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关于公布国家级重点技工学校名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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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公布国家级重点技工学校名单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公布国家级重点技工学校名单的通知
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
按照我部《关于开展技工学校评估工作的通知》(劳培字〔1991〕4号)的要求,经评估,现批准下列47所技工学校为国家级重点技工学校:
西安电力技工学校
宝鸡铁路运输技工学校
宝鸡铁路司机学校
陕西省交通技工学校
○一二基地技工学校
陕西兴平化工技工学校
陕西省宝鸡市技工学校
甘肃省冶金技工学校
长庆石油勘探局技工学校
宁夏电力技工学校
水电第四工程局技工学校
西宁电力技工学校
呼和浩特铁路司机学校
重庆机械技工学校
重庆五一技工学校
四川乐山市技工学校
四川省南充市技工学校
四川省机械技工学校
重庆电力高级技工学校
水电第五工程局技工学校
水电第七工程局技工学校
西南有色金属工业技工学校
西昌铁路运输技工学校
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技工学校
东方汽轮机厂技工学校
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川北技工学校
四川省地矿局技工学校
贵阳铁路司机学校
贵州航天技工学校
广东佛山邮电技工学校
广东江门市技工学校
广东肇庆市技工学校
大连电力技术学校
鞍山钢铁公司技工学校
辽宁煤炭基本建设技工学校
安徽淮南动力技工学校
福州铁路运输技工学校
江苏盐城市技工学校
湖北化学矿山技工学校
湖南省电力技工学校
锦州铁路司机学校
天津市交通技工学校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技工学校
东风汽车公司技工学校
湖北襄樊市第一技工学校
湖北荆州地区第三技工学校
江苏省石油勘探局技工学校



1994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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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锡署发〔2006〕41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盟直各部门:
《锡林郭勒盟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已经行署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六日

锡林郭勒盟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盟本级各部门(含项目单位,下同)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规范编制专项资金综合预算,提高各部门履行职责的效率和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预算管理的通知》(内政发〔2005〕49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结合盟本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盟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由各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组成。项目支出分为部门经常性专项公用经费或业务费项目支出和专项拨款项目支出。经常性专项公用经费或业务费项目,是指财政部门根据有关政策确定的事项以及根据各部门工作性质、工作任务、业务特性安排的项目,主要包括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以及修缮、购置、会议、接待等项目。专项拨款项目,是指国家和自治区要求地方匹配的项目、工业重点项目、社会保障以及农牧业、科教文卫等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盟本级部门”包括与盟级财政部门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所称“项目单位”是指负责项目申请并组织项目实施的部门或单位。
第四条  项目支出预算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综合预算原则。项目支出预算体现预算内、外资金统筹安排的要求。
 (二)科学论证、合理排序原则。申报的项目要进行可行性论证和审核,分轻重缓急视当年财力状况统筹安排。
 (三)跟踪问效原则。财政和各项目单位对财政预算资金使用过程实施跟踪问效,对项目实施结果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章 项目库的设立和管理
 第五条  项目库是对项目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信息数据系统。项目库分为部门项目库和财政项目库,分别由各部门和财政局对项目库实施管理。
 第六条  部门项目库,由部门按照申报项目支出预算的要求,对所属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筛选排序后建立。部门项目库由各部门负责本部门预算管理工作的财务主管机构具体管理。
 第七条  财政局项目库由盟财政局根据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要求,结合财力情况,对各部门所报项目进行筛选后设立。
 第八条  项目库管理要遵循统一规划的原则,由财政部门统一制定本级项目库管理规章制度、项目申报文本,统一设计计算机应用软件。
 第九条  项目库中的项目要按照轻重缓急进行合理排序,实行滚动管理。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十条  申报的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自治区法律法规;
(二)符合公共财政原则,并有明确的政策依据;
 (三)属于本部门行政工作和事业发展需要安排的项目;
 (四)有明确的项目目标、支持对象、组织实施计划和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过前期论证。
 第十一条  申报的项目分为新增项目和延续项目。
      新增项目是指本年度新增加的需列入预算的项目。
      延续项目是指以前年度已批准,并已确定分年度预算,须在本年度及以后年度预算中继续安排的项目。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文本由项目支出预算汇总表、项目申报书、项目可行性报告(编写提纲)和项目评审报告组成。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文本的填报要求:
 (一)各部门申报当年预算时,要按照财政部门要求,填写项目支出预算汇总表、项目申报书并附相关材料。
 (二)新增项目中预算数额较大或者专业技术复杂的项目,要填报项目可行性报告和项目评审报告。
 (三)延续项目中的项目计划及项目预算发生较大变化的,要重新填写项目可行性报告和项目评审报告。
 (四)对已实行绩效评价的延续项目,要进行项目绩效评价,作为项目安排的重要依据。
 (五)各部门要按照规定时间报送项目申报材料。项目申报材料的内容要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程序
 (一)项目预算单位按照预算管理级次申报项目,不得越级上报。
(二)部门对申报的项目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本部门项目库。
 (三)对进入部门项目库的项目,择优排序后统一汇总向盟财政局申报。

