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公布《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中银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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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公布《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中银标准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公布《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中银标准的通知

1985年2月11日,卫生部

随着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的深入开展,人民对饮水安全卫生要求的提高,我国现行《生活饮用水标准》已不能满足实际需要。根据国家标准局有关文件规定,经全国卫生技术标准委员会环境卫生标准分委会有关专家咨询,参考国外先进标准并结合实际情况,现公布我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中银最高允许浓度试行标准为50PPb。

附:生活饮用水中银含量检测方法

----无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测定饮用水中微量银
方法灵敏度为3.2pg/1%吸收,检出限为0.00014ug/ml
用本法测定NBS1577A牛肝样品中Ag的含量,测定值与其真值相符。
一、仪器、器皿:
1.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高温石墨炉。
2.微量移液管,20微升。
二、试剂和标准溶液配制:
1.硝酸(优级纯)。
2.银标准贮备液:称取0.7875克优级纯硝酸银溶于HNOз(1%v/v)并稀释至500.0毫升,此液1.0毫升=1.0毫克银,储存于棕色玻璃瓶中。
3.银标准使用液1.0微克/升,使用前用1%HNOз稀释配制。
三、仪器工作条件:
波长:328.1nm,内气流(Ar气):50毫升/分
狭缝:0.7nm,进样体积:20微升
----------------------------------------------------
| 程 序 步 骤
|------------------------------------
|干燥 |灰化 |原子化 |热除
----------------------------------------------------
温度V℃ |120|500|2500|2700
升温时间V秒 | 2 | 1| 1| 1
保温时间V秒 | 20| 20| 5| 3
----------------------------------------------------
四、标准曲线线性范围:
在上述条件下,银标准溶液的直线范围至30.0微克/升。
五、样品测定:
按上述仪器工作条件,以1%HNOз为试剂空白制备工作曲线5.0,10.0,20.0,30.0ug/1,样品测定后直接由工作曲线中求得银含量(微克/升)。水样中银含量大于30微克/升时,需用纯水稀释后测定。
注:样品经酸化,酸度为1%v/vHNOз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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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外贸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


赣市府发[2008]12号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外贸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外贸事业的发展,更好地发挥市级外贸发展基金的作用,我市在2005年《赣州市本级外贸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基础上,重新制订了《赣州市外贸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反映。





二OO八年五月十七日

赣州市外贸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大力发展我市开放型经济,加快实施纵深推进“对接长珠闽,建设新赣州”发展战略,进一步优化出口结构,促进我市外贸出口又好又快的发展,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外经贸厅、省财政厅有关文件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赣州市外贸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外贸发展资金)是市政府建立的用于促进外贸出口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外贸发展资金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共同管理使用。由市财政局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并对资金的用途实行财务监督。

第四条 外贸发展资金来源与使用

(一)资金来源。根据上年出口水平和资金使用情况,由市级财政年初在预算内安排(每年不少于100万元),并设专户管理,滚动使用。

(二)使用方向。赣州市外贸发展资金的使用按照“扶优扶强、突出重点、优化结构”的原则,主要支持市本级重点企业出口、高新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参加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基地申报和平台建设、服务外贸出口、口岸建设等,促进“四大产业集群、六大主导产业”的发展。

(三)使用要求。企业在获得此项发展资金后,应主要用于技术改造、开拓国际市场、高新产品认证等方面。

第五条 支持范围、支持标准在《实施细则》中另行明确。

第六条 出口额的认定。企业年出口额以赣州海关提供的出口数据为准,并由赣州海关向市商务局出具相关出口企业年出口额证明。

第七条 外贸发展资金的审核与拨付

(一)市商务局于次年3月底前依照海关提供的企业出口证明计算出出口企业的奖励金额。

(二)市财政局依据市商务局的初审意见,再次加以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分管商务工作的领导批准同意后,由市财政局将资金直接拨付给企业。

(三)企业参加会展、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自营出口货物集装箱运输的经费支持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核定并报市政府分管商务工作的领导批准同意后,再由市财政局将资金直接拨付给企业。

