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劳动部、公安部关于解决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流动期间工作安置等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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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劳动部、公安部关于解决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流动期间工作安置等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等


人事部、劳动部、公安部关于解决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流动期间工作安置等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科技干部局、劳动厅(局)、公安厅(局),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各博士后流动站设站单位:
《国务院批转国家科委、教育部、中国科学院关于试办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报告的通知》(国发〔1985〕88号)中规定,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其配偶及其未成年的子女可以随本人流动,配偶由设站单位按借调人员安排适当工作。这个规定是我国博士后制度的一项重要的政策
,几年来为促进人才流动,推动博士后事业的顺利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人事制度和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发展,利用借调工作方式解决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流动遇到了越来越多的困难和问题。为了适应我国人才市场的建立及人员流动变化情况,进一步妥善解决博士后研究
人员配偶流动问题,特作如下规定。
一、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如其配偶申请随其流动,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可在人事部专家司或博士后管理工作改革试点省市(目前有上海、辽宁、吉林、黑龙江、湖北、广东六省市)人事厅(局)的《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流动证明》(式样附后)和博士后研究人员所在单位开具的
介绍信,到其所在工作单位办理借调工作或停薪留职手续,各有关部门、单位均应积极支持和协助。如所在单位对办理借调工作或停薪留职手续确有困难,应允许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将其人事档案关系转至当地的人才交流中心,或根据劳动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在解除劳动关系后,按《企
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将档案转至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人事、组织)部门。如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系现役军人,可按国务院军转办公室、公安部、人事部、总政治部〔1993〕政联字第4号文件的规定,报经总政治部批准,将其借调到设站单位所在地驻军单位工作。
二、随博士后研究人员流动的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可在设站单位所在地申报暂住户口、办理暂住证,待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出站分配工作后,依照户籍管理的有关规定,随其办理常住户口落户手续。
各设站单位应积极地为博士后研究人员的配偶安排临时工作,如果在本单位找不到合适的工作位置,可推荐他们或由他们自己应聘到其它单位工作。
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凭人事部专家司或博士后管理体制改革试点省市人事厅(局)的《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流动证明》和公安部门开具的暂住证,在寻找和应聘工作时享受当地居民的同等权利。博士后所在地的人才交流中心为他们介绍工作或用人单位在招聘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时,可
向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原工作单位或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人才交流中心或街道的劳动(人事、组织)部门了解其本人情况,必要时可调档了解情况。
三、如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以借调工作或停薪留职方式随博士后研究人员流动,在此期间的职称、调资、医疗等由原工作单位按国家和当地有关规定负责办理,需由双方协商解决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将人事档案关系转至当地人才交流中心,其在此期间的职称、调资等,则由人才交
流中心按国家和当地有关规定办理。
四、各设站单位在接到博士后研究人员入站申请时,应与申请者本人协商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的安置问题,并明确具体的解决办法。
各设站单位在安置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工作时,如有经费困难,可从博士后研究人员日常经费中每月提取不超过200元,作为安置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工作的补贴;如果设站单位没有条件安置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的工作,或其配偶(属大中专学生、研究生、出国人员除外)由于某种
原因不随博士后研究人员流动,设站单位可将上述每月不超过200元用作安置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工作的补贴,酌情发给该博士后研究人员及其配偶,作为对他们的生活补贴。附件: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流动证明(本刊 略)



1994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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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安排使用境外捐赠资金有关事宜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安排使用境外捐赠资金有关事宜的通知
民政部


安徽、江苏、河南、浙江省人民政府、民政厅:
在今年我国华东地区遭受严重洪涝灾害之际,国际社会、尤其是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给予了人道主义的援助。鉴于今年受灾面积大,恢复重建任务重,若按以往用少数外援资金集中建设少量高标准的灾民新村的作法,难免使大部分灾民心理失衡。今年的救灾工作,国家拨出专项经费
是大头。国内外捐赠中,国内捐赠占60%,港澳台占30%,海外侨胞、友好人士、外国企业占百分之六点多,外国政府和国际机构占百分之三点多。掌握了全面情况,安排上确定各项资金比例就应该适当,以避免不适当地夸大外援的作用。为了处理好上述问题,特对境外捐赠资金安排
使用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境外捐赠资金主要用于解决灾民吃、住方面的问题。其中可用30%-40%左右购买口粮,用60%-70%左右建造永久性住房。
二、用于建房部分的境外捐赠资金,应与国家拨款,国内捐赠资金、农民劳务投入等自筹资金配套安排,其中港澳捐赠资金一般占总投资的40%,其它捐赠资金控制在总投资的20%以内,其余为国家拨款、国内捐赠和农民的收入。
三、境外捐赠资金有明确意向的,应按上述原则协商,统筹安排使用。如捐赠方坚持单建项目,也可允许,但应采取对应措施,用国家下拨救灾资金、国内及其它捐赠资金在同一乡村或邻近乡村建同类项目。
四、无论是单独用援助资金建造的住房,还是援助资金与政府拨款联合建造的住房,对灾民的补助资金都应与省内住房救济标准大体相符,不要因援建项目而过高资助。
五、对使用境外捐赠资金的建设项目均应竖立永久性纪念标志,标明含境外(含港澳)捐资、国家拨款、国内捐资、群众自筹及劳务费用的数额。同时要注意防止宣传上的片面性,以免造成错误导向。



