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印发《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共中央纪委 监察部 财政部等
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印发《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纪发[2009]7号
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
2009年4月23日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18号,以下简称《意见》),现就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制定实施办法如下。
一、专项治理的范围和内容
(一)专项治理范围
此次专项治理范围是全国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中要以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为重点(包括境外机构,下同)。
党政机关包括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事业单位是指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1号)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批转〈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5〕15号)规定所设立的各类社会服务组织。
(二)专项治理内容
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均纳入治理范围。重点是2007年以来各项“小金库”资金的收支数额,以及2006年底“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和形成的资产。对设立“小金库”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
“小金库”主要表现形式包括:
1.违规收费、罚款及摊派设立“小金库”;
2.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
3.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4.经营收入未纳入规定账簿核算设立“小金库”;
5.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
6.以假发票等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7.上下级单位之间相互转移资金设立“小金库”。
二、专项治理的方法和步骤
此次专项治理工作从《意见》下发之日起至2009年底基本结束,主要采取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动员部署(《意见》下发之日起至2009年5月底)
各地区各部门要把专项治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深入做好思想发动、政策宣传、计划制定和组织部署工作。充分发挥新闻媒介作用,支持群众监督,鼓励群众举报。
(二)自查自纠(截至2009年6月底)
凡列入此次专项治理范围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要按照《意见》和本办法要求,抓紧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落实工作措施,认真组织自查,做到不走过场、全面覆盖。对自查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问题,必须自觉纠正。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各单位按规定上报自查自纠总结报告,并填报《单位“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见附件2)。各单位负责人对自查自纠情况负完全责任。自查面必须达到100%。
为保证自查效果,各地区各部门要组织力量有重点地进行督促指导,及时做好政策解释和咨询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也要组织力量开展内部检查,尽量把问题解决在自查阶段。各级“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根据《单位“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汇总填列《“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逐级上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于6月30日前将自查自纠总结报告和统计表报送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重点检查(2009年7月初至10月底)
在自查自纠基础上,中央和地方各级“小金库”治理领导机构要组织开展重点检查,重点检查面不得低于纳入治理范围单位总数的5%,重点领域、重点部门和重点单位检查面不得低于20%。
重点检查对象:
1.执收、执罚权相对集中的部门和单位;
2.教育、卫生、交通、民政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部门和单位;
3.宾馆、培训中心、招待所、出版社、报社、杂志社等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有隶属关系的单位;
4.以前检查发现存在“小金库”的部门和单位;
5.有群众举报的部门和单位;
6.自查自纠措施不得力、工作走过场的部门和单位。
重点检查要与规范津贴补贴、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节约和控制行政成本支出、加强银行账户监管,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发票管理检查、救灾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检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和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等工作相结合,也要与财政监管、审计监督、税务稽查等日常监管工作相结合,整体推进,综合实施。
重点检查报告及《“小金库”重点检查情况统计表》(见附件4)要逐级上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汇总后,于2009年11月20日前报送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整改落实(截至2009年11月底)
