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重大项目和示范项目以及现役火电厂脱硫设施建设备选项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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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重大项目和示范项目以及现役火电厂脱硫设施建设备选项目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重大项目和示范项目以及现役火电厂脱硫设施建设备选项目的通知
(发改办环资[2004]9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经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办公厅(办公室),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做好资源节约和工业污染治理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利用国债资金组织实施一批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重大项目和示范项目以及现役火电厂脱硫设施建设项目。按照2004年国债投资计划编制工作会议要求,现将组织申报备选项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债专题和内容
  (一)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重大项目和示范项目
  节能方面,重点支持钢铁、有色、石油石化、化工、建材等高耗能行业节能技术改造。包括以洁净煤、天然气等替代燃料油改造,干熄焦、高炉炉顶压差发电、水泥中低温余热利用、燃煤工业锅炉(窑炉)节能改造,以及能量系统优化节能改造。
  节水方面,重点支持电力、钢铁、有色、石油石化、化工、造纸、纺织等高用水行业节水;矿井水利用、中水回用等废水资源化;沿海缺水城市海水淡化和海水直接利用以及工业节水示范园区建设等。
  资源综合利用方面,重点支持共伴生矿综合开发利用、木材节约代用,工业废渣资源化利用,以及以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利用为重点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产业化。
  重大技术示范方面,以推广潜力大的共性和关键技术为主,重点支持火电厂不同规模、不同工艺路线烟气脱硫、脱氮国产化、产业化示范及高效除尘产业化示范;重点行业高浓度有机废水处理产业化示范;城市污水、污泥利用技术产业化示范,城市垃圾焚烧技术和成套设备产业化示范;高效环保材料、药剂产业化示范,高性能环境在线监测仪器仪表产业化示范;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示范。
  (二)现役火电厂脱硫设施建设
  针对我国二氧化硫、酸雨污染严重的现状,以及电力工业快速发展与脱硫减排措施严重滞后的矛盾,重点支持“两控区”内或中心城市现役火电厂烟气脱硫设施建设。
  二、项目选择原则
  (一)突出重点。紧紧围绕国债专题和内容,突出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对钢铁、电解铝、水泥等行业所报项目从严控制。
  (二)技术先进适用。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的环境和资源节约综合利用技术进行改造。
  (三)企业综合实力较强。企业具有合理的经济规模,近三年经济效益较好,企业银行信用等级AA以上,资产负债率60%以下,项目资本金落实,企业净资产不低于所承担项目总投资。
  (四)项目前期工作扎实。项目配套条件好,有可靠的原料来源,年内可开工建设。
  (五)项目社会效益显著。火电厂脱硫项目湿法脱硫率95%以上、干法脱硫率80%以上;重大技术产业化示范项目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装备国产化率90%以上;节能项目单项年节能折标准煤5万吨以上;节水项目单项年节约用水或替代淡水50万立方米以上;综合利用项目综合利用本企业废弃物85%以上,利用技术达到国内领先水平;重大示范项目以解决共性和关键技术为重点,有较强示范意义,推广前景广阔。
  三、项目组织方式
  (一)请接到通知后,按照国债专题内容和项目选择原则,认真组织、遴选有关项目。每个项目要提供项目建议书、项目简介(2000字以内,包括项目主要内容、技术先进性、前期工作情况等),并如实填写企业基本情况表和项目基本情况表。以上材料(项目建议书一式两份,项目简介、企业基本情况表、项目基本情况表和项目汇总表一式六份及其电子版本),请于2004年7月15日前报送我委(环境和资源综合利用司)。
  (二)在项目主持部门申报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专家评选,择优支持。


  

附件:

