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及退及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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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及退及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暂行办法
景德镇市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及退及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暂行办法
2001.11.09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景德镇市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
及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直有关单位:
《景德镇市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
及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暂行办法》己经2001
年10月24日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
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一年十一月九日
景德镇市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及退
役士兵自谋职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市退役士兵安置任
务有偿转移和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行为,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
中央军委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是
指:按照均衡负担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的原
则,负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指令性任务的
单位,因特殊情况不能完全落实当年安置
计划,自愿以经济补偿形式履行安置退役
士兵义务的一种方式。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是指:对经审查符合安置资格的城镇退役
士兵(退伍义务兵、转业复员士官),本
人自愿,经批准并履行一定手续后,不需
政府安置工作而由政府发给一次性经济补
助的一种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
转移的规定适用于我市境内所有机关、团
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组织(
统称接收单位,下同)。
第四条 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坚持指令性
安置任务与有偿转移相结合的原则,在完
成指令性安置任务的前题下,接收单位每
少接收一名退役士兵按2-3万元的标准缴
纳有偿转移金;县(市)属接收单位的标
准由县(市)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确定
。
第五条 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按下列程序
申报审批
(一)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完全落实安置
计划要求实行有偿转移的接收单位,应在
接到政府主管部门下达退役士兵安置计划
20日内,向同级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提
出书面申请。
(二)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收到接收
单位实行有偿转移的申请,经协商后,接
收单位填写《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
申报审批表》。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综
合汇总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三)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根据同级
人民政府审批意见,签发《退役士兵安置
任务有偿转移缴款通知书》。接收单位在
收到《缴款通知书》后10日内,按规定将
有偿转移金一次性划拨到指定帐户或办理
现金支付手续。对逾期不交款的,可加收
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
本金,或者撤销该单位的有偿转移申请,
仍然按计划足额安置退役士兵。
第六条 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可用于以
下项目:
(一)作为鼓励、扶持自谋职业不再由
政府分配工作的退役士兵的一次性经济补
助;
(二)作为对超额承担指令性安置任务
单位的鼓励;
(三)作为退役士兵就业前的管理教育
培训等经费补助。
第七条 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的管理
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纳入财政专户,实
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并按规定
计息,利息并入本金统一使用。退役士兵
安置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提出
用款计划,经财政部门核准后拨付。有偿
转移金年终结余,可跨年度使用。有偿转
移金收支,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
据,并接受同级财政和审计部门的指导监
督和检查。
第八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安置退伍军人的义务。拒绝
接收安置退伍军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
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
以处罚。拒不缴纳罚款的,可申请人民法
院强制执行。依照前款规定追缴的罚款收
入纳入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管理
使用。
第九条 政府鼓励符合安置条件的城镇
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但自谋职业必须在当
年的安置工作开展前办理,凡安置工作开
始后不服从政府安置而要求自谋职业的,
一律不纳入政府一次性发放经济补助金范
围。
第十条 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按下列程序
办理:
(一)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律由本人在
规定的时间内向负责对其安置的安置机构
写出申请,并填写《自谋职业审批表》一
式四份,安置机构根据政府拨付的鼓励自
谋职业经费数量和筹集的有偿转移金情况
,综合研究自谋职业的数量,确定自谋职
业人员名单,并张榜公布。
(二)经批准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一律
由本人与安置机构签订《协议书》一式三
份,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三)自谋职业有关手续一律装入退役
士兵档案,然后安置机构协助将其档案转
到各级人才服务机构或劳动力市场,并负
责出具落户介绍信,享受地方政府有关优
惠政策。
第十一条 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一次性经
济补助金标准为:士兵服役期内每年6000
元;每超期服役一年增加3000元,复员和
转业士官每服役一年3000元。
第十二条 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标准和退役
士兵自谋职业的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可
随上年职工年均工资水平作相应调整。
第十三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
市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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