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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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九届第2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99年8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1999年8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招标
  第三章投标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
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
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
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
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
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
法行为。
  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章招标


  第八条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九条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
续,取得批准。
  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
件中如实载明。
  第十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十一条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第十二条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
门备案。
  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
介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三)有符合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
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第十四条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者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
认定的主管部门由国务院规定。
  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法关
于招标人的规定。
  第十六条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
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
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十七条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
、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第十八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
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
视待遇。
  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
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
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
出相应要求。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
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
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
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
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
,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三章投标


  第二十五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的个人适用本法有关投标人的规
定。
  第二十六条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
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二十七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
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
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
  第二十八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
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
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二十九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
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
成部分。
  第三十条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
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三十一条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
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
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
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
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
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三十二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
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
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
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四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
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三十五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三十六条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
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
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
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七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
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
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
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
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八条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三十九条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
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
性内容。
  第四十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
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
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
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国务院对特定招标项目的评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
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
决所有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第四十三条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
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四十四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
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
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五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
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
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
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
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第四十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四十八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
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
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
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
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
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处分。
  第五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
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
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
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一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
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
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
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
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
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
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
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
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
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
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
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
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
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
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
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
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
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八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
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
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
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
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九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
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
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
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
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
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
营业执照。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六十一条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决定。本法
已对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二条任何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
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情节较重的
,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个人利用职权进行前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十三条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
、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
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本法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本法
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本法重新进行招标。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
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第六十六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
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
不进行招标。
  第六十七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
、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六十八条本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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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8年全国税收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8年全国税收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税发〔200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2008年全国税收工作要点》已经2008年全国税务工作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二月三日