 第四章  项目审核
 第十五条  项目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单位及所申报的项目是否符合规定的申报条件;
 (二)项目申报书是否符合规定的填报要求,相关材料是否齐全等;
 (三)项目申报内容是否真实完整,项目预算是否合理;
 (四)项目实施的具体目标和阶段性目标是否合理,评价指标的设置是否科学并具可操作性;
 (五)项目排序是否合理。
 第十六条 盟财政局对各部门的项目进行审核后,符合条件的经与相关部门协商后,排序纳入财政局项目库。
 第十七条 对延续项目中项目计划和项目预算发生较大变化的,以及新增项目中预算数额较大或者专业技术复杂的项目,财政局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审。

第五章 项目排序
第十八条 排序原则
 (一)延续项目予以优先排序;
 (二)其他项目根据财力状况,按照项目的时效性、轻重缓急、择优遴选后进行排序。
 第十九条 排序方式
 (一)各部门对申报的项目按照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类(款)在项目库中排序。
 (二)财政局对部门申报的项目按照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类(款)在项目库中分部门进行排序。

第六章 项目支出预算的核定与项目实施
第二十条 财政局依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及盟委、行署确定的工作重点,结合各部门行政工作任务、事业发展目标,绩效评价结论以及年度财力状况和项目排序,制定当年支出预算草案,上报行署审定批复后,下达到各有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 项目支出预算一经批复,各部门和项目单位不得自行调整。预算执行中如发生项目变更、调整、终止的,要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要按照批复的项目支出预算组织实施项目,并负责监管项目单位严格执行项目计划和项目支出预算。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按项目实施进度拨付资金,如遇特殊情况(国库资金不足、项目有变动等),财政部门与相关部门或项目单位协调解决。
  第二十四条 按照规定应纳入政府采购范畴的项目,要编入政府采购预算。财政部门将支出预算中政府采购资金,直接拨付到政府采购中心,按照政府采购程序运作。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完成后,结余资金的使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项目的滚动管理
 第二十六条 续项目列入部门预算后,项目名称、编码、资金投向在以后年度申报预算时不得随意变动,项目预算按照立项时核定的分年度预算逐年安排。
  第二十七条 延续项目有执行年限的,应当明确项目的起止年度,项目到期后自行终止,如项目到期后需继续安排预算的,视同新增项目,要重新申报。
  第二十八条 项目库中的延续项目实行滚动管理。每年项目支出预算批复后,各部门要对项目库进行清理,对到期项目予以清除。对延续项目要按照部门中长期计划和财政部门编制部门预算的要求,滚动转入以后年度项目库,与下年度新增项目一并申请项目支出预算。

第八章 项目的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九条 实行项目建设成果报告制度。项目单位要定期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项目进程和资金使用情况,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对项目阶段成果进行考核评价,并向社会通报。发现项目单位在项目进程、资金使用以及效益方面存在问题,财政部门有权停拨或缓拨项目资金。
  第三十条 实行竣工项目验收制度。项目建设完成后,以主管部门牵头,组织财政、审计、监察以及相关部门及时对项目进行验收和总结。财政部门将验收结果存档,纳入财政管理项目库中,作为以后年度编制项目预算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一条 各项目单位要本着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实行专款专用,自觉接受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同级审计和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对挤占、挪用等违规使用项目资金的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盟本级各部门的项目支出预算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盟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旗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州水利局关于全州小Ⅱ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文 件
州政办发 [2003] 41号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州水利局关于全州小Ⅱ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州水利局关于《全州小Ⅱ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全州小Ⅱ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州水利局 二OO三年十一月六日)

