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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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印发《中山市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府[2003]176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中山市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有效地发挥财政投资的作用,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市级财政性资金,包括市级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纳入财政支出管理的专项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和其他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
本办法所指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市财政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级财政性资金,以全额投资或部分投资、资本金等形式投入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城建、交通、水利、环保、农业等基础设施;文化、教育、科研、医疗、体育、旅游等公共设施及相关的配套设施;办公用房、技术用房、集体宿舍、培训用房、招待用房等民用建筑项目。
第三条 市财政投资项目的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市财政投资项目的建设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四条 市财政投资应当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重点投向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
第五条 市财政投资项目的决策必须坚持民主和科学的决策制度,实行集体决策和依法决策。
第六条 市财政投资项目审批阶段依次是:项目建议书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初步设计审查、概算审批、施工图设计审查。
估算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审批。
小型水利工程项目可不编制项目建议书。
第七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概算的审批由市发展计划部门负责;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审查由市建设部门或市水利、交通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项目预算、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的评审由市财政部门负责。
第八条 市财政投资项目须经申请并获批准立项后方可进行建设。市财政投资项目立项由该项目的使用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称“申报单位”)申报,申报立项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
2、拟建规模、标准、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设想;
3、拟建地点、用地规模及环保要求;
4、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初步分析;
5、其他事项。
(三)市发展计划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项目建议书的审批:
项目建议书由申报单位提出报市发展计划部门,由市发展计划部门商市财政部门后,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项目建议书审批手续。
按照规定应当由上级部门审批的项目,其申报工作由市发展计划部门统一办理。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项目建议书报批前应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
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市财政部门根据需要安排必要经费进行前期工作。
第十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
(一)项目建议书批准后,申报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在技术、经济上是否合理可行及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达到国家所规定的工作深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后,报市发展计划部门审批。市发展计划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市财政等相关部门的意见,落实资金来源。
第十一条 初步设计审查:
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要求进行初步设计和编制项目总概算。
初步设计文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有关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
市发展计划部门负责审定项目投资的总规模及项目具体建设内容和功用,市建设部门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市发展计划部门批准的建设规模和投资规模内审查初步设计。初步设计确定的建设总规模、建设标准和建设内容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范围,并详列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规模与标准、征地规模、主要材料和设备选定等,审查后的投资额加总不得超过市发展计划部门批准的投资总规模。
对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项目(水利工程项目除外),免去初步设计审查程序。
第十二条 施工图设计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依照下达的投资计划和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项目总概算委托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报市建设部门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查。
第十三条 重大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应当进行咨询评估后审批。
第十四条 概算控制:
(一)概算总投资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各项费用,并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审定的估算总投资。凡概算总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估算总投资10%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重新报批。
(二)编制概算总投资的依据是广东省相关专业计价依据。
(三)项目总概算由市发展计划部门组织审核,市财政部门参与,报市政府批准。经批准的总概算为控制项目总投资和安排财政性资金投资计划的依据。
(四)委托中介组织进行概算审查的,中介组织必须具有工程咨询资格等级证书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审查费用列入项目工程成本。
(五)建设单位申报调整项目概算总投资的,应由市发展计划部门会财政部门对该项目原批准概算的执行情况进行核实,报市政府批准后再作调整。
第十五条 预算审核:
(一)工程预算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格的单位编制,市财政部门组织审核。
(二)工程预算编制所依据的施工图设计必须严格按审定的初步设计的规模、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内容、建设标准进行,禁止擅自扩大规模和提高标准。
