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海关合作与互助协定
中国 俄罗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海关合作与互助协定
(签订日期1994年9月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以下简称“双方”),
根据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八日签署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相互关系基础的联合声明;
愿意发展,尤其是通过在海关事务方面的合作发展两国间睦邻关系;
希望通过两国海关当局间的合作便利和加快两国间货物和人员的往来;
认识到违反海关法规行为有损于两国的经济、社会和财政利益;
确信两国海关当局间的合作将使为防止和打击违反海关法规行为所做的努力更为有效,议定如下:
第一条 定义在本协定中
一、“海关法规”系指由海关当局实施的关于货物和物品进出境和过境的一切法律和法规,而无论其是否涉及关税、国内税和其他费用或涉及禁止、限制或监控措施,包括对货币进出境的管理;
二、“违法”系指任何既遂或未遂的违犯海关法规的行为;
三、“海关当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在俄罗斯联邦方面系指俄罗斯联邦国家海关委员会;
四、“人”系指自然人和法人。
第二条 协定的范围
一、双方海关当局将根据本协定的规定并依照双方各自国内法规在其权限和能力范围内进行合作并相互提供协助,以:
(一)便利和加速两国间货物和人员的往来;
(二)防止、调查和惩处违反海关法规的行为;
(三)保证正确计征对进出口货物和物品所征收的关税、国内税和其他费用;
(四)交流海关事务方面的专业经验和信息。
二、本协定不应影响双方根据其他国际协定或安排所开展的合作,特别是在刑事案件方面进行司法协助的规定。
第三条 情报交换
一、双方海关当局应主动或经请求相互提供一切现有的关于下列事项的情报:
(一)可能有助于正确计征关税、国内税和其他费用的情报;
(二)关于已实施的或策划中的与下列物品进出境有关的违反海关法规行为的情报:
1.对环境或健康有害的货物或物质;
2.麻醉品和精神药物;
3.武器、弹药、炸药和爆炸器械;
4.艺术品和具有历史、文化和考古价值的文物;
5.双方海关当局相互通报的敏感性物品表中的货物和物品。
二、双方海关当局应主动并应在最短的时间内相互提供关于下列事宜的一切现有情报:
(一)海关当局在其正常活动中发现并有理由确信在另一方境内将发生某一严重违反海关法规行为的情报;
(二)可能有助于查处违反海关法规活动的情报;
(三)一方海关当局查获的涉及另一方案件的有关私货来源和非法贩运路线的情报。
第四条 特别监视
经一方海关当局请求,另一方海关当局应在其权限和能力范围内就下列各种情况进行一定时期的特别监视,并向请求方海关当局提出监视报告:
(一)有理由确信曾在请求方境内从事职业性或惯常性违反海关法规活动的特定人员的活动情况,尤其是他们自被请求方进出境的活动情报;
(二)请求方海关当局所通报的将导致自请求方非法进出境的特定货物的移动情报;
(三)有理由确信在请求方境内被用于实施违反海关法规行为的车辆、船舶、航空器及其他运输工具。
第五条 核查
经一方海关当局请求,另一方海关当局应向请求方海关当局通报关于下列事项的情况:
(一)作为附件随货物申报单递交给请求方海关当局的官方文件是否属实;
(二)运到请求方境内的货物是否系从被请求方境内合法出口;
(三)从请求方出口的货物是否合法运入被请求方境内。
第六条 请求的方式和内容
一、根据本协定所提请求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应随附执行上述请求所必需的文件。如因情况紧急,可接受口头请求,但请求方海关当局必须立即以书面形式加以确认。
二、根据本协定所提请求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提出请求的海关当局;
(二)请求采取的措施;
(三)请求的事宜和理由;
(四)关于案件和有关事实的概述;
(五)所涉法律、法规和其他法律要素的说明;
(六)关于所请求事宜项下的自然人和法人的尽可能详尽的情况。
三、请求应采用被请求方的官方语言或英语或其他被请求方海关当局可接受的语言。
四、如必要,被请求方海关当局可要求对上述请求进行更正或补充。
第七条 请求的执行
一、为回复请求所执行的任何协助应依照被请求方国内法律予以实施。
二、经一方海关当局请求,另一方海关当局在其权限范围内应就与请求方境内正在调查的某一违反海关法规行为有关的事宜进行核实和询问。
三、提供文件或其他材料应被视为执行请求的一种方式。只有在经确认的副本法律效力不足时,方可要求提供原始文件,并应尽快予以返还。
四、被请求方海关当局应根据其国内法律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来执行请求。
五、如被请求方海关当局非系执行一项请求的合适部门,则该海关当局应将此请求转达给合适的部门,并将此情况及上述请求的执行结果通报请求方海关当局。但是,是否执行上述请求应由被请求方合适的部门自行酌定。