1991年10月15日

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襄樊市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工作细则》的通知

湖北省襄樊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


襄办发〔2004〕32号

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襄樊市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工作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军分区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

《襄樊市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工作细则》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襄樊市委办公室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6月28日

襄樊市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襄樊市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关工委)是在中共襄樊市委、市政府领导下,以离退休老同志为主体,广泛吸纳社会各界人士,共同关心、教育下一代的群众性的工作组织。

第二条 市关工委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面向青少年,面向未来,面向现代化,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

第三条 关心下一代工作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前途命运,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一项基础性工程。要动员和组织离退休老同志和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培养一代又一代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

第四条 关心下一代工作是发挥老同志作用的重要途径,是新时期思想政治工作的一个创新,关心教育下一代,既是广大老同志崇高的历史使命,又是社会主义事业继往开来的迫切需要。

第五条 市关工委协助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加强青少年的思想政治教育、科技文化教育、道德教育、法制教育,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积极发挥作用。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 根据党和政府的有关政策和要求,广泛动员和组织老同志在力所能及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关心下一代活动。

第七条 发挥老同志的政治、经验、威望、时空等优势,对广大青少年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引导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做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八条 协助大、中、小学校和有关单位大力开展科学文化教育,培养青少年的科学精神和创新精神。开展青年职工的技术业务培训,提高他们的科学文化素质和创新能力,为科教兴国、推进社会经济发展做贡献。

第九条 结合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大力开展思想品质和道德教育。配合公安、司法等有关部门,广泛宣传和认真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教育青少年从小学法、懂法和守法,远离“黄、赌、毒、邪”。重视对后进青少年的思想转化,做好有劣迹青少年思想转化工作和失足青少年的帮教挽救工作。

第十条 组织老同志深入城市社区和农村村组,调查研究青少年状况及影响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各种因素,及时向党和政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协助有关部门解决青少年学习、生活、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

第十一条 积极探索当代青少年成长规律,研究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有机结合的途径和方法,并在实际工作中加以运用。

第十二条 根据当代青少年成长的特点和需要,结合城市社区和农村村组的实际情况,组织老同志开展青少年喜闻乐见的关心下一代活动。鼓励老同志同青少年开展“忘年交”,做青少年的知心朋友,为青少年做好事、办实事。

第十三条 加强全市关心下一代组织的工作联系,表彰先进集体和个人,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指导全市关心下一代工作不断深入开展。

第十四条 向市委、市政府汇报关心下一代工作情况,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 组织

第十五条 市和县(市)区、开发区,市直部委办局,大型企事业单位,乡(镇、街道)及村、社区成立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或关心下一代工作小组。

第十六条 市关工委由德高望重的老同志和有关部门、群众团体的领导及专家、学者组成。关工委组成人员,由关工委会同组织部门提出建议名单,报同级党委批准并发任职通知。

第十七条 市关工委设名誉主任、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

第十八条 市关工委下设办公室,挂靠市委老干部工作局。办公室是关工委的办事机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主任办公会议的决议,负责处理市关工委的日常事务。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单位关工委设办公室,挂靠同级老干部工作部门,工作人员由从事老干部工作的人员兼任,根据需要可聘请离退休干部参与工作。

第二十条 市关工委与全市各地、各单位的关心下一代工作组织是工作指导关系。市关工委负有部署、检查、指导的责任,各地、各单位关心下一代工作组织有及时反映情况、汇报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的责任。

第四章 工作原则和制度

第二十一条 坚持党委和政府对关心下一代工作的领导。积极主动向党委和政府请示、汇报关工委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党委和政府对关心下一代工作的指示和要求。

第二十二条关工委在开展各项活动中,必须遵循服从全局、服务中心、发挥优势、积极参与、拾遗补缺、配合补充的工作方针。坚持就近就地、因人制宜、发挥专长、量力而行、劳逸适度的工作原则。

第二十三条 主动加强与组织、宣传、教育、科技、文体、政法、老龄等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等群团组织的密切联系,积极配合协作,共同做好关心下一代工作。

第二十四条 市关工委主任办公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主要职责是:听取关工委办公室的工作汇报;讨论和审议上一年度工作总结;讨论和批准当年工作计划;讨论其它应由主任办公会议决定的重要问题。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五 条根据襄文[2000]13号文件精神,全市各级关工委工作人员经费和活动经费应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同时接受社会赞助。

第二十六条 各级关工委成员大多数是离退休老同志,各单位要大力关心支持他们的工作,积极创造条件,为其解决实际问题。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批准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的解释和修订权属于市关工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