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许可事项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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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许可事项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


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许可事项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

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许可事项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已经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刘慧晏
   二○○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许可事项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对照《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山东省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中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等有关规定,对我市市级行政许可事项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我市继续实施的市级行政许可事项348项,市级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39项,两项合计387项,涉及59个部门。其中法律、行政法规设定180项,国务院第412号令保留55项,省地方性法规设定99项,省政府规章设定1项,市地方性法规设定13项(见附件1)。国办发〔2004〕62号文件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39项(见附件2)。
  为保证行政许可事项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在我市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实施,各市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的条件、程序、期限等作出具体规定,并予以公布。今后依法增加实施的市级行政许可事项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须报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附件1:

  市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348项)

  一、市发展计划委员会(1项)

  1、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
  依据:《山东省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办法》

  二、市经济贸易委员会(4项)

  1、新增和更新锅炉等大型用能设备
  依据:《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
  2、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
  依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3、资源综合利用工程方案审批
  依据:《山东省资源综合利用条例》
  4、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施工作业审批
  依据:《山东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三、市教育局(4项)

  1、社会力量办学机构的设立及变更名称、性质、层次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社会力量办学招生广告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3、教师资格认定
  依据:《教师资格条例》
  4、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学历教育网校审批
  依据:国务院第412号令

  四、市科学技术局(2项)

  1、科技类社会团体登记审核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2、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核
  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条例》

  五、市公安局(含市公安局消防分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32项)

  1、枪支(弹药)运输许可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2、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因私往来港澳台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
  3、外国人签证证件延期、加签、变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法》
  4、控制爆破公司拆除爆破许可
  依据:《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5、集会、游行、示威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6、爆炸物品安全生产、储存、销售、运输证、购买证
  依据:《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7、农转非、市外人口迁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8、建筑工程消防验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9、特种岗位人员和专兼职消防人员培训合格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0、持枪证、枪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11、公用上网服务业安全审核合格证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12、建筑设计防火审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3、加入、退出和恢复中国国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14、公众聚集活动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5、公共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设立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16、机动车超长、宽、高通行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17、客运车辆路线、站点通行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18、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19、机动车牌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0、机动车驾驶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1、非机动车牌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2、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岗位资格
  依据:《山东省消防条例》
  23、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依据:国务院第412号令
  24、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依据:国务院第412号令
  25、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依据:国务院第412号令
  26、邮政局(所)安全防范设施设计审核及工程验收
  依据:国务院第412号令
  27、机动车延缓报废审批
  依据:国务院第412号令
  28、易制毒化学品购用证明核发
  依据:国务院第412号令
  29、设立临时性停车场审批
  依据:国务院第412号令
  30、大型群众文化体育活动安全许可
  依据:国务院第412号令
  31、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依据:国务院第412号令
  32、申领消防装饰装修许可证
  依据:《淄博市消防管理条例》

  六、市民政局(5项)

  1、社会团体及分支机构的注册、注销登记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2、民办非企业单位注册、注销登记
  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3、建设、搬迁殡仪馆
  依据:《山东省殡葬管理规定》
  4、建设和扩建公墓
  依据:《山东省殡葬管理规定》
  5、设立社会福利机构审批
  依据:《山东省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

  七、市财政局(4项)

  1、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支取许可
  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
  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3、会计从业资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4、代理记帐机构设立
  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

  八、市人事局(2项)

  1、举办人才交流会审批
  依据:《山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2、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依据:国务院第412号令

  九、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7项)

  1、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举办以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民办学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3、职业介绍许可证
  依据:《山东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
  4、开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
  依据:《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
  5、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
  依据:国务院第412号令
  6、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省级及授权的地市级政府劳动部门)
  依据:国务院第412号令
  7、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省级及授权的地市级政府劳动部门)
  依据:国务院第412号令

  十、市国土资源局(14项)

  1、选矿许可证
  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
  2、划定矿区范围
  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
  3、集体使用土地农用地转用许可
  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4、建设用地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5、采矿权审批(新办、延长、变更、注销)
  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
  6、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用地审批
  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7、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租赁的审批
  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8、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荒山、荒地、荒滩等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审批
  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9、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10、建设单位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改变土地用途的审批
  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11、以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或者作价出资的审批
  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12、集体非农业建设用地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审批
  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13、复垦土地的验收
  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14、国家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
  依据:国务院第412号令

