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允许跨网点办理委托贷款和规范借款合同签订手续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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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允许跨网点办理委托贷款和规范借款合同签订手续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于允许跨网点办理委托贷款和规范借款合同签订手续的通知


(国机房资〔2004〕33号,2004年5月18日印发)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住房资金管理部门:

为进一步方便职工办理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以下简称委托贷款),同时加强委托贷款的管理,我中心决定放开经办网点的委托贷款业务,同时规范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签订手续,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允许购房职工跨网点办理委托贷款

取消在建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中央国家机关职工“在哪缴存、在哪贷款”的限制,购房职工可以在建行现有委托贷款经办网点中任选一家办理委托贷款,国管中心另有规定的除外。

同时,在建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中央国家机关职工可凭本人身份证在建行任一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经办网点查询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并打印住房公积金查询书。但须由办理该笔查询业务的网点经办人员在住房公积金查询书上注明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网点,并加盖经办人名章及本网点业务用公章后方有效。

二、规范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签订手续

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须由借款人在委托贷款经办网点当面签订,借款人有配偶的,其配偶也须同时到场,当面办理借款合同签字手续。若一方因特殊情况无法到场的,可提供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格式附后),委托其配偶代其签订借款合同。

特此通知。


附件:《授权委托书》(签订借款合同)



二〇〇四年五月十八日







附:

授 权 委 托 书

(签订借款合同)


我(姓名) 身份证号

因 不能亲自到场签订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现授权我的配偶(姓名) 身份证明编号 全权代表我签订该借款合同。我对其代我签订的上述合同,均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委托人:(签字)

受托人:(签字)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注:本授权委托书仅限于夫妻双方间的授权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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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业安全监察暂行规定

煤炭工业部


煤炭工业安全监察暂行规定
煤炭工业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国家矿山安全法律、法规及煤炭行业安全规程、技术标准,强化煤炭工业安全监察与管理,保障职工安全与健康,保护国家资源与财产,保证生产建设正常进行,促进煤炭工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级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及各类煤炭工业企业。

第二章 安全监察机构
第三条 煤炭工业部主管全国煤炭行业的安全监察与管理工作。
省(区、市)、市(地)、县(市)、乡(镇)人民政府煤炭工业主管部门设立的安全监察机构(统称安全监察局、处、站),主管所辖地区煤炭行业的安全监察与管理工作。
各级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按企业隶属关系,向煤炭工业企业派驻安全监察机构,主管其企业的安全监察与管理工作。
煤炭工业部、省(区、市)、市(地)、县(市)、乡(镇)煤炭工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为上下级业务领导关系;各级煤炭工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与其派驻煤炭工业企业的安全监察机构为上下级业务领导关系。
第四条 各级安全监察机构应根据安全监察与管理工作的需要,设立有关职能部门,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 各级安全监察机构的局、处、站长按所在单位行政副职配备;总工程师、主任工程师按所在单位副总工程师级配备。安全监察局、处、站长的任免,要征求上一级安全监察机构的意见。
第六条 派驻煤炭工业企业安全监察机构的人员享受所驻单位同级生产、技术和管理人员同等政治、生活福利待遇和奖励。
第七条 各级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和煤炭工业企业应为安全监察机构配备必要的业务办公、交通工具、通讯装备、仪器仪表等安全监察装备。

第三章 安全监察机构职责
第八条 各级安全监察机构依照国家矿山安全法律、法规和行业安全规程、规定、技术标准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检查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煤炭行业安全规程、规定、技术标准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矿山救护、安全培训、劳动保护工作。
三、监督检查安全规划、安全措施、安全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业务保安责任制的制定和实施;参加矿山工程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对煤炭工业企业进行安全综合评价和咨询。
四、监督检查煤炭工业企业安全生产状况。组织安全检查,监督事故隐患排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和作业场所提出整改或停产整顿意见。
五、监督检查煤矿设备、设施、仪器和材料等的安全质量。对涉及井下安全的产品,施行入井安全认证。
六、监督检查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对事故单位及事故责任者作出罚款决定和提出处理意见。
七、监督检查煤炭工业企业职工的安全行为。对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职工,可吊销安全资格证书及罚款,提出撤销职务、调离岗位等处罚建议;对煤炭工业企业生产技术管理干部的安全工作进行考评;提出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及干部提升、晋级、评先进等的安全考评意见。
八、监督检查安全技术措施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九、表彰奖励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个人。
十、支持和帮助群众团体做好群众安全工作和开展安全活动。
第九条 为保证各级安全监察机构行使职责,各级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和煤炭工业企业按下列要求做到:
一、各级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派驻煤炭工业企业的安全监察局、处、站所需的交通工具、通讯装备、监察仪器、仪表和办公用品等由驻在单位负责配备。
二、安全监察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决定停止作业时,有关部门和人员必须立即执行,恢复作业须经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三、煤炭工业企业评选先进、表彰奖励,涉及安全工作的须经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四、安全监察机构处以的安全罚款,作为安全奖励基金,由安全监察机构掌握使用,单位财务单立账户。