六、如被请求方海关当局拒绝执行一项请求,该海关当局应将拒绝执行请求的理由书面通知请求方海关当局。同时,被请求方海关当局应向对方提供现有的对于进一步处理请求所涉事宜有用的情况。
第八条 情报和文件的使用
一、根据本协定所获得的情报、文件和其他材料应仅用于本协定所规定的目的,并受提供上述情报、文件和其他材料的海关当局所规定的条件的约束。
二、除提供上述情报、文件和其他材料的海关当局书面同意并受该当局所规定的条件约束外,上述情报、文件及其他材料不应被用于其他目的,包括在司法或行政程序中被作为证据使用。
第九条 保密
根据本协定所获得的任何情报、文件或其他材料,其机密性应受到在接收方境内取得同类情报、文件或其他材料所应受到的相同程度的保护。
第十条 协助义务的免除
一、如一方海关当局认为,执行一项请求将侵犯其主权、安全和其他国家利益,或将损害该国公私企业的正当商业利益,或将妨碍被请求方境内正在进行的某一程序,则该海关当局可以拒绝提供此项协助,或在满足一定条件或要求的情况下给予协助。
二、如一方海关当局所请求的协助系其自身在被请求时所不能向对方提供者,则该方海关当局应在其请求书中声明此点,提请注意。是否执行此项请求应由被请求方海关当局自行酌定。
第十一条 打击麻醉品和精神药物的非法贩运
一、为加强在防止、调查和惩处麻醉品和精神药物非法贩运方面所采取的行动,双方海关当局应主动并应在最短的时间内相互提供关于下列事项的情报:
(一)已知或涉嫌参与麻醉品和精神药物非法贩运活动的人;
(二)已知或涉嫌被用于非法贩运麻醉品和精神药物的车辆、船舶、航空器及其他运输工具、集装箱和邮件。
二、双方海关当局应主动相互提供一切现有的关于麻醉品和精神药物非法贩运手段及新的有效打击麻醉品和精神药物非法贩运方法的情报。
三、如双方同意采取控制下交付以查缉涉嫌参与上述麻醉品和精神药物非法贩运的人,则双方海关当局应依照各自的国内法律并在其权限和能力范围内尽可能就此方面行动的实施进行合作。
四、双方海关当局可将本条规定的执行扩展到用于制造麻醉品和精神药物的物质。
第十二条 简化海关手续
一、经双方同意,双方海关当局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简化海关手续以便利和加速两国间人员和货物的往来,包括货物的过境。
二、通过两国共同边界的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应从双方协议所确定的检查口岸进出。双方海关当局应尽力采取相应的行政手段并在考虑到现行国际运输协定的情况下就设在共同边界地区对应海关的办公时间和工作进程进行协调。
三、双方海关当局应就相互承认各自的海关封志、标识和海关单证另行协商并做出安排。
第十三条 经验交流
一、为达到相互了解,双方海关当局应在下列领域内进行经验交流:
(一)海关法规;
(二)海关对货物、旅客行李和邮件的监管办法;
(三)用于海关监管的技术装备;
(四)关于走私活动、走私形式、藏匿方式、新的走私工具和方法的情报、查缉方法及其成果;
(五)同各国海关、海关合作理事会和其他国际组织合作的经验;
(六)其他双方共同感兴趣的问题。
二、双方海关当局应在海关事务方面进行合作,包括:
(一)就共同感兴趣的事项,尤其是为获得海关监管技术装备、计算机和其他现代化科技手段应用方面的经验而进行海关官员和专家的交流;
(二)海关人员的业务培训;
(三)交流与海关业务有关的专业和科技资料。
第十四条 费用
一、除支付给专家和证人或译员等非海关雇员的费用外,双方海关当局应放弃就执行本协定所产生一切费用获得补偿的要求。
二、双方海关当局可就执行本协定第十三条所产生费用的补偿问题另行做出安排。
第十五条 协定的执行
一、双方海关当局应相互直接提供本协定所规定的协助,并应为此目的做出具体安排。
二、双方海关当局应安排中央一级海关部门之间保持直接联络,并授权各自地方海关进行联络。为此,双方海关当局将另行协商并做出安排。
三、双方海关当局应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协商解决本协定解释或执行过程中所产生的问题。
第十六条 适用领域
本协定应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关境和俄罗斯联邦的关境。
第十七条 生效和终止
一、本协定在通过外交途径收到关于双方业已完成本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国内法律手续的最终通知之日起三十天后生效。
二、本协定长期有效。双方可以通过外交途径书面通知终止本协定,本协定将于上述通知发出之日起六个月后失效。
本协定于一九九四年九月三日在莫斯科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俄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俄罗斯联邦政府
代 表 代 表
钱冠林 克鲁格洛夫
(签字) (签字)
交通部印发《关于加强公路运输企业安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印发《关于加强公路运输企业安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交通部
19880428