2008年全国税收工作要点




  2008年全国税收工作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工作宗旨,坚持依法治税,完善税收制度,优化纳税服务,规范税收管理,加强队伍建设,推进反腐倡廉,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作出新的贡献。主要工作如下:
  一、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提高税收工作水平
  (一)认真组织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是全国税务系统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首要政治任务。各级税务机关要紧密结合税收工作实际,深入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努力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坚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实现税收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坚持促进社会和谐,努力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税收;坚持发扬改革创新精神,努力开创税收事业发展新局面;坚持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努力建设高素质的税务干部队伍。要制定具体计划和措施,分层次组织好领导干部的专题培训和轮训。根据十七大战略部署,深入研究税收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按照税收改革和发展的目标,提出改进和加强税收工作的措施和办法。认真督促检查,及时全面了解学习情况,切实加强指导,总结推广经验。
  二、加强税收法制建设,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
  (二)推进税法体系建设。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积极参与税收立法调研,完善税收法律体系,提升税收法律级次。加强税制改革的统筹规划,制定中长期税制改革规划。加快税收基本法的立法进程。推动税收征管法、发票管理办法修订工作,做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工作。健全税务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和备案审查机制。完善税收立法听证制度。建立健全税收政策执行、反馈和调整机制。
  (三)规范税收执法。深入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认真落实组织收入原则,做到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既不能人为调节收入进度违规批准缓税,也不能寅吃卯粮收过头税,严禁转引税款。认真落实税收收入计划,完成国家预算税收任务。规范和减少税务行政审批项目,加强对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的事后监管,探索保证审批权力正确行使、后续管理科学有效的制度和机制。加强税收执法检查,最大限度地减少执法随意性。总局对省级国、地税机关有重点地进行检查。推行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科学合理地分解落实岗位职责,规范工作流程,加强考核评议,严格过错追究,全面落实执法责任制,切实降低税收执法风险。加强税务行政复议工作,修订《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对近年复议工作进行检查。做好行政处罚和行政赔偿等工作。认真执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制度,严格案件审理工作程序。健全执法监督工作汇报、重大问题线索移送转办等工作制度,加强税收执法监督。
  (四)大力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认真组织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对房地产及建筑、餐饮及娱乐、有色冶金、烟草、电力、金融保险、证券、中介服务、大的品牌营销商(总代理商)等行业进行税收专项检查。组织对部分金融保险和供电行业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重点检查。对一些征管基础比较薄弱、税收秩序相对混乱、案件线索指向比较集中或发案率较高、宏观税负偏低的地区,集中力量开展税收专项整治。突出重点,会同公安部门加大对涉税违法大要案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虚开和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利用“四小票”骗抵税款、骗取出口退税以及制售假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从2008年年初开始,与公安部门联合集中开展打击制售假发票、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加强案件协查工作,提高协查质量和效率。做好涉税违法案件的举报受理工作,实施举报案件分类管理。加强税务稽查基础建设,完善稽查工作制度。积极构建税务稽查和日常检查联动机制,严格执行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对一般性专案、专项稽查,在实施前通知纳税人,确保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凡涉嫌偷逃骗税的,管理部门要及时移交给稽查部门,防止以评代查;加大对涉税违法案件的处罚和执行力度,防止以补代罚。继续推行分级分类稽查。加强稽查案例分析,建立税收征管与税务稽查的良性互动机制,做到以查促查、以查促管。
  (五)加强税法宣传教育。继续做好“五五”普法工作,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税法知识,重点做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新出台税收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规范税收宣传管理,加强资源整合和各方面协调配合。全面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认真开展第17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加大对涉税违法案件的曝光力度,震慑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发挥税务报刊、图书在税收宣传中的主渠道作用。加强税务网站建设。
  三、积极稳妥地推进税制改革和税收政策调整,逐步建立有利于科学发展和公平分配的税收制度
  (六)推进所得税制改革。全面贯彻落实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认真做好新老税法的衔接工作,清理相关优惠政策,制定和完善收入确认、税前扣除、税收优惠政策目录、减免税认定管理等相关配套管理制度和办法,落实各种过渡性安排,妥善处理好总分机构地区间所得税源转移问题,确保新税法顺利实施。加快推进个人所得税制改革工作,研究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更好地调节个人收入分配。
  (七)深化流转税制改革。进一步完善增值税制度。继续在东北地区和中部地区部分城市进行增值税转型改革试点,研究制定在全国实施的方案。合理调整增值税起征点。加强对小规模纳税人管理。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研究调整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和税率。
  (八)着力抓好地方税制改革。研究制定地方税制改革方案,推进房地产税制改革,深化房产模拟评税工作,扩大试点范围。改革资源税制度,合理调整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新修订的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及时制定实施办法,做好新旧政策的衔接工作,严格减免税管理。