  十一、市建设委员会(含市园林管理局、市市政环境卫生管理处)(28项)

  1、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许可
  依据:《城市绿化条例》
  2、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许可
  依据:《山东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3、建设工程初步设计许可
  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4、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立认定
  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5、挖掘城市道路许可
  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6、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7、市级风景名胜区规划审核
  依据:《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
  8、修剪、砍伐城市树木
  依据:《城市绿化条例》
  9、古树名木的迁移、买卖和转让许可
  依据:《城市绿化条例》
  10、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
  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11、特殊车辆上城市道路行驶
  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12、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
  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13、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许可
  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14、搬动、拆除、封闭存放生活垃圾的设施许可
  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15、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许可
  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16、城市户外广告、霓虹灯及桥梁上大型广告、悬挂物设置许可
  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17、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
  依据:《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18、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依据:国务院第412号令
  19、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依据:国务院第412号令
  20、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
  依据:国务院第412号令
  21、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依据:国务院第412号令
  22、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
  依据:国务院第412号令
  23、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
  依据:国务院第412号令
  24、移动照明设施许可
  依据:《淄博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
  25、城市绿地面积占建设用地总面积比例审核
  依据:《淄博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26、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三级资质认定
  依据:《城市绿化条例》
  27、在防洪设施范围内修建桥梁、主杆架线、埋设管线的许可
  依据:《淄博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
  28、现场搅拌混凝土许可
  依据:《淄博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十二、市交通局(含市公路局、市交通运输管理处)(14项)

  1、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占用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2、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依据:《山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3、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依据:《山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4、汽车租赁经营许可
  依据:《山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5、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审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6、营运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
  依据:《山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7、驾驶培训经营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8、水路运输经营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9、汽车维修经营许可
  依据:《山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10、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上岗资格证及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11、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
  依据:国务院第412号令
  12、汽车配件经营许可
  依据:《淄博市汽车维修管理办法》
  13、公共汽车经营许可
  依据:《淄博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14、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依据:《淄博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十三、市农业局(5项)

  1、重要农业项目环境评价审核
  依据:《山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
  2、种子生产许可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3、种子经营许可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4、植物调运检疫证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
  5、植物产地检疫证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

  十四、市水利与渔业局(29项)

  1、水产苗种生产许可
  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2、水产养殖审批
  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3、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4、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查批准及配套防洪工程设施的验收
  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5、河道、湖泊、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内从事有关活动的审批
  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6、边界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及河道整治工程的审批
  依据:《山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7、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依据:《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
  8、规划建筑面积和日均用水量超过规定规模的新建宾馆、饭店、住宅小区、机关事业单位办公设施和其他建设项目的中水设施验收
  依据:《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
  9、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内兴建跨渠、临渠、穿渠等工程设计方案
  依据:《山东省灌区管理办法》
  10、新建、改建、扩建灌区工程的规划设计文件审核
  依据:《山东省灌区管理办法》
  11、渔业捕捞许可证
  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12、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的审批
  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13、水库大坝的兴建、改建、扩建及大修的审批、验收
  依据:《山东省实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办法》
  14、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等工程
  依据:《山东省实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办法》
  15、取水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16、河道采砂取土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17、河道、湖泊、水库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18、利用水工程及附属设施兼作公路许可
  依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19、洪泛区、蓄滞洪区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20、水工程保护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21、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22、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认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23、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4、城市供水工程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许可
  依据:《城市供水条例》
  25、拆除、迁移城市供水设施许可
  依据:《城市供水条例》
  26、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依据:国务院第412号令
  27、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依据:国务院第412号令
  28、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依据:国务院第412号令
  29、水利工程开工审批
  依据:国务院第412号令

  十五、市林业局(17项)

  1、临时占用林地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2、林木采伐及木材运输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3、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狩猎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4、木材经营加工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5、植物检疫证书
  依据:《植物检疫条例》
  6、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7、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8、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9、占用或征用林地审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10、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县运输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11、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认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12、非国家调拨的木材运输证核准
  依据:《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
  13、林种变更审批
  依据:《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
  14、森林、林地和林木所有权或使用权的确认
  依据:《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
  15、在封山育林区内采石、采沙、取土开矿等活动审批
  依据:《山东省封山育林管理办法》
  16、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教育实习、参观考察、拍摄影片等活动的审批
  依据:《山东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17、进入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探矿的审批
  依据:《山东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十六、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2项)