(四)基地申报、平台建设、服务外贸出口的奖励由市商务局提出,报市政府分管商务工作的领导批准同意后,由市财政局拨付。

(五)以上奖励不重复计奖,符合多项奖励的就高不就低计奖。

第八条 全市各类出口企业和有关单位(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内容和用途使用资金,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挪作他用。

第九条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对外贸发展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第十条 申办和执行市外贸发展资金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均构成违章行为:

(一)提供或计算数据弄虚作假;

(二)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外贸发展资金的;

(三)擅自改变外贸发展资金的用途或截留侵占的;

(四)拒绝监督检查,或对监督检查不予配合的;

第十一条 对发生违章行为的企业,视情节轻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可采取以下一项或几项处罚措施:

(一)内部警告或通报批评,责令限期纠正违章行为;

(二)停止并收回外贸发展资金;

(三)取消其申请外贸发展资金的资格;

(四)对直接责任人和其他相关责任人,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实施细则》依照本管理办法制订,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分管商务工作的领导批准同意后,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联合行文下发。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原《赣州市本级外贸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赣市府发[2005]43号)同时废止。



民政部、司法部、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全国妇联、共青团中央关于认真贯彻中共中央[1984]七号文件、严禁早婚的通知

民政部 司法部 等


民政部、司法部、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全国妇联、共青团中央关于认真贯彻中共中央[1984]七号文件、严禁早婚的通知
民政部、司法部、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全国妇联、共青团中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司法厅(局),计划生育委员会,妇女联合会,共青团委员会:
新《婚姻法》已经施行三年多了。但由于对新《婚姻法》宣传不深入,执行不严,不到新《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而早婚的现象,在一些农村和山区还很严重。有些地方,由于受封建婚姻陋习和不正之风的影响,还出现了为未达到法定婚龄的青年男女颁发结婚证的现象。在华侨与国
内公民结婚中也出现了此类情况,流传国外,影响很坏。
早婚是违反《婚姻法》的行为。它不仅损害法律的严肃性,不利于法制建设,而且严重影响青年和儿童的身心健康,对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的实行也是十分不利的。各有关部门应认真贯彻中共中央中发[1984]七号文件,严禁早婚。今后仍应继续提倡和鼓励晚婚晚育。但对于已
达到法定婚龄(男二十二周岁、女二十周岁),符合新《婚姻法》关于结婚的规定,进行晚婚动员后,男女双方仍坚持登记结婚的,应尊重公民的权利,准予登记结婚。对一方为三十岁以上的未婚青年,另一方已达法定婚龄的,在申请结婚登记时,不要再动员他们晚婚。婚姻登记机关在办
理结婚登记时,应教育男女双方实行计划生育。为此,希望有关各部门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采取如下措施:
一、认真宣传新《婚姻法》,使人人知法,人人守法。各地要针对本地区存在的早婚问题,进行深入的新《婚姻法》宣传,增强群众的法制观念。使人人知晓新《婚姻法》规定的婚龄是结婚的最低年龄,早婚违法;不依照新《婚姻法》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是非法婚姻,对非法婚
姻,国家只保护儿童权益,不保护男女双方当事人的婚姻关系。在宣传教育的基础上,发动群众将模范遵守新《婚姻法》,提倡适当晚婚,实行计划生育写入乡规民约,互相监督,共同遵守。
二、对过去的早婚问题进行一次清理。对于已经早婚,没有进行结婚登记,现在已达到法定婚龄的,给予批评教育后,可准予办理结婚登记;现在仍未达到法定婚龄的,由村民委员会动员双方暂时分居;已生育子女的,为便于扶养子女,可不分居,但应责令双方做出检讨。
三、对于过去办理结婚登记中拉关系,走后门,收受贿赂,徇私枉法造成青年早婚的工作人员,应酌情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惩处。对于出具假证明造成青年早婚的基层干部,应责成他们向群众检讨,如有索取礼物的,还应责令其退回。
四、加强婚姻登记工作。以县、市(或城市的区)为单位,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婚姻登记人员进行轮训,学习新《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经考核合格的,由县级民政局发给婚姻登记员证书。今后凡不取得婚姻登记员证书的人员,不得承办婚姻登记工作;婚姻登记人
员不依法办事的,要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要受法律制裁。
以上各点,望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1984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