(88)交公路字2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中国汽车运输总公司:
《关于加强公路运输企业安全工作的意见》,业经今年全国交通安全工作会议讨论通过。现随文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章名】 关于加强公路运输企业安全工作的意见
安全工作十分重要,关系到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的安危,直接影响到企业的信誉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长期以来,公路运输企业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做了大量工作,积累了一些行之有效的经验。近年来,随着开放搞活政策的贯彻执行,道路交通管理体制的改革,以及新职工的不断增加,安全工作出现了许多新的情况和问题。主要是:管理不严、纪律松驰、偏重效益、忽视安全。致使公路交通责任事故时有发生,有些后果非常严重。当前,急需进一步加强公路运输企业的安全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公路运输的安全。根据公路运输企业生产和服务工作的特点,现对加强安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开展安全教育活动。
1.保证安全教育时间,尤其对驾驶人员每星期至少要安排两小时的安全教育。
2.安全教育的内容主要是:国家关于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安全工作的重要意义,职业道德规范,交通规则,安全基本常识,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行车经验,安全评比条件,典型交通事故案例分析等。
3.安全教育的形式可多种多样。如过安全日,开安全例会,出车前进行安全喊话,以及图片展览、智力竞赛、观看录相、办安全专栏、开展安全对话、举办安全常识讲座等。
4.安全教育要注意联系实际,并与加强两个文明建设,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宣传好人好事结合起来;针对混合交通状况,与如何加强安全工作的讨论结合起来;针对职工的工作特点,与思想政治工作结合起来,强化职工安全意识,避免空洞说教。
5.曾经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要结合事故后果、原因及责任分析,反复进行教育,使职工痛定思痛,居安思危、吸取血的教训,警钟常鸣、常备不懈,时刻不忘安全工作。
6.做好安全教育记录,对参加教育活动缺席较多的人员,要组织补课。
二、强化安全管理工作。
1.摆正安全与生产的关系,坚持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2.实行安全责任制,明确安全责任。运输企业的经理对安全工作要负第一位责任;分管安全工作的副经理要负重要责任;其他领导也要负综合治理的责任。
3.对安全工作进行全方位管理,党、政、工、团都要把安全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分工合作,齐抓共管。
4.分管安全工作的企业领导每月至少要两次跟班上路或深入车队、车站,督促检查安全工作。
5.充实安全科室人员,并保持人员相对稳定。
6.对违犯劳动纪律,不遵守操作规程的人员要及时批评,纠正其错误。情节严重者,要进行必要的处理。
7.对已发生的事故,不论大小,均要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查明情况,严肃处理,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指出改进措施。属运输企业责任事故者,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8.认真加强基础工作和对安全业绩的考核工作,要使安全质量具有否决权,把安全情况列为评比、升级的重要条件。对事故多的单位,要组织人员进行整顿。
9.加强安全工作的全面质量管理,使安全工作逐步科学化。
三、进一步健全安全规章制度。
1.运输企业应健全以下的安全规章制度:各类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安全责任制,各类事故的处理规定,行车人员安全工作的档案制度,驾驶员审验制度,车辆技术检验制度,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安全例会制度,领导定期跟班上岗制度,领导带人上路检查本企业车辆安全情况制度,安全活动日制度,安全公里考核制度,原始资料记录制度。
2.层层分解,落实到人,使每个职工都有责任感和紧迫感,形成上下结合,左右配合的安全保证体系。
3.每月检查一次安全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年终进行总结、分析,提出进一步完善的意见。
四、认真开展安全大检查。
1.各运输企业原则上要一年开展两次安全大检查。