  (九)调整和完善税收政策。完善农产品加工税收政策,完善促进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支持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研究制定有利于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税收政策。完善出口退税和加工贸易税收政策,促进出口商品结构的优化,抑制高耗能、高排放、资源性产品出口。研究扩大服务贸易出口的税收政策。完善支持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研究完善软件、集成电路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研究促进就业再就业的税收政策,支持下岗职工、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就业,鼓励残疾人就业。落实国务院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清理现行涉及服务业的税收政策,研究推动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贯彻国家区域发展战略,研究区域协调发展和对外开放等方面税收政策,继续落实支持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促进中部崛起等税收政策。研究教育、文化等方面的税收政策,促进文化体制改革。研究支持国有企业重组上市的税收政策,推进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落实国家房地产调控措施,研究支持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税收政策。加强地区间税收收入归属机制、电子商务税收政策与管理等方面的调研,为完善税收政策提供决策参考。
  四、继续大力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进一步提高税收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十)认真做好征管基础工作。完善征管体制和制度,结合我国税收征管的特点,借鉴国际经验,从组织架构、职能调整、人力资源配置等方面积极探索。完善税收管理员制度,加强管理与服务。加强户籍管理,做好税务登记信息比对分析,切实掌握纳税人的开业、变更、注销、迁移、停业复业、外出经营等变化情况。加强对非正常户的管理。结合经济普查,加强与工商、统计等部门的信息沟通,建立统一的纳税人指标口径,准确掌握纳税人信息。落实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办法,跟踪了解未达起征点业户管理情况,规范个体税收管理。深化纳税评估工作,制定相关工作规程,加快评估模型的应用,加快评估应用平台建设。加强普通发票管理,继续做好税控器具推广应用和有奖发票工作。加强部门协作,拓宽获取第三方信息的途径,减少因信息不对称给税收管理带来的负面影响。
  (十一)深入开展税收经济分析。认真落实税收分析工作制度,建立健全总局、省、市、县四级纵向分析联动和税收经济分析、企业纳税评估、税源监控、税务稽查横向互动机制。建立健全税收指标体系,规范数据定义口径,强化数据分析应用,加强跨部门信息交流,开展税负、弹性、税源、税收经济关联等分析,建立宏观税收经济预警分析系统,加强税收收入预测和能力估算工作,强化重点税源分析监控。
  (十二)进一步加强流转税管理。完善增值税“一窗式”管理,制定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加强专用发票和“四小票”清单审核比对,做好增值税异常抵扣凭证审核检查工作,加强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管理,加强农产品收购加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管理。研究制定金银首饰消费税管理办法,修订卷烟、汽油柴油行业消费税管理办法,加强酒类行业消费税管理。落实和完善建筑业、房地产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办法,强化货物运输业、餐饮娱乐业等行业的营业税的征管。落实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办法,加强以票控税、信息共享、协同管理。
  制定出口退税管理暂行条例,加强出口退税管理。建立和完善出口退税数据分析体系,开展出口退税预警评估工作,推进出口货物征退税衔接,规范和简化人工审核,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做好新出口退税审核软件的试点推广工作。推进出口退税审批权下放试点,改进出口退税管理模式。
  (十三)加大所得税管理力度。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逐步建立全国税务系统企业所得税信息交换平台。加强企业所得税分析评估和汇算清缴工作。研究规范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加快推广应用个人所得税管理信息系统,稳步扩大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覆盖面。加强对高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做好2007年度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强化对房地产交易和拍卖等行业的个人所得税管理。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建立健全个人所得税管理档案。加大社保费征管力度,规范社保费征管流程。
  (十四)加强国际税收管理。加大税收协定执行力度,健全和完善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机制,加大对外籍个人和外来承包工程与劳务的税收管理力度。加强反避税管理,健全和完善反避税工作制度、规范业务规程,解决通过转让定价、资本弱化、受控外国公司等方式逃避税收问题。加强我国居民企业境外投资所得税管理和"走出去"企业的税收管理服务工作。做好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工作。加强世界贸易组织涉税有关工作。
  (十五)加强地方各税种管理。建立健全地方税税源数据库,提高税源监控管理水平。落实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规程,按照一体化管理的要求,广泛采集信息,开展信息比对和纳税评估,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建筑安装企业相关税种的管理。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管理。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加强国、地税局之间的协调配合,继续按照信息比对协调配合的思路,开展城建税的信息比对和委托代征工作。加强与保险监管机构的协调,强化对保险公司代收代缴车船税的政策辅导和监管,提高车船税信息化管理水平。推动部门联网,落实“先税后证”制度,加强契税征收管理。实施修订后的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积极稳妥地推进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加强资源税征管工作,建立健全资源税数据库,夯实管理基础。加强印花税和烟叶税征收管理。
  (十六)搞好政务事务管理。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加强公文处理,严格审核把关。严格控制会议数量,提高会议效率。实行督查考评及通报制度,促进工作落实。认真做好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答复工作。落实总局税收专题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税收科研精品战略。强化外事管理,严格执行外事规定,加强国际税收交流与合作。加强后勤管理工作,提高保障服务能力。强化车辆管理,抓好安全工作。加强资源节约宣传教育,建立机关资源消耗检查和通报制度,推进机关资源节约工作。
  (十七)加强财务管理。深化财务管理制度改革,继续扩大定员定额试点范围,深化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加强财务监督,推行财务管理目标责任制考核,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加强预算管理,提高综合预算的准确性。严格落实基本支出经费最低保障线制度。加强国税系统车辆编制管理。做好税务服装换发工作。加强基本建设管理,严格基建项目审批,加强项目竣工决算审批,强化国税系统基建项目施工过程管理。
  (十八)强化内部审计。研究制定国税系统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加强审计工作基础建设。积极开展财务收支、基本建设和政府采购审计。对行使财务管理权和执行财务制度情况以及重要财务事项进行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推行领导干部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加大后续审计力度,落实整改措施。加强审计成果的综合分析利用。强化审计质量控制。
  (十九)规范政府采购。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加大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和集中采购目录执行力度,强化风险防范,规范质疑处理,加强效益评估,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质量。强化监督,开展国税系统政府采购专项检查。加大系统协议供货软件的推广,积极推进政府采购电子化管理。