为加快全州小Ⅱ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根据州委、州政府《关于全面开展病险库塘除险加固工作的意见》(州发[2003]35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试行)。 一、计划管理 (一)州水利局负责编制全州小Ⅱ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年度项目座数及资金框架计划,经州发展计划委、州扶贫开发办、州财政局初审后,报州小Ⅱ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后的各县市年度项目座数及资金框架计划,由州小Ⅱ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 (二)各县市水利局根据州小Ⅱ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年度项目座数及资金计划,在认真核查、鉴定的基础上,按轻重缓急提出年度各项目的资金申报计划草案,与县市计划局、扶贫开发办、财政局衔接并经县市领导审查同意后,报州小Ⅱ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由州发展计划委、州扶贫开发办、州财政局、州水利局审查后联合下达年度项目资金计划。 (三)各县市水利局根据州发展计划委、州扶贫开发办、州财政局、州水利局联合下达的年度项目资金计划,负责组织勘测设计,按照根治摘帽的原则编制各项目除险加固设计书及附件,由州水利局审批后下达各县市年度除险加固项目实施计划,同时抄送州、县市计划委(局)、扶贫开发办和财政局备案。 (四)各县市水利局严格依照州水利局下达的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具体组织实施,并将经审批的项目设计等前期工作资料送县市计划局、扶贫开发办、财政局备案,接受州、县市政府和计划、财政、扶贫、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五)以工代赈和扶贫开发资金的年度项目申报计划由县市计划局、扶贫开发办纳入县市年度扶贫项目计划,经州发展计划委、州扶贫开发办汇总并报省审批后执行。 二、建设管理 (一)项目法人由各县市水利局确定。原有水库管理机构的以其为基础组建项目法人,无专门管理机构的则由县市水利局为项目法人。各项目法人的组建构成情况,由县市水利局上报县市政府,并抄送州小Ⅱ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市计划局、扶贫开发办、财政局备案。 (二)招标投标原则上由县市水利局采取邀请招标或议标的方式进行。在州水电招标办的监督指导下,每个项目均应邀请3个以上具有州内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施工队伍参与投标,择优选择。 (三)工程监理由州水利水电工程监理公司承担,委派具有水利水电工程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员资格证的监理人员和乡镇水管站技术人员常驻工地,严格抓好各项目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和造价控制。 (四)工程质量监督由州、县市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站联合承担。重点项目由州质监站负责监督,一般项目由各县市质监分站负责监督。项目竣工后,县市质监分站进行初步质量等级评定,初评为不合格的,必须及时返工。州质监站对初评为优良的逐处检查核准,对初评为合格的进行抽查确认。 (五)各项目必须加强合同管理,严格按照合同执行。施工、监理、主要材料采购等都要签署合同,并抄送县市计划局、扶贫开发办、财政局备案。 (六)州小Ⅱ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编发《湘西自治州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简报》,及时通报全州病险水库整治工程进展情况。各县市要及时通报中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的工程进展和质量管理、资金使用等情况,全面搜集整理项目实施前、施工中、竣工后的有关文字材料和照片、录像等资料,建立健全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档案。 (七)各项目在开工时要设立临时公示牌,说明水库概况、加固工程要点、行政和技术负责人,以及设计、施工、监理、质监等相关责任人,接受领导、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项目竣工后改换为永久性的公示碑,实行除险加固责任的长期负责制。 (八)项目竣工后,由州水利局除险加固办会同相关科室组织竣工验收。县市水利局要邀请计划局、扶贫开发办和财政局等单位,召集项目法人、质量监督、监理、设计、施工、运行管理等有关各方代表,按照规定程序做好竣工决算和竣工验收的准备工作。州水利局将决算和验收成果分别送州发展计划委、州扶贫开发办和州财政局备案。 (九)州水利局向各县市派出督查组,并配合州委、州政府督查室和州发展计划委、州扶贫开发办、州财政局对各县市重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督查。 三、资金运作及管理 (一)小Ⅱ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系跨年度项目,为确保工程的顺利实施,在归口资金到位前,由州水利局下属的州兴沅水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全州小Ⅱ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的统一承贷人,以州财政专项资金和州本级水利建设基金为贷款保证金,分年度向银行贷款来启动和实施工程。 (二)在各县市财政局提供还款承诺的前提下,州兴沅公司根据州水利局下达的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将贷款资金以垫资形式按工程进度分期借支给各县市水利局(其中扣除5%的质量保证金),投入年度项目的实施。 (三)次年,州归口的以工代赈、扶贫开发、全州水利建设基金、州水利局向上争取的资金、县市农发基金及防洪保安资金到位及报帐后,由县市水利局及时归还州兴沅公司,以作下年度借支款或偿还银行贷款。逾期未归还的,由县市负责支付银行贷款滞纳金和逾期利息。 (四)州财政安排的年度病险水库治理专项资金用于支付州兴沅公司的银行贷款利息和州水利局向上争取国债病险水库治理项目的前期工作经费。贷款利息由州财政局据实拨付至州兴沅公司。工作经费安排由州财政局、州水利局共同商定并报经州领导批准后执行。 (五)各县市的项目实施单位要严肃财经纪律,严格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对项目资金进行核算和管理,实行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款专用。贷款资金必须按照用以还贷的资金所规定的政策使用,对财政扶贫资金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实行财政报账。 (六)严格控制项目工程的概预算。原则上依照省水利厅的定额和费用构成及计算标准,结合当地物价及用工水平,参考过来小型水利工程实际承包单价从严从紧编制。建设管理费、勘测设计费、工程监理费、工程质量监督检测费和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严格按省财政厅、省物价厅、省水利厅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上述费用及管理、接待、办公等非生产性费用不能从以工代赈、扶贫开发项目资金中列支,由各县市在本级水利建设基金等其他资金中另行安排。 (七)各县市必须按照下达的年度除险加固项目实施计划,对实施项目的投资总额实行包干。如有突破,其资金由各县市自行解决。 四、工作责任 (一)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小型水库的防汛保安责任由各县市政府承担。各县市政府要积极筹措州委、州政府要求归口的各项资金,并确保按期足额到位。要广泛发动受益区群众积极投入小型病险库塘的治理,尤其是病险山塘的治理。要加强除险加固工程的建设管理,做到治理一座,摘帽销号一座,发挥效益一座。 (二)建立病险库塘除险加固工程责任公示制度。州对县市及相关部门、县市对乡镇及相关部门实行目标管理,与防汛行政首长负责制相结合,层层签订责任状,严格实行“建、管、防”一体化的领导责任制,实行除险加固的治理座数、投资额度、工程质量包干责任制,实行责任追究制。每年汛末冬修前在团结报和州电视台向社会公示年度病险水库治理项目及行政、技术责任人名单,次年汛前公示上年度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验收结果。把病险库塘除险加固工作纳入县市、乡镇政府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年度考核范围。 (三)计划、扶贫开发、财政、水利等部门要按照州委、州政府的要求,积极履行各自职责,切实做好项目申报、方案编制、资金筹措、建设管理等工作。各县市水利局要将小型病险水库的除险加固工作作为中心任务,认真搞好项目的勘测设计、计划申报、部门衔接、资金管理、技术指导、质量检查、进度报表、宣传报道、竣工验收等具体工作。 五、经营管理 (一)积极做好小型水库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改革工作。在明确产权的基础上,大力推进小型水库山塘的产权制度改革,放开经营权,采取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进行经营管理,落实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拍卖、租赁或发包小型水库、山塘所得收益要作为大修理基金,纳入专户管理。 (二)切实推行按实灌面积或供水量计收水费制度,提高水费收缴到位率。要推动水价改革,逐步做到按成本计价,增强供水效益和提取折旧及大修理费用的能力。逐步建立水库山塘“建、管、用”一体化的大修、维护机制,使水库山塘的运行管理和维修改造实现良性循环。 六、其他 本细则由州水利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