一、《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国债项目汇总表》
二、《企业基本情况表》
三、《项目基本情况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重大项目和示范项目以及现役火电厂脱硫设施建设备选项目的通知
(发改办环资[2004]9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经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办公厅(办公室),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做好资源节约和工业污染治理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利用国债资金组织实施一批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重大项目和示范项目以及现役火电厂脱硫设施建设项目。按照2004年国债投资计划编制工作会议要求,现将组织申报备选项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债专题和内容
  (一)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重大项目和示范项目
  节能方面,重点支持钢铁、有色、石油石化、化工、建材等高耗能行业节能技术改造。包括以洁净煤、天然气等替代燃料油改造,干熄焦、高炉炉顶压差发电、水泥中低温余热利用、燃煤工业锅炉(窑炉)节能改造,以及能量系统优化节能改造。
  节水方面,重点支持电力、钢铁、有色、石油石化、化工、造纸、纺织等高用水行业节水;矿井水利用、中水回用等废水资源化;沿海缺水城市海水淡化和海水直接利用以及工业节水示范园区建设等。
  资源综合利用方面,重点支持共伴生矿综合开发利用、木材节约代用,工业废渣资源化利用,以及以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利用为重点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产业化。
  重大技术示范方面,以推广潜力大的共性和关键技术为主,重点支持火电厂不同规模、不同工艺路线烟气脱硫、脱氮国产化、产业化示范及高效除尘产业化示范;重点行业高浓度有机废水处理产业化示范;城市污水、污泥利用技术产业化示范,城市垃圾焚烧技术和成套设备产业化示范;高效环保材料、药剂产业化示范,高性能环境在线监测仪器仪表产业化示范;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示范。
  (二)现役火电厂脱硫设施建设
  针对我国二氧化硫、酸雨污染严重的现状,以及电力工业快速发展与脱硫减排措施严重滞后的矛盾,重点支持“两控区”内或中心城市现役火电厂烟气脱硫设施建设。
  二、项目选择原则
  (一)突出重点。紧紧围绕国债专题和内容,突出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对钢铁、电解铝、水泥等行业所报项目从严控制。
  (二)技术先进适用。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的环境和资源节约综合利用技术进行改造。
  (三)企业综合实力较强。企业具有合理的经济规模,近三年经济效益较好,企业银行信用等级AA以上,资产负债率60%以下,项目资本金落实,企业净资产不低于所承担项目总投资。
  (四)项目前期工作扎实。项目配套条件好,有可靠的原料来源,年内可开工建设。
  (五)项目社会效益显著。火电厂脱硫项目湿法脱硫率95%以上、干法脱硫率80%以上;重大技术产业化示范项目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装备国产化率90%以上;节能项目单项年节能折标准煤5万吨以上;节水项目单项年节约用水或替代淡水50万立方米以上;综合利用项目综合利用本企业废弃物85%以上,利用技术达到国内领先水平;重大示范项目以解决共性和关键技术为重点,有较强示范意义,推广前景广阔。
  三、项目组织方式
  (一)请接到通知后,按照国债专题内容和项目选择原则,认真组织、遴选有关项目。每个项目要提供项目建议书、项目简介(2000字以内,包括项目主要内容、技术先进性、前期工作情况等),并如实填写企业基本情况表和项目基本情况表。以上材料(项目建议书一式两份,项目简介、企业基本情况表、项目基本情况表和项目汇总表一式六份及其电子版本),请于2004年7月15日前报送我委(环境和资源综合利用司)。
  (二)在项目主持部门申报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专家评选,择优支持。


  

附件:

一、《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国债项目汇总表》
二、《企业基本情况表》
三、《项目基本情况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重大项目和示范项目以及现役火电厂脱硫设施建设备选项目的通知
(发改办环资[2004]9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经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办公厅(办公室),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做好资源节约和工业污染治理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利用国债资金组织实施一批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重大项目和示范项目以及现役火电厂脱硫设施建设项目。按照2004年国债投资计划编制工作会议要求,现将组织申报备选项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债专题和内容
  (一)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重大项目和示范项目
  节能方面,重点支持钢铁、有色、石油石化、化工、建材等高耗能行业节能技术改造。包括以洁净煤、天然气等替代燃料油改造,干熄焦、高炉炉顶压差发电、水泥中低温余热利用、燃煤工业锅炉(窑炉)节能改造,以及能量系统优化节能改造。
  节水方面,重点支持电力、钢铁、有色、石油石化、化工、造纸、纺织等高用水行业节水;矿井水利用、中水回用等废水资源化;沿海缺水城市海水淡化和海水直接利用以及工业节水示范园区建设等。
  资源综合利用方面,重点支持共伴生矿综合开发利用、木材节约代用,工业废渣资源化利用,以及以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利用为重点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产业化。
  重大技术示范方面,以推广潜力大的共性和关键技术为主,重点支持火电厂不同规模、不同工艺路线烟气脱硫、脱氮国产化、产业化示范及高效除尘产业化示范;重点行业高浓度有机废水处理产业化示范;城市污水、污泥利用技术产业化示范,城市垃圾焚烧技术和成套设备产业化示范;高效环保材料、药剂产业化示范,高性能环境在线监测仪器仪表产业化示范;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示范。
  (二)现役火电厂脱硫设施建设
  针对我国二氧化硫、酸雨污染严重的现状,以及电力工业快速发展与脱硫减排措施严重滞后的矛盾,重点支持“两控区”内或中心城市现役火电厂烟气脱硫设施建设。
  二、项目选择原则
  (一)突出重点。紧紧围绕国债专题和内容,突出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对钢铁、电解铝、水泥等行业所报项目从严控制。
  (二)技术先进适用。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的环境和资源节约综合利用技术进行改造。
  (三)企业综合实力较强。企业具有合理的经济规模,近三年经济效益较好,企业银行信用等级AA以上,资产负债率60%以下,项目资本金落实,企业净资产不低于所承担项目总投资。
  (四)项目前期工作扎实。项目配套条件好,有可靠的原料来源,年内可开工建设。
  (五)项目社会效益显著。火电厂脱硫项目湿法脱硫率95%以上、干法脱硫率80%以上;重大技术产业化示范项目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装备国产化率90%以上;节能项目单项年节能折标准煤5万吨以上;节水项目单项年节约用水或替代淡水50万立方米以上;综合利用项目综合利用本企业废弃物85%以上,利用技术达到国内领先水平;重大示范项目以解决共性和关键技术为重点,有较强示范意义,推广前景广阔。
  三、项目组织方式
  (一)请接到通知后,按照国债专题内容和项目选择原则,认真组织、遴选有关项目。每个项目要提供项目建议书、项目简介(2000字以内,包括项目主要内容、技术先进性、前期工作情况等),并如实填写企业基本情况表和项目基本情况表。以上材料(项目建议书一式两份,项目简介、企业基本情况表、项目基本情况表和项目汇总表一式六份及其电子版本),请于2004年7月15日前报送我委(环境和资源综合利用司)。
  (二)在项目主持部门申报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专家评选,择优支持。


  

附件:

一、《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国债项目汇总表》
二、《企业基本情况表》
三、《项目基本情况表》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zcfbtz2004/W020050613736693563998.doc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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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银监局省公安厅湖南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银监局省公安厅湖南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4〕56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银监局、省公安厅《湖南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十一月三十日 