  (二十)做好信访工作。完善信访制度,健全维护群众权益机制。落实信访责任制,坚持抓早抓小,及时发现和就地化解不稳定因素,把矛盾和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重点解决初信初访问题,避免产生越级访、重复访以及集体访。坚持依法办事,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协调配合,促进群众的合理诉求及时得到妥善解决。
  (二十一)全面推进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完善现有应用系统,加强运行维护和信息安全保密工作。根据税收政策调整和业务变动情况,修改完善综合征管软件,优化业务操作规程。在省级局增配部分处理资源,有效支持现有各项应用,为各系统上线运行打下基础。完成南海灾备中心建设,为总局和部分地区提供数据备份服务。抓好安全体系、数字证书认证系统建设。推广应用综合办公系统、综合数据分析平台等。规范数据标准,强化数据采集,提高应用水平。完成金税三期初步设计和实施方案,加强系统上下的协调配合,共同做好金税三期建设的各项工作。以金税三期建设为契机,优化税收管理流程,推动税收管理体制和机制的完善,发挥信息化建设对整个税收工作的支撑和保障作用。
  五、改进和优化纳税服务,积极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
  (二十二)强化纳税服务理念。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牢固树立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理念、公正、公开和文明执法是最佳服务的理念、纳税人正当需求应予合理满足的理念,做到依法、公平、文明服务,促进纳税人自觉主动依法纳税,不断提高税法遵从度。
  (二十三)丰富纳税服务内容。落实纳税服务规范,统一办税服务厅标识,规范窗口设置和服务流程,落实纳税服务制度。加强纳税咨询辅导,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办税指南等服务。积极开展纳税服务援助,有针对性地对不同群体提供个性化的纳税服务。加强纳税信用体系建设,完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标准,建立纳税信用等级资料库,根据纳税人不同的信用等级开展纳税服务。大力开展文明办税服务,做到语言文明,举止庄重,热情周到,释疑解难。推进办税公开,充分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完善办税公开目录,及时公开涉税事项的决策、执行、结果等主要环节工作内容,定期公开纳税人咨询或反映的税收热点、难点问题。大力开展税收法律援助,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二十四)改进纳税服务手段和方式。全面加强办税服务厅、税务网站、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务手机短信等系统建设,进一步完善纳税服务手段。继续推行“一窗式”、“一站式”服务以及全程服务、提醒服务、预约服务、限时办理等多种服务方式。大力开展纳税服务志愿者行动。
  (二十五)切实加强监管,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健康发展。加强行业制度体系建设,推进行业立法,建立健全执业准则体系,规范执业行为,提高执业质量,推动行业管理信息化建设,努力实现行业监管工作重心向基层转移、监管工作重点向执业质量转移,依法支持和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又好又快发展,更好地发挥税务中介服务的作用。
  (二十六)进一步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全面实行国税、地税共同办理税务登记证、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和税务检查,降低征纳成本。进一步优化办税流程,简化办税程序,精简并统一纳税人的报表资料。推行包括邮寄申报、电话申报、网络申报、银行网点申报、代理申报等多种申报缴款方式,积极稳妥地推进财税库银横向联网,方便纳税人缴税。
  (二十七)完善纳税服务管理制度。健全纳税服务体制机制,充实服务人员,明确纳税服务的岗位职责。统一和规范纳税服务标准,建立和完善以纳税人满意度等为内容的纳税服务考核指标体系。建立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质量的评议、评价和监督制度,及时受理纳税人投诉和举报。
  六、切实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努力打造一支政治素质高、业务技能强的专业化队伍
  (二十八)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各级领导干部带头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带头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加强理论武装,坚定理想信念。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八字方针,按照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选拔领导干部,优化班子的年龄、知识、能力结构,提高领导班子的整体素质。加强制度建设,认真落实民主集中制,实行个人分工负责与集体领导相结合的制度,完善党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推进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改进后备干部管理办法,加强对后备干部的培养、选拔和监督。完善体现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要求的干部考核评价体系。健全和完善巡视工作制度,全面推进巡视工作。
  (二十九)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深入贯彻落实公务员法,积极研究解决公务员法实施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完善竞争上岗办法,加大培养选拔优秀干部的力度。完善和落实领导干部任期、回避和交流等制度。深入研究并逐步建立税务系统专业职称、技能等级管理办法,认真做好规范津贴补贴后续工作。稳步推进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积极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开展工作。
  (三十)大规模培训干部。落实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和税务系统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大力实施人才兴税战略。以提高干部素质能力为核心,以政治理论、政策法规、税收业务知识和岗位技能、反腐倡廉、文化素养等为教育培训内容,分级分类开展全员教育培训,重点抓好高层次专家队伍、中层管理干部和基层业务骨干的培训,通过理论培训和实践锻炼,培养一批能够从事反避税、税务稽查、税收分析、纳税评估和财产评估等方面工作的高素质专业人才。以提升干部教育质量为目标,建立并完善税务系统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师资队伍以及培训课程教材的教育培训保障体系,充分发挥总局党校和各级税务干部院校等培训机构的作用。保证处级以上领导干部5年内累计参加党校、行政学院、干部院校3个月以上脱产学习,基层干部每年参加脱产教育培训不少于12天,专职教师每年参加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1个月。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岗位技能练兵、管理业务竞赛等在岗自学活动。
  (三十一)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认真学习贯彻新党章,巩固和扩大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成果,切实落实党组抓党建工作责任制、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党员党性定期分析、流动党员管理等一系列制度,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广大党员干部的先锋模范作用。以学习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重点,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深入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推动税务文化建设,培养和宣传具有行业特点、时代特征的先进典型,树立税务部门的良好形象。
  七、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进一步从源头上加强反腐倡廉建设
  (三十二)切实加强领导干部监督工作。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意识,认真落实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坚决执行四大纪律、五项规定和八条禁令,带头落实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收入申报、述职述廉等制度。