  1、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2、外商投资企业提前终止合同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十七、市文化局(含市文物局)(18项)

  1、营业性演出团体设立许可
  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2、营业性演出场所设立许可
  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3、营业性组台演出许可
  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4、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
  依据:《电影管理条例》
  5、演出经纪机构设立许可
  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6、大型建设项目和地下文物丰富地区工程项目文物保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7、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
  依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8、文化经营许可证
  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9、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10、涉外(含港、澳、台)文化交流
  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11、设立文物经营单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12、文物保护单位修缮计划和施工方案审批
  依据:《山东省文物管理条例》
  13、在文物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拆除、改建及迁移地上文物许可
  依据:《山东省文物管理条例》
  14、在建设控制地带修建建筑物或构筑物设计方案审批
  依据:《山东省文物管理条例》
  15、营业性演出内容核准
  依据:国务院第412号令
  16、在古建筑内安装电器设备审批(会同公安部门)
  依据:国务院第412号令
  17、在古建筑内设置生产用火审批(会同公安部门)
  依据:国务院第412号令
  18、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
  依据:国务院第412号令

  十八、市卫生局(15项)

  1、食品卫生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2、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3、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4、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许可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5、医师执业及变更注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6、新、扩、改造工程选址和设计公共卫生许可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7、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8、食品、公共场所、饮水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9、中医医疗机构设立
  依据:《山东省中医条例》
  10、涉外中医活动许可
  依据:《山东省中医条例》
  11、婚前健康检查机构许可
  依据:《山东省婚前健康管理办法》
  12、外籍医师在华短期执业许可
  依据:国务院第412号令
  13、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依据:国务院第412号令
  14、保健食品广告审查
  依据:国务院第412号令
  15、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气功活动审批和从事医疗气功人员资格认定
  依据:国务院第412号令

  十九、市计划生育委员会(4项)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
  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许可
  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证书核发
  依据:国务院第412号令
  4、计划生育统计调查审批
  依据:国务院第412号令

  二十、市环境保护局(12项)

  1、防治污染的设施拆除或闲置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企业排污总量认定
  依据:《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3、排污许可证
  依据:《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4、市管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许可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5、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处置或者转移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6、排污费减缴、免缴、缓缴许可
  依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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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再就业优惠证和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样式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再就业优惠证和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样式的通知
(劳社厅函[2002]3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
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我们制定了6种相关证件和证明的样式:
1.《再就业优惠证》;
2.《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3.《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4.《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5.《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6.《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
现印发你们,请省级劳动保障部门按照此样式统一印制。其中,《再就业优惠证》的具体内容各地可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实际予以充实;《再就业优惠证》和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编号和编号办法由省级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制定。
附件:1.《再就业优惠证》样式
2.《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样式
3.《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样式
4.《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样式
5.《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样式
6.《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样式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OO二年十二月三日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政府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南政〔2005〕综227号
[ 2005-11-25 15:21:22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南平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组织实施。