第四章 安全监察工作制度
第十条 实施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安全监察。各级安全监察机构对担负煤炭生产建设的各级领导、管理及生产人员履行安全职责和安全行为的情况实行安全监察;对矿井的设计、建设、验收、生产和报废实行安全监察;对矿井采、掘、机、运、通等生产系统实行安全监察。
第十一条 建立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各级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层层下达安全目标,进行考核,实施奖罚。
第十二条 建立煤矿安全检查制度。煤炭工业部、省(区、市)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每半年,市(地)、县(市)、乡(镇)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每季组织安全检查;煤炭工业企业要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活动。各级安全监察机构要组织煤矿安全专业技术巡回监察队,对煤矿实施巡回监察

第十三条 建立矿井事故隐患排查制度。按照企业负责、政府监督检查的原则,建立矿井事故隐患排查制度,明确各级领导和业务部门的安全职责。
第十四条 建立事故统计报告、处理制度。煤炭工业企业在生产区域内发生事故,按照《煤炭工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统计规定》进行报告、统计并参与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建立安全监察例会制度。煤炭工业部每年召开安全监察工作会议,省(区、市)每半年,地(市)、县(市)、乡(镇)煤炭工业主管部门、矿务局、矿每月召开安全监察工作会议和安全办公会议,总结分析安全情况,制定安全生产措施,部署安全工作。
第十六条 建立安全情况调度汇报制度。省(区、市)每月,市(地)、县(市)、乡(镇)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安全监察机构每半月向上一级安全监察机构汇报安全情况。煤炭工业企业要不定期地向主管部门汇报重要安全活动及安全情况。
第十七条 研究探讨煤炭工业企业安全监察与管理经验,向所在单位和上级提出安全工作对策和建议。
第十八条 建立安全监察工作总结、评比和表彰制度,开展争创标准化安全监察局、处、站和优秀安全监察员活动。煤炭工业部、省(区、市)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每年,市(地)、县(市)、乡(镇)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和煤炭工业企业每半年对安全监察工作进行总结、评比和表彰。

第五章 安全监督员与安全监察员
第十九条 煤炭工业部聘任煤炭工业部安全监督员。安全监督员按照《煤炭工业部安全监督员管理暂行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煤炭工业部、省(区、市)煤炭工业主管部门聘任煤炭工业安全监察员。安全监察员由煤炭工业部组织培训和考核,统一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安全监察员证》。
第二十一条 煤炭工业安全监察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煤炭工业安全监察工作,坚持原则,责任心强。
二、从事煤炭工业生产技术工作五年以上,熟悉本职业务、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区、科长以上的干部。
三、身体健康,能胜任安全监察与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安全监察员的职责是:
一、依照国家矿山安全法律、法规和煤炭行业安全规程、规定、技术标准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监督检查煤炭工业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
二、监督检查煤炭工业企业安全监察、矿山救护、安全培训、劳动保护工作情况。
三、监督检查煤炭工业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业务保安责任制、安全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和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四、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生产现场和作业场所,有权令其整改,限期解决。情况紧急时,有权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五、对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事故责任者,有权吊销安全资格证书和给予经济处罚,有权提出撤销职务、调离岗位等建议。
第二十三条 安全监督员和安全监察员应尽职尽责,因玩忽职守造成事故的,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省(区、市)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订实施办法,报煤炭工业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煤炭工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煤炭工业部原颁发的《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同时废止。



1995年4月5日

劳动部工资局关于集体所有制职工被精减后参加国营企业工作的工龄计算等问题的复函(摘录)

劳动部工资局


劳动部工资局关于集体所有制职工被精减后参加国营企业工作的工龄计算等问题的复函(摘录)
劳动部工资局


复函
河南省劳动厅:
原在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被精减退职的职工,参加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以后,其退职以前连续工作的时间和再次参加工作以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1965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