 湖南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办法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省银监局 省公安厅
(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精神和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国家助学贷款财政贴息管理办法》、《国家助学贷款招投标管理办法》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指由商业银行以信用形式向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学生(含高职生,下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发放的、在校期间的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的人民币贷款。
第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采取按学年度审批和发放的管理方式,用以帮助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贷款人为发放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基层经办银行。借款人指由省教育厅确定可开展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第二章 借款的条件
第五条 借款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五)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第三章 贷款的申请
第六条 学生申请贷款由学校统一组织,贷款人不直接受理借款人的贷款申请。
第七条 借款人在校期间采取按学年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校可以分批次为学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贷款人审核批准后,向借款人一次性发放用于学费和住宿费的贷款,按月发放用于生活费的贷款。
第八条 借款人在规定的时间内(由学校自行确定)向学校机构提出申请,领取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等有关材料,并如实填写。
第九条 借款人须如实提交以下材料:
(一)湖南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含本人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简要说明,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关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等);
(二)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
(三)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与中标银行协议中规定的其他材料。
经办银行和高等学校均不得要求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人提供上述范围以外的附加材料。
第四章 贷款的审核、审批与发放
第十条 学校负责对学生提交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进行资格审查,并自收到学生贷款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校机构应在校内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并对有问题的申请进行纠正。初审无误后,学校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在审查合格的贷款申请书上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人,并向经办银行提交编制好的《湖南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申请送审表》和申请材料。
第十一条 贷款人应在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每年下达给高等学校的借款总额度内,根据高等学校提交的学生借款总额度办理贷款业务。在收到学校提交的借款人申请资料后2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同意发放贷款的学生名单及金额通知借款人所在学校,由学校统一组织借款人填写借款合同文本,办理借款手续。
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收到贷款人提供的批准借款学生名册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组织学生填写、签署借款合同,并提交贷款人。
第十三条 贷款人收到学校送达的经借款人签署的借款合同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并将已签署的借款合同送达学校。学校管理机构接到借款合同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其发给借款学生本人。
第十四条 贷款人应在借款合同签字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学年将借款人用于学费和住宿费的贷款划入学校指定的账户,于每月5日前(遇法定公休日顺延)将借款人用于生活费的贷款划入借款学生的个人账户。
第十五条 借款人在校期间有终止贷款意向时,经办银行应允许借款学生通过所在学校向经办银行提出书面申请,终止贷款发放。如借款学生中途休学的,学校应及时通知贷款人中止发放贷款。
第五章 贷款额度、期限、展期和利率
第十六条 各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实行借款总额包干办法。学校须在每年6月30日前向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申报下学年度国家助学贷款需求计划。每年的借款总额原则上按借款人数不超过全日制在校学生总数的20%,人均贷款金额原则上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确定;每个学生的具体贷款金额由学校按本校的总贷款额度,根据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标准以及学生的困难程度确定。每所高校的贷款额度由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根据与中标银行签订的协议和借款学生还款违约情况分别确定下达,同时抄送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银监局及中标银行。
第十七条 国家助学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借款人毕业后六年。
第十八条 对于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借款学生要及时向经办银行提供连续攻读学位的书面证明,经办银行应为其办理展期手续,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生对其国家助学贷款给予贴息。
第十九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不上浮,不计复利。国家助学贷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规定的范围内,经办银行可适当给予优惠。提前还贷的,经办银行应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应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六章 贷款招投标管理
第二十条 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采取招标的方式确定。
第二十一条 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作为招标人负责全省高校的国家助学贷款招投标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是指收到由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发出的投标邀请的银行。投标人必须是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有条件经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银行。
第二十三条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和省银监局负责全省国家助学贷款招投标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招投标采取国内邀请招标的方式,由招标人向投标人发送投标邀请进行招投标活动。
第二十五条 教育、财政、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和高校代表共同组成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
第二十六条 评标结束后,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其他未中标人。中标人应自中标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与招标人签订合作协议。
第七章 财政贴息
第二十七条 借款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利息实行在校期间100%由财政补贴、毕业后自付利息的办法。
借款学生毕业后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取得毕业证书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当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
第二十八条 按照高校的行政隶属关系,国家助学贷款贴息由相应的财政部门负责国家助学贷款贴息所需经费。省属高校的贴息经费由省财政负担;市州属高校的财政贴息经费由市州财政负担。
第二十九条 省属高校的贴息经费由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提出需求预算,经省教育厅审核,按财政拨款渠道分别编入各相关部门年度预算,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三十条 各经办银行省分行营业部和市州分行要在每季度结束后的20天内将所辖区高校的国家助学贷款贴息申报表和分高校贴息明细表经学校确认后统一报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在收到贷款人申请贴息资料后,应及时审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贴息资金拨付经办银行省分行营业部或经办银行市州分行。
第三十一条 各市州属高校的财政贴息办法由各市州财政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八章 风险补偿
第三十二条 根据国家助学贷款“风险共担”的原则设立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按上学年度(上年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实际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的一定比例对经办银行给予补偿。具体比例按照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与中标银行签订的贷款合作协议执行。
