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银行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管理方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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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银行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管理方式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银行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管理方式的通知

(2005年8月16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汇发[2005]61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

  为支持企业参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和竞争,促进投资便利化,解决境外投资企业融资难问题,根据《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进一步简化对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为我国境内机构在境外注册的全资附属企业和参股企业(以下简称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的管理手续。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对银行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实行余额管理,并依据银行的外汇实收资本或营运资金、上年度对外担保及履约状况等指标按年度为银行核定余额指标。银行可在该指标范围内,自行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无须逐笔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报批。

  二、 凡具有经营对外担保业务资格的银行,可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或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分局)申请本年度对外担保余额指标;经外汇分局初审后,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并下达。

  三、银行由总行统一向外汇分局申请;外国银行分行由上级行授权的境内主报告行或上级行授权的境内分支机构申请。

  四、银行向外汇分局申请对外担保余额指标,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以及按统一格式填报的《境内银行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余额申请表》(表式见附表1);

  (二)经过境内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上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三)拟授权分支机构名单;

  (四)上年度对外担保余额指标使用及履约情况(第一次申请除外);

  (五)外汇分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五、国家外汇管理局为银行核定的对外担保余额指标不超过申请银行的外汇实收资本或合并的营运资金。对外担保余额指标可由银行总行(或主报告行)直接使用,也可以分解给经总行(或主报告行)授权的境内分支机构使用。银行将余额指标分解给境内分支机构使用的,由境内分支机构持授权和分解余额指标的总行(或主报告行)文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备案手续。

  六、银行在余额指标项下提供的融资性对外担保应符合《办法》的相关规定,其对外担保余额、境内外汇担保余额及外汇债务余额之和不得超过其自有外汇资金的20倍;为一家企业法人的外汇放款余额、外汇担保余额(按50%计算)及外汇投资(参股)之和不得超过其自有外汇资金的30%。

  七、境外投资企业从银行取得融资性对外担保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境外投资企业已在境外依法注册(包括境内机构在境外注册的全资附属企业和参股企业);

  (二)已向外汇局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三)符合《办法》的具体规定。

  八、银行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后,按《办法》规定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对外担保定期登记手续。

  九、银行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的融资性对外担保如需履约,应到所在地外汇局按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境外投资企业的境内母公司或其他反担保人向境内银行提供的反担保履约不需外汇局核准;以境内反担保人的人民币资金对外履约的,由提供对外担保的银行凭反担保协议办理履约购汇核准手续。同一笔担保履约不得重复购汇。

  十、银行应按本通知规定向外汇局报送信息,汇总本行系统余额管理项下对外担保逐笔情况,连同全口径的对外担保数据,填报《境内银行提供对外担保情况月报表》(表式见附表2),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报送外汇局。

  十一、银行提供非融资性对外担保,仍按现行规定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境内银行为境外投资企业之外的客户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仍按《办法》办理。

  十二、外汇局对银行对外担保余额管理项下业务进行合规性检查。对超过核定余额指标提供对外担保、或者不按《办法》办理对外担保业务的银行,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十三、本通知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请各外汇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尽快转发所辖中心支局和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尽快转发所属的分支机构。同时,各外汇分局自文到之日起可受理本辖区内银行2005年度的申请,初审后报国家外汇管理局。

  附表: 1、《境内银行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余额申请表》

     2、《境内银行提供对外担保情况月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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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华北分院关于妇女离婚带产问题处理意见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华北分院关于妇女离婚带产问题处理意见的批复

1953年1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


山西省人民法院:
华北行政委员会交来你院1952年法秘行字第316号呈及刘院长所面谈,为关于妇女离婚后带产问题提出的处理意见,经研究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核示后,兹分别答复如下:
(一)第一项意见:“此项问题的处理,应限于新婚姻法颁布以后的,新婚姻法颁布以前的不再处理。如为群众所提出者,可加以说服”。这对一般案件的处理是可以的,但在新婚姻法颁布以前的案件中,如有特殊情况,也应根据不同的具体案件,酌情保护妇女应带的财产,不应完全受时效的限制。
(二)第二项意见:“妇女应带的财产,应予保障,如在离婚时未判带财产或带的财产过少者,应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予以重新处理。但须根据男(男方离婚前)女双方经济情况恰当的处理”。同意此项意见。
(三)第三项意见:“如女方在离婚时已主动放弃带产者,则不再变更”。对此类案件首先应分析女方当初放弃带产的原因。如果因女方不了解政策,或有其他不得已的原因而放弃带产,实质上不是出于本人自愿的,则应依照婚姻法的规定结合双方的经济情况适当的处理,以保障妇女应得的产权。又即使女方在离婚时确实是自愿放弃带产,但现在女方因生活困难要求追带财产,亦应斟酌男方的经济情况,在可能范围内对女方作适当的照顾。如果男方现在生活困难,而女方生活又可以维持,则可以采用说服的办法,使女方放弃追带财产的要求。
以上各点,希即参照执行。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4年度衢州市重点建设、重点技术改造和为民办实事项目考核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4年度衢州市重点建设、重点技术改造和为民办实事项目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2004年度衢州市重点建设、重点技术改造和为民办实事项目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二月十二日    
  