(三)项目预算不得超过已批准的项目概算总投资。若预算超过经审定的项目概算总投资,由建设单位通知设计单位重新优化设计或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六条 市财政投资项目计划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规划以及实际需要编制。
市发展计划部门应会同市财政、规划部门,以及市建设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于每年11月底前将下一年度的市财政投资项目计划草案编制完毕。
市财政投资项目计划草案须经市政府审核通过。使用市级财政预算内资金的需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第十七条 市财政投资项目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市财政投资总规模;
(二)新开工项目名称、建设规模、项目总投资、建设周期、年度投资额和建设内容;
(三)续建项目名称、年度投资额和建设内容;
(四)已完工尚欠付工程尾款的项目名称、年度安排支出金额;
(五)拟安排的财政投资项目前期费用;
(六)待安排项目预留资金;
(七)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十八条 新开工市财政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已获批准,项目总概算已经核定且资金来源已落实,方可列入年度市财政投资项目计划。
第十九条 市财政投资项目计划应当优先安排续建项目的资金需求。在建项目需要结转下一年度的,其投资建设情况由建设单位于每年的第三季度末按规定上报市发展计划部门审核。
需要列入当年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但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项目,可以在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中预留相应的资金,作为待安排项目列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待项目符合规定条件时,再按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 市财政投资项目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在市财政投资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年度投资总规模、增减新开工项目或对已批准项目年度投资进行调整的,在每年第三季度前,由市发展计划部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投资项目计划批准后,市发展计划部门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下达投资计划,并通知其行业主管部门。同时将市财政投资项目计划抄送市审计部门备查。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是指项目法人或市政府设立的市财政投资项目建设机构。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在市财政投资项目计划下达后,应当依法组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和经营。
没有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在市财政投资项目计划下达后,由市政府设立的市财政投资项目建设机构作为建设单位,负责协助办理市财政投资项目的各项前期审批手续,并负责组织全过程建设。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建设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应依法实行招投标。市发展计划部门应当依法对项目的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进行核准。
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主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应依法订立合同。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投资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到市发展计划部门申领投资项目建设批准书,并按有关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各项开工手续。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投资项目工程质量按国家和省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年度市财政投资项目计划和预算按工程建设进度分期拨付建设资金。建设资金实行直接拨付制度。
市财政投资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市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并接受市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做好市财政投资项目的财务管理,按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市财政投资项目的财务工作,建立和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定期向市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表,并接受市建设部门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在市财政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后30日内,建设单位应将市财政投资项目的财务档案移交市城建档案馆。
第二十八条 市财政投资项目实行无现场签证管理制度,但发生特殊情况造成工程内容和工程量增加的,可以现场签证。现场签证必须由施工单位提出并提供相关资料,在签证工程内容和工程量发生时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等共同确认。事后补签的无效。
第二十九条 市财政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经设计单位同意并修改后,由建设单位报原批准部门审批。
因设计变更或者其他原因引起项目总投资增加的,由市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市财政投资项目建成后6个月内完成竣工验收、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工作,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市财政投资项目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十一条 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由市财政部门审核。
市财政部门应在收齐建设单位提交的文件、材料后45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市财政投资项目经审核超过批准安排投资的,缺口资金财政不予追加。
第三十二条 市财政投资项目必须办理产权登记。建设单位应当于竣工决算编制完毕并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30日内到市财政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三十三条 市发展计划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已竣工的重大项目进行后评价,考核项目投资效益。
第三十四条 项目监督管理:
(一)市发展计划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市财政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并向市政府报告计划执行情况。
(二)市财政部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加强对市财政投资项目的财务监督管理工作。
