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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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
各直属机构:
根据工作需要和机构、人事变动情况,国务院决定调整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的组成人员。现将调整后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通知如下:
组 长:多吉才让(民政部部长)
副组长:曹刚川(副总参谋长)
李树文(国务院副秘书长)
唐天标(总政治部主任助理)
郝建秀(国家计委副主任)
杨衍银(民政部副部长)
成 员:王太岚(总后勤部副部长)
牟新生(公安部副部长)
刘积斌(财政部副部长)
张汉夫(人事部副部长)
朱家甄(劳动部副部长)
叶如棠(建设部副部长)
蔡庆华(铁道部政治部主任)
李居昌(交通部副部长)
白美清(国内贸易部副部长)
孙隆椿(卫生部副部长)
邹玉川(国家土地局副局长)
刘淑兰(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副行长)
办公室
主 任:杨衍银(兼)
副主任:郑一民(民政部安置司司长)
周成科(总参谋部动员部副部长)
马述宽(总政治部干部部副部长)
王守业(总后勤部营房部副部长)
杨庆蔚(国家计委社会发展司副司长)
李明安(财政部文教行政财务司副司长)
任泽民(劳动部劳动力管理和就业司副司长)
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民政部。今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如调整成员,由所在单位与领导小组办公室商量后,报领导小组组长批准。



1993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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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利用签订合同诈骗钱财的案件有愈演愈烈之势,不仅侵犯了他人财产权,扰乱了市场秩序,而且与经济纠纷极难区分与识别,因而成为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一个热点问题。


合同诈骗行为与一般民事欺诈行为两者区别的关键之一就在于主观目的不同:民事欺诈是为了用于经营,借以创造履行能力而为欺诈行为以诱使对方陷入认识错误并与其订立合同,不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只希望通过实施欺诈行为获取对方的一定经济利益;而合同诈骗罪是以签订经济合同为名,达到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我国司法实践中,定罪采用的是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因此,在认定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时,必须认定行为时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非法占有目的乃一主观意念,要直接证明被告人主观上的意念是非常困难的,除非行为人自己承认。实践中,一般是通过行为人的外在行为来推定其内心意念的。对此,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列举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其中第二款规定:合同签订后携带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逃跑的。1997年刑法颁布以来,没有新司法解释关于“非法占有目的”认定,目前在实践中也就参照该规定。《解释》中明确规定了要人、财两空时才认定有非法占有目的,除此之外的下列三种情形不构成逃匿财产:人在,财也在;人在,财不在;人不在,财在。这三种情形,对方当事人均可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来主张自己的权利,刑法上不作考量,符合我国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如果非法占有目的产生在行为人获取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之后,就会导致出现前阶段获取财物没有非法占有目的而后阶段有非法占有目的但已经无诈骗行为的境地,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该行为只能以侵占或一般民事经济纠纷处理。依据罪刑法定原则,非法占有目的形成于后阶段的貌似合同诈骗的行为,只能以一般民事经济纠纷处理。


在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形成于哪个阶段时,一般要根据行为人是否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将来是否有履行能力、是否在履行,只要有能力也履行了、因为外在因素无法继续履行而后来携款逃匿的,应该认定该非法占有目的形成于事后阶段;如果行为人获取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后,没有马上逃匿,后因对方当事人追债而躲避的,也应当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形成于事后阶段。


(作者单位: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梅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


梅市府办〔2005〕10 号



印发梅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梅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梅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一月十二日

梅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梅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粤机编〔2004〕22号)和中共梅州市委、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保留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加挂市口岸局牌子)是市人民政府主管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和口岸工作的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将市经济贸易局原承担的反倾销、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的职能划入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将市发展计划局原承担的农产品(粮食、棉花除外)进出口计划的组织实施职能划入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外商投资和口岸管理的政策、法规,拟订本市相关政策、规定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和执行全市外经贸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指导计划;分析国际经贸形势和我市进出口状况,提出结构调整等宏观调控建议;贯彻执行出口商品配额招标政策及实施办法,编报、下达进出口配额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外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和产业损害调查的有关事务。负责贸促会和国际商会工作。


(三)贯彻和执行国家对外技术贸易、服务贸易的政策和管理办法,指导、管理技术引进、设备进口工作。


(四)审批或核报国家规定的限额的外商投资和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审批或核报国家规定限额的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其变更;检查监督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章程的情况;指导、管理招商引资和外商投资企业的设备、物料进出口业务。


(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国家有关加工贸易的政策和管理办法;核准或核报属市管权限的加工贸易业务,宏观指导加工贸易工作;检查监督加工贸易企业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的情况。


(六)依照法律、法规核报各类企业的进出口经营资格和国际货运代理资格;组织境内外各种外经贸交易会、展览会、展销会、洽谈会和招商活动。


(七)负责对外经济合作工作,指导和监督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以及境外投资工作。


