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陇南市加强客运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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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陇南市加强客运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

甘肃省陇南市人民政府


陇政发〔2007〕8号



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陇南市加强客运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省驻陇南有关单位:



市政府决定对《陇南市加强客运安全管理规定》(陇政发〔2006〕39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条修改为:“交警、运管部门要严格市、县(区)两级行政许可程序,对不具备国家安全生产标准要求的客运车辆不得核发车牌、行驶证和经营许可证、营运线路牌。对申请新增运力要进行市场调查,确保运力运量相对平衡和运输市场稳定发展。”



二、将第二十条修改为:“客运企业除按国家规定办理交强险和承运人责任险之外,鉴于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尚未建立,运输企业应要求客运车辆购买商业三责险,以保证事故的善后处理费用。交警、运管部门要将客运车辆保险办理情况纳入年度检审验和日常监管工作内容。”



三、将第三十五条修改为:“交警部门严格执行机动车辆强制报废解体制度。符合报废条件的客运车辆要监督报废、解体。禁止报废车辆运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陇南市加强道路客运安全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二00七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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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琼海市城市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政府


海 府 [2005] 127 号



琼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琼海市城市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琼海市城市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琼海市城市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区保障体系,缓解城市贫困群众的医疗困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医疗救助制度是通过政府财政预算拨款、专项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等渠道建立基金,对患重大疾病的城市低保对象和特殊困难群众实行医疗救助的制度。
第三条 城市医疗救助对象是:凡本市常住城镇户籍居民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城市医疗救助:
(一)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二)目前暂未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但经民政部门核定为特殊困难人员的(城市低保边缘对象)。
具体区别分:
1、享受城市居民低保待遇的“三无”人员(即: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
2、享受城市居民低保待遇,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
3、享受城市居民低保待遇,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
4、经民政部门核定的特殊困难人员(城市低保边缘对象)。
第四条 医疗机构。城市医疗救助以市、镇级定点医疗机构为就医医疗机构(即市级:市人民医院、市中医院、市妇幼保健院,镇级:各镇卫生院)。另外,市人民医院成立由3名专科医生组成的城市医疗救助专家鉴定组,负责对医前救助对象进行必要的病情复诊,鉴定和医疗评估,并作出相关结论。
城市医疗救助对象持有《琼海市城市居民低保证》或《琼海市城市医疗救助证》,可到规定市、镇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市、镇级定点医疗机构要按规定,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因病施治,努力降低服务成本,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要优化服务流程,减化服务环节,为救助对象提供良好的就诊环境和便民措施;在医疗服务过程中,要尊重、关爱救助对象,加强与救助对象的沟通,为救助对象提供温馨、细心、耐心、爱心的人性化服务。
第五条 医疗形式、救助方式和救助标准。
城市医疗救助实行门诊医疗和住院医疗的形式,医前救助和医后救助的方式,并分类施救。
救助标准实行分类施救:
根据救助对象当年个人发生的医疗费,计算门诊医疗和住院医疗,人年累计救助封顶线:低保对象3000元,特殊困难人员2000元。
(一)低保“三无”人员。
门诊就医:医疗费救助每人每年累计不超过500元。
住院就医(医后救助):医疗费救助,在救助封顶线内,给予不足部分的救助。
医前救助:患重大疾病对象经指定市级医疗机构,诊断医生和专家组鉴定后出具的处方或证明,并办理有关申请手续经市民政部门审批,可在救助封顶线内给予部分或全额救助。
(二)低保普通人员。
门诊就医:医疗费救助每人每年累计不超过300元。
住院就医(医后救助):医疗费救助,在救助封顶线内计算医疗机构按规定给予减免的费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单位补助、报销等,给予不足部分的救助。
医前救助:患重大疾病对象经指定市级医疗机构,诊断医生和专家组鉴定后出具的处方或证明,并办理有关申请手续经民政部门审批,可在救助封项线内给予部分或全额救助。
(三)经民政部门核定的特殊困难群众(城市低保边缘户)。
住院就医(医后救助):医疗费救助,在救助封顶线内,计算医疗机构按规定给予减免的费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单位补助、报销等,给予不足部分的救助。
以上三种对象中的特别困难人员,经民政部门审核后,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
救助对象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免收挂号费、诊查费、普通床位费减50%。
第六条 救助报销程序。
救助对象持有户口簿、身份证,市、镇级定点医疗机构治疗诊断书、医疗费收据及必备的病史材料,有关单位报销医疗费用凭证、社会保险及商业保险赔付证明、社会互助帮困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个人申请表等,到民政部门办理审核。民政部门根据医疗费总金额,扣除按规定不予支付医疗费款额以及各种减免、补偿、报销、救助款额后,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审核予以救助。
第七条 城市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申请、审核、审批、发放要严格把关,完善手续,同时要做到热情、周到、安全、便捷。
(一)由对象本人向户口所在社区居(村)民委员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供就医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及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经审定后上报镇政府(交由民政办负责办理)。
(二)由镇政府(由民政办负责办理)对上报的申请表和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后上报市民政局。
(三)市民政部门对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批。
救助资金由市民政部门直接发放,也可委托镇民政办发放。
第八条 《琼海市城市居民低保证》和《琼海市城市医疗救助证》,是城市医疗救助对象诊医和领取医疗救助资金的凭证,也是检查医疗救助资金是否发放到户的凭证。由市民政部门统一换发,每户一证,每年审核一次。每次确定救助对象后,要重新编造《琼海市城市医疗救助对象花名册》和核发《琼海市城市医疗救助证》。要做到花名册、救助证、救助领款签名表三者一致。每年要建档存查花名册、领款表、统计表一式二份,镇民政办、市民政局各存一份。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在财政部门建立独立的城市医疗救助基金。基金来源通过财政预算拨款,专项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等渠道筹集。
市财政依据民政部门核定的城市低保对象人数列入预算,平均每人每年安排医疗救助使用基金100元。此外,每年要按当年所需医疗救助基金总额的5%列入预算,安排医疗救助工作经费。
城市医疗救助基金年度收支计划,由民政部门商财政部门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财政部门每季按计划(或用款报告)从“城市医疗救助基金专帐”中拨款给市民政部门设立的“城市医疗救助基金专帐”管理使用。民政部门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民政部门报送收支计划执行情况。
第十条 市级财政部门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基金专帐”(简称“城市医疗救助基金专帐”),用于办理基金的汇集、核拨、支付等业务。市民政部门设立“城市医疗救助基金专帐”,用于办理基金的收入、支付和使用等业务。要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审核审批手续,切实做到“专户管理”、“专款专用”。要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检查,以及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基金按季度统一拨到市级财政部门“城市医疗救助基金专帐”。经批准用于城市医疗救助的彩票公益金应及时由财政专户划拨到“城市医疗救助基金专帐”。社会捐助款及其他各项资金应及时交存市级财政部门“城市医疗救助基金专帐”。
第十二条 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是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医疗,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一)民政部门要牵头研究拟定城市医疗救助政策,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二)财政部门要研究制订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根据救助对象和用款计划、筹集、安排医疗救助基金;要加强对医疗救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所安排资金及时落实到位。卫生部门要加强医疗服务行为监督,落实优惠措施,提高服务质量。人劳保障部门要配合做好医疗救助制度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衔接工作。市总工会要配合做好对象情况的调查核实等工作。审计部门要加强审计监督,确保医疗救助基金按时拨付和安全运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水务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水务局