  (三十三)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认真落实"一把手"和班子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各部门实行"一岗两责",把反腐倡廉工作与税收业务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一起部署、落实和考核。
  (三十四)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的监督制约。围绕税收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和重点环节,深入开展税收执法监察。健全和完善内控机制,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围绕干部选拔任用、人员录用调配、经费审批使用、基本建设、政府采购等重点环节,加强干部监督和审计监督等工作,防止和纠正违反人事、财经纪律的行为。通过加强对"两权"运行重点环节的监督制约,防止产生腐败问题。
  (三十五)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贯彻从严治党的方针,坚决惩治腐败分子,维护党纪政纪的严肃性。严肃查处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滥用权力、贪污贿赂、以权谋私等案件。严肃查处税务干部违反税法擅自减免税、收过头税,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以及挪用、截留、转引税款等问题。以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为重点,严肃查处“吃、拿、卡、要、报”等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严格依法依纪查办案件,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纪政纪为准绳,防止失之于宽,失之于软。认真总结办案经验,把握办案规律,执行案例剖析通报制度,充分发挥案件查处的治本功能。
  (三十六)扎实开展反腐倡廉教育。大力开展以理想信念、思想道德、法制纪律为主要内容的廉政教育,运用正反两方面典型和现代信息技术等多种形式和手段,不断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强税务廉政文化建设,筑牢税务干部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
  八、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抓好全年各项工作的落实
  (三十七)树立大局意识,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方针政策和对税收工作的各项重要指示。围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筹划和部署好税收工作。按照实施稳健财政政策的要求,坚持依法治税,依法征管,积极筹集财政收入,为各级政府履行职能提供可靠的财力保证。认真落实好中央出台的各项宏观调控、支持区域和行业发展以及扶持困难群体等政策措施,充分发挥税收调控经济和调节分配的职能作用,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三十八)提高行政效能,不断完善税务行政管理制度。进一步转变职能,增强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切实提高执行力。加强系统内部各级税务机关之间、国税局和地税局之间以及工作流程各环节之间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加强与各级地方政府和其他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大力推行电子政务,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改进管理方式和手段,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三十九)狠抓工作落实,提高工作实效。总局结合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综合研究税收长期发展与改革的重大问题,并对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点工作加强组织指导;省级税务机关按照总局的统一部署,结合实际提出全年工作目标和落实措施;基层税务机关按照上级的要求和部署狠抓落实,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强督促检查,及时通报工作开展情况。
  (四十)重视作风建设,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根据岗位工作需要,加强政治理论和专业知识学习,提高税务干部综合素质。各级领导干部要加强调查研究,深入一线,努力掌握第一手材料。进一步改进会风和文风,精简会议、文件、评比、表彰和检查。密切联系群众,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工作联系点制度。继续贯彻经费分配向基层、征管和中西部倾斜的原则,严格落实基本支出经费最低保障线制度。倡导勤俭节约,反对奢侈浪费,大力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好风尚。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展期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的通知

国家开发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展期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的通知
国家开发银行



各厅、局,直属单位,武汉分行,各代表处:
现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展期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开发银行调整借款合同中分期用款计划和还款计划暂行规定》、《国家开发银行处理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称开发银行)贷款展期管理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开发银行发放的各类人民币资金贷款。
第三条 贷款展期是指借款人不能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偿还贷款,由借款人申请,经开发银行审查同意,开发银行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展期协议,有条件地延长借款期限。
第四条 借款人由于下列原因之一,不能按期偿还贷款,可以向开发银行提出贷款展期申请:
(一)由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如调整税率、汇率和贷款利率等)原因,致使借款人的经济效益明显下降而不能按期偿还贷款。
(二)由于发生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故等原因,致使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
(三)开发银行认为可以办理贷款展期的其他原因。
第五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展期时,应在借款期限到期前60个营业日(短期贷款应在30个营业日)之前,向开发银行提交《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展期申请书》(附件一)。
第六条 贷款展期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申请贷款展期的理由,展期的借款金额,展期期限和展期后的分期还款计划等。
第七条 借款人在提交《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展期申请书》时,应同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借款人及贷款项目的建设、生产经营情况和经济效益、还款能力预测的报告。
(二)经会计(审计)事务所审计的借款人上年度财务报告及报表和最近月末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
(三)属于担保贷款的,担保人(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提交的同意借款人贷款展期和延长担保期限的承诺函件。
(四)开发银行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信贷业务部门对借款人的贷款展期申请进行审查,提出同意展期与否的处理意见。审查的重点是:借款人的申请文件是否完备,申请贷款展期的原因是否真实,展期的分期还款计划是否符合实际情况等。
第九条 信贷业务部门同意贷款展期的,将审查处理意见按原借款合同审批程序报批;批准后,通知借款人并作相应的风险记录。