2.检查的主要内容是:职工安全意识的确立情况,各项安全制度的执行情况,有关安全机构功能发挥的情况,车辆、设备完好的情况,各类事故处理的情况,安全防范措施落实的情况等。
3.安全大检查以自检、普检为主,并适当与互检、抽检、路检结合起来。
4.对查出的问题要果断处理,凡不符合运行条件的车辆,要责令停驶,无法恢复基本技术等级的,要强制报废。
五、切实加强车辆机务管理。
1.严格管理工作,健全车辆技术档案、台帐,严密注视车辆的技术状况。
2.定车定人,专责保管使用,一般情况下,不要随意调换驾驶员。
3.合理运用车辆,按调度命令出车,不超载运行,不乱停乱放。
4.开展爱车例保活动,除提高驾驶人员搞好例保的自觉性外,还要在运输线路的适当地方设置例保检查站,加强督促检查。
5.充分利用现有检测设备,结合安全大检查,每年要对车辆进行全面检查,鉴定技术状况。
6.坚持日常的车辆进出场检验,特别是客车,经检验后要层层签字,未经检验合格并无签证者,一律不得参加营运。
7.按保养、修理作业的规范要求保修车辆,加强过程检验,确保维修质量。
8.不论车辆是否承包,一旦发现故障而驾驶员又不能排除时,都要及时抢修。严禁为了降低保修费用而使车辆带病运行,注意防止短期行为。
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1.通过上技术课及进行不定期考核等方法,督促职工,尤其是驾驶人员学习并熟悉有关的操作规程和安全注意事项。
2.教育驾驶人员养成勤检查、勤调整车辆的习惯,使转向、制动、传动、灯光、喇叭等车辆安全保障系统经常处于良好、有效状态。
3.驾驶人员在运行途中要集中精力,不闲谈、不赌气、不强超抢会?不盲目快速、严禁超载。供油系统发生故障时不准人工直接供油,下陡坡时,不准熄火或空档滑行,上山和下山时,要检查转向和制动是否灵敏有效。
4.客运车辆行经险桥、危险路段、上渡船和加油时,要组织旅客下车。
5.气候变幻无常的地区,出车前要带齐防范性设备,谨慎驾驶,注意防止因路滑或塌方造成事故。
6.车站及乘务工作人员要严格检查“三品”,避免出现意外事故。
七、积极组织安全竞赛。
1.安全竞赛要注重实效,通过评选安全标兵,树立学习榜样,激励职工的荣誉感和责任感。
2.竞赛活动形式可灵活多样,如安全百日(千日)无事故赛、安全正点赛、春节运输无事故赛、安全优质服务赛、安全运输对手赛等。
3.对评选出来的安全标兵或其他称号的先进人员,要及时表彰,广泛宣传他们的事迹。
4.在家属中开展“贤内助”的竞赛活动,调动家属协助职工搞好安全和优质服务的积极性。
八、努力提高职工素质。
1.对新招收的职工,在上岗前必须进行必要的技术、业务培训,使他们掌握基本的安全常识。
2.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选拔、培养驾驶人员。特别是对客车驾驶员,一定要具备规定的条件,不得随意降低标准;代客车驾驶员要具备规定的安全驾驶经历。
3.对在岗职工分期分批进行培训。考虑到驾驶人员的工作特点,可根据不同的运输季节组织一定人员短期轮训,提高他们的文化、技术水平,掌握一定的安全知识。
4.为了不影响生产,培训工作要因时因地制宜,要注意将脱产培训与在岗培训,企业培训与专门院校培训,普及性培训与提高性培训结合起来,以照顾各种不同的情况。
九、切实关心职工生活。
1.积极创造条件,安排好职工生活。特别是要保证驾驶人员吃好、睡好、休息好,以保持旺盛的精力。
2.对夏日或夜间担任长途运输任务的驾驶人员,要在中途设置监督站,强制他们休息一定的时间,客车可由两个驾驶员轮流驾驶,避免因疲劳过度行车,发生交通事故。
3.注意掌握职工特别是驾驶人员思想情绪的波动情况,及时弄清原因,说服、调解、疏导,使之保持心情舒畅。
4.注意解决职工的家庭生活困难,帮助解除后顾之忧,使他们集中精力搞好工作。
十、及时交流安全信息。
1.认真收集本单位和其他单位的安全情况及开展安全工作的有关资料。
2.对取得的资料要实事求是地进行整理,分动态、经验、问题、建议几部分进行归纳,使之形成可供参考的信息。
3.在企业内部印发,使广大职工了解并关心安全工作。
4.上报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领导机关,为安全决策提供依据。
5.已将电子计算机引入管理工作的单位,要将有关信息输入,以备今后检索使用。
运输安全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进行社会综合治理。在交通系统内,除了运输企业要认真抓好安全工作外,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也要根据行业管理的原则,对运输安全工作加强领导和指导,督促各运输单位落实安全措施,配合有关部门搞好安全宣传、开展安全检查。在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过程中,尤应注意防止出现以包代管、放松安全工作的现象。总之,要以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搞好安全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公路交通事故,使公路运输更好地为发展国民经济和满足人民生活需要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