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协调配合严格出口退税报关单管理和加强防伪鉴别措施的联合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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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协调配合严格出口退税报关单管理和加强防伪鉴别措施的联合通知

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协调配合严格出口退税报关单管理和加强防伪鉴别措施的联合通知
署监[1996]32号

1996-01-10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领导关于加强出口退税管理,防止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指示精神,各海关及税务部门在认真执行关于出口退税报关单管理的有关规定的同时,要加强协调配合,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严格出口退税报关单的管理和加强防伪鉴别措施。具体通知如下:
  一、海关要加强对出口货物的查验工作,对查验的货物要做好查验记录,防止多报少出、以次充好或假出口情况的发生。
  二、各直属海关应将本关及所属海关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的海关验讫章印模样本,直接发送给当地省级国家税务局备案。当地省级国家税务局需及时地发送给外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备案。
  三、根据国务院关于金关工程的要求,海关总署与国家税务总局将尽快建立出口货物退税报关单的数据库。在此之前,各海关应将每月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整理汇集后在次月7号前上报海关总署。海关总署将上述电子数据在23号前传输给国家税务总局,由国家税务总局在28号前传输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四、海关出具给出口企业的出口退税报关单的编号必须与出口货物报关单(统计联)的编号一致,并打印在右上角,同时将出口收汇核销单编号批注在出口货物退税报关单“批准文号”栏内。上述两个编号,各海关应按海关总署的要求编写,由计算机统一生成。税务部门必须将出口企业申报退税的出口退税报关单与海关提供的电子信息进行核对。
  五、出口企业遗失出口退税报关单向海关申请补办的,出口企业须在六个月内向海关提出补办申请,逾期海关不予受理。出口企业申请补办须出具主管其出口退税的地(市)国家税务局签发的“关于申请出具(补办报关单)证明的报告”(见附件一)。
  六、出口企业将货物报关实际离境出口后,因故发生退运情况,凡海关已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的,出口企业须出具主管其出口退税的地(市)国家税务局签发的《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见附件二),海关方能办理退运手续。
  七、出口企业开展进料加工业务,必须先持经贸主管部门的批件,送主管其出口退税税务部门审核签章,税务部门须逐笔登记并将复印件留存备查。海关凭盖有主管出口退税税务部门印章的经贸主管部门的批件,方能办理进口料件“登记手册”。出口企业因故未能执行进料加工合同,需持原“登记手册”或海关证明到主管税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八、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将启用带有防伪标记的专用出口货物退税报关单。在启用之前,决定自1996年3月15日起,海关所出具的出口退税报关单一律在左上角加贴防伪标签(具体管理办法另行通知)。
  九、为防止中途更改或伪造印章等事情发生,决定自1996年3月15日起,对通过海运、铁路运输方式一次出口金额在20万美元及以上的,及通过公路运输和航空运输等运输方式一次出口金额在10万美元及以上的出口退税报关单,各税务部门应与海关总署向国家税务总局提供的出口退税报关单电子计算机数据进行核对,对经核对有误的出口退税报关单,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部门应派人或发函(挂号信件)联系主管海关再次核对无误后,方能办理退税。
  对上述规定限额以下的出口退税报关单经税务部门初步鉴定发现有虚假嫌疑的,也可按以上方法联系主管海关进行核查,方能办理退税。
  十、各海关要积极帮助各税务部门鉴别和核对出口退税报关单,要指定专人负责,做好登记工作。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部门应持地区(市)级或以上的国家税务局的介绍信到海关核对。海关应及时办理报关单核对事宜,并出具“核对结果证明”(加盖单证专用章,见附件三),免收一切费用。
  十一、各海关、税务部门在日常工作中要密切配合,联手打击骗取出口退税活动。海关在报关环节发现为骗取退税而不如实申报的行为由海关按海关法进行处理,并将有关情况通报税务部门;税务部门在办理退税时发现的骗海关要将该骗取出口退税的企业作为监控对象进行重点监管。
  附件一:“关于申请出具(补办报关单)证明的报告”
  附件二:“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
  附件三:“出口退税报关单海关核对结果证明”(各海关自行印制)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六年一月十日