  2004年度衢州市重点建设、重点技术改造和
  为民办实事项目考核办法
  
  为深入实施"工业立市"和"借力发展"战略,进一步提高项目工作水平,确保2004年全市重点建设、重点技术改造和为民办实事项目工作任务的全面完成,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更快更好发展,经市政府研究,特制订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市级一类部门:市计委、经委、国土局、规划局、财政(地税)局、环保局、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电力局、开发区管委会、高新园区管委会、西区管委会。
  (三)市级二类部门单位:市检察院,衢州学院(筹),市粮食局、文化局、卫生局、公安局、林业局、广电局、民政局、人劳局,团市委,衢州日报社,衢州教育集团。
  二、考核指标和计分办法
  考核指标根据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04年衢州市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计划的通知》(衢政办发〔2004〕5号)和《关于下达2004年市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计划的通知》(衢政办发〔2004〕11号)确定。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完成重点建设、重点技术改造和为民办实事项目计划(60分)。其中:
  (1)完成重点建设项目计划(15分)。
  (2)完成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计划(15分)。
  (3)完成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计划(15分)。
  (4)完成为民办实事项目计划(15分)。
  2、前期工作经费落实和项目前期工作开展的质量(20分)。
  3、项目工作制度建设(10分)。
  4、建设工程的廉政建设和质量安全(10分)。
  5、省重点建设工程争取、上级政府资金争取、重大项目稽查(得附加分)。
  (二)市级一类部门中的市建设局、交通局、电力局、西区管委会、水利局、开发区管委会、高新园区管委会和市级二类部门单位。
  1、完成重点建设项目计划、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计划、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计划和为民办实事项目计划(60分)。
  2、前期工作经费落实和项目前期工作开展的质量(20分)。
  3、项目工作制度建设(10分)。
  4、建设工程的廉政建设和质量安全(10分)。
  5、省重点建设工程争取、上级政府资金争取、重大项目稽查(得附加分)。
  (三)市级一类部门中的市计委、经委、国土局、规划局、环保局、财政(地税)局与全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计划、重点技术改造计划和为民办实事项目计划完成情况挂钩,同时综合考虑其管理服务水平。
  三、考核程序
  (一)签订责任书。年初,市政府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签订《2004年度衢州市重点建设、重点技术改造和为民办实事项目工作目标责任书》。
  (二)自查总结。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根据本考核办法,在2005年1月15日前,将重点建设项目和为民办实事项目计划的完成情况,书面报送市重点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重点办),将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计划的完成情况,书面报送市经委。
  (三)实地考核。由市重点办牵头,会同市经委、财政(地税)局等部门,根据各地自查情况,组织实地考核,考核结果经市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
  四、考核奖惩
  市政府根据考核结果,对完成考核指标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进行通报表彰,其中成绩特别突出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级部门给予嘉奖记功;对未完成考核指标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级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五、考核期限
  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
  六、其他
  (一)本办法由市重点办负责解释。
  (二)市重点办要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考核实施办法。
  
  附件:1、2004年度县(市、区)重点建设、重点技术改造
  和为民办实事项目考核工作目标
  2、2004年度市级部门重点建设、重点技术改造和为
  民办实事项目考核工作目标
附件1  2004年度县(市、区)重点建设、重点技术改造
  和为民办实事项目考核工作目标  单位:个,万元考核项目
  
  单位 重点建设项目 重大项目前期工作 重点技术改造项目 为 民 办
  实事项目
实 施
  项目个数 年 度
  计划投资 新开工
  项 目 年内投产
  项目个数项目个数实施项目个数年 度
  计划投资新开工
  项 目年内投产项目个数项目个数
合 计 110 53.8 38 459012835947750
市 本 级 41 22.5 10 21363311.5252027
柯 城 区 6 1.1 2 1261.2444
衢 江 区 12 2.8 5 471431384
龙 游 县 14 8.7 3 61620712124
江 山 市 11 6.3 7 49205.217123
常 山 县 16 8.7 5 6921514134
开 化 县 10 3.7 6 311142.1984附件
2  2004年度市级部门重点建设、重点技术改造
  和为民办实事项目考核工作目标  单位:个,万元考核项目
  
  单位 重点建设项目 重大项目前期工作 重点技术改造项目 为 民 办
  实事项目
实 施
  项目个数 年 度
  计划投资 新开工
  项 目 年内投产
  项目个数项目个数实施项目个数年 度
  计划投资新开工
  项 目年内投产项目个数项目个数
一、市级一类部门 33 163470 9  15203189000241922
市建设局 3 8640 0 1400009
市交通局 4 46200 0 0400002
市水利局 3 11430 0 1100000
市电力局 11 44550 7 8400006
市开发区管委会 7 43500 0 14296900023180
市高新园区管委会 1 1200 1 11220000110
市西区管委会 4 7950 1 3200005
二、市级二类部门 6 45072 1 4800004
市检察院 0 0 0 0100000
衢州学院(筹) 1 25000 1 0000000
市粮食局 0 0 0 0100000
市文化局 1 364 0 1200000
市卫生局 1 4500 0 1100001
市公安局 2 4400 0 1000000
市林业局 0 0 0 0100000
市广电局 0 0 0 0100000
市民政局 0 0 0 0000001
市人劳局 0 0 0 0000001
团市委 0 0 0 0000001
市事务局 0 0 0 0000000
衢州日报社 0 0 0 0100000
衢州教育集团 1 10808 0 1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