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各级人民政府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工作责任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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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各级人民政府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工作责任制规定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印发《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汕头市各级人民政府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工作责任制规定〉的决定》的通知

汕府〔2004〕11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汕头市各级人民政府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工作责任制规定〉的决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汕头市各级人民政府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工作责任制规定》的决定

汕头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汕头市各级人民政府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工作责任制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 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以下简称打假),切实落实打假工作责任制,防止和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确保本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第四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强有力的措施组织各有关执法部门打假,遏止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滋生和蔓延。打假工作要实行条块结合、逐级共同负责制,即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县有关打假执法部门向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有关打假执法部门向汕头市人民政府负责。各级、各部门一把手为责任人,逐级签订《打假工作责任书》,真正负起打假工作直接领导责任。”
三、第五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打假责任制的监督制度,对下级人民政府和同级各执法部门落实打假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听取行政执法部门的汇报和召开打假形势分析会,对涉假大要案件、遗留案件跟踪、督办,对其他有关问题及时协调研究处理”。
四、第六条第2项修改为:“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有关各类批发、专业市场管理,不得纵容、庇护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第3项修改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经营者因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被执法部门依法查处的,应督促其接受处理”。
第六条增加第5项为:“对在打假中查获的涉嫌经济犯罪案件,查获机关应及时依法移送公安部门处理,公安部门应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坚决制止降格处理,以罚代刑等行为”。
第六条第5、6项分别修改为第6、7项。
五、第七条第7项修改为:“有关执法部门不依法办事,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法定程序处理案件的”。
六、第九条修改为:“ 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省纪委、监察厅《关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纪律处分暂行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汕头市各级人民政府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工作责任制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颁布。


汕头市各级人民政府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工作责任制规定

(1999年8月31日市人民政府颁布 根据2004年7月25日《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汕头市各级人民政府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工作责任制规定>的决定修改》)

第一条 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以下简称打假),切实落实打假工作责任制,防止和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确保本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树立全局观念和正确的经济发展指导思想,要尽职尽力,引导和监督企业、单位和个人依法生产、经营。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打假工作的领导,一把手要负总责,并指定一名领导具体分管打假工作,同时要成立由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打假领导小组,组织和协调各职能部门依法开展打假工作。各级打假领导小组要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强有力的措施组织各有关执法部门打假,遏止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滋生和蔓延。打假工作要实行条块结合、逐级共同负责制,即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县有关打假执法部门向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有关打假执法部门向汕头市人民政府负责。各级、各部门一把手为责任人,逐级签订《打假工作责任书》,真正负起打假工作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打假责任制的监督制度,对下级人民政府和同级各执法部门落实打假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听取行政执法部门的汇报和召开打假形势分析会,对涉假大要案件、遗留案件跟踪、督办,对其他有关问题及时协调研究处理。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打假执法部门在打假工作中要承担以下责任:
1、切实加强打假队伍建设和财力、物力的投入。人力不足的应予充实,对素质较差的人员应及时调整。在经费、交通和通讯工具、技术检测设备等方面,按有关规定给予保障。
2、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有关各类批发、专业市场管理,不得纵容、庇护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
3、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经营者因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被执法部门依法查处的,应督促其接受处理。
4、上级执法部门和外地执法人员,依法到本地开展打假工作,要主动积极配合,不得要求在查处案件前先行通报案情,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或消极对待,不允许阻拦和刁难;积极协助执法部门查清违法生产经营者的有关情况;有义务有责任在执法文书上作为见证人、被邀参加人签名。
5、对在打假中查获的涉嫌经济犯罪案件,查获机关应及时依法移送公安部门处理,公安部门应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坚决制止降格处理,以罚代刑等行为。
6、保护打假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并提供良好的办案条件。不得为当事人说情,干扰办案;不得纵容或放任当地群众和不法分子对打假执法人员进行阻拦、围攻、威胁和打骂。
7、设立打假举报信箱,公布打假举报电话,热情接待举报人员,认真办理举报案件。认真落实打假举报奖励制度,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举报人的身份给予保密。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通报,并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1、担任或兼任企业负责人,而该企业经查实有制假售假行为的;
2、搞地方或部门保护,有庇护或纵容制假售假行为,为制假售假通风报信,帮助违法分子逃避处罚的;
3、对本辖区内发生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打击不力,被上级执法部门查处予以曝光,造成严重影响,败坏当地形象的;
4、对当地制假售假活动采取放任不管或管而不严,打假责任制未能落实,经上级人民政府或有关执法部门指出仍不采取措施整改,导致制假售假蔓延的;
5、对上级执法部门到当地执行打假任务时配合不力,放任、纵容、挑动不法分子或不明真相的群众围攻执法人员,阻碍打假,使执法工作无法正常进行,造成不良后果的;
6、对上级执法部门到当地执行打假任务,以种种借口推托、邀请不到场、不予协助、消极对待甚至阻拦、刁难的;
7、有关执法部门不依法办事,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法定程序处理案件的;
8、对群众的举报不认真办理,甚至向外泄露举报人身份,造成举报人被打击报复的。
第八条 对制假、售假严重地区,由于打假不力,在签订《汕头市打假工作责任书》一年内未取得明显成效的地区和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要引咎辞职或由任免机关予以免职;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撤职;该主要领导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当年不得评为先进单位。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省纪委、监察厅《关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纪律处分暂行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打假工作中作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汕头人民政府打假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1999年8月3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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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专利局、外交部、国家科委颁发《关于我国学者在国外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规定》的通知

