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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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


《芜湖市人体工商户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已经1997年9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13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施行。

市长:刘伟
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八日
   



芜湖市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家庭做作业人员、雇员在年老时的基本生活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和《芜湖市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家庭从业人员、聘用的雇员。
个体工商户是指从业人员在7人以下、从事个体生产经营劳动,依法令取营业执照的个体经济组织。
从事或参与个体经营,但未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已享受法定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养老保险属于国家法定保险,强制实施。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有为本人、家庭从业人员和雇员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义务,雇员也有为本人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义务。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家庭从业人员、雇员年老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个体工商户经营才、家庭从业人员、雇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第五条 市社会保障局负责管理全市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家庭从业人员、雇员的养老保险工作。
市社会保障局下设的养老保险基金经办机构,负责经办市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家庭从业人员、雇员养老保险具体业务。
第六条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应向养老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为本人、家庭从业人员、雇员输办理养老保险登记手续;新办的个体工商户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养老保险登记手续。
个体工商户歇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和变更雇员时,应当在三十日内,向养老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或变更手续。
第七条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家庭从业人员、雇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上年度全上职工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缴费基数)。
第八条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家庭从业人员、雇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标准:
(一)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本人、家庭从业人员按缴费基数的18%缴纳养老保险费。
(二)雇员按缴费基数的18%缴纳养老保险费。
其中: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雇员按缴费基数的10%缴纳养老保险费;雇员按缴费基数的8%缴纳养老保险费,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在应发给雇员的工资收入中代扣。
第九条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家庭从业人员、雇员的养老保险费由养老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年初核定。
运输行业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家庭从业人员、雇员的养老保险费由交通管理部门代为征收;建筑行业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家庭从业人员、雇员的养老保险费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代为征收;其他行业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家庭从业人员、雇员的养老保险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代为征收。各代征单位应当将征收的养老保险费按季或按月解入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第十条 养老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为每个参加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家庭从业人员、雇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同时核发《养老保险手册》,作为个人达到养老年龄时计发基本养老金的依据。
第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家庭从业人员、雇员的个人帐户按缴费基数的11%记入。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家庭从业人员个人帐户应包括:
(一)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按缴费基数的11%记入的部分;
(二)个人帐户储存额的利息;
雇员个人帐户应包括:
(一)个体工商户为雇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按缴费基数的3%记入的部分;
(二)个人在工资收入中按缴费基数的8%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三)个人帐户储存额的利息。
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缴纳的养老保险费除记玉经营者本人、家庭从业人员、雇员的个人帐户外,其余均为社会统筹部分。
第十三条 养老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对个人帐户储存额每年结算一次,并向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家庭从业人员、雇员出具养老保险费缴纳清单。
第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家庭从业人员、雇员男性年满六十周岁,女性年满五十周岁,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到养老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办理养老金手续,按月领取养老金。
(一)缴费年限满十五年的确良;
(二)一九九五年六月一日以后离开企业从事个体经营,其离开企业前可社作缴费年限的工龄加上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满15年的。一九九五年六月一日前,原所在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其工龄不视作缴费年限。
第十五条 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达到养老年龄的人员,如本人愿意,可向市社会保障局申请延长缴费时间或补缴,但延长缴费时间或补缴时间最长不超过5年。
第十六条 缴费年限不满15年达到养老年龄的人员,经市社会保障局审核同意,将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十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月基本养老金按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计发。
即: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按开始享受养老待遇时全省上折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发,从养老保险基金的社会统筹部分中支付。
(一)凡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人员,其领取基本养老金计算公式为: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额÷120
(二)凡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人员,其领取基本养老金计算公式为: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额÷120
过渡性养老金根据省劳动部门确定的标准计发。
第十八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其养老金可终生领取。
第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家庭从业人员、雇员死亡后,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中的余额,一次性发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二十条 市社会保障局可以要求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按规定时间到养老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复核手续;对不办理复核手续的,可停止支付养老金。
对因特殊原因,本人不能办理复核手续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出具证明其生存的证书。
养老人员因特殊原因,本人不能领取养老金,需要委托他人代为领取的,应出具经公证的委托代理书。
第二十一条 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预算专户管理,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养老保险基金应当专款专用,专户储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
第二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家庭从业人员、雇员养老保险的争议处理和处罚以及个人帐户的管理,按照《芜湖市职工养老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私营企业主和自由职业者的养老保险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市辖三县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省政府如发布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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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分析国际经济法的发展

