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国家级生态村创建标准(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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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级生态村创建标准(试行)》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发〔2006〕192号




关于印发《国家级生态村创建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我局决定开展国家级生态村创建活动,并制定了《国家级生态村创建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国家级生态村的创建工作,改善农村生产与生活环境,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环境安全保障。
  
  附件:国家级生态村创建标准(试行)

  二○○六年十二月五日

附件:
国家级生态村创建标准
(试 行)
一、基本条件
1、制定了符合区域环境规划总体要求的生态村建设规划,规划
科学,布局合理、村容整洁,宅边路旁绿化,水清气洁;
2、村民能自觉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具有自觉保护环境的意识,
近三年内没有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3、经济发展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
4、有村规民约和环保宣传设施,倡导生态文明。
二、考核指标
指 标 名 称 东部 中部 西部
经济水平 1、村民人均年纯收入(元/人/年) ≥8000 ≥6000 ≥4000
2、饮用水卫生合格率(%) ≥95 ≥95 ≥95
环境卫生
3、户用卫生厕所普及率(%) 100 ≥90 ≥80
4、生活垃圾定点存放清运率100% 100 100 100
无害化处理率(%) 100 ≥90 ≥80
5、生活污水处理率(%) ≥90 ≥80 ≥70
污染控制
6、工业污染物排放达标率(%) 100 100 100
7、清洁能源普及率(%) ≥90 ≥80 ≥70
8、农膜回收率(%) ≥90 ≥85 ≥80
9、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 ≥90 ≥80 ≥70
资源保护
与利用
10、规模化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率(%) 100 ≥90 ≥80
11、绿化覆盖率(%) 高于全县平均水平
12、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基地比例(%) ≥50 ≥50 ≥50
13、农药化肥平均施用量 低于全县平均水平
可持续发展
14、农田土壤有机质含量 逐年上升
公众参与 15、村民对环境状况满意率(%) ≥95 ≥95 ≥95
— 4 —
附:
指 标 解 释
本创建标准中所指“村”是指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行政村。
一、基本条件
1、制定了符合区域环境规划总体要求的生态村建设规划,规划
科学,布局合理、村容整洁,宅边路旁绿化,水清气洁
1) 制定了符合区域环境保护总体要求的生态村建设规划,并报
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环保部门备案;
2) 村域有合理的功能分区布局,生产区(包括工业和畜禽养殖
区)与生活区分离;
3) 村庄建设与当地自然景观、历史文化协调,有古树、古迹的
村庄,无破坏林地、古树名木、自然景观和古迹的事件;
4) 村容整洁,村域范围无乱搭乱建及随地乱扔垃圾现象,管理
有序;
5) 村域内地表水体满足环境功能要求,无异味、臭味(包括排
灌沟、渠,河、湖、水塘等。不含非本村管辖的专门用于排污的过
境河道、排污沟等);
6) 村内宅边、路旁等适宜树木生长的地方应当植树;
7) 空气质量好,无违法焚烧秸秆垃圾等现象。
考核方式:查阅材料,现场察看、测试。
— 5 —
2、村民能自觉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具有自觉保护环境的意识,
近三年内没有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1)村内企业认真履行国家和地方环保法律法规制度,近三年内
没有受到环保部门的行政处罚;
2)村内没有大于25 度坡地开垦,任意砍伐山林、破坏草原、
开山采矿、乱挖中草药及捕杀、贩卖、食用受国家保护野生动植物
现象;
3)近三年没有发生环境污染事故。
考核方式:现场走访、察看;查阅有关证明材料;问卷调查。
3、经济发展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
1)无不符合国家环保产业政策的企业;
2)布局合理,工业企业群相对集中,实现园区管理;
3)主要企业实行了清洁生产。
考核方式:查阅材料,现场察看、走访。
4、有村规民约和环保宣传设施,倡导生态文明
1) 制定了包括保护环境在内的村规民约,家喻户晓;
2) 有固定的环保宣传设施,内容经常更新;
3) 群众有良好的卫生习惯与环境意识,有正常的反映保护环境
的意见和建议的渠道。
考核方式:问卷调查,查阅资料,现场走访、察看。
— 6 —
二、考核指标
1、村民人均年纯收入
考核方式:查阅统计部门的统计资料。
2、饮用水卫生合格率
生活饮用水质符合国家《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
则》。计算公式:饮用水卫生合格率=村域内符合国家《农村实施〈生
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的户数/全村总户数×100%;全村总户数
包括外来居住或临时居住的户数(下同)。
考核方式:查阅全村总户数名册和饮用水达标户名册,验收时
现场抽查。
3、户用卫生厕所普及率