附件一:
  关于申请出具(补办报关单)证明的报告
  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
  我单位于199 年 月 日在    口岸报关的“出口货物报关单”B
  退税联因         而      现欲补办报关单,特申请贵B
  处予以证明此笔报关单出口的商品未退税,请核查。如发生重复退税,我单B
  位愿接受税务机关处理。
  



项    目 内    容 备    注


企 业 海 关 代 码
   
报 关 单 号    
核 销 单 号    
运 单 或 提 单 号    
出 口 发 票 号    
出 口 商 品 代 码    
商 品 名 称    
出 口 数 量    
离 岸 价 格    
贸 易 性 质    

办税员     (章)
年 月 日
财务负责人   (章)
年 月 日  (公章)
企业负责人   (章)
年 月 日

一 海关存查联

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审查意见





 专管员:  (章)
   年  月  日



 科长:   (章)
   年  月  日



      (业务章)
  负责人: (章)
    年  月  日


注:仅证明此报关单未退税,不能证明是否出口。

附件二:
  

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

海关名称                                 №


项    目

内        容

原 出 口 报 关
单 号  
报 关 日 期

年  月  日

核 销 单 号  
出 口 发 票 号  
出 口 商 品 代
码  
出 口 商 品 名
称  
计 量 单 位  
出 口 数 量  
原收购计税金额  
原 退 税 金 额 增值税 消费税 合计
原 退 税 日 期

年 月 日


原税收退还书号码


 



退





退 货 数 量  
退货计税金额  
原 退 税 率         
应 补 税 额 增值税 消费税 合计
缴 款 书 号 码  

入库时间


年 月 日



出 口 经 营 单 位


市(地)以上出口退税机关审查意见

企业代码:

      (公章)
办税员:   (章)
财务负责人: (章)
企业负责人: (章)
     年 月 日
 

 

经办人:  (章)
    年 月 日
 



计会科(股)长:(章)      年 月 日
 


    (公章)
负责人: (章)
   年 月 日


① 海 关 存 查

附件三:
  出口退税报关单海关核对结果证明
______税务局:
  你局来函所附_________号出口货物退税报关单,经核查,____________我关所签发。
  特此证明。
  __________海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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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阳江市就业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阳江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阳江市就业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阳府[2006]1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阳江市就业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四届十八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center]二○○六年十二月二十日[/center]




[center]阳江市就业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暂行办法[/center]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粤府〔2006〕3号)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阳府〔2006〕35号)精神,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贴对象及条件
  (一)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缴交社会保险费的各类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和个体工商户。
  (二)新增就业岗位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缴交社会保险费的各类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和个体工商户。
  (三)无固定用人单位就业并按规定缴交社会保险费的灵活就业人员。
  第三条 补贴标准
  (一)符合条件的各类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和个体工商户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应缴纳的部分仍由本人负担。
  (二)无固定用人单位且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按国家和省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险种之和应缴额度给予50%的补贴。
  (三)符合条件的各类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外)、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根据上述办法按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险种之和计算补贴。
  第四条 补贴时间
  (一)在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此期限内,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二)招用“4050”人员期限超过三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根据其劳动合同期限相应延长,直至法定退休年龄。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的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负担。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企业,按此政策执行。
  第五条 申请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各类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和个体工商户,在办理就业登记备案、签订劳动合同和参加社会保险后,持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所属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1、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
  2、上年度职工花名册以及工资发放签领资料。
  3、经劳动保障部门鉴证的用人单位与招用(新招用)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4、招用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
  5、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据:(1)《社会保险申报表》、《社会保险申报名册》;(2)地税部门开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3)《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6、《阳江市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阳江市用人单位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明细表》。
  7、银行出具的帐户证明。
  (二)灵活就业人员持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发放《再就业优惠证》的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备案手续后,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1、《再就业优惠证》。
  2、身份证、户口薄。
  3、本人从事灵活就业情况材料(无固定用人单位就业的,提交从事灵活就业项目的资料)。
  4、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据:(1)《职工养老保险手册》;(2)地税部门开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
  5、《阳江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阳江市灵活就业人员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明细表》。
  6、银行出具的帐户证明。
  第六条 办理程序
  (一)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在接到以上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各类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和个体工商户或以灵活就业形式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报本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确定。
  (二)劳动保障部门将审核的有关材料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核实后,从再就业专项资金中直接拨付给用人单位或灵活就业人员在银行开设的帐户,同时将拨款情况向同级劳动保障部门通报,并将有关材料转回同级劳动保障部门。
  第七条 拨付办法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季度终了后,按规定向所属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上季度的社会保险补贴。
  第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市人民政府2003年9月27日发布的《阳江市再就业社会保险补助暂行办法》(阳府〔2003〕122号)同时废止。


