漏报率:0%。
(8)陪护率:<5%。
(9)尸检率:>15%。
(10)病历书写合格率:180分以上病历>90%,无150分以下的病历,参照1987年部在京直属医院文明医院检查“病历质量评审标准”。
(11)群众评议文明服务情况,平均得分在85分以上。
(12)全院各种仪器设备完好率>90%以上,合理使用化验、X光等辅助检查,提高阳性率,防止做不必要的检查,增加病人不合理的经济负担。
(13)二级以上责任医疗事故发生率:0%。
(14)病房必须坚持三级医生查房制,门诊本院医生应诊人数必须超过1/2。主治医师以上医师要占1/3以上。
除以上指标外,各医院尚须呈报以下各项参考指标,以便与同级医院对比评议:
①平均每一门诊诊疗人次和每一住院人次的医疗费用;
②主要病种治愈好转率和平均住院日;
③麻醉死亡率;
④危重病人抢救成功率;
⑤加强医院院内感染监控(包括组织、制度、措施、监测项目)并上报院内感染率。
医疗质量指标和文明服务的检查办法和标准,由北京地区医院评审小组制定和负责检查。
(15)中西药品管理要严格执行卫生、财政两部颁发的“金额管理、重点统计、实耗实销”的管理办法。稳定药品加成率,中药应达到20%以上,西药达到15%以上。
医院用药和制剂要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保证质量,合理用药。
2.教学部分:必须保质保量完成国家下达的临床教学任务。主要承包指标:
(1)完成临床教学的讲课时数,有教学经验的副主任以上医师要占讲课教师的80%以上。
(2)完成确定接受见习生和实习生人数及其工作量,带教医师必须是有教学经验的主治医师。带教医师与学生比例分别不低于1:10、1:6。实习医师与床位之比,不少于1:6。
(3)临床教学教师每年轮换比例不大于50%。
(4)实习医师在医院期间的教学、思想、生活管理的质量应达到标准,见习和实习学生应进行质量评估,以达到教学要求。
3.科研部分:
(1)除完成医院安排的科研任务外,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资助的课题,实行课题承包,确定完成科研成果鉴定年度和数目(含论文数量、质量)。
(2)国家补助经费和提取的事业发展基金,要有一定的比例支持科研发展和新技术开发。
(3)应采取措施,加强技术开发和科研发展。
(4)要努力使科研工作与医疗工作密切结合。
有关教学和科研人员的奖罚问题,可参照医疗单位的有关规定办理。奖金和福利待遇一般不低于本科室人员水平。
4.预防方面完成管区预防保健任务。
5.政治思想与精神文明建设以及后勤工作、承包指标、具体内容由医院与有关科室商定。
(二)实行定员定编并与工资总额挂钩
医院应根据承担的医疗、预防、科研、教学任务核定人员编制。具体按我部组织编制规定确定。对尚未定编的医院,可按当年下达年末人数核定。在定编定员的基础上可试行工资总额包干,增人不增工资额,减人不减工资额。
(三)经费定额包干
1.国家补助医院的正常经费经核定由单位包干使用,超支不补,节余留用。
2.医院经费(含医院安排的科研、教学经费)包干基数,原则上维持1987年核定的基数水平。
3.医院的业务收入、业务支出(不含专款),按未调整收费标准计算,不低于1987年决算水平。
4.医院的基本建设投资,5万元以上的设备购置和大修专款,视国家财力和修购项目另行核定,不列入包干基数。
5.离退休人员经费,承包前已含包干经费内,由单位解决。承包后按当年净增人数,另核经费。
6.挂靠单位的承包原则上应参加所在医院承包并享受医院职工待遇。挂靠单位所需经费另拨。
7.医院包干后收支节余,除提留不低于40%用于事业发展基金外,其余部分用于集体福利和奖励基金及院长基金。
8.全年奖金税限额放宽到人均四个半月基本工资。职工个人月收入超过400元的,按国家规定缴纳个人调节税。

三、承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实行承包责任制,合同双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各项规章制度,接受卫生主管部门监督,按受审计部门审计。
(二)承包方必须按承包合同规定完成医疗、教学、科研、预防保健等各项任务。
(三)发包方有权按承包合同规定对承包方的工作内容进行检查和监督。
(四)由于发包方或承包方任何一方没有履行合同,影响承包合同完成时,均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负责赔偿经济责任。
(五)上级主管部门对承发包双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四、承包形式和承包期限
承包形式:主管部门对下属单位院长进行承包(医院对各科室如何承包,由医院确定)。
承包期限:一般为3年,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缩短或延长,也可与院长任期相一致。在承包期限内,承包院长换届时,新任院长仍执行原承包合同,必要时对承包内容进行修改

五、若干政策问题及奖罚规定
(一)医院和各科室完成承包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的,奖金可发到四个半月基本工资,完不成任务的,按完成任务程度扣减。奖励要坚持多劳多得的原则,按完成任务数量、质量、服务态度等情况评定发奖,并拉开档次,不得平均分配。
(二)医院必须坚持正确治疗原则,合理治疗、合理检查。违反者视其情节轻重,要酌情扣减奖励基金。
(三)医院必须加强政治思想工作和两个文明建设,除按(87)卫医字第9号文“关于改进卫生部在京直属医院文明医院奖励办法的通知”办理外,对确定文明医院和不合格医院,将分别采取提增或扣减一定比例的奖励基金总额,予以奖罚。
(四)医院必须十分重视医疗质量,严防差错,杜绝事故。如发生事故,除按“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妥善处理外,要与经济挂钩,即按事故等级和情节扣减一定比例的奖励基金,予以处罚。
(五)医疗卫生人员必须在保质保量完成承包任务和不损害本单位利益的前提下,开展有偿业余服务及有偿超额劳动的收入(不含药品收入),在扣除必要的物资材料消耗性费用后的收入,不计入奖金内,全部由单位自主分配,主要用于改善职工生活待遇。
考虑到医院内各科室、各岗位之间创收能力差异较大,在开展业余服务时,单位应统筹安排,有组织地进行。
(六)医院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巧立名目,乱收费用,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按非法收入数的1-5倍扣减下拨的卫生事业费。
(七)医院每年应提取维持正常设备和房屋维修的支出,提取比例不得少于医院每年业务收入的10%。如达不到10%的,不得从结余中提取集体福利和奖励及院长基金。
(八)对于玩忽职守,违反规章制度,损坏贵重仪器设备,造成事故损失、浪费和不良后果的人员,应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有的要赔偿损失,有的要停发奖金,扣发工资。
(九)承包后医院固定资产,不得少于承包前的金额,并保持药品合理库存。



1988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