二○○五年九月六日

南平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鼓励、扶持、引导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推进“科教兴市”战略的实施和海峡西岸经济区绿色腹地的建设,借鉴国家和福建省有关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资金)的管理办法并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南平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南平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以下简称创新资金),是用于支持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的政府专项资金。它是一种引导性资金,通过政府资金引导,吸引地方、企业、投资机构、金融机构及其它社会资金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投资,逐步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规律、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新型投资机制。
第三条 创新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及省、市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审理、公开透明、择优支持和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创新资金主要来源于市财政拨款,每年由市科技局、财政局及经贸委的工业发展基金中按比例合计安排100万元人民币,其中由科技三项费用安排60万元,市财政、市工业发展基金各安排20万元。创新资金同时接受社会的捐助。
第五条 市科技局、财政局在各自职责权限内负责管理创新资金,每年由市科技局牵头向市政府报告资金安排和使用管理情况。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市科技局是创新资金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编制创新资金的年度工作计划,申报项目的受理、审理、监理和推荐,与企业签订项目管理合同,项目资金的拨款手续及资金回收等工作。市财政局是创新资金的财务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对创新资金的运作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参与项目审理、评定、验收工作。企业在申报国家、省创新基金(资金)项目时须经市科技局、财政局审核。市科技局、财政局应加强对创新资金项目的跟踪问效,对创新资金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实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并对创新资金的项目资金实行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的跟踪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条  创新资金面向南平市辖区内经依法登记注册、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其支持的企业项目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职工人数原则上不超过500人,从事技术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职工总数的10%以上。
(二)企业从事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领导班子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好的经营管理水平。
(三)企业有形成小批量或已形成规模化生产的主导产品,有规范的管理制度和健全的财务制度。
(四)项目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有较高创新水平和较强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项目应具备一定的成熟性,技术水平达到市内领先水平,无知识产权纠纷。
第七条  创新资金优先支持以下项目:
(一)福建省“6?18”科技成果对接项目和有望在南平市形成新兴产业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二)能够带动地方经济发展,特别是对我市支柱产业、重点产业发展有较大推动作用的项目。
(三)以闽北科技研究院为依托的产、学、研项目,海外留学人员、辖区外科技人员携带科技成果来我市创业并具有产业化前景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四)利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改造的项目。
第八条 根据企业和项目的不同特点,创新资金分别以无偿资助和部分回收方式给予支持,其中:创新资金的60%为无偿资助方式,40%为部分回收扶持方式。市创新资金鼓励并积极推荐企业申报国家、省创新基金(资金)项目。对获得国家、省创新基金(资金)支持的项目,市创新资金按国家、省创新基金(资金)规定给予配套支持;对申报国家、省创新基金(资金)并通过受理但未获立项支持的项目,市创新资金给予重点支持;对国家、省创新基金(资金)未受理及未申报国家、省创新基金(资金)的项目,根据项目的创新水平、对产业发展的带动作用及企业的发展和管理水平,市创新资金择优给予支持。
第九条 凡符合创新资金支持条件的企业和项目,由企业按申报要求提供相应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可行性的技术分析,包括知识产权、关键技术及创新点的难易程度。
(二)产品市场的调查和预测。主要是对该产品主要用途、目前主要使用行业的需求量、未来市场预测的分析说明,从产品质量、技术、价格等方面,分析产品市场风险的主要因素和防范措施。
(三)项目实施方案。处于研究开发阶段的项目,应提出明确的研究开发目标、方法步骤、技术路线。处于中试阶段或规模化生产阶段的项目应根据确定的建设规模、产品标准等,提出生产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装备方案。
(四)新增投资估算、资金筹措和效益分析。效益分析主要包括按财务制度规定估算生产成本和总成本,按预测产品销售能力计算销售收入,以动态分析为主分析项目获利能力、债务偿还能力,分析项目风险性和经济效益等。市科技局每年将制订具体的《申请须知》。
(五)必要的附件。如项目的技术查新报告、成果鉴定报告、技术转让合同、产品订单(供货合同)等。
第十条 市科技局统一负责项目的受理、审理及向国家级或省级创新基金(资金)管理机构的推荐工作,市创新资金安排扶持项目计划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并由市科技局与企业签订项目合同,办理拨款等手续。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评审专家的组成等由市科技局另行组织或制定具体操作规程。对企业报送的申请材料,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要给予保密。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对市财政局划拨的创新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并主动接受市审计局监督。
采用无偿资助方式支持的项目立项后拨付60%,项目验收合格后再拨付其余资金(第二次拨款);采用部分回收方式支持的项目立项后拨付70%,项目中期监理合格后再拨付其余资金(第二次拨款),原则上在项目验收合格后半年内由市科技局负责回收,并转入专户,滚动使用。市科技局每年应将资金回收情况报送财政局备案。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市科技局拨付的项目资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十三条 对采取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创新资金或者在项目执行过程中严重违反创新资金项目管理合同或有关行政管理规定的企业,将取消或者停止对其资助并追回拨款,同时取消该企业再次申请创新资金的资格,情节严重者,依法提交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评审组织单位和参与评审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泄露企业信息造成参评企业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