各地区各部门要针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抓好落实,做到资金资产处理到位、违纪责任人员处理到位。在整改过程中要深入剖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完善制度,深化改革,强化源头治理,建立和完善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各级“小金库”治理领导机构要加强对整改落实情况的督促指导。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要将专项治理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于2009年12月10日前报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其对全国“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分析,形成专题报告,经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党中央、国务院。
三、专项治理的政策规定
对专项治理中发现的“小金库”,要严格按照“依法处理,宽严相济”的原则进行处理。
(一)“小金库”治理工作鼓励自查,对自查发现的问题从轻从宽处理。凡自查认真、纠正及时的,对责任单位可从轻、减轻或免予行政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对自查出的“小金库”,要如数转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各部门各单位对其所属单位进行的内部检查,视同自查。
(二)对被查发现的“小金库”,除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外,还要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对设立“小金库”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依照《设立“小金库”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设立“小金库”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三)对专项治理工作中走过场的部门和单位,主管部门和专项治理领导机构要及时了解掌握有关情况,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对问题严重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四)对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弄虚作假、压案不查、对抗检查、拒不纠正、销毁证据、突击花钱、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或重点检查中发现“小金库”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意见》下发后再设立“小金库”的,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要严肃处理,按照组织程序先予以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六)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问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四、专项治理的组织领导
此次专项治理工作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实行条块结合、分级负责。
中央成立由中央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牵头的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银监会等部门。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国范围内“小金库”治理工作,研究制定有关政策规定和治理措施,协调解决有关重要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财政部,负责“小金库”治理的日常组织协调工作。(见附件1)
各地区各部门要成立由分管领导牵头、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专项治理领导机构,并设立日常工作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小金库”治理领导机构及日常工作机构的设立情况要在2009年5月10日前报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专项治理的工作要求
(一)做好宣传发动
《意见》下发后,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将召开全国电视电话会议进行部署。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各种新闻渠道,多形式、多层次、多角度地宣传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工作内容和政策规定,对治理工作中发现并查处的典型案例有选择地予以公开曝光,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
各级“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要通过编发工作简报等方式,及时通报治理“小金库”工作进展情况,加强信息沟通,促进工作深入开展。
(二)落实举报制度
各级“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要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注意发挥网络举报作用。要认真做好举报的受理工作,建立举报登记和查处督办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做到件件有交待、事事有着落。要认真执行信访工作保密制度,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依纪从严惩处。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查出并已收缴入库的“小金库”资金、税款和罚款的金额,给予3%-5%的奖励,奖金最高额为10万元,由同级财政负担。
(三)完善协调机制
“小金库”治理领导机构及日常工作机构要主动加强与各地区各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及时研究明确专项治理的有关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加强对方案制定、自查自纠、重点检查、案件移送、宣传报道等工作的督促指导和组织协调,建立起分工明确、运转顺畅、配合有力的专项治理工作协调机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有关纪律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纪违规典型,对有关责任人员及时作出处理;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做好重点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对违反财政法律法规问题的处理处罚工作;各级宣传部门要协调有关新闻单位做好宣传工作;各级公安机关要做好“小金库”有关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处理工作;各级税务部门要做好有关涉税问题的查处工作;各级人民银行和银监机构要协调商业银行对专项治理工作给予支持配合,对专项治理中涉及的账户查询、资金冻结和划转等事宜,依法及时办理,特别是对“小金库”举报线索的核查取证工作,金融机构要积极配合。