中国专利局 外交部 国家科委


中国专利局、外交部、国家科委颁发《关于我国学者在国外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规定》的通知

1986年2月1日,中国专利局、外交部、国家科委

1.为维护我国的正当权益,避免耽误我国在外的访问学者、进修生、留学生等(下称我国学者)在国外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时机,上述发明创造申请专利事宜由我国驻外使馆科技处或分管科技工作的其他处(下称使馆科技处)负责管理。国内归口单位是中国专利局。
2.我国学者在国外期间作出的发明创造,若根据所在国的专利法及有关规定,明显属于职务发明创造的,经报使馆科技处核实后,可按照所在国的法律规定,由我国学者在外工作所在的单位申请专利。
若非明显属于职务发明创造的情况,应力争我方的专利申请权或共同申请权;必要时使馆科技处应及早同国内有关主管部门联系,酌定处理办法。
3.若明显属于非职务发明创造的,应报使馆科技处酌定其经济意义等情况,准其直接在国外申请专利。然后根据情况办理国内申请或向第三国申请专利。申请所需要的外汇,原则上在国外自行解决,确有困难,可以和国内派出部门联系解决或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专利基金。
4.在国外取得的专利权,应根据中国专利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确定其归属问题。
5.中外科技合作项目中,中方人员在国外作出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中方人员的国内派出单位;并可根据情况,报使馆科技处,准其直接在国外申请专利或先在国内申请专利。
6.我国单位或个人在国内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国外申请专利,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0条及中国专利局(85)国专发法字第135号文件的规定办理,不得擅自带到国外申请专利。
7.使馆科技处在处理上述事务过程中,如有问题咨询,可随时与国内联系。中国专利局应尽早研究后,复告处理办法。


关于印发佳木斯市临街单位门前三包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佳木斯市临街单位门前三包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佳政发〔2010〕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驻佳中省直单位:

  现将《佳木斯市临街单位门前“三包”责任制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八月五日




                佳木斯市临街单位门前“三包”责任制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黑龙江省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城市建成区内临街单位,均应当承担门前“三包”责任,并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临街单位,是指在城市道路两侧临街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经营业户等。
本规定所称门前“三包”责任制,是指在临街单位门前划定相应责任区范围,由临街单位承担门前秩序、门前卫生、门前绿化标准包保责任制度。
第三条 本规定由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对违反本规定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监督本规定的实施。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机关工委、工商局、商务局、卫生局、城乡建设局、城乡规划局、环保局、住房保障局、公安局、民政局以及所属各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协助落实责任制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门前“三包”责任区范围:纵向自临街建筑外墙根起至人行道路边石止,横向以左右相邻交接线为界形成的区域。路口处临街单位责任区为两条街路分别与相邻交接线为界形成的人行道区域。
第五条 门前“三包”包保标准:
(一)门前秩序标准。
临街建筑物、墙体、门窗、电力杆、路灯杆等公共设施和树木上整洁,无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门前人行道上无店外经营、流动商贩、乱堆放、乱搭挂、乱停放车辆现象;门前无劳务人员占道现象;自行车、机动车摆放整齐、有序,无乱摆乱放现象。实行一店一匾制,不许在墙体上乱设广告牌和其它牌匾。
(二)门前卫生标准。
门前人行道上无垃圾、无随地吐痰、乱扔杂物、随地便溺、乱泼乱倒现象;
清雪标准:露路面,无冰雪、冰棱、冰包、鱼鳞片、冰雪界线;严禁向绿化带内堆雪;达到无垃圾、污冰、冰雪混堆;不损坏路面及公共设施,不毁坏树木。严禁冰雪和垃圾混装,保证雨水井、垃圾收集点周边无积雪堆放。
(三)门前绿化标准。
保证门前街路绿化带内花草、树木及围栏完好;保证路面及市政设施完好,按标准实施产权范围内(道路红线至楼体)硬铺装并维护责任区域内人行道板完好;厕所对外开放。
第六条 各区政府应对临街单位履行责任制的情况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对违反本规定的,通知进行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应当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及时移送案件。
第七条 临街单位将临街房屋、场地出租的,门前“三包”责任由承租人负责。临街非经营住宅及无法认定包保责任人的区域,由物业相关服务企业或社区负责包保。
第八条 市城管执法局应当对各区政府工作给予指导和配合,对临街单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情况进行监督,并依法进行处罚。  
第九条 各区政府及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应当严格履行本规定涉及的工作职责。对工作不力、不履行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市政府将追究有关责任部门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