(三)市审计部门负责对市财政投资项目的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项目竣工决算等进行审计监督,对重大项目要进行专项审计和跟踪审计,并可对与市财政投资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采购等单位的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四)市财政投资项目建设单位,以及市财政投资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应当在项目施工现场和建成后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显著位置公示。
(五)市财政投资重大项目实行稽察制度。具体工作参照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重点建设项目稽察工作问题的批复》(粤府函[1999]198号),由市发展计划部门执行。
(六)市监察、审计、发展计划、财政等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设置并公布举报电话。任何单位、个人和新闻媒体都有权举报市财政投资项目审批和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对举报的有功人员,由市政府给予奖励。
第三十五条 明确责任:
(一)属投资包干的项目,按确定的总投资组织实施,签定设计和施工合同时应在条款中明确发生超投资时超支工程款责任的分配;
(二)概算、预算漏项由编制概算、预算的单位和相关部门负责;
(三)施工图设计必须在勘明地质的情况下进行,施工过程如因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造成增加投资的,由勘察人、设计人完善勘察、设计,减收、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因勘察、设计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六条 整改与处罚:
(一)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建设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行政职务,禁止其3年内负责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
2、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的;
3、未依法组织招标的;
4、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5、未经竣工备案即交付使用的;
6、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二)咨询机构在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进行咨询评估时弄虚作假或者评估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根据其情节轻重,遵循中介机构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并禁止其3年内在本市从事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咨询评估工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纠正,并依法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文件的;
2、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开工的;
3、违反本办法规定拨付建设资金的;
4、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四)市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应根据质量事故发生的原因,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依法追究有关行政领导人在项目审批、执行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市财政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并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各镇区的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水利工程按《中山市水利工程建设投资管理办法》(中府[2002]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中府[2002]8号未作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
市财政投资的电子政务等信息化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有关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具体操作细则,报市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执行。《关于加强市政府拨款非生产性基建项目审批管理的通知》(中府[1997]66号)、《关于加强市级财政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中计[2001]140号)同时废止。

2003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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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的通知




兰政发(2005)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
《兰州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一月十九日

兰州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保证规范性文件的质量,促进政府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由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办法、细则等文件的总称。
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制定发布的内部文件、工作制度、技术操作规程,以及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发布的布告、通告或者决定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市政府备案。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市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发布后,发布单位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 日内,将规范性文件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备案。
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向市政府备案的同时,报主管机关备案。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 报送备案。
第五条 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规范性 文件文本和说明,并按规定的格式装订成册,一式十份。
第六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就下 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是否超越权限;
(二)是否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三)规范性文件是否同国家和省、市的现行方针、政策相违背;
(四)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否适当;
(五)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是否符合规定程序和规范化要求。