教育部、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全国委员会关于重新修订和印发《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通知

教育部 全国委员会


教育部 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全国委员会关于重新修订和印发《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通知

教师[200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教科文卫体(教育)工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教育工会,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8.31”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全面提高中小学教师队伍的师德素质和专业水平,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1997年国家教委和全国教育工会联合印发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并就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充分认识新时期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重要意义

  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是青少年学生成长的引路人。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直接关系到中小学德育工作状况和亿万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关系到国家的前途命运和民族的未来。加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提高教师的师德素养,对于确保党的事业后继有人和社会主义事业兴旺发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长期以来,广大教师教书育人,敬业奉献,赢得了全社会的尊重,教师队伍中不断涌现出一批又一批可歌可泣的模范人物。在今年发生的四川汶川大地震中,震区广大教师奋不顾身地保护学生,表现了崇高的师德精神。在新形势下修订并重新印发《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对于激励和引导广大教师向全国教育系统的模范教师,特别是抗震救灾英模教师学习,树立崇高的职业理想,自觉规范思想行为和职业行为,做让人民满意的教师,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全面准确地理解《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08年修订)》的基本内容

  《规范》的基本内容继承了我国的优秀师德传统,并充分反映了新形势下经济、社会和教育发展对中小学教师应有的道德品质和职业行为的基本要求。《规范》对教师的职业道德起指导作用,是调节教师与学生、教师与学校、教师与国家、教师与社会相互关系的基本行为准则。《规范》不是对教师的全部道德行为和教育教学工作的要求,不能取代学校的其他各项规章制度。《规范》的许多内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相关条文的具体化,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在学习贯彻时应注意和教育法规的学习结合进行。

  三、认真做好《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08年修订)》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

  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系统工会和中小学校要高度重视,并认真组织好《规范》的学习宣传。要通过开展主题学习、研讨会、座谈会等形式多样和扎实有效的教育活动,组织广大教师深入学习和贯彻《规范》,帮助广大教师全面了解新时期教师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统一思想认识,规范职业行为,全面提高师德素养,营造良好的教书育人环境。学校领导要言传身教,率先垂范。

  2.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系统工会和学校要把贯彻实施《规范》列入师德建设的重要议事日程,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和工作计划。要将学习《规范》的内容和要求列入教师的继续教育计划,把教师贯彻落实《规范》的情况列为教师岗位责任制的要求,定期考核检查。

  各地学习贯彻《规范》的情况请及时报送教育部师范教育司。

  附件: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08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八年九月一日

附件: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2008年修订)

  一、爱国守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权利。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爱岗敬业。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勤恳敬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对工作高度负责,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不得敷衍塞责。

  三、关爱学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良师益友。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四、教书育人。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循循善诱,诲人不倦,因材施教。培养学生良好品行,激发学生创新精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

  五、为人师表。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衣着得体,语言规范,举止文明。关心集体,团结协作,尊重同事,尊重家长。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六、终身学习。崇尚科学精神,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拓宽知识视野,更新知识结构。潜心钻研业务,勇于探索创新,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