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水务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号:深水政〔2008〕431号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水务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水务局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八日



深圳市水务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



(共6项)



编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

01 变更水利工程管理权审批

02 迁移水利设施或允许损坏水利设施审批

03 水库降等、报废审批

04 单位用户用水计划审批或登记备案

05 供水企业暂停供水审批或备案

06 改装、拆除或迁移城市供水工程审批



01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变更水利工程管理权审批



  一、审批内容

  水利工程管理权变更审批。水利工程指的是引水工程或总库容100万立方米(含100万立方米)以上的蓄水工程及管理房、三防物资仓库等配套设施。

  二、设定依据

  (一)《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1999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七条;

  (二)《深圳市小型水库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08〕19号)第十条。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审批条件

  (一)水利工程管理权的变更不会对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工程抢险和检修、日常管理和维护及防洪安全等造成不利影响;

  (二)接管单位应具备与原管理单位相当或更高级别的水利工程管理技术水平,拥有与原管理单位相同或更多的专业管理人员及管理设备;

  (三)管理权变更如影响第三人的合法用水权益,应与该第三人协商并达成协议。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原件1份);

  (二)原管理单位意见或协议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所在区水务主管部门意见(原件1份);

  (四)接管单位技术管理水平及能力等情况说明书(原件3份);

  (五)涉及第三人利益的,与该第三人签订的协议(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无。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水务局。

  八、审批决定机关

  深圳市水务局。

  九、审批程序

  申请人向深圳市水务局递交申请材料——深圳市水务局审核——申请人领取批复文件。

  十、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批复文件,无有效期限规定,自批复之日起1年内不实施的自动失效。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取得批复文件后方可办理水利工程管理权移交手续。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02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迁移水利设施或允许损坏水利设施审批