第七条 经审查,对规范性文件超越权限、违反国家法律、法 规、规章的规定,同国家和省、市现行的方针、政策相违背,或者规定不适当的,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书面通知该文件的制定机关,建议其修改或纠正;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应当在接到通 知之日起30日内,将处理结果以书面文件形式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接到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的通知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或纠正,也未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做出书面说明的,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报请市政府处理。
第八条 经审查,发现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协调;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的,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决定。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第十条 对于不按规定进行规范性文件备案的,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通知制定机关限期报送;逾期仍不报送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对于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提请市政府,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汀、市属各单位、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应当参照本办法,对下级机关和所属单位制定的各类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实施备案监督,以规范文件的制定、下发,确保文件质量。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压水堆核电厂标准体系建设“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关于印发压水堆核电厂标准体系建设“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压水堆核电厂标准体系建设“十一五”规划》已经核电标准建设领导小组审查通过,现印发你单位,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九月


  附 件:1.《压水堆核电厂标准体系建设“十一五”规划》文本

      2.规划参考附件


压水堆核电厂标准体系建设
“十一五”规划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前 言
核电标准作为核电发展历程中技术和经验的总结,是规范核电技术行为、保障核电安全可靠的有效手段,也是推动核电技术进步、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一个国家没有与其自身工业基础和技术能力相适应的本国核电标准体系,就不可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核电自主化。
核电标准体系建设与核电自主化密切相关、互相促进。一方面,核电自主化的发展,需要依靠标准为核电的设计、建造、运行、管理等提供统一的技术依据,核电标准体系是实现核电自主化的重要基础。另一方面,核电标准是在核电设计、建造、运行、管理等活动中有关各方协同攻关、协商一致逐步建立和完善起来的,核电标准体系建设是核电自主化的重要内容。
经过近二十年的努力,我国基本具备了能满足国际80年代初期水平的核电机组建设需要的标准,核电标准在我国核电工程建设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与当前引进AP1000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及建设一批二代改进核电机组的新形势需要相比,我国核电标准还存在很大的差距,面临的形势相当严峻,今后任务十分繁重。
温家宝总理、曾培炎副总理等中央领导对建立我国核电标准体系高度重视,多次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加快我国核电标准体系建设。为落实中央领导的指示,推进我国核电标准体系建设,国防科工委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核安全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等有关部门组织核、电力、机械、冶金等行业相关单位就有关问题开展了深入的研究和讨论,制定了《压水堆核电厂标准体系建设“十一五”规划》,用于指导和协调有关单位开展核电标准研究和编制工作,建立满足我国压水堆核电厂发展需要的标准体系。

一、形势与任务
(一)我国核电标准的现状
自1985年秦山核电厂开始建设至今,我国已建成和即将建成秦山一期、秦山二期、秦山三期、大亚湾、岭澳和田湾6座核电厂,秦山二期扩建、岭澳二期和辽宁红沿河核电工程已开工建设,福建宁德、浙江三门、山东海阳、广东阳江核电项目正在开展前期工作。已投入运行的核电厂总体运行情况良好,在建的核电工程进展顺利。作为国家核电自主化依托项目,浙江三门、山东海阳将建设西屋AP1000型第三代压水堆机组。
在我国核电的初步发展阶段采用了多国技术,造成了核电厂堆型多样化。已建核电厂中,除秦山一期和秦山二期是我国自主设计建造外,其他8台机组均从国外引进。其中,大亚湾和岭澳核电厂引进法国压水堆机组,秦山三期引进加拿大重水堆机组,田湾核电厂引进俄罗斯压水堆机组。在建的秦山二期扩建、岭澳二期和辽宁红沿河核电工程均为我国自主设计建造的二代改进压水堆机组。
随着核电事业的发展,我国在核电标准领域开展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到目前为止,我国已制定了近400项核电厂核岛相关的标准,涉及核电厂的选址、工程设计、设备设计制造、安装调试、运行维修、辐射防护等方面。
秦山一期工程主要参考美国标准,建设期间制定了用于30万千瓦压水堆核电厂主要系统和关键设备设计的36项“设计准则”及107项标准,涉及材料、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检验等方面,这些标准大多从美国相关标准转化而来。秦山二期建设主要采用法国标准,通过转化法国RCC系列标准,制定了适用于60万千瓦机组的压水堆核电厂标准,包括:系统设计、核岛机械设备设计制造等8大系列50余项标准。这两个核电项目建设过程中建立的标准是我国目前核电标准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此外,在核电厂仪控电系统设计建造、核电厂辐射防护、安全有关的土建结构等方面参考国际标准和国外通行标准制定了相应的中国标准。在常规岛和BOP方面,核电工程建设主要采用常规电力标准及其它一般工业标准,没有制定专门的核电标准。大亚湾、岭澳、秦山三期和田湾核电工程的建设过程中,均采用引进国当时的标准。秦山二期扩建、岭澳二期和辽宁红沿河核电工程的建设主要采用法国现行的标准。
(二)我国核电标准面临的形势与任务
当前我国核电发展的规划及路线已经明确。今后我国将在引进美国AP1000技术进行消化吸收再创新的基础上重点发展我国三代压水堆核电机组,同时建设一批二代改进机组,争取到2020年实现装机容量达到4000万千瓦,在建机组达到1800万千瓦的目标。我国核电的发展必须始终贯彻“统一发展技术路线,坚持安全第一、质量第一,坚持自主设计和创新,注重借鉴吸收国际经验和先进技术,努力形成批量化建设先进核电站的综合能力。全面建立起与国际先进水平接轨的建设和运营管理模式,形成比较完整的自主化核电工业体系”的核电发展方针。
与核电发展新形势的需要相比,目前我国的核电标准还存在较大的差距。一是现有标准不系统、不完整,没有形成体系。以往核电标准工作缺乏总体考虑,标准编制显得零散;一些相关标准之间不协调;核安全重要设备设计制造标准、核电工程经济标准等缺口较大。二是受采用多国技术影响,核电标准技术路线不统一,未能充分体现我国国情。我国核电标准主要参照国外标准,标准转化时缺乏必要的科研实验和国内经验反馈做支持,与我国自己工业和技术体系衔接不好。三是标准的技术水平滞后。我国标准大多参照上世纪80年代初的国外标准, 近20年来国内外核电技术发展的新成果未能在标准中及时反映。
为了促进和支撑核电自主化发展,我国必须尽快建立起与核电发展形势相适应的标准体系。我国的核电标准建设应同时兼顾二代改进机组批量建设、运行的现时需要和三代机组建设和运行的长远目标,妥善处理好核电标准中的安全性与经济性、先进性与成熟性、与国际接轨和体现国情的关系。
(三)经验与启示
1、核电标准与法规、一般工业标准和企业标准共同构成一个紧密关联、完整、高效的核电法规标准体系。
一般而言,各国的核电法规标准体系具有明确的层次结构(详见附件一)。顶层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第二层是政府制定的法规。第三层是工业界制定的行业或国家标准,包括:上层的核电“总体技术规范”、下层的核电“专业标准”及核电相关的“一般工业标准”。第四层是企业制定的核电企业标准。通常所述的核电标准特指第三层中的核电总体技术规范和专业标准,不包括核电适用的一般工业标准。
