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考核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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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考核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平政办发〔2005〕155号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时间:2005-12-1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
按照省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甘肃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考核方案的通知》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平政办发〔2005〕123号)精神,为了深入持久地搞好严查整治环保专项行动,结合实际,市环保专项行动办公室制定了《平凉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考核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十一月十日

平凉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考核办法
为了深入持久地搞好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确保取得实效,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平政办发〔2005〕123号)要求,特制订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内容
各县(区)政府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的情况。主要考核:组织领导、典型案件督办、限期治理、污染控制、环保执法能力建设等方面的落实情况。
二、考核指标
本次考核为百分制。具体指标分值详见“环保专项行动考核评分细则”(见附表)。
三、考核依据
1、各县(区)报送有关文件、行动方案、信息简报等资料的情况。
2、市环保专项行动办公室对各县(区)环保专项行动督查、检查、暗查掌握的情况。
3、有关单位、新闻媒体反映的情况。
4、环保专项行动宣传情况。
四、考核程序
1、各县(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要求进行自我测评,并按考核依据提供有关材料,于2005年11月20日前上报市环保专项行动办公室(市环保局)。
2、市环保专项行动办公室根据报送的资料及检查掌握的情况,对各县(区)2005年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工作进行考核评分。
3、市环保专项行动办公室对各县(区)考核评分结果进行审议,作为年终环保目标责任书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将考核情况上报全省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和市政府。
各县(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高度重视,围绕查出的突出问题,集中整改,认真开展专项行动“回头看”,进一步落实措施,查漏补缺,巩固提高整治成果。认真总结,搞好考核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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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典型肺炎患者和疑似病人缴纳救治费用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卫生部 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民政部


卫生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

关于非典型肺炎患者和疑似病人缴纳救治费用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财政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保证非典型肺炎患者(以下简称“非典”患者)得到及时救治和加快疑似病人的收治确诊工作,现就缴纳救治费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医院要严格执行先救治、后结算费用的规定,简化入院手续、及时开展救治工作。严禁因为费用问题延误救治或推诿病人,对于违反规定的,要严肃处理。

发热病人到医院就诊时,免办挂号手续,先就诊;初诊为“非典”患者和疑似病人(以下简称患者)后,不再由患者缴纳检查、检验等有关费用,实行记账制。普通患者补交各项费用。

患者住院或留院观察时,免交住院预交金等一切费用,办理登记手续后直

接留院观察或入院治疗。医院要按照有关规定,积极做好救治工作,对于参加了医疗保险的患者,医院应及时通知该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救治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也采取记账的方式,患者无需逐项缴纳各项费用。

患者出院时,需向院方提供其有效证件(如身份证及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证(卡)等)复印件和联系方式,并由患者或其家属对院方提供的诊疗、住院记录与费用清单进行签字确认。

二、有关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卫生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妥善解决非典型肺炎患者救治费用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和《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农民和城镇困难群众非典型肺炎患者救治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有关规定和实施办法,及与医院办理患者医药费用结算手续。

各级卫生部门要及时了解医院救治情况和资金周转、使用情况,并将有关情况审核汇总上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要及时审核拨付补助资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和医院结算参保患者的医疗费用,必要时,可采取预拨款项的形式;民政部门要做好城市低保对象和农村贫困群众的医疗救助工作。

三、医院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医疗服务收费标准,严禁擅自提高标准、乱收费等行为。有关部门将进行专项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依法处理。

四、各级卫生、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部门要坚决贯彻治病救人第一的原则,严格执行此项规定,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同时,要及时了解和解决医院资金运转情况,确保医院救治工作正常进行。



卫生部 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民政部

二00三年五月一日

内务部、财政部关于民政部门所属安置农场预算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内务部 财政部


内务部、财政部关于民政部门所属安置农场预算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964年3月3日,内务部、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和财政厅(局)(上海、西藏不发):
为了加强民政部门所属安置农场的经营管理,实行经济核算,并加强对农场的财务监督,以促使农场增产节约,减少国家补助,从1964年起,安置农场的财务收支纳入国家预算管理。为此,特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安置农场的财务收支预算,统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管理,列入省级预算。有的由专、市民政部门代管或者领导的农场,其财务收支预算也应列入省级预算。
二、安置农场的财务收支,采取“全额管理,收支分别核算,不足补助,多余上交”的办法,纳入国家预算管理。农场的利润、固定资产基本折旧基金、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和应上交的多余流动资金等款项,应上交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农场所需的“四项费用”(技术组织措施费、新品种作物试种费、 劳动安全保护费、零星固定资产购置费)、新收场员生活补贴费以及增拔定额流动资金、 弥补计划亏损等款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拨给。为了简化交款、拨款的手续,可以以收抵支,即将农场应上交的款项抵作对农场的拨款。收支相抵以后,不足的款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拨给,多余的款项上交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省、自治区民政厅对各农场之间多余和不足的款项,可以进行互相调剂,调剂以后不足的经费从省级自由流动人口收容遣送费预算中开支;如有多余,应交省级地方财政。
三、交款和拨款的方法。按照本暂行规定第二条的原则,收支相抵以后,有多余款项的农场,多余部分应按计划分季上交,年度决算后进行结算,多退少补;款项不足的农场,不足部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按季或者按月拨给。由专、市民政部门代管或者领导的农场,其交款和拨款,均通过专、市民政部门统一办理。
四、编制财务收支计划和年终决算。农场每年应按规定编制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和年度决算,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审核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要在审核各农场财务收支计划和年度决算的基础上,编制全省、自治区、直辖市农场的财务收支计划和年度决算,送同级财政厅(局)审核(同时抄报内务部),列入省级预算和决算。
五、核定农场定额流动资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要在1964年内,核定各农场的定额流动资金。核定以后,自有实有流动资金低于定额的,不足部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拨款补足;多于定额的,多余部分应上交民政厅(局)。
农场内部的财务管理制度,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和财政厅(局),根据安置农场的特点,参照“国营农场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拟订,并报内务部、财政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