卫生厕所普及率指使用卫生厕所的农户数占农户总户数的比
例。计算公式:户用卫生厕所普及率=使用卫生厕所的农户数/全村
总户数×100%。
1) 建有卫生公共厕所且卫生公厕拥有率高于1 座/600 户,公共
厕所落实保洁措施;
2) 卫生厕所应保证通风、清洁、无污染,包括粪尿分集式生态
卫生厕所、栅格化粪池厕所、沼气厕所等多种类型。各地可根据改
水改厕要求,选择适宜类型;
3) 草原牧区经其省级卫生部门或环保部门认可的其它不污染
环境的各种方式也可算作卫生厕所。
— 7 —
考核方式:查阅卫生厕所使用户名册,验收时现场抽查。
4、生活垃圾定点存放清运率及无害化处理率
1) 有固定的收集生活垃圾的垃圾桶(箱、池);
2) 定期清运并送乡镇或区县垃圾处理厂进行了无害化处理;
3) 有卫生责任制度,有专人负责全村垃圾收集与清运、道路清
扫、河道清理等日常保洁工作。
生活垃圾定点存放清运率=生活垃圾定点存放并得到及时清运
的户数/全村总户数×100%;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全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量/全村生
活垃圾产生总量×100%。
考核方式:查阅垃圾处理厂的证明材料、垃圾管理的规章制度
与日常保洁人员的工资发放证明材料。
5、生活污水处理率
生活污水处理率=(一、二级污水处理厂处理量+氧化塘、氧化
沟、净化沼气池及土(湿)地处理系统处理量)/村内生活污水排放
总量×100%。
考核方式:查阅资料,现场察看。
6、工业污染物排放达标率
工业企业废水、废气及固体废弃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
排放标准。工业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率=村域内工业企业废水(废气、
固体废弃物)达标排放量/村域内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排放总量
×100%,取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排放达标率的平均数;有关解
— 8 —
释参照国家环保总局的统计口径。
考核方式:查阅县级环保部门的证明材料;现场察看。
7、清洁能源普及率
指使用清洁能源的户数占总户数的比例。计算公式:清洁能源
普及率=村域内使用清洁能源的户数/全村总户数×100%。
清洁能源指消耗后不产生或污染物产生量很少的能源,包括电
能、沼气、秸秆燃气、太阳能、水能、风能、地热能、海洋能、秸
秆等可再生能源,以及天然气、清洁油等化石能源。
考核方式:提供清洁能源使用户名册,验收时现场抽查。
8、农膜回收率
指回收薄膜量占使用薄膜量的百分比。
农膜回收率=回收薄膜量/使用薄膜量×100%。
考核方式:查阅农资使用的证明材料;现场察看农膜回收系统
及其回收利用证明原件和原始记录单;抽样调查。
9、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
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包括合理还田、作为生物质能源、其它方
式的综合利用,但不包括野外(田间)焚烧、废弃等。
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量/秸秆产生总量
×100%。
考核方式:查阅农业部门或环保部门的证明材料;现场察看综
合利用设施并走访群众。
— 9 —
10、规模化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率
指通过沼气、堆肥等方式利用的畜禽粪便的量占畜禽粪便产生
量的百分比。草原牧区等非集中养殖区土地系统承载力如果适应,还
田方式亦算综合利用,但污染物影响他人生产生活的还田方式则不算。
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率=综合利用量/产生总量×100%。
考核方式:查阅材料,现场察看。
11、绿化覆盖率
以林业主管部门的统计口径为准,但水面面积较大的地区在计
算绿地覆盖率时水面面积可不统计在总面积之内。
考核方式:查阅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
12、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基地比例
指按照国家相关标准,经有关部门或认证机构认证的无公害、
绿色、有机农产品基地面积之和占行政村农业总面积的百分比。
1) 有生物、物理防治农业病虫害的措施;
2) 主要农产品农药检出率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
3) 有经有关部门或认证机构认证的绿色、有机农产品基地,或
有经有关部门或认证机构认证的绿色或有机农产品。单纯的工业村、
林业村、旅游村和其它没有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生产基地的
村不考核此部分。
考核方式:查阅有关材料、有关证书,现场走访、察看。
— 10 —
13、农药化肥平均施用量
考核近三年农田农药化肥施用情况。
考核方式:查阅有关证明材料和现场查看有关措施。
14、农田土壤有机质含量
考核近三年的情况。
考核方式:查阅有关证明材料和现场查看有关措施。
15、村民对环境状况满意率
对村民进行抽样问卷调查。随机抽样户数不低于全村居民户数
的五分之一。问卷在“满意”、“不满意”二者之间进行选择。村民
环境状况满意率=问卷结果为“满意”的问卷数/问卷发放总数×
100%。
考核方式:现场抽查;考核期间,进行公示,接受群众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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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绵阳市节水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绵阳市节水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