在行业或国家层面,针对核电相关的各个对象在技术方面经过协商一致所形成的核电标准,属推荐性标准。其中安全相关的核电标准的应用需要经过国家核安全监管当局的评估和认可。核电标准中“总体技术规范”是以核电相关工作为对象,连系法规和“专业标准”,全面阐述相关事宜及总体技术要求,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核电“专业标准”针对核电有关领域阐述详细要求,属局部和细节性的标准。核电企业标准是企业在行业或国家标准的指导和规范下,根据自身技术和产品的特点,阐述企业内控的技术要求。
核电标准体系一般按专业技术领域或核电工作阶段进行划分,各国均围绕核电安全设计、设备设计建造、核电安全运行,重点针对核电的核特性制定专门的标准,并尽可能的采用一般工业标准。
2、核电发达国家立足于本国工业基础和技术体系建立了自主的核电标准体系,全面地支撑起本国核电发展的需要,并极大推进了核电产业的快速发展。
美国核电标准靠原创技术推动,形成以专业为主线、门类齐全、适用于多种技术发展需要的通用体系(ASME、IEEE、ANS、ASTM等协会标准)。美国核电标准能够全面满足核电选址、工程设计建造、运行和维护的需要,在美国、北美地区及亚洲、欧洲部分国家得到广泛应用。法国立足本国工业(主要在材料、无损探伤技术等方面),参照美国标准,形成了主要以工程型号为主线的压水堆专用体系(RCC系列标准)。法国标准体系结构简洁、应用面窄,集中围绕工程设计和建造,其它方面很少涉及。法国核电标准较好地满足了本土核电工程建设及核电成套出口的需要,对促进法国核电产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日、韩两国的工业体系战后由美国扶植建立,核电设备制造业主要执行美国ASME标准,近期开始参考国际标准和美、法标准构建自己的体系。德、俄在开发核电技术过程中,也建立了自己独立的核电标准体系。
二、指导思想、发展思路、工作原则、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以国家核电发展的方针、路线和政策为指导,充分汲取世界先进和成熟的技术,建设与我国工业基础和技术体系相适应、与我国核安全法规要求相一致、技术先进、完整、统一的核电标准体系,提升我国核电产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促进我国核电自主化和国产化的发展。
(二)发展思路
我国核电标准体系建设着眼于我国三代机组建设和运行的长远目标,现阶段立足于尽快形成二代改进型机组建设需要的标准,以总结我国核电自主设计、建造、运行的经验对现有标准进行修订和完善为基础,通过提高标准的通用性和兼容性,来形成统一的标准,积极覆盖多种机组发展的需要。及时吸收我国三代核电技术的成果,对核电标准体系进行持续的完善,逐渐向统一、先进、自主的核电标准体系过渡。
(三)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大力协同
在政府有关部门的统一领导下,按照“统一规划、统一部署、分工协作、互相参与”的工作方式,统筹和协调各方面的资源和力量,共同开展核电标准体系建设的工作。
2、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统筹规划做好我国核电标准体系建设的总体设计,确定我国核电标准体系的构成,制定核电标准体系建设的实施计划。根据具备的条件,针对应用的需要,分步骤、成系列的编制标准,确保核电标准的完整配套。随着核电技术的发展和经验的反馈,持续对核电标准体系进行完善。
3、以我为主,“引”“改”结合
我国核电标准体系应充分考虑我国的工业基础,密切结合我国核电建设的实际。核电标准的编制应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在进行充分论证或必要验证的基础上,结合国情进行适应性转化。
4、突出重点,协调发展
以核岛技术标准为核心,对关系核电安全设计、建造、运行和管理及核电国产化的标准重点投入,实现相关标准的完整和配套。全面考虑我国核电发展各方面的需要,充分利用现有标准资源,开展核电其他相关领域标准的编制,建立起完整的技术、经济和管理标准体系。
(四)发展目标
1、总体目标
到“十二五”末期,基本建成适应国情、技术先进、统一完整的压水堆核电厂标准体系,满足实现我国核电自主发展的需要。
2、“十一五”目标
1、完成核电标准体系建设的总体设计工作,确定完整和详细的核电标准建设方案、建设路线,奠定我国核电标准体系建设的基础。力争完成核电标准体系顶层标准的制定,搭建起我国核电标准体系的基本框架。
2、围绕核电建设和运行的需要,开展专业标准的制定,在2010年末实现以下目标。
1) 在通用及基础标准方面,实现核电工程经济标准、辐射防护与环境安全标准完整和配套;
2) 核电前期工作标准方面,实现相关标准的完整和配套;
3) 在工程设计标准方面,完成通用性标准的修订和配套;基本形成满足采用数字化技术需要的仪、控、电标准体系;形成完整和完善的建(构)筑物设计建造标准;
4) 在设备标准方面,完整地建立起适应我国核电国产化需要的材料标准体系及核电厂机械、仪、控、电设备设计、制造、检验、鉴定标准体系;
5) 在建造、调试、运行等领域,完成急需重要标准的制订。
三、“十一五”主要任务
为实现核电标准体系建设总体目标,以初步确定的我国核电标准体系结构为基础(详见附件二),开展以下各项工作。
1、核电标准体系建设的总体设计
分析研究国外核电标准体系及我国现有核电相关标准,结合我国核电技术现状,确定我国核电标准体系的结构、标准设置、体系建设实施计划,建立健全核电标准工作体系和信息服务系统。
――国际和国外核电标准体系及相关标准的分析及评价;
――我国现有核电标准及相关工业标准的分析及评价;
――我国核电标准体系的详细设计;
――核安全相关的核电标准的评估和认可机制的研究和建立;
――核电标准体系建设、应用和维护管理信息系统的建立。
2、核电标准体系顶层标准编制
制定核电设计、建造、运行等领域的总体技术规范,搭建起我国核电标准体系的骨架,改变目前我国核电标准零散的局面,促进核电专业标准的编制及应用。
3、核电专业标准研究及编制
为达到“十一五”目标,以初步形成的压水堆核电厂标准体系项目表(详见附件三)为参考,开展以下专业标准的编制工作。
1)通用基础标准
――编制约30项核电厂技术经济、工程造价等方面的标准;
――编制约20项核电厂辐射防护评价、设计等方面的标准;
2)核电工程前期工作
――编制约5项有关核电厂初步可行性研究和可行性研究工作内容等方面的标准;
――编制约10项有关核电厂厂址勘查、评价、选择等方面的标准。
3)工程设计
――开展核电厂数字化仪、控系统标准研究;
――编制约10项核电厂工程设计总体和基础性标准;
――编制约60项核电厂系统设计方面的标准;
――编制约10项核电厂建(构)筑物设计标准。
4)设备
――编制约90项核电厂材料及相关标准。
――开展核电厂机械设备标准研究;
――编制约50项核电厂机械设备设计建造标准;
――编制约30项核电厂仪、控、电及辐射监测设备设计制造标准。
5)其他
――核电厂建造标准研究及重要标准编制;
――核电调试标准研究及重要标准编制;
――核电厂运行标准研究及重要标准编制。
4、重要标准的试验验证
标准关键技术内容的试验验证是标准编制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在转化国外标准做适应性改进时,需要有针对性的开展试验验证工作。“十一五”期间,针对核电设备国产化的需要,重点在核电厂设备无损检验、在役检查等方面开展核安全相关重要标准的实验验证工作。
四、政策措施
1、建立跨部门、跨行业的核电标准工作协调机制。
组建核电标准建设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我国核电标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核电标准工作的组织和管理。组建核电标准建设专家咨询组,为核电标准建设的决策和组织提供咨询。
2、充分发挥国内现有标准化技术组织的作用,建立和完善核电标准体系建设工作制度。
核电标准体系建设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有专门的技术人员长期从事标准研究和编制工作。为此,应充分发挥国内核能、电力、机械等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作用。建立完善、有效的工作制度,规范核电标准立项、标准草案编写、标准草案的征求意见和标准草案的技术审查等一系列工作环节,提高核电标准的质量。
3、在政府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充分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
政府部门应高度重视和积极支持核电标准体系建设工作,为核电标准体系建设提供资金和条件保障。
核电设计、制造、建设、营运单位作为核电标准化工作的主体,应在核电标准体系建设中充分发挥积极性,并在人力、资金等方面给核电标准工作提供支持,确保核电标准体系建设顺利开展。
4、积极开展核电标准国际交流与合作。
核电先进国家在其核电标准体系建设过程中有许多成功的经验可供借鉴,我国应充分利用这些资源,积极开展核电标准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促进我国核电标准技术水平的提高。

附件一:核电法规标准体系层次结构图