(八)拟订口岸建设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一、二类口岸的现场及仓储管理;协调处理口岸检查、检验单位之间的关系;负责组织共建文明口岸活动,会同有关部门检查处理口岸重大涉外事件和严重违法违纪问题。


(九)承办市人民政府和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设10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负责会议的组织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重要和综合性文件的起草、政务信息的综合上报;负责公文处理、督办、秘书业务、办公自动化、新闻报道、机要保密、文印通信、档案管理、局机关安全保卫及信访工作;负责局机关行政、后勤管理和本局的驻外办事处和物业管理。


(二)政策法规科


负责政策调研工作和有关规定、重大议案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修订、审核、解释工作;负责审核局发公文、重大协议、合同和章程中的法律问题;依法承办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和产业损害调查的有关事务;指导、协调外国对我市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应诉;负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相关法律事务;负责外经贸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承担与世贸组织有关的行政事务;负责组织依法行政执法检查和执法责任制检查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和依法治贸工作。


(三)规划财务科


负责编报外经贸中长期规划、年度进出口指导性计划、部分进出口商品配额和年度计划并协调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落实涉及外经贸的外汇、税收、信贷、价格、保险等政策,参与外经贸出口退税管理和协调;负责对外贸易宏观运行状况的监测、外经贸业务统计、统计分析、汇总上报及信息发布工作;负责制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对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口岸专项资金、业务资金、基建投资等专项资金;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财会和内部审计工作;负责直属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负责局机关行政经费管理。


(四)对外贸易发展科(与市贸促支会合署办公)


拟订全市对外贸易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体制改革方案,提出促进对外贸易发展的建议;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开拓国内外市场规划,研究和推广电子商务等各种新贸易方式;负责推进出口市场多元化战略的实施;依照法律、法规核报各类企业的进出口经营资格和国际货运代理资格;负责协调促进外向型民营企业发展的相关工作;负责指导外经贸仓储等物流行业管理;申办和组织赴国(境)外举办贸易展销会、洽谈会;组织、协调、监管境内各种外经贸交易会、展览会;负责进出口企业业务培训工作;负责处理贸促会和国际商会的日常工作。


(五)对外贸易管理科(加挂市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牌子)


参与促进外贸发展的规定、规划的制订和组织实施以及有关调研活动,管理进出口商品配额,组织实施出口商品配额招标,核报进出口商品许可证;负责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出口管理,管理进出口商品目录;管理出口商品商标注册登记后的有关事务,保护知识产权;负责供港澳鲜活商品的协调工作;联系进出口商会。拟订全市机电产品进出口中长期规划和年度指导性计划,执行机电产品进出口政策和管理规章;管理机电产品进口目录,编报和管理机电产品进口配额的年度进口方案,管理技术贸易的技术、设备进出口;负责对外经济合作工作,处理对外经济合作重大事件;指导和监督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以及境外投资工作。


(六)外商投资管理科


组织制订改善外商投资环境的政策措施和外商投资中、长期规划及年度指导计划;编制对外招商计划和招商目录,指导和协调引资和投资促进工作;审核或核报国家规定限额的外商投资项目的设立;审核或核报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其变更;负责利用外资统计、分析工作,定期报送有关动态并提出有关建议。


(七)加工贸易科


宏观管理加工贸易工作,核准或核报加工贸易业务;分析加工贸易发展情况,定期报送有关动态;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法律、法规和合同、章程的情况,并协调解决外商投资企业投诉等有关问题;会同有关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联合年检工作;编报和监督执行外商投资企业涉及国家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进出口商品年度计划;指导、管理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出口业务,督促检查外商投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八)口岸综合科


组织指导开展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口岸活动。负责口岸物业管理和后勤保障;负责对口岸建设资金提出分配、使用意见;负责口岸计算机网络管理和监督工作;负责口岸业务数据、信息资料统计工作。


(九)陆空口岸科


负责一、二类口岸的现场管理及仓储管理;负责协调、处理口岸检查检验单位之间的关系;负责拟订一、二类口岸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陆空口岸查验方法和监管模式的改革。


(十)人事教育科(与系统机关党委办公室、纪检组合署)


负责局机关及指导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管理和综合治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公务员培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资格考试和培训工作;负责局机关人员的工资、医疗保险和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承办因公出国和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护照、通行证等相关手续;指导市外贸学校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


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查处口岸重大涉外事件和严重违法违纪问题。


负责局机关和外经贸系统党的组织、宣传、统战等党建工作;指导系统工会、共青团、妇女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机关行政编制43名。其中配备局长1名,副局长4名(含市口岸局长、不含纪检组长); 正副科长(主任)24名(含系统党委办公室)。


核定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6名。


核定为离退休干部服务人员事业编制1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