  一、审批内容

  因建设需要迁移水利设施或损坏水利设施审批。水利设施指的是:引水工程或总库容100万立方米(含100万立方米)以上的蓄水工程及管理房、三防物资仓库等配套设施。

  二、设定依据

  (一)《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1999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四条;

  (二)《深圳市小型水库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08〕19号)第十条。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审批条件

  (一)因施工或其他原因,确有必要迁移水利设施或者无法避免对水利设施造成损坏;

  (二)制订有专题工程设计方案并经过专家论证评审或工程咨询机构评估;

  (三)影响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的,采取了补救措施,并承担相关的维修费用;

  (四)影响第三人合法用水权益的,已与第三人协商并达成协议。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原件1份);

  (二)关于迁移水利设施或造成水利设施损坏的专题工程设计方案论证报告(原件3份);

  (三)工程咨询机构评估意见或专家评审意见(原件1份);

  (四)涉及第三人利益的,与该第三人签订的协议(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损害水利设施的,承担相关维修费用的承诺书(原件1份)。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无。

  七、审批受理机关

  深圳市水务局。

  八、审批决定机关

  深圳市水务局。

  九、审批程序

  申请人向深圳市水务局递交申请材料——深圳市水务局审核——申请人领取批复文件。

  十、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批复文件,无有效期限规定,自批复之日起1年内不实施的自动失效。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取得批复文件后方可办理有关施工手续。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03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水库降等、报废审批



  一、审批内容

  小(1)型水库降等、报废审批。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四条;

  (二)《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1999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十四条;

  (三)《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2003年5月26日水利部令第18号);

  (四)《深圳市小型水库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08〕19号)第十条。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审批条件

  (一)水库降等:

  1.因规划、设计、施工等原因,实际工程规模达不到《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规定的原设计等别标准,扩建技术上不可行或者经济上不合理的;

  2.因淤积严重,现有库容低于《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规定的原设计等别标准,恢复库容技术上不可行或者经济上不合理的;

  3.原设计效益大部分已被取、引、调、蓄水工程代替,且无进一步开发利用价值或者水库功能萎缩已达不到原设计等别规定的;

  4.实际抗御洪水标准不能满足《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规定或者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除险加固经济上不合理或者技术上不可行,降等可保证安全和发挥相应效益的;

  5.因征地、移民或者在库区淹没范围内有重要的工矿企业、军事设施、国家重点文物等原因,致使水库自建库以来不能按照原设计标准正常蓄水,且难以解决的;

  6.遭遇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或战争等不可抗力造成工程破坏,恢复水库原等别经济上不合理或技术上不可行,降等可保证安全和现阶段实际需要的。

法律依据:《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

  (二)水库报废:

  1.防洪、灌溉、供水、发电、养殖及旅游等效益基本丧失或者被取、引、调、蓄水工程替代,无进一步开发利用价值的;

  2.库容基本淤满,无经济有效措施恢复的;

  3.建库以来从未蓄水运用,无进一步开发利用价值的;

  4.遭遇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或战争等不可抗力,工程严重毁坏,无恢复利用价值的;

  5.库区渗漏严重,功能基本丧失,加固处理技术上不可行或者经济上不合理的;

  6.病险严重,且除险加固技术上不可行或者经济上不合理,降等仍不能保证安全的。

  法律依据:《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第八条。

  五、申请材料

  (一)水库降等:

  1.申请书(原件1份);

  2.论证报告(原件3份);

  3.工程咨询机构评估意见或专家评审意见(原件1份);

  4.涉及第三人利益的,与该第三人签订的协议(复印件1份,验原件);

  5.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水库报废:

  1.申请书(原件1份);

  2.论证报告(原件3份);

  3.工程咨询机构评估意见或专家评审意见(原件1份);

  4.水库的资产核定材料(原件1份);

  5.涉及第三人利益的,与该第三人签订的协议(复印件1份,验原件);

  6.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无。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水务局。

  八、审批决定机关

  深圳市水务局。

  九、审批程序

  申请人向深圳市水务局递交申请材料——深圳市水务局审核——申请人领取批复文件。

  十、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批复文件,无有效期限规定,自批复之日起1年内不实施的自动失效。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取得批复文件后方可办理水利工程降等或报废手续。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04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或登记事项:单位用户用水计划审批或登记备案



  一、审批或登记内容

  核定或调整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含5万立方米)的年度用水计划,以及总量在3万立方米以上(含3万立方米)的年度施工计划用水计划。考核认证节水型企业(单位)。