附件二:核电标准体系框架结构图
附件三:压水堆核电厂标准体系项目表(参考性附件)
附件一:
核电法规标准体系层次结构图

专业类别代码 序号 名称 编制方式 “十一五”项目标注“☆”
aa 1 核电厂工程建设预算项目及费用性质划分办法 制定 ☆
aa 2 核电厂技术经济指标 制定 ☆
aa 3 核电厂投资估算指标 制定 ☆
aa 4 核电站发电成本科目 制定 ☆
aa 5 核电厂工程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实施细则 制定 ☆
aa 6 核电厂工程建设项目技术经济初步可行性研究与可行性研究内容深度规定 制定 ☆
aa 7 核电厂建设项目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制定 ☆
aa 8 核电厂概预算编制规定 制定 ☆
aa 9 核电工程其他费用计费标准 制定 ☆
aa 10 核电厂机械台班定额 制定 ☆
aa 11 核电厂其他工程费用定额 制定 ☆
aa 12 核电厂预算定额 土建工程 制定 ☆
aa 13 核电厂预算定额 设备安装工程 制定 ☆
aa 14 核电厂预算定额 工艺管道工程 制定 ☆
aa 15 核电厂预算定额 通风工程 制定 ☆
aa 16 核电厂预算定额 给排水、采暖 工程 制定 ☆
aa 17 核电厂预算定额 电气工程 制定 ☆
aa 18 核电厂预算定额 自控仪表工程 制定 ☆
aa 19 核电厂预算定额 防腐工程 制定 ☆
aa 20 核电厂预算定额 保温工程 制定 ☆
aa 21 核电厂预算定额 综合辅助项目 制定 ☆
aa 22 核电厂概算定额 土建工程 制定 ☆
aa 23 核电厂概算定额 设备安装工程 制定 ☆
aa 24 核电厂概算定额 工艺管道工程 制定 ☆
aa 25 核电厂概算定额 通风工程 制定 ☆
aa 26 核电厂概算定额 给排水、采暖 工程 制定 ☆
aa 27 核电厂概算定额 电气工程 制定 ☆
aa 28 核电厂概算定额 自控仪表工程 制定 ☆
aa 29 核电厂概算定额 防腐工程 制定 ☆
aa 30 核电厂概算定额 保温工程 制定 ☆
aa 31 核电厂概算定额 综合辅助项目 制定 ☆
ab 1 压水堆核电厂正常运行工况下的放射性源项 修订 ☆
ab 2 核电厂正常运行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模式、参数与程序 制定 ☆
ab 3 核电厂事故工况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模式、参数与程序 制定 ☆
ab 4 用于评价压水堆失水事故潜在辐射后果的假定 制定 ☆
ab 5 用于评价压水堆燃料操作和贮存设施内燃料操作事故潜在辐射后果的假定 制定
ab 6 用于评价压水堆放射性气体储存罐破损事故潜在辐射后果的假定 制定
ab 7 核电厂温排水和放射性废液排放模拟试验规范 制定 ☆
ab 8 核电厂辐射防护计算用中子和γ射线截面 制定 ☆
ab 9 压水堆核电厂辐射屏蔽设计准则 继续有效
ab 10 轻水堆辐射屏蔽检测大纲 修订 ☆
ab 11 核电厂混凝土辐射屏蔽的核分析和设计 制定 ☆
ab 12 核电厂控制区出入口设计准则 制定
ab 13 核电厂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暂时贮存技术要求 修订 ☆
ab 14 低中水平放射性废物减容系统技术规定 修订 ☆
ab 15 低中水平放射性废物固化体性能要求 水泥固化体 修订 ☆
ab 16 低中水平放射性废物包装安全要求 修订 ☆
ab 17 核电厂运行辐射防护规定 正在修订 ☆
ab 18 核电厂工作人员个人监测和工作场所辐射监测要求 制定 ☆
ab 19 核电厂排出流辐射监测要求 制定
ab 20 核电厂环境辐射监测要求 制定 ☆
ab 21 轻水堆核电厂直射和散射γ辐射的计算及测量 制定 ☆
ab 22 轻水堆核电厂工作人员辐射防护培训要求 修订 ☆
ab 23 核设施弱贯穿辐射外照射辐射防护监测规定 制定 ☆
ab 24 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 修订 ☆
ab 25 核电站生产厂房噪声控制标准 修订
ab 26 核电厂应急计划与准备准则 应急计划区的划分 继续有效
ab 27 核电厂应急计划与准备准则 场外应急响应职能与组织机构 继续有效
ab 28 核电厂应急计划与准备准则 场外应急设施功能与特性 继续有效
ab 29 核电厂应急计划与准备准则 场外应急计划与执行程序 继续有效
ab 30 核电厂应急计划与准备准则 场外应急响应能力的保持 继续有效
ab 31 核电厂应急计划与准备准则 场内急响应职能与组织机构 继续有效
ab 32 核电厂应急计划与准备准则 场内应急设施功能与特性 继续有效
ab 33 核电厂应急计划与准备准则 场内应急计划与执行程序 继续有效
ab 34 核电厂应急计划与准备准则 场内应急响应能力的保持 继续有效
ab 35 核电厂应急计划与准备准则 核电厂营运单位应急野外辐射监测、取样与分析准则 继续有效
ab 36 核电厂应急计划与准备准则 核电厂事故场外辐射剂量评价实施准则 正在制定 ☆
ab 37 核电厂应急计划与准备准则 核应急练习与演习的计划、准备、实施与评估准则 正在制定 ☆
ab 38 核电厂辐射工作人员医学监督规定 修订 ☆
ac 安全分析方面的标准 进一步研究
ad 可靠性方面的标准 进一步研究
ae 质量保证方面的标准 进一步研究
af 1 压水堆核电厂构筑物、系统、设备和部件文字代号、缩略语和图形符号 制定 ☆
af 2 压水堆核电厂构筑物、系统、设备及部件分类编码规则 制定 ☆
af 3 压水堆核电厂工程文件分类编码规则 制定 ☆
af 4 压水堆核电厂工程文件基本要求 制定 ☆
af 5 核电工程项目管理要求 制定
af 6 核电厂可靠性数据收集及交换要求 制定
af 7 核电工程项目管理指南 制定 ☆
af 8 核电工程术语 制定 ☆
af 9 压水堆核电厂设备惯用颜色和管道标识方法 正在制定 ☆
af 10 压水堆核电厂能量统计评价规程 制定
b 1 核电厂初步可行性研究内容与深度规定 制定 ☆
b 2 核电厂可行性研究内容与深度规定 制定 ☆
b 3 核电厂初步可行性研究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和深度的规定 制定 ☆
b 4 核电厂可行性研究环境评价内容和深度规定 制定 ☆
b 5 核电工程项目申请报告内容深度规定 制定 ☆
b 6 核电厂厂址选择基本程序 适应性分析确认
b 7 压水堆核电厂厂区土壤腐蚀性勘测与评定 适应性分析确认
b 8 核电厂厂址选择辐射防护要求 修订 ☆
b 9 核电厂地震调查与安全评价规范 制定 ☆
b 10 核电厂厂址选择阶段地震工作内容深度规定 制定 ☆
b 11 核电厂滨海厂址工程水文调查及分析评价规范 制定 ☆
b 12 核电厂滨河厂址工程水文调查及分析评价规范 制定 ☆
b 13 核电厂滨海厂址温排水影响评价规范 制定 ☆
b 14 核电厂滨河厂址温排水影响评价规范 制定 ☆
b 15 核电厂低放废水影响评价规范 制定 ☆
b 16 核电厂气象调查与设计基准确定规范 制定 ☆
b 17 核电厂厂址选择外部人为事件调查及评价规范 制定 ☆
b 18 核电厂厂址选择人口调查及评价规范 制定 ☆
ca 1 核电厂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正在制定 ☆
ca 2 核电厂初步设计内容深度规定 制定 ☆
ca 3 核电厂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程 执行相关部门的规定
ca 4 环评、消防、安评、水土保持、节能等部分的内容深度规定 执行相关部门的规定
ca 5 核电站设计技术规程 制定 ☆
ca 6 核电厂总平面及运输设计规范 修订 ☆
ca 7 改进型压水堆核电厂主体厂房布置、防灾害事件、总体设计及设备布置原则 制定 ☆
ca 8 核电厂辅助、附属建筑物面积标准 制定 ☆
ca 9 压水堆核电厂核供汽系统布置准则 适应性分析确认
ca 10 核电厂抗震设计规范 修订 ☆
ca 11 压水堆核电厂物项分级 修订 ☆
ca 12 核电厂的运行与事故工况分类 修订 ☆
ca 13 单一故障准则在核电厂中的应用 修订 ☆
ca 14 压水堆核电厂反应堆压力容器 压力-温度限值曲线制定准则 适应性分析确认
ca 15 轻水堆隔间淹没效应防护准则 适应性分析确认
ca 16 核电厂常规岛瞬态变化对核岛影响的技术规定 制定 ☆
ca 17 核电厂技术规格书准则 修订
ca 18 核电厂对地震的响应准则 制定
ca 19 轻水堆核电厂假想管道破损事故防护设计准则 适应性分析确认
ca 20 失水事故后流体系统的安全壳隔离装置 适应性分析确认
ca 21 压水堆核电厂核供汽系统疏水和放气设计准则 适应性分析确认
ca 22 压水堆核电厂安全阀和卸压阀管系设计准则 适应性分析确认
ca 23 压水堆核电厂核蒸汽供应系统补给水要求 适应性分析确认
ca 24 压水堆核电厂核供汽系统供氮、供氢、供氧的要求 适应性分析确认
ca 25 压水堆核电厂核供汽系统与汽轮机厂房接口设计准则 适应性分析确认
ca 26 压水堆核电厂与安全有关的冷却水系统设计准则 适应性分析确认
ca 27 压水堆核电厂水化学技术条件 适应性分析确认
ca 28 核供汽系统的设备清洗和包装要求 适应性分析确认
ca 29 压水堆核电厂安全停堆设计准则 适应性分析确认
ca 30 核安全有关的操纵员动作时间响应设计准则 适应性分析确认
ca 31 核电厂物项包装、运输、装卸、接收、贮存和维护要求 适应性分析确认