不同意贷款展期的,信贷业务部门应在收到贷款展期申请书后30个营业日(短期贷款应在15营业日)内书面答复借款人。贷款到期时,其贷款从到期日次日起转入逾期贷款帐户,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借款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进行处理。
第十条 经审查同意贷款展期的,开发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展期协议》(附件二),并作为原借款合同的附件。属于担保贷款的,贷款展期协议由开发银行与借款人、担保人共同签订。
第十一条 贷款展期协议主要内容包括:贷款展期金额、期限、利率,贷款展期后的分期还款计划,担保人同意贷款展期和继续提供担保的承诺等。
第十二条 贷款展期只能办理一次。短期贷款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借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借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期限不得超过3年。
第十三条 贷款展期期间的贷款利率按签订贷款展期协议生效之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当期利率执行。贷款的展期期限加上原借款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展期之日起,贷款利息按新的档次利率计收。
第十四条 签订贷款展期协议前,借款人应偿清所欠贷款利息。
第十五条 贷款展期协议生效前,开发银行对借款人已发生的逾期贷款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计收罚息;贷款展期协议生效后,在贷款展期期间,逾期贷款部分按正常贷款计收利息。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开发银行政策法规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一:

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展期申请书
致国家开发银行:
根据我单位与贵行签订的编号为______号借款
合同,我单位应在__年_月_日前向贵行偿还借款本金
人民币(大写)____万元。截止__年_月_日,我单
位已经偿还____万元,尚欠____万元,现由于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原因,造成我单位不能按该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偿还
借款本金。为此,特向贵行申请贷款展期,展期借款金额为
____万元,展期期限为__年__个月,展期贷款利率
按贵行规定执行,展期后按下列分期还款计划偿还借款本
金:
__年_月_日还款__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__万元。
我单位保证按上述分期还款计划向贵行偿还借款本金,并
按期支付借款利息,请予批准。
附件:
1、借款人及贷款项目建设、生产经营情况和经济效益、
还款能力预测的报告
2、经会计(审计)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期末财务会计
报告及报表和最近月末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财务状况
变动表
3、担保人同意贷款展期和延长担保期限的承诺函件
借款人: (签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附件二:

合同编号:
原合同编号:
国家开发银行
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
贷款展期协议
贷款种类:
项目名称:
借款方:
贷款方:国家开发银行
担保方:
借款方(以下称甲方):
经办人:
贷款人(以下称乙方):
经办人:
担保方(以下称丙方):
经办人:
甲方由于_______________原因不能按
________号借款合同(以下称原借款合同)约定的
借款期限偿还借款本金,向乙方申请贷款展期,经乙方审查
同意展期。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甲方根据原借款合同向乙方借款人民币(大
写)______万元,应于__年_月_日到期。截止
__年_月_日,甲方尚欠借款本金(大写)_____
万元,乙方同意对甲方所欠借款本金予以展期。
第二条 贷款展期期限为__年__个月,即从__
年_月_日起至__年_月_日止。贷款展期后,原借款合
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变更为__年__个月,即从__年_
月_日起至__年_月_日止。
第三条 贷款展期后的贷款利率按年利率__%执
行,按__结息。在贷款展期期限内,如遇利率调整,按人
民银行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甲方在贷款展期期限内按下列分期还款计划
偿还借款本金:
__年_月_日还款___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_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_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_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_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_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_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___万元。
甲方保证按上述分期还款计划偿还借款本金,并按期
支付借款利息。
第五条 丙方同意贷款展期,并继续为甲方偿还贷款
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第六条 商定的其他条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除本协议约定之外,甲、乙、丙各方的其他权
利、义务和有关事项仍按原借款合同约定的条款执行。
第八条 本协议为原借款合同的附件,自签订之日起
生效。
第九条 本协议正本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和丙方各执
一份,副本若干份,分送有关单位。
甲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甲方开户银行及帐号:
乙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丙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丙方开户银行及帐号:
签约地点:北京市西城区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称开发银行)调整借款合同中分期用款计划和还款计划的管理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由于国家政策性原因或者贷款项目建设进度变化等原因,致使借款合同中分期用款计划不能按期实施的,可以调整借款合同中的分期用款计划。
第三条 属于国家政策性原因的,由借款人提出书面申请,开发银行信贷业务部门(以下称信贷业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或者由信贷业务部门根据贷款项目的实际情况,提出调整分期用款计划的意见,按原借款合同审批程序报批后,开发银行与借款人、担保人签订《国家开发银行人
民币资金借款合同用款计划还款计划变更协议》(附件一)。
第四条 属于贷款项目建设进度变化等原因的,由借款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调整分期用款计划的原因和要求。信贷业务部门对借款人的调整分期用款计划申请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按原借款合同审批程序报批后,开发银行与借款人、担保人签订《国家开发银行人民币资金借款合
同用款计划还款计划变更协议》。
第五条 借款人不能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分期还款计划偿还贷款而能在约定的借款期限内偿还贷款的,经开发银行同意,可以有条件地调整借款合同中的分期还款计划。
第六条 借款人由于下列原因之一,不能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分期还款计划偿还贷款,可以申请调整分期还款计划:
(一)由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如调整税率、汇率和贷款利率等)原因,致使借款人的经济效益明显下降而不能按分期还款计划偿还贷款。
(二)由于发生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故等原因,致使借款人不能按分期还款计划偿还贷款。
(三)开发银行认为可以办理调整分期还款计划的其他原因。
第七条 借款人申请调整分期还款计划时,应在分期还款计划还款到期前30个营业日之前向开发银行提交《调整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分期还款计划申请书》(附件二)。