 
绵府办发〔2004〕9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科创区、经开区、农科区、仙海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
  《绵阳市节水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绵阳市节水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公民,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科技工作者在节水型社会建设中从事新技术、新产品开发和推广应用的积极性、创造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绵阳市行政区域内在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节水先进设施、节水新技术、新产品的研究与开发和节水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节水型社会建设和节水管理等方面具有创造性、先进性和实用性并取得了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科技成果。
  第三条 市节水科学技术进步奖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创新的原则。
  第四条维护市节水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客观、公正、权威性。市节水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评审、授予,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二章 奖励设置及奖励
  第五条 绵阳市节水科学技术进步奖是市人民政府设立的专项科技奖。
  第六条 “绵阳市节水科学技术进步奖”每两年评审、颁奖一次。
  评审要严格标准,奖励要突出重点,没有符合奖项条件的,可以空缺。
  第七条 “绵阳市节水科学技术进步奖”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四个等次。
  第八条 “绵阳市节水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获奖组织由绵阳市人民政府发给奖状;对在获奖项目中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由绵阳市人民政府发给市节水科学技术进步奖荣誉证书和奖金:
  1、特等奖奖金2万元;
  2、一等奖奖金1万元;
  3、二等奖奖金0.8万元;
  4、三等奖奖金0.5万元。
  第九条 获奖项目载入绵阳水利年鉴;对在获奖项目中做出主要贡献人员的事迹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和评聘技术职称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
  第三章 奖励条件
  第十条 无论集体或个人完成的节水方面的科技成果均可申报“绵阳市节水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十一条 绵阳市节水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申报项目须应用于生产实践一年以上,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应用研究类科研成果项目(主要包括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等)属于省内先进、市内首创或处于本行业领先水平的并经过实践已产生了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理论研究成果项目(包括科技管理、可持续开发战略等软科学研究)有创造性贡献、产生了较大社会效益的。
  (三)在我市推广、转化、应用省内外已有的节水科技成果工作中,做出了创造性贡献、经济效益显著的。
  (四)在市内重大水利工程建设、技术改造、资源开发利用和实施社会公益性重点项目中,采用新技术、有较大技术创新并做出创造性贡献的。
  第四章 申报、奖励程序
  第十二条 绵阳市节水科学技术进步奖实行由项目完成单位(个人)自愿申报的制度。
  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项目由第一主要完成单位负责申报。
  第十三条 绵阳市节水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市节水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对各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评出拟奖的项目。
  第十四条 市节水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初评的拟奖项目分别在“绵阳市人民政府政务网”和绵阳市科技局、绵阳市水务局网站等媒体上进行公告,征求意见。公告期限为30天。
  第十五条 对有异议的项目经市节水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办公室核实、初审,提出处理意见并作出认定结论。
  第十六条 对公告后的拟奖项目,由市节水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授奖。
  第五章 奖励经费
  第十七条 绵阳市节水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六章 组织管理
  第十八条 设立绵阳市节水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市节水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市节水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受理、组织评审、异议处理等相关管理工作和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内。
  第十九条 绵阳市节水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聘请市内外相关专家组成。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的人员由市科技局和市水务局根据工作需要抽调有关人员组成。
  第二十条 绵阳市节水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标准、申报要求、经济和社会效益的衡量方法等实施细则参照《绵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罚 则
  第二十一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节水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由市节水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撤销奖励,收回证书,追回奖金。
  第二十二条 申报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证明等,协助他人骗取市节水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由市节水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参与市节水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人员,在受理、评审等有关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绵阳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社会科学院和德意志研究联合会科学合作协议

中国社会科学院 德意志研究联合会


中国社会科学院和德意志研究联合会科学合作协议


(签订日期1981年11月5日 生效日期1981年11月5日)
  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研究联合会(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本着扩大两国科学关系的互利原则,促进和发展科学合作,在平等和原则上对等的基础上一致达成科学合作协议。
  本协议适用于协议双方所属研究机构和受双方资助的科学工作者。

  第一条 双方支持两国科学研究机构和科学工作者在研究和研究经验交流方面的科学合作。为此,双方一致同意下列合作方式:
  一、交换协议双方的情报资料、图书、学术论文及有关出版物;
  二、资助双方共同感兴趣的或某一方感兴趣的研究项目;
  三、资助科学工作者作经验交流和准备研究项目的访问;
  四、资助双方共同感兴趣的专题学术会议和讨论会。