ca 32 与反应堆冷却剂压力边界相连的低压系统的超压保护 适应性分析确认
ca 33 压水堆核电厂结构设计中在役检查的可达性准则 适应性分析确认
ca 34 核电厂电磁兼容技术评价导则 制定
ca 35 核电厂防火设计规范 正在制定 ☆
ca 36 核电厂防火准则 继续有效
ca 37 压水堆核电厂一回路主设备监造技术导则 制定
cba 1 压水堆核电厂反应堆设计准则 适应性分析确认
cba 2 压水堆核电厂反应堆总体设计准则 适应性分析确认
cba 3 压水堆核电厂硼回收系统设计准则 适应性分析确认
cba 4 压水堆核电厂化学和容积控制系统设计准则 适应性分析确认
cba 5 轻水堆核电厂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理系统技术准则 修订 ☆
cba 6 轻水堆核电厂放射性废液处理系统技术准则 修订 ☆
cba 7 轻水堆核电厂放射性废气处理系统技术准则 修订 ☆
cba 8 轻水堆核电厂放射性废水排放系统技术准则 修订 ☆
cba 9 核电厂辐射防护监测系统准则 制定 ☆
cbb 1 核电厂汽轮机防进水和冷蒸汽导则 制定 ☆
cbb 2 核电厂二回路水化学设计技术规程 制定 ☆
cbb 3 核电厂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质量标准 制定 ☆
cbb 4 核电厂常规岛热工自动化设计技术规定 制定 ☆
cbb 5 核电站水汽质量 制定 ☆
cbb 6 核电厂常规岛汽水管道设计技术规定 制定 ☆
cbc 1 核电厂循环水泵房进水流道及其布置设计技术规定 修订 ☆
cbc 2 核电厂水工设计技术规定 制定 ☆
cbc 3 电力系统设计技术规程 由电网考虑
cbd 1 核电厂安全系统 第1部分 设计准则 修订 ☆
cbd 2 核电厂安全系统 第2部分 数字计算机的适用准则 修订 ☆
cbd 3 核电厂安全系统 第3部分 整定值 正在修订 ☆
cbd 4 核电厂安全系统 第4部分 定期试验与监测 修订 ☆
cbd 5 核电厂安全系统 第5部分 仪表通道响应时间试验 修订 ☆
cbd 6 核电厂安全系统 第6部分 仪表通道性能验证方法 制定 ☆
cbd 7 核电厂安全系统 第7部分 逻辑装置的特性和检验方法 修订 ☆
cbd 8 核电厂事故监测仪表准则 第一部分 功能准则 修订 ☆
cbd 9 核电厂事故监测仪表准则 第二部分 仪表准则 修订 ☆
cbd 10 核电厂安全重要系统计算机软件 第1部分 安全系统 修订 ☆
cbd 11 核电厂安全重要系统计算机软件 第2部分 抗共因故障要求 继续有效
cbd 12 核电厂安全系统用计算机软件开发规程 制定
cbd 13 核电厂安全系统用计算机软件验证、确认、复审和审核 制定
cbd 14 核电厂安全系统用计算机软件配置管理计划 制定
cbd 15 核电厂安全系统用计算机软件测试文件 制定
cbd 16 核电厂安全系统用计算机软件单元测试 制定
cbd 17 核电厂安全系统用计算机软件技术规格书 制定
cbd 18 核电厂安全级电气设备和电路独立性准则 继续有效
cbd 19 核电厂安全重要功能电气联锁的设计与实现 正在制定 ☆
cbd 20 核电厂安全重要仪表和控制系统多路数据传输系统的功能要求 正在制定 ☆
cbd 21 核电厂燃料元件破损探测与定位系统设计准则 制定 ☆
cbd 22 压水堆冷却剂系统泄漏探测仪表一般要求 修订
cbd 23 压水堆核电厂专设安全设施设计准则 继续有效
cbd 24 核电厂控制室设计 第1部分 一般要求 继续有效
cbd 25 核电厂控制室设计 第2部分 功能分析与分配 继续有效
cbd 26 核电厂控制室设计 第3部分 屏幕显示的应用 继续有效
cbd 27 核电厂控制室设计 第4部分 控制器 继续有效
cbd 28 核电厂控制室设计 第5部分 报警功能与实现 制定 ☆
cbd 29 核电厂控制室设计 第6部分 人类工效学要求 制定 ☆
cbd 30 核电厂控制室设计 第7部分 验证和确认 继续有效
cbd 31 核电厂控制室设计 第8部分 操纵员动作时间响应设计准则 继续有效
cbd 32 核电厂控制室设计 第9部分 安全参数显示系统 修订 ☆
cbd 33 核电厂辅助控制点设计准则 继续有效
cbd 34 压水堆核电厂控制室撤离设计准则 继续有效
cbd 35 核电厂控制系统设计准则 第1部分 反应堆功率 制定 ☆
cbd 36 核电厂控制系统设计准则 第2部分 反应堆平均温度调节系统 制定 ☆
cbd 37 核电厂控制系统设计准则 第3部分 控制棒位置监测与显示 制定 ☆
cbd 38 核电厂控制系统设计准则 第4部分 稳压器压力调节系统 制定 ☆
cbd 39 核电厂控制系统设计准则 第5部分 稳压器液位调节系统 制定 ☆
cbd 40 核电厂控制系统设计准则 第6部分 蒸汽发生器液位和给水流量调节系统 制定 ☆
cbd 41 核电厂控制系统设计准则 第7部分 蒸汽发生器旁路排放控制系统 制定 ☆
cbd 42 核电厂控制用气系统核安全准则 适应性分析确认
cbd 43 核电厂地震仪表 第1部分 一般要求 继续有效
cbd 44 核电厂地震仪表 第2部分 记录的获取、处理和评估 修订
cbd 45 数字计算机在核反应堆仪表和控制中的应用 修订 ☆
cbd 46 核电厂电气、电子和敏感元件可靠性数据的收集和提供导则 继续有效
cbd 47 核电厂执行SR级与NS级功能的计算机软件 制定 ☆
cbd 48 核电厂仪表和控制系统数据采集要求 制定 ☆
cbd 49 核动力堆堆芯或堆主包壳内温度测量 特性和测试方法 继续有效
cbd 50 压水堆核电厂反应堆冷却剂压力边界泄漏探测系统设计准则 修订 ☆
cbd 51 监督压水堆堆芯充分冷却的测量要求 继续有效
cbd 52 监督压水堆堆芯充分冷却的测量要求 第2部分 冷停堆期间监测仪表的要求 正在制定 ☆
cbd 53 压水堆堆芯内部结构监测 第1部分 振动监测 正在制定 ☆
cbd 54 压水堆堆心内部结构监测 第2部分 松脱零件的音响监测系统 修订 ☆
cbd 55 压水堆堆芯内部结构监测 第3部分 反应堆噪声分析一般原则 修订
cbd 56 核电厂安全重要传感器和变送器的安装和布置 修订 ☆
cbe 1 核电厂配电系统设计技术规定 制定 ☆
cbe 2 核电厂常规岛配电系统设计技术规定 制定 ☆
cbe 3 核电厂核岛配电系统设计 第1部分 总则 修订 ☆
cbe 4 核电厂核岛配电系统设计 第2部分 安全级电力系统 继续有效
cbe 5 核电厂核岛配电系统设计 第3部分 安全级直流系统 修订 ☆
cbe 6 核电厂核岛配电系统设计 第4部分 安全级重要仪表和控制系统的供电要求 继续有效
cbe 7 核电厂应付全厂断电 第1部分 设计准则 修订
cbe 8 核电厂应付全厂断电 第2部分 不间断电源 修订
cbe 9 核电厂备用柴油发电机组 第1部分 设计准则 继续有效
cbe 10 核电厂备用柴油发电机组 第2部分 燃油系统 继续有效
cbe 11 核电厂备用柴油发电机组 第3部分 润滑油系统 修订 ☆
cbe 12 核电厂用铅酸蓄电池 第一部分 容量的确定 修订 ☆
cbe 13 核电厂用铅酸蓄电池 第二部分 安装设计和安装准则 修订 ☆
cbe 14 核电厂安全级蓄电池 第三部分 质量鉴定 修订 ☆
cbe 15 核电厂安全级蓄电池 第四部分 维护、试验和更换准则 修订 ☆
cbe 16 核电厂安全级电力系统及设备保护准则 修订
cbe 17 核电厂安全壳电气贯穿件 第1部分 一般要求 继续有效
cbe 18 核电厂安全壳贯穿件 第2部分 仪表管线 修订
cbe 19 核电厂管道电热系统的设计和安装 修订 ☆
cbe 20 核电厂电气设备水灾防护 修订 ☆
cbe 21 反应堆用抗震、耐振机箱和机柜通用技术条件 修订
cbe 22 核电厂安全级控制仪表盘(屏)和机架的设计与鉴定 正在修订
cbe 23 核电厂安全系统电气设备 第1部分 质量鉴定 继续有效
cbe 24 核电厂安全系统电气设备 第2部分 抗震鉴定 修订 ☆
cbe 25 核电厂安全系统电气设备 第3部分 质量鉴定环境条件
cbe 26 核电厂安全系统电气设备 第4部分 设计鉴定 修订
cbe 27 核电厂电缆系统设计和安装 修订 ☆
cbe 28 核电厂仪表及其供电设备安全分级 修订 ☆
cbe 29 人因工程原则在核电厂系统、设备和设施中的应用 修订
cbe 30 核电厂仪表和控制设备的接地和屏蔽设计准则 继续有效
cbe 31 核电厂仪表、控制和电气设备的安装、检查和试验要求 修订 ☆
cbe 32 核电厂安全有关通信系统 修订 ☆
cbe 33 核电厂防雷保护设计准则 制定
cc 1 压水堆核电厂建、构筑物抗龙卷风设计要求 修订 ☆
cc 2 压水堆核电厂预应力混凝土安全壳设计规范 修订 ☆
cc 3 压水堆核电厂核安全有关的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修订 ☆
cc 4 压水堆核电厂核安全有关的钢结构设计规范 修订 ☆
cc 5 压水堆核电厂空气闸门设计建造规范 制定 ☆
cc 6 压水堆核电厂安全壳完整性设计准则 制定 ☆
cc 7 核电厂汽轮发电机基础设计规范 修订 ☆
cd 核燃料组件设计方面的标准 进一步研究
da 1 核电厂承压机械设备建造规则 总要求 修订 ☆
da 2 核电厂承压机械设备建造规则 技术附件 修订 ☆
da 3 核电厂承压机械设备建造规则 1级设备 修订 ☆
da 4 核电厂承压机械设备建造规则 2级设备 修订 ☆
da 5 核电厂承压机械设备建造规则 3级设备 修订 ☆
da 6 核电厂承压机械设备建造规则 堆内构件 修订 ☆
da 7 核电厂承压机械设备建造规则 小型设备 修订 ☆
da 8 核电厂承压机械设备建造规则 支承件 修订 ☆
da 9 核电厂承压机械设备建造规则 低压或常压贮罐 修订 ☆