第八条 信贷业务部门审查借款人调整分期还款计划申请并提出审查处理意见。信贷业务部门同意调整分期还款计划的,将审查处理意见按原借款合同审批程序报批后,开发银行与借款人、担保人签订《国家开发银行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用款计划还款计划变更协议》。
不同意调整分期还款计划的,信贷业务部门应在收到调整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分期还款计划申请书后15个营业日内书面答复借款人。贷款到期时,其贷款从到期日次日起转入逾期贷款帐户,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借款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进行处理。
第九条 调整分期还款计划只能办理一次,因调整分期用款计划而引起的分期还款计划调整除外。
第十条 签订分期还款计划变更协议前,借款人应偿清所欠贷款利息。
第十一条 分期还款计划变更协议生效前,开发银行对借款人已发生的逾期贷款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计收罚息;分期还款计划变更协议生效后,逾期贷款部分按正常贷款计收利息。
第十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开发银行发放的各类人民币资金贷款。本规定由开发银行政策法规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一:

合同编号:
原合同编号:
国家开发银行
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
用款计划
还款计划
变 更 协 议
贷款种类:
项目名称:
借款方:
贷款方:国家开发银行
担保方:
__年_月_日,借款方_________(以下称
甲方)与贷款方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称乙方)签订了编号为
________的借款合同(以下称原合同),该合同贷款额为
____万元,贷款期限为__年__个月,分期用款计划为:
__年__月____万元 __年__月____万元
__年__月____万元 __年__月____万元
__年__月____万元 __年__月____万元
__年__月____万元 __年__月____万元
__年__月____万元 __年__月____万元
__年__月____万元 __年__月____万元
__年__月____万元 __年__月____万元
__年__月____万元 __年__月____万元
__年__月____万元 __年__月____万元
__年__月____万元 __年__月____万元
分期还款计划为:
__年_月_日还款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万元
现经双方协商一致,对原合同有关内容进行变更,并达成协议
如下:
一、本协议签订后,分期用款计划为:
__年__月____万元 __年__月____万元
__年__月____万元 __年__月____万元
__年__月____万元 __年__月____万元
__年__月____万元 __年__月____万元
__年__月____万元 __年__月____万元
__年__月____万元 __年__月____万元
__年__月____万元 __年__月____万元
__年__月____万元 __年__月____万元
__年__月____万元 __年__月____万元
__年__月____万元 __年__月____万元

二、本协议签订后,甲方按如下分期还款计划偿还上述贷款:
__年_月_日还款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万元
三、本协议是对原合同的变更,本协议没有变更的内容按原合
同的规定执行。
四、本协议经甲、乙双方和担保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五、本协议正本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和担保方各执一份;副
本一式__份,分送有关单位。
甲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乙方:国家开发银行 (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担保方意见:
我单位对上述变更知悉,并同意继续承担担保义务。
担保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附件二:

调整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分期还款计划申请书
致国家开发银行:
根据我单位与贵行签订的编号为______号借款
合同,我单位应向贵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大写)共计
____万元,贷款分期还款计划为:
__年_月_日还款__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__万元。
截止____年__月__日,我单位已经偿还借款
本金____万元,现由于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原因,造成我单位不能继续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分期还款计
划偿还借款本金,为此,特向贵行申请将借款合同约定的尚
未履行的分期还款计划调整为:
__年_月_日还款__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__万元。
我单位保证按调整后的分期还款计划偿还贵行借款本金,
请予批准。

附件:
1、借款人及贷款项目建设、生产经营情况和经济效益、
还款能力预测的报告
2、经会计(审计)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期末财务会计
报告及报表和最近月末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财务状况
变动表
3、担保人同意调整贷款分期还款计划的承诺函件
借款人: (签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称开发银行)对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的管理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开发银行审查同意,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可以提前偿还部分或者全部贷款。
第三条 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应在提前还款日前20个营业日之前向开发银行提出书面申请,并抄送代理经办行,说明提前还款的理由。
第四条 开发银行信贷业务部门(以下称信贷业务部门)审查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申请,并征求代理经办行意见,提出是否同意提前偿还贷款的处理意见。
第五条 同意提前偿还贷款的,还款额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下的,由信贷业务部门批准;还款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由信贷业务部门将审查处理意见送综合计划部门会签后,报主管行长批准。
第六条 信贷业务部门在收到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申请后10个营业日内将是否同意提前偿还贷款的处理意见书面答复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批准后,信贷业务部门应立即以“提前偿还贷款计划通知单(附件一)”的形式通知综合计划、资金和财会业务部门及代理经办行。
第七条 提前偿还贷款前,借款人必须结清所欠贷款利息。
第八条 提前偿还贷款的利率仍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相对应的利率执行。
第九条 属于委托代理的,代理经办行应在收到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的当日将收回的贷款上划开发银行。
第十条 本规定适用于开发银行发放的各类人民币资金贷款。本规定由开发银行政策法规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一 提前偿还贷款计划通知单

国家开发银行 贷款 提前偿还贷款计划通知单
( 年 月 日)
信贷业务部门(签章) 经办人(签字)
------------------------------
|借款人名称 | |借款合同编号| |
|------|------|------|-------|
| 借款金额 | |借款起止日期| |
|------|------|------|-------|
|已还借款金额| 万元|未还借款金额| 万元|
|------|------|------|-------|
|提前还款金额| 万元|提前还款日期| 年 月 日|
|----------------------------|
|备| |
| | |
|注| |
------------------------------
本通知按贷款种类填制,一式五份,综合计划、资金、财会及代理经办行各一份,
信贷业务部门自留一份。



1997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