第三十三条 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按照高校行政隶属关系由财政和高校各承担50%。财政负担部分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省属高校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财政负担部分由省财政安排,市州属高校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财政负担部分由市州财政安排。
第三十四条 省财政应承担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根据贷款协议金额及风险补偿比例提出经费需求预算,经省教育厅审核,按财政拨款渠道分别编入各相关部门年度预算,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三十五条 各普通高校应承担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每年向普通高校返还按“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学费收入时,划拨给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风险补偿资金专户。
第三十六条 经办银行在每年9月底前将上学年度实际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和违约率按高校进行统计汇总,经高校确认后,提供给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金额违约率是指连续90天未履行合同的贷款本息金额占进入还款期的贷款本息金额的比率。
第三十七条 当年尚没有毕业学生进入还款期的高校所承担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按以下公式计算:
所承担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上学年度实际贷款额×风险补偿的比例×50%。
第三十八条 已有毕业学生进入还款期的高校,其所承担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与上一学年度本校学生的金额违约率挂钩。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根据银行提供的贷款实际发放额和违约率,采用加权平均方式,计算确定各高校本年度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
第三十九条 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应于每年10月底前将高校所应承担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数额报财政部门,作为财政扣拨经费的依据。并将具体数额书面通知高校,高校据此在有关会计科目中列支。
第四十条 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应于每年12月底前按上学年度银行实际发放的贷款金额和协议确定的风险补偿比例,将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拨付给经办银行。
第四十一条 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对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要接受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的监督。每年须编制决算报告,经省教育厅审核、省财政厅审批后,抄报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银监局,并向高校通报。
第九章 贷款管理
第四十二条 成立由省政府领导任组长,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银监局、省公安厅的负责人参加的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及时研究解决国家助学贷款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领导小组日常办事机构设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
第四十三条 教育部门要组织好国家助学贷款的招投标,督促高等学校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财政部门要足额安排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明确拨付、审批程序,加强资金的使用监督。人民银行和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政策指导,推进经办银行与学校的全面合作。公安部门要积极做好为普通高校学生换发第二代身份证的工作,配合银行做好对违约学生的身份核查工作。
第四十四条 各高等学校必须设立专门的工作机构,由学校的一位校级领导直接负责,原则上按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在校生规模1∶2500的比例,在现有编制内调剂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保证必需的工作经费,统一管理本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第四十五条 高等学校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国家助学贷款的日常管理。负责对借款人的资格审查、与贷款人的联系、监督借款人的贷款使用情况、配合贷款人催收贷款;负责向贷款人提供借款人在校期间的学习情况和各种变动情况(包括学生就业、升学、转学、退学等);负责在借款学生毕业1年内向经办银行提供其第一次就业的有效联系地址,学生没有就业的,提供其家庭的有效联系地址、方式等。并按期向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报送本校国家助学贷款情况。
第四十六条 各高等学校应注重培养学生诚信意识,配合贷款人做好国家助学贷款风险防范工作。要建立借款学生的信息查询管理系统,强化对学生的贷后管理,接受贷款人对借款人情况的查询。要及时将毕业借款学生的信息纳入国家助学贷款个人信息查询系统。
第四十七条 贷款人要对国家助学贷款单列科目,单独统计,在信贷资产质量考核上与其他信贷业务分开,实行单独考核,并分别按借款人和所在学校建立管理台账,加强国家助学贷款管理,督促借款人按期归还贷款本息。
第四十八条 贷款人要建立有效的还贷监测系统,及时为借款学生办理还贷确认手续;加强日常还贷催收工作并做好催收记录。按期将连续拖欠贷款超过一年且不与经办银行主动联系的借款学生姓名及居民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违约行为等提供给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
第四十九条 贷款人对国家助学贷款按规定提取呆、坏账准备金。贷款人的上级行对贷款人按政策规范操作所形成的国家助学贷款呆、坏账,不应追究其贷款责任。
第五十条 贷款人要建立国家助学贷款个人信用档案,收集借款人的有关信息,纳入电子信息系统管理,逐步实现系统内、银行间及与学校的联网。
第十章 贷款的归还
第五十一条 借款学生应与贷款人签订还款协议,严格履行还款义务,承担偿还贷款本息的全部责任。
第五十二条 学校应负责开展对借款学生的诚信教育和还贷宣传工作,讲解还贷的程序和方法;建立借款学生信用记录,协助银行做好借款学生的还款确认和贷款催收工作。
第五十三条 借款学生转学时,必须由原经办银行与待转入学校的相应经办银行办理贷款划转手续后,或者在该生还清贷款后,所在学校方可为其办理转学手续。
第五十四条 借款学生发生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等情况,学校应及时通知贷款人。经办银行有权按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提前收回贷款等措施。必须在经办银行视情况采取上述措施后,或经办银行与借款学生签订还款协议后,借款学生所在学校方可为学生办理相应手续。第五十五条 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学校应组织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制订还款计划,签订还款协议。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上述手续后,学校方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并将其贷款情况载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五十六条 贷款还本付息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借款学生毕业后,视就业情况,在1至2年后开始还贷、6年内还清。经办银行应允许借款学生毕业后提前偿还贷款。具体还贷事宜,由借款学生在办理还款确认手续时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经办银行进行审批。
第五十七条 借款人可以在学习期间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提前还贷的,贷款人要按实际贷款期限计算利息,不得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五十八条 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后12个月内,可以向银行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经办银行应予受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进行合理调整。
第十一章 违约责任
第五十九条 借款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贷款人可以依法对已发放贷款采取保全措施,停止尚未发放的贷款。
(一)借款人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
(二)借款人有违法乱纪的行为,受到校方行政处分或有关部门刑事处罚的;
(三)借款人中途辍学、退学、被学校开除或取消学籍的;
(四)学习成绩差,无法完成学业的;
(五)出国留学或定居的。
第六十条 对连续拖欠贷款超过一年且不与经办银行主动联系的借款学生,由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将其姓名及居居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违约行为等在媒体及全国高等学校学历查询系统网站公布。
第六十一条 贷款人可对违约学生采取法律规定的手段进行追缴,对借款学生的违约贷款金额计收罚息,并将其违约行为载入金融机构征信系统,金融机构不再为其办理新的贷款和其他授信业务。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六十三条 民办高校和独立二级学院国家助学贷款不参与统一招标,其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所需贴息资金及风险补偿资金由学校自筹。贷款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四条 此前已签订国家助学贷款合同的学生的贷款发放、贴息、还款等办法按原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 此前下发的省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继续执行。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银监局、省公安厅共同负责解释。