da 10 核电厂用能动机械鉴定 通用要求 制定 ☆
da 11 核电厂用能动机械鉴定 动力泵组件鉴定 制定 ☆
da 12 核电厂用能动机械鉴定 动力阀组件鉴定 制定 ☆
da 13 核空气和气体处理系统设备建造规则 设计和制造通用要求 修订 ☆
da 14 核空气和气体处理设备建造规则 空气处理系统现场检验 修订 ☆
da 15 核空气和气体处理设备建造规则 工艺气体处理系统现场检验 制定 ☆
da 16 核空气和气体处理系统用通风净化与空气调节设备规范 风扇与风机 制定 ☆
da 17 核空气和气体处理系统用通风净化与空气调节设备规范 气流调节器与通气装置 制定 ☆
da 18 核空气和气体处理系统用通风净化与空气调节设备规范 通风管路 制定 ☆
da 19 核空气和气体处理系统用通风净化与空气调节设备规范 制冷设备 制定 ☆
da 20 核空气和气体处理系统用通风净化与空气调节设备规范 空调设备 制定 ☆
da 21 核空气和气体处理系统用通风净化与空气调节设备规范 水汽分离器 制定 ☆
da 22 核空气和气体处理系统用通风净化与空气调节设备规范 预过滤器 修订 ☆
da 23 核空气和气体处理系统用通风净化与空气调节设备规范 高效粒子过滤器 修订 ☆
da 24 核空气和气体处理系统用通风净化与空气调节设备规范 II 型吸附器 修订 ☆
da 25 核空气和气体处理系统用通风净化与空气调节设备规范 III型吸附器 制定 ☆
da 26 核空气和气体处理系统用通风净化与空气调节设备规范 吸附介质 制定 ☆
da 27 核空气和气体处理系统用通风净化与空气调节设备规范 过滤器框架 继续有效
da 28 核空气和气体处理系统用通风净化与空气调节设备规范 箱体 继续有效
da 29 核空气和气体处理系统用通风净化与空气调节设备规范 其他吸附器 制定
da 30 核空气和气体处理系统用通风净化与空气调节设备规范 金属介质过滤器 制定
da 31 核空气和气体处理系统用通风净化与空气调节设备规范 低效过滤器 制定
da 32 核空气和气体处理系统用通风净化与空气调节设备规范 连接高效粒子过滤器的特殊管道要求 制定
da 33 核空气和气体处理系统用通风净化与空气调节设备规范 仪表和控制 制定 ☆
da 34 核空气和气体处理系统用工艺气体处理设备规范 压力容器,管道,热交换器和阀门 制定
da 35 核空气和气体处理系统用工艺气体处理设备规范 惰性气体滞延设备 制定
da 36 核空气和气体处理系统用工艺气体处理设备规范 压缩机 制定
da 37 核空气和气体处理系统用工艺气体处理设备规范 其他放射性核素设备 制定
da 38 核空气和气体处理系统用工艺气体处理设备规范 氢气复合设备 制定
da 39 核空气和气体处理系统用工艺气体处理设备规范 气体采样设备 制定
da 40 高架和门式起重机建造规则 制定 ☆
da 41 起重机、单轨起重机和起重葫芦的建造规则 制定 ☆
da 42 压水堆核电厂核岛机械设备焊接规范 焊接材料的验收 修订 ☆
da 43 压水堆核电厂核岛机械设备焊接规范 焊接材料的评定 修订 ☆
da 44 压水堆核电厂核岛机械设备焊接规范 焊接材料的存放和使用管理 修订 ☆
da 45 压水堆核电厂核岛机械设备焊接规范 碳钢和低合金钢的焊接 修订 ☆
da 46 压水堆核电厂核岛机械设备焊接规范 奥氏体不锈钢的焊接 修订 ☆
da 47 压水堆核电厂核岛机械设备焊接规范 异种钢的焊接 修订 ☆
da 48 压水堆核电厂核岛机械设备焊接规范 奥氏体不锈钢耐蚀堆焊 修订 ☆
da 49 压水堆核电厂核岛机械设备焊接规范 镍基合金耐蚀堆焊 修订 ☆
da 50 压水堆核电厂核岛机械设备焊接规范 阀门耐磨堆焊 修订 ☆
da 51 压水堆核电厂核岛机械设备焊接规范 焊接缺陷的补焊 修订 ☆
da 52 压水堆核电厂核岛机械设备焊接规范 碳钢和低合金钢的焊接工艺评定 修订 ☆
da 53 压水堆核电厂核岛机械设备焊接规范 奥氏体不锈钢焊接工艺评定 修订 ☆
da 54 压水堆核电厂核岛机械设备焊接规范 异种钢焊接工艺评定 修订 ☆
da 55 压水堆核电厂核岛机械设备焊接规范 奥氏体不锈钢耐蚀堆焊工艺评定 修订 ☆
da 56 压水堆核电厂核岛机械设备焊接规范 镍基合金耐蚀堆焊工艺评定 修订 ☆
da 57 压水堆核电厂核岛机械设备焊接规范 阀门耐磨堆焊工艺评定 修订 ☆
da 58 压水堆核电厂核岛机械设备焊接规范 焊接缺陷补焊工艺评定 修订 ☆
da 59 压水堆核电厂核岛机械设备焊接规范 设备制造车间的技术要求 修订 ☆
da 60 压水堆核电厂核岛机械设备焊接规范 手焊工和焊接操纵工的资格评定 修订 ☆
da 61 核电厂机械设备材料理化检验方法 适应性分析确认
da 62 核电厂机械设备无损检验规范 修订 ☆
da 63 压水堆核电厂机械设备制造规范 适应性分析确认
da 64 压水堆核电厂阀门 设计制造通则 正在修订
da 65 压水堆核电厂阀门 碳素钢铸件技术条件 正在修订
da 66 压水堆核电厂阀门 不锈耐酸钢铸件技术条件 正在修订
da 67 压水堆核电厂阀门 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锻件技术条件 正在修订
da 68 压水堆核电厂阀门 奥氏体不锈钢锻件技术条件 正在修订
da 69 压水堆核电厂阀门 焊接与焊缝验收 正在修订
da 70 压水堆核电厂阀门 包装、运输和贮存 正在修订
da 71 压水堆核电厂阀门 安装和维修技术要求 正在修订
da 72 压水堆核电厂阀门 产品出厂检查与试验 正在修订
da 73 压水堆核电厂阀门 型号编制方法 正在修订
da 74 压水堆核电厂阀门 电动装置 正在修订
da 75 压水堆核电厂阀门 气动装置 正在修订
da 76 压水堆核电厂阀门 操纵系统 正在修订
da 77 压水堆核电厂阀门 应力分析和抗震分析 正在修订
da 78 压水堆核电厂阀门 抗震鉴定试验 正在修订
da 79 压水堆核电厂NCh级阀门技术条件 正在修订
da 80 压水堆核电厂阀门 表面处理通用技术条件 正在修订
da 81 压水堆核电厂阀门 产品清洗规则 正在修订
da 82 核电厂放射性超声清洗装置设计制造规范 制定 ☆
da 83 核电厂汽轮机技术要求 制定 ☆
da 84 核电厂汽水分离再热器技术要求 制定 ☆
da 85 核电厂常规岛焊接技术规范 正在制定
da 86 核电厂常规岛焊接工艺评定技术规范 正在制定
da 87 压水堆核电厂新燃料组件运输容器通用技术条件 适应性分析确认
da 88 乏燃料运输容器技术条件 适应性分析确认
da 89 压水堆核电厂反应堆压力容器及反应堆冷却剂系统管道和设备保温层设计准则 适应性分析确认
da 90 核电厂汽轮机叶片焊接修复技术规程 制定
da 91 核电厂汽轮机气缸焊接修复技术规程 制定
db 1 核电厂用辐射探测器 第1部分 特性及其测试方法 继续有效
db 2 核电厂用辐射探测器 第2部分 自给能中子探测器 制定 ☆
db 3 核电厂辐射探测器 第3部分 堆芯中子注量率测量 修订 ☆
db 4 核电厂辐射探测器 第4部分 微型裂变室 制定
db 5 直流周期计 继续有效
db 6 统计涨落技术仪表 特性和测试方法 修订 ☆
db 7 反应性仪的技术条件和试验方法 修订
db 8 核电厂常规岛仪表与控制系统设计规程 制定
dc 1 核电厂电气设备质量鉴定 第1部分 继电器抗震试验 修订 ☆
dc 2 核电厂电气设备质量鉴定 第2部分 安全级电动机控制中心 修订
dc 3 核电厂电气设备质量鉴定 第3部分 连续工作制电动机 修订
dc 4 核电厂电气设备质量鉴定 第4部分 保护继电器及辅助器件 修订 ☆
dc 5 核电厂电气设备质量鉴定 第5部分 静止式充电装置及逆变装置 修订 ☆
dc 6 核电厂电气设备质量鉴定 第6部分 电缆及现场电缆连接 修订 ☆
dc 7 核电厂电气设备质量鉴定 第7部分 1E级位置开关 制定 ☆
dc 8 核电厂电气设备质量鉴定 第8部分 连接件 制定 ☆
dc 9 核电厂电气设备质量鉴定 第9部分 电缆贯穿档火封堵件 修订 ☆
dc 10 核电厂电气设备质量鉴定 第10部分 安全级阀门驱动装置 修订 ☆
dc 11 核电厂电气设备质量鉴定 第11部分 气动用1E级电磁阀和电磁分配阀 制定 ☆
dc 12 核电厂电气设备质量鉴定 第12部分 1E级电阻温度计 制定 ☆
dc 13 核电厂电气设备质量鉴定 第13部分 1E级压力变送器 修订 ☆
dc 14 核电厂电气设备质量鉴定 第14部分 电子自动化设备 修订 ☆
dc 15 核电厂保卫系统电气设备准则 修订 ☆
dd 1 核电厂宽量程辐射监测系统 制定 ☆
dd 2 核电厂固定式区域γ辐射剂量率监测设备的设计、布置及使用准则 继续有效
dd 3 辐射防护用固定式X、γ辐射剂量当量仪、报警装置和监测仪 修订 ☆
dd 4 用于核设施辐射放射性活度连续监测的中央控制系统 修订 ☆
dd 5 轻水堆正常工况和预计运行事件下的工艺流辐射监测设备 一般要求 修订 ☆
dd 6 核电厂事故及事故后辐射监测设备 第一部分 一般要求 修订 ☆
dd 7 核电厂事故及事故后辐射监测设备 第二部分 气态排出流中放射性惰性气体连续监测设备的特殊要求 修订 ☆
dd 8 核电厂事故及事故后辐射监测设备 第三部分 高量程区域γ剂量率监测设备 修订 ☆
dd 9 核电厂事故及事故后辐射监测设备 第四部分 工艺流辐射监测仪 修订 ☆
dd 10 核电厂事故及事故后辐射监测设备 第五部分 轻水堆核电厂空气放射性监测设备 修订 ☆
dd 11 应急辐射防护用便携式高量程X、γ和β辐射剂量与剂量率仪 修订 ☆
dd 12 核电厂辐射防护仪表常规检测通则 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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