(四)强化工作督导
在专项治理工作期间,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将派出督导组,分赴各地区各部门加强督促和指导,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督办典型案件,验收治理效果。对工作组织领导不力、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不认真,以及拒绝接受重点检查的部门和单位,及时给予批评并责令整改。各地区各部门也要开展督导工作。
附件(略)
关于进一步加快劳动保障信息系统建设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进一步加快劳动保障信息系统建设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2〕22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2002120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中央关于加快我国信息化建设的战略部署和总体要求,《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我国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2〕17号)提出,要加快包括社会保障在内的12个重点业务系统建设。为进一步加快劳动保障信息系统(金保工程)建设,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金保工程建设的重大意义和指导思想
建设金保工程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加快劳动力市场“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加强基金有效监管、提高宏观决策水平的重要基础工作,是依法行政、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保证,是改进劳动保障工作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的有效手段。加快金保工程建设对于实现劳动保障工作管理服务社会化,建立公共服务体系,推动劳动保障事业的新发展,更好地服务社会具有重大意义。
金保工程建设要按照劳动保障事业发展的总体目标,以全国电子政务建设规划为指导,遵循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指导,分步实施、分级负担、分级管理,网络互联、信息共享的原则,运用成熟先进的技术手段,建成覆盖劳动保障领域主要业务,统一、高效、简便、实用的全国劳动和社会保障信息系统,实现本地业务和服务的规范化、异地业务和服务的现代化、基金监管和宏观决策的科学化。
二、金保工程建设的主要任务和进度要求
金保工程是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以中央—省—市三级网络为依托,支持劳动和社会保障业务经办、公共服务、基金监管和宏观决策等核心应用,覆盖全国的统一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电子政务工程。金保工程包括社会保险和劳动力市场两个子系统,由市、省、中央三层数据分布和管理结构组成,具备业务经办、公共服务、基金监管和宏观决策四大功能。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将金保工程建设作为劳动保障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抓紧抓好,力争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初步完成金保工程建设任务,将劳动保障信息化建设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一)基本完成城市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建设,推进社会保险全国联网。
1.城市网建设。地级市(包括直辖市和省级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城市”)建成统一的社会保险数据中心,建立标准统一的覆盖全部参保人员和参保单位的集中式资源数据库,网络终端延伸到各个经办窗口和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等相关服务机构,实现养老、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主要业务的全程信息化。
城市资源数据库是支撑城市经办系统安全良好运行和支持全省、全国联网的基础。各险种的数据库要在现有系统的基础上完成数据整理工作,不符合统一标准的要按照统一标准进行转换;社保基金实行区县级统筹并独立建库的,要将数据定期集中到城市数据中心;各险种信息系统分别建设的,要按照统一标准在城市数据中心进行整合,建立城市集中式资源数据库。各险种统筹层次不同的,要在2005年底以前实现同人同城同库。
2.省级社会保险数据中心建设。建立覆盖全省的养老保险资源数据库、各类社会保险统计监测数据库和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数据库,对跨统筹地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人员要建立社会保险省内异地交换数据库。省级数据中心要下联各城市数据中心,实现养老保险业务数据、各类社会保险统计监测数据的网上传输,支持社会保险异地信息交换,对全省社会保险基金进行监控。
3.全国社会保险数据中心建设。建立覆盖全国的统计监测数据库、社会保险跨省异地交换数据库,网络下联各省级数据中心,对各地社会保险基金进行监控,为宏观决策和异地信息交换提供支持。
4.进度要求。2003年,要有三分之一的省区市第一批进入全国联网。首批联网单位要完成辖区内各城市的城市数据库和网络建设任务,完成社会保险省级数据中心建设,实现省市间联网和部省互联,网上传输养老保险数据,建成全国网雏型。2004年,全国绝大多数省区市基本完成辖区内各城市的城市数据库和网络建设任务,建立起省级数据中心,率先实现养老保险的全国联网。同时,要着手构建全国医疗保险监测服务体系,对医疗保险费用支出及业务运行情况进行监测。2005年,所有地区要全面完成建设任务,进一步完善全国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增强网络功能,增加网上应用,以网络扫描方式实现各类社会保险业务统计监测数据的采集。
(二)进一步完善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积极发展互联网就业信息服务。