  达到国家节水型企业(单位)标准的企业(单位)用水计划只需备案即可。用水总量不足以上标准的用水计划由各区水务主管部门负责核定、调整和备案。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九条;

  (二)《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2004年12月30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2005年1月1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六条;

  (三)《深圳市计划用水办法》(2007年5月8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66号)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

  三、审批或登记数量及方式

  有数量限制。根据全市年度用水计划、行业用水定额实行总量控制。

  四、审批条件

  (一)新用户申请用水计划:

  1.计划用水总量符合设计年用水总量;

  2.节约用水设施验收合格。

  (二)既有用户申请用水计划:

  1.经过水量平衡测试确定;

  2.用水总量符合全市年度用水计划和行业用水定额及企业发展需求;

  3.实际用水不满一年的,计划用水总量符合设计年用水总量;

  4.用水总量根据水量平衡测试确定的合理用水水平系数、用水平均增长率以及最近三年年度实际用水总量的平均值进行计算。

  (三)建设单位申请施工用水计划:

  1.取得规划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

  2.取得建设主管部门的施工许可证明文件;

  3.建设工程项目已完成用水节水评估报告审核程序;

  4.建设工程项目已完成节约用水设施建设报告审核程序。

  (四)调整年度用水计划:

  1.因生产经营需要或者用水人数变化等因素,确需调整年度用水计划;

  2.调整幅度根据产品(经营)增减值、行业用水定额或者水量平衡测试确定的单位水耗进行计算。

  (五)重点单位用户办理节水型企业(单位)考核认证:

  1.按规定开展水量平衡测试工作;

  2.生活用水不存在包费制;

  3.供汽锅炉冷凝水、间接冷却水有回收利用,间接冷却水没有直排;

  4.单位产品取水量或万元产值取水量不高于全国先进水平50%以上;

  5.未违反规定开采城市地下水;

  6.本年度超计划用水累计时间不超过5个月;

  7.未违规缴纳地下水资源费等有关费用;

  8.节水型企业(单位)的各项定量考核指标不得低于各项考核指标的最低标准水平。

  法律依据:《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节水型企业(单位)目标导则》。

  五、申请材料

  (一)新用户申请用水计划:

  1.用水计划申请表(原件1份);

  2.合法设立的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3.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及节约用水设施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4.设计年用水总量的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5.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既有用户申请或调整年度用水计划:

  1.用水计划申请表(原件1份);

  2.用水节水情况表(原件1份);

  3.当年年度用水计划通知单(复印件1份,申请下一年度用水计划的,提交上一年度用水计划通知单复印件);

  4.年度用水总量增减的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1份,是复印件的验原件);

  5.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建设单位申请施工用水计划:

  1.用水计划申请表(原件1份);

  2.建设工程规划、施工许可等合法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3.施工用水节水及排水措施方案(原件1份);

  4.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单位用户办理节水型企业(单位)考核认证:

  1.《节水型企业(单位)申请表》(原件1份);

  2.水量平衡测试报告书(原件1份);

  3.水量平衡测试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单位用户节水管理基础资料(复印件加盖公章,各1份,装订成册),包括:

  (1)单位用户节水工作主管领导工作职责、相关文件制度及工作记录;

  (2)单位用户确定节水主管部门和节水管理责任人的相关文件;

  (3)节水管理岗位责任制度和节水管理网络图以及工作记录;

  (4)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的管理措施;

  (5)用水原始记录(水费发票复印件)和年度用水统计分析报表;

  (6)用水情况巡回检查及问题处理记录;

  (7)给排水管网现状图,如计划近期改造,应提供改造规划图;

  (8)内部用水实行定额管理,节奖超罚的文件及相关资料;

  (9)用水计量管理制度的文件;

  (10)近期计量网络图;

  (11)用水设备、管道、器具定期检修制度及相关检修记录;

  (12)节水设备运行管理制度及运行管理和维修记录。

  5.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用水计划申请表》(附表1)、《深圳市用水计划备案表》(附表2)、《节水型企业(单位)申请表》(附表3)、《深圳市单位用户年度用水节水情况表》(附表4)。

  上述表格均可到深圳市水务局行政办文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水务网(http://www.szwrb.gov.cn)或深圳节水网(http://www.szjieshui.gov.cn)上免费下载。

  七、审批或登记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水务局。

  八、审批或登记决定机关

  深圳市水务局。

  九、审批或登记程序

  申请人到深圳市水务局递交申请或备案资料——深圳市水务局审核或确认——申请人领取审批或备案文件。

  十、审批或登记时限

  (一)核定年度用水计划的,为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

  (二)调整年度用水计划的,为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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