               北安市人民法院--刘宇 
 
国际经济法调整的是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那么它必然既包括国际法规范,也包括国内法规范;既包括公法,也包括私法。在经济全球化加快的背景下,国际经济关系、国际经济秩序和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和更改,是在南北矛盾—交锋—磋商—妥协—合作—协调—新的矛盾中曲折行进的。如何扩大和加强众多发展中国家对世界经济事务的发言权、参与权和决策权,把有关的“国际游戏规则”或行为规范制定得更加公平合理,从而更能促进建立起公平、公正、合理的国际经济新秩序。面临这一客观需求,国际经济法正在发生新的变化。  
(一)国际经济法调整范围不断扩大  
以前,国际法很少涉及和调整各国国内的经济活动。因此人们在谈到国际法某个经济案件的适用时,经常发现没有可适用的国际法规则。但现在情况已发生了很大变化,特别是WTO所调整的经济关系已十分广泛,甚至已涉及到成员方的国内经济活动。例如,服务业是否开放,开放的程度如何,是国内管辖事项,而现在WTO的服务贸易总协定对服务业的自由化也予以规范。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速发展,各国、各地区经济互赖性增强,这种国际法调整各国国内经济活动的趋势定会不断增强,国际经济法的调整范围也会不断扩大。  
(二)国际经济法的统一趋势明显加强  
调整相关经济活动的国际法规则与国内法规则基本趋同化。一方面,处理各种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公约不仅数量日益增加、作用日益增强,而且各国规制市场方面的经济立法出现趋同现象。实体法统一化最为显著的范例就是以WTO为代表的各类经贸国际公约和国际协定。  
另一方面,在民商事法律规范方面,有关的国内规范与国际法规范也日趋统一,例如,商业秘密是否知识产权问题,以前在理论上和各国实践上都不一致,WTO的TRIPS协议明确将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加以保护,从而使这一问题不再村有争议,在此情况下,人为地把调整某一经济关系的内容相同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割裂分离成为两个部门是没有意义的。  
(三)国际经济法与国内经济法的融合日趋加深  
国际公约是国际经济法的主要渊源,其制定一般是由几个主要国家或国家集团在谈判的基础上产生的。因此,某一国家或集团的谈判实力越强,谈判技巧越高,其国内法律对国际公约的影响就越大,同时国际公约又会对成员的国内法产生反作用。不管是两大法系国内货物买卖法和合同法对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1994年《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影响。还是《巴黎公约》、《尼泊尔公约》、《马德里公约》对各国知识产权法的反作用,都显示出国际经济法与国内经济法的发展正呈现出日益融合的迹象。(四)国际经济法律规范越来越有普遍使用性和权威性。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经济法律规范的地位显得突出起来。例如,GATT以前主要调整货物贸易问题,没有涉及到投资、服务贸易、金融交易等领域;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则主要调整国家间的货币金融关系,不涉及金融服务贸易问题;关于投资方面甚至没有一部实体法的公约。因此,调整这些经济贸易主要是依靠国内法规范。然而,WTO体制的产生改变了这种状况,WTO规则已广泛涉及到贸易、投资、金融等交易领域,并对各成员方具有约束力。WTO及其规则在这些领域中发挥着重要的协调作用,有时甚至处于主导地位。  
(五)国际经济法对缩小世界范围内的贫富差距的作用开始受到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  
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发展中国家在资源配置方面处于不利地位,而且受国家综合实力的制约,因此在制定“国际游戏规则”方面必然处于劣势。在不公平的国际政治、法律和经济格局中,南北方国家贫富差距日趋扩大,南北经济“游戏规则”的制定将受到世界的广泛关注。

结束语  
在经济全球化时代,在世界各国相互依存、相互影响日益加深的形势下,南北双方必须面对现实,调整、充实和提高“国际游戏规则”来协调和约束世界各国在国际经济活动中的行为,以求国际经济的有序运转,促进建立公平、公正、合理的国际经济新秩序。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广元市人民政府


广府发〔2004〕22号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市经济开发区各管委会:
  现将《广元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六月十日

     广元市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提高全社会安全生产意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促进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业或行政主管部门、各类企事业单位及其安全生产责任人,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发生应予“一票否决”情形的,依据本办法予以“一票否决”。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是指对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责任单位和部门,取消其参与当年各类综合性的先进(优秀)单位评比和奖励资格;取消该单位和部门安全生产责任人参与当年先进(优秀)个人评比奖励和晋级、晋职资格。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的主要负责人是辖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分管工作中的安全生产由分管领导具体负责。
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业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收费谁负责”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管好本行业、本系统的安全生产,行政主要领导全面负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
  企事业单位的法人代表(或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业或行政主管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必须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落实各级安全责任,明确安全目标任务。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行政、民事和刑事责任外,并实行 “一票否决”。
  (一)从事交通运输的单位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一次重伤9人以上;
  (二)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一次死亡1-2人或当年累计重伤9人以上;
  (三)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一次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
第七条  所属及主管范围内企事业单位当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县(区)、开发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业或行政主管部门,除依照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行政、民事和刑事责任外,并实施“一票否决”。
  (一)一年内发生1次特大安全事故(1次死亡10人以上);
  (二)一年内发生2次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一次死亡3人以上);
  (三)一年内发生2次重伤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一次重伤9人以上);
  (四)一年内发生1次急性中毒30人以上且情节严重的责任事故;

(五)一年内发生2次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一次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六)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不合格的各级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
(七)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下达的年度整改的重、特大安全隐患,多次督促未按期整改完毕的责任单位;
(八)对所属单位瞒报、漏报事故负有失职、渎职责任的责任单位和主管部门。
第八条   市、县(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统计各类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情况,组织对下级人民政府、同级有关主管部门和直接监管的企事业单位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考核,提出“一票否决”的建议。
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统计情况、考核结果和实施“一票否决”的建议,应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通报组织、人事、纪检、监察机关,按职责权限实施。
第九条   对综合性先进(优秀)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时,应将安全生产职责履行情况纳入审查内容,有关部门应事先征求同级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   对瞒报、漏报事故而逃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其当年已获得的先进(优秀)单位及个人荣誉称号,由原表彰奖励活动组织单位予以撤消,并在全市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各级纪检、监察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办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发现弄虚作假、违规操作、骗取荣誉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取消其荣誉称号并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事故,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责任人,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各类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者、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负责人以及安全事故直接责任人。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