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人民建议征集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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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人民建议征集实施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委发[2000]010号
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人民建议征集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0-09-30

各区委、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委、办、局:


  现将《厦门市人民建议征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建议征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调动和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参政、议政的积极性,广泛倾听和征集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积极拓宽人民群众建言献策的渠道,进一步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推行民主参政、议政,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民建议征集的工作对象为我市的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关心我市建设和发展的国内外人士;鼓励知政执政的各级公务人员参与。


  第三条 人民建议征集的内容


  (一)对我市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等机关在制定和执行政策、法律、法规及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对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规划、计划及城市建设和管理等方面工作的建议,特别是各个时期的重大经济政策、可持续发展战略、环境保护工作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解决人民群众所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的措施和建议。


  (四)对我市确定的重点工程项目及每年为民办实事的意见和建议。


  (五)对我市社会保险体制、工资福利制度、医疗保障、住房制度等重大改革方案的意见和建议。


  (六)围绕我市中心工作,根据市人民建议征集办公室确定的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其它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人民建议的征集方式


  (一)在各项重大决策出台前,通过媒体等各种方式向该项政策所涉及的群体范围征集意见和建议。


  (二)市人民建议征集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平均每季度一次)通过媒体等向全市人民或有关对象公开发布有关的专项建议征集的议题和要求,并收集建议和意见。


  (三)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某些重大会议依法实行旁听,采用组织市民旁听并征集意见的办法,以增加党务、政务的公开透明度。各职能部门及公共事业单位在重大措施出台前,也可采用听证的方式征求群众意见,提高决策质量。


  (四)由各级党委、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通过媒体及座谈等灵活多样的方式直接向人民群众征集建议和意见。


  (五)人大、政协征集的建议、提案可向人民建议征集机构推荐。


  (六)通过受理来信、来访、来电、传真、电子邮件等各种方式征集建议和意见。


  第五条 人民建议受理机构


  (一)市一级人民建议征集工作的领导、协调机构为市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办事机构是市人民建议征集办公室,与市委市政府信访局合署办公。


  (二)市委、市政府受理人民建议的机构为厦门市人民建议征集办公室(与市信访局合署)。市人大、市政协受理人民建议的机构为市人大办公厅和市政协办公厅。


  (三)各区委、区政府受理人民建议的机构为区委、区政府办公室或信访机构。区人大、区政协受理人民建议的机构为区人大办公室和区政协办公室。


  (四)各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受理人民建议的部门为受理信访的机构。


  (五)各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受理机构为信访机构或秘书机构。


  第六条 人民建议的办理程序


  (一)人民建议征集受理机构在收到人民建议后,应按照办理人民群众信访的工作程序办理。对于专题建议,可以按照集中办理的程序办理。


  (二)对于重要和有价值的人民建议应形成专报,呈送领导阅处或交由有关职能部门研究、处理。对于特别重要的建议要形成专报,经领导批准需论证的,由人民建议征集机构组织或委托有关部门领导和专家、学者进行可行性论证,必要时应聘请建议人参加论证。对于论证可行的建议,提交有关职能部门实施。


  (三)对于专题征集的人民建议,有关实施单位应进行认真的研究,提出具体的采纳意见并切实予以实施。


  (四)对于人民建议的处理及采纳情况,应在收到建议信后的一个月内答复建议人。


  (五)各人民建议受理机构可根据各自不同的工作特点,在本办法的总体原则下,确定具体的办理方式。


  第七条 人民建议受理机构应认真负责地办理人民群众的各项建议和意见,建立健全人民建议工作制度,并对外公布受理范围、通讯联络方式,方便人民群众提出建议。


  第八条 奖励原则及范围


  (一)奖励的原则:贯彻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办法。对于产生特别重大社会和经济效益的建议应予重奖。


  (二)奖励范围:通过上述人民建议征集途径提出的建议,被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和有关部门采纳的,产生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建议。市人大、政协的优秀建议、提案经人大、政协推荐,可列入人民建议奖励范畴。


  第九条 设立下列奖励项目


  (一)我市人民建议最高荣誉奖项为“建言献策奖”,由市人民建议征集办公室设立,每两年奖励一次,每次设奖10名左右;


  (二)设立人民建议专项征集奖,由市人民建议征集办公室和参与征集的有关部门共同奖励,奖励时间不定;凡累计3次获得专项建议奖的建议人可获“建言献策奖”;


  (三)设立杰出建议特别奖,由市委、市政府不定期进行奖励;


  (四)设立人民建议征集工作先进单位奖,由市人民建议征集办公室设立,每两年奖励一次,每次奖励3名左右。


  第十条 评选办法


  “建言献策奖”、“先进单位奖”由市人民建议征集办公室评审,报市委市政府领导批准。“专题建议奖”由市人民建议征集办公室和各参办单位共同评审,市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核定。“杰出建议特别奖”由征集办组织专家、学者和有关部门领导论证,报市委常委会议、市人大常委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十一条 我市各区、各部门对人民建议人和人民建议征集工作进行表彰和奖励可参照本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人民建议征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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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1990年9月7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1990年9月7日)

(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一、任命端木正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二、任命黄杰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三、免去李俊雯(女)的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四、任命杨永波、张思敏、李彤、纪敏、邹承用、陈瑞成、王靖红、侯永安、岳志强、雷旭晖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




关于禁止从以色列、巴西、马来西亚、吉尔吉斯斯坦和阿尔及利亚进口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的规定

农业部


关于禁止从以色列、巴西、马来西亚、吉尔吉斯斯坦和阿尔及利亚进口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的规定
农业部



根据国际兽疫局通报,近期以色列、巴西、马来西亚、吉尔吉斯斯坦和阿尔及利亚5国暴发牛、羊和猪口蹄疫,病毒毒型均为O型。为防止这些国家的口蹄疫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规定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以色列、巴西、马来西亚、吉尔吉斯斯坦和阿尔及利亚5国输入偶蹄动物( 包括偶蹄动物的胚胎和精液)及其产品。
二、禁止邮寄和游客携带以色列、巴西、马来西亚、吉尔吉斯斯坦和阿尔及利亚5国的偶蹄动物 ( 包括偶蹄动物的胚胎和精液)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做销毁处理。
三、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凡截获来自以色列、巴西、马来西亚、吉尔吉斯斯坦和阿尔及利亚5国的偶蹄动物(包括偶蹄动物的胚胎和精液)及其产品,一律就近销毁处理。
四、请各有关单位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做好对从以色列、巴西、马来西亚、吉尔吉斯斯坦和阿尔及利亚5国输入偶蹄动物(包括偶蹄动物的胚胎和精液)及其产品的查禁工作。
五、加强疫情监督,密切注视我国与吉尔吉斯斯坦毗邻地区的疫情动态,发现疑点,立即按规定采取严格措施处理。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者,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1999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