关于进一步加强特快专递业务市场管理的通知

邮电部 夜ど绦姓芾砭?


关于进一步加强特快专递业务市场管理的通知
邮电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适应社会用邮需求,邮政部门于八十年代初,率先在我国开办了以最快速度传递信件、文件资料和物品的特快专递业务(亦称速递业务、快递业务或快件业务,下同)。邮政特快专递业务,在客观上适应了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深受广大用户的欢迎,发展很快。但受利益的驱动,一
些非邮政企业未经邮政企业委托,也纷纷涉足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特快专递业务。由于缺乏行之有效的管理,一些企业在经营中非法运作,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具体表现在:
(一)无视《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未经邮政企业委托,非法经营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严重侵害了国家邮政企业的专营权。
(二)未经邮政企业委托,非法经营具有信件性质的文件资料类快件的进出口业务,造成我国与国外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物品进出口的多渠道,不利于海关、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使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国家安全的工作出现了漏洞,损害了国家的利益。
(三)本身不具备经营特快专递业务所必备的车辆、处理场地、寄递网络,欺骗用户,利用邮政通信网络转嫁劳务,从中牟取暴利,扰乱了邮政通信市场。
为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保护国家邮政企业的专营权,规范特快专递业务市场秩序,现就进一步加强特快专递业务市场管理作如下通知: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邮政企业委托不得经营。
信件是指信函、明信片;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具体内容由邮电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作出规定。
未经邮政企业委托的企业,只准依法经营除信函、明信片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以外的寄递业务。
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经营特快专递业务的企业,应按上述规定,核准其经营范围;对未经邮政企业委托,而已核准经营具有信件性质物品特快专递业务的企业,应按规定变更其经营范围。
三、邮政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的宣传贯彻,加强对特快专递业务市场的管理。邮政企业应强化管理,以良好的信誉和优质的服务,办好专营业务,满足社会对特快专递业务的需要。
四、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特快专递业务市场的管理,保护国家法律规定的邮政企业专营权,对其他企业超范围经营特快专递业务的,应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邮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密切配合,认真贯彻执行本通知的规定,对本地区的速递业务市场进行检查,并将贯彻执行本通知的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及时报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邮电部。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1995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