  第二条 根据本协议所确定的研究项目,由对项目感兴趣的科学工作者或科学研究小组通过对项目提出申请的形式进行准备。双方在执行本协议范围内的项目前,需按照通常的审批程序对所提申请作出决定。一个项目的执行及各自的资助范围由双方事先商定。

  第三条 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的规定,共同举办学术会议和讨论会的建议应由感兴趣的科学工作者进行准备,并由双方按照同样方式商定。学术会议和讨论会可在两国的任何一方举行,其讨论内容应集中于某一特定的问题或专业范围。

  第四条 申请方应对已批准项目的科学工作计划的执行和经费的合理使用负责。两国科学工作者应按照各自国家通用的方式对研究项目的进展和成果作出报告。

  第五条 共同项目由双方共同资助,双方根据互利和对等的原则,负担在本国境内的研究项目费用。

  第六条 在执行协议中,双方协助对方科学工作者办理签证和科学研究工作所需要的其它批准事宜。如果研究项目所需要的措施和支持超出缔约双方的职权范围时,所涉及的一方将向有关部门施加积极影响,以得到必要的协助。
  为此,双方认识到:
  德意志研究联合会正如代表它的其他成员一样,也代表马克斯·普朗克学会缔结并签订本协议,只要本协议不涉及到马克斯·普朗克学会和中国科学院在其业已签订的协议的基础上所进行的直接合作。
  中国教育部和德意志研究联合会同时签订一项协议。
  这些协议将为缔约诸方在必要情况下进行交叉合作提供方便。

  第七条 协议双方对所有涉及本协议执行的问题将通过交换信件或经由各自使馆的有关部门或直接处理。每隔三年,如有需要可少于三年,双方通过交换代表团讨论双方合作的现状及发展情况,并确定今后发展的规模。

  第八条 执行本协议的实际问题和有关财务的原则规定按另订的附件处理。

  第九条 本协议有效期为六年。期满后,如果没有任何一方提出废止,即自动延长。废约应在六个月前通知对方。正在进行中的项目在解约情况下仍继续进行完。
  本协议于一九八一年十一月五日在波恩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德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本协议自签字并得到双方权力机关正式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社会科学院            德意志研究联合会
  副院长:宦 乡           主 席:欧根·赛博尔德
                   秘书长:卡尔·海因茨·席尔
   (签字)               (签字)

      中国社会科学院和德意志研究联合会科学合作协议附件

 一、为执行本协议第一条第二至四款所述的科学活动,双方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商定交换科学工作者人数和考察期限及合作方式。

 二、根据协议第二条和第三条提出的项目申请书应包括下列内容:适于评议的项目说明,一份带有关于访问要求、期限和具体日期的详细工作计划以及参加人员及其学术资历的必要说明(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学位、所属研究所、懂何种语言)。

 三、项目申请书应尽早提出,通常应于项目开始执行前六个月提出。

 四、根据协议第二条,双方应尽快将申请项目的决定情况通知对方。每一合作项目的执行,需经双方同意。如果某一项目要有语言先决条件和必要的支持,将由双方参与者另行商定。

 五、根据第一条第三款进行的访问,派遣方原则上不应迟于访问开始前三个月将派遣计划及有关说明通知对方。接待方最迟应于所提出访问时间的前两个月通知能否接待的意见。科学工作者抵达的具体日期应于抵达的一个月前通知对方。

 六、协议内的财务规定如下:
  1.派遣方负担其科学工作者到达第一目的地的往返旅费(北京和法兰克福/美因暂定为第一目的地)。接待方负担为完成已批准的项目所需的国内旅费。
  2.科学工作者停留期间的其他费用(食、宿、市内交通等)由接待方以适当方式负担。缔约双方对科学工作者在接待国停留期间所作的报告及发表的论文均不付报酬。
  3.举行双边学术讨论会由派遣方负担国际旅费。接待方负担国内旅费及停留期间的费用(食、宿、市内交通等)和会议费用。
  4.接待方提供所接待的科学工作者在停留期间发生急病和意外事故的医疗费用(包括牙科治疗费)。
  5.根据第一条第一款所交换的书刊、资料原则上免费提供。凡科研机构和科学工作者个人需要的书刊、资料、复制照片或缩微胶卷均由提出方付费。

 七、经双方同意,本附件的规定可随时修改。
  注:内附:中国社会科学院和德意志研究联合会科学合作协议附件。

  中国社会科学院外事局副局长        德意志研究联合会秘书长
      王  平              卡尔·海因茨·席尔
      (签字)                 (签字)

                       一九八一年十一月五日于波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