1.城市网建设。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前台服务要力争全部纳入信息系统管理,扩大系统功能,满足职业介绍、职业培训、下岗失业人员管理和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等业务工作的需要。城市建立集中式就业服务和失业保险资源数据库,就业服务、失业保险业务要做好与其他社会保险业务的信息共享。劳动力市场综合服务场所要建成局域网,并实现与辖区内主要区、县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及培训机构联网,做到信息共享。要将信息网络联接到街道,为公众提供就近便捷的信息服务。
各城市要积极创造条件在互联网上建立就业服务专门网站,发布就业信息,开展网上招聘求职服务,并将网站接入“中国劳动力市场”门户网站。按照有关要求在本地公布劳动力市场供求分析报告,向部、省报送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季度分析和综合月报数据库。“三化”建设推进试点城市还应报送失业保险管理情况的月报数据库。
参加“三化”建设推进试点的城市,要有一半以上在2003年完成上述任务,其他试点城市在2004年底前完成;非试点城市要在2005年底以前基本完成上述任务。
2.省级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监测中心建设。要加强对各城市系统建设的指导,监督检查季报和综合月报数据库上报的情况,定期发布省内劳动力市场信息,并逐步充实信息发布的内容。
东部地区各省要在2004年以前指导本省各城市完成城市劳动力市场信息网建设的各项任务,同时完成省级监测中心的建设任务;其他各省区要在2005年完成。
3.全国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监测中心建设。通过对各地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季报、综合月报和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年度调查的统计分析,发布全国劳动力市场信息。通过“中国劳动力市场”门户网站的建设和逐步完善,链接各城市的劳动力市场网站,提供异地求职、招聘等信息服务。
到2003年底,全国劳动力市场供求信息发布内容应包括120个以上“三化”建设推进试点城市,到2004年底应包括全部试点城市。“中国劳动力市场”门户网站要做到城市劳动力市场网站建成一个链接一个,到2005年应基本覆盖全国所有城市。
(三)整合社会保险和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为社会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社会保险数据中心和劳动力市场监测中心原则上应统一建设(已经分别建设的,要充分利用现有基础搞好衔接),并以此为基础形成统一的劳动保障数据平台,实现单位和个人基本信息以及必要业务信息的统一管理。以城市劳动保障数据平台为基础,建设政府网站,在街道建立综合的劳动保障信息窗口,为开发就业岗位、面向下岗失业人员开展就业服务、面向企业退休人员开展社会化管理服务以及其他方面劳动保障管理服务提供统一的技术支持。各地还要加快建设办公自动化系统,提高工作效率。需要并有条件发行IC卡的地区,必须将各项劳动保障业务涵盖,统一发行、使用符合劳动保障部标准和管理要求的社会保障卡。
为保证金保工程建设任务顺利完成,各省级政府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上述工作任务和时间进度要求,尽快制定全省数据分布策略和联网规划,并报部里备案。要指导各地市完成网络和各类数据库建设工作,按时实现全省联网。
三、加快金保工程建设的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统一规划。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的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要切实负起组织领导金保工程建设的责任,一把手亲自抓,协调各有关部门的工作。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要充分发挥系统规划和组织职能,按照全国统一规划要求制定本地区金保工程建设的总体规划和具体实施计划,明确责任,落实到人。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将金保工程纳入本地区电子政务建设的总体规划。各省级政府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地市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的指导,建立联系制度,对各地市系统建设中遵守统一标准和规范、落实工程进度、保证工程质量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部里将对各地系统建设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定期公布各省区市的建设进度。
(二)规范业务流程,统一技术标准。各级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部里下发的业务经办规程和系统建设要求,规范经办行为,优化经办流程,认真整理数据,做好系统建设的基础准备工作。要严格执行部里下发的有关信息系统建设的标准规范,包括《劳动和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信息结构通则》、《劳动力市场职业分类与代码》、《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指标体系—业务部分》、《社会保障(个人)卡规范》、《劳动保障系统网络IP地址规划方案》、《劳动保障系统政府机构因特网域名规范》等。尚未执行统一标准的地区要尽快向统一标准过渡。各地新建系统和系统升级时,应使用部里统一组织开发的社会保险核心平台软件和劳动99软件。继续做好统一软件的完善和升级工作,以适应劳动保障事业不断发展的需要。
(三)积极筹集建设资金。各地要根据中办发〔2002〕17号文件有关电子政务建设资金的要求,努力争取向计划、财政部门申请系统建设和运行资金,同时也可考虑与银行等机构合作,多渠道筹集资金。劳动力市场信息网建设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文件的要求,积极与财政部门协调,落实资金。
(四)重视安全管理,建立安全监控机制。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信息系统的安全问题,加大对信息系统的安全投入,建立健全系统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计算机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管理,提高安全管理的技术手段,重点做好系统应用、数据权限、网络管理、机房设备等方面的安全工作,确保信息安全,做到防患于未然。
(五)加强信息队伍建设。各地要加快信息技术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建立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熟悉信息技术、熟悉劳动保障业务的工作人员队伍,合理有效地发挥信息技术人才的作用。部里将制定培训大纲,对各地的业务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进行培训。
二○○二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