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建筑劳务分包制度现场会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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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建筑劳务分包制度现场会会议纪要

建设部


建立建筑劳务分包制度现场会会议纪要

建会[2005]5号


  为规范建筑劳务市场秩序,建立和完善建筑劳务分包制度,培育和发展劳务分包企业,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于5月25日在山东省青岛市组织召开了全国建立建筑劳务分包制度现场会。部人事教育司、质量安全司有关司领导参加了会议。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副省级城市建委的建管处处长,山东、江苏、浙江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企业处处长等参加了会议。会议由建筑市场管理司王宁副司长主持,青岛市、天津市、北京市、安徽省、江苏省作了经验交流发言,王素卿司长作了讲话。会议还对建筑市场管理司起草的《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讨论。

  现将会议情况纪要如下:

  一、现场会经验交流情况

  会上,青岛市、天津市、北京市、安徽省、江苏省介绍了发展成建制劳务分包企业和建立劳务分包市场的先进经验。青岛市针对培育劳务企业,政府部门突出采取政策引导、品牌带动、制度规范等多种措施,大力发展劳务企业,目前已达379家;同时严格劳务分包市场秩序,每年进行执法检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促进了劳务分包市场的规范,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达90%。天津市注重规范企业的用工行为,建立劳动合同备案、农民工工资卡等制度,落实总包、劳务分包责任制,通过市场的监管,60%的农民工纳入用工企业,有效促进了劳务分包制度的落实。北京市结合实际培育劳务分包企业,从基础工作抓起,建章立制,规范交易行为,建立市场用工主体间信息互通机制,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江苏省大力提高劳务队伍的组织化程度,坚持政府推动、多方参与、市场化运作,通过培育劳务基地,完善劳务人员技能培训,以及组建劳务公司三项措施,大力发展劳务输出,全省劳务企业已达1051家。安徽省在开展劳务基地建设的同时,注重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劳务队伍的素质,在发展专业劳务企业,打造劳务品牌上下功夫。全省30万农民工得到培训并持证上岗。

  会议还组织实地参观了三个工地,这三个工地是劳务队伍规范管理、现场文明施工、对农民工管理和服务的典型代表。一是中央建筑企业将劳务作业整体分包给劳务企业的现场管理模式;二是青岛大型建筑企业使用多个专业劳务企业的现场菅理模式;三是县级建筑企业自行完成劳务作业的现场管理模式。

  大家认为,5个省、市的工作具有主动性、指导性,走到了全国的前列,具体做法和采取的措施非常有特点,现场观摩非常典型,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值得各地区学习和借鉴。

  二、关于下一步工作要求和近期总体工作目标。

  王素卿司长在讲话中,指出了建立和规范劳务分包制度对于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维护社会稳定,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构建科学、合理行业组织结构,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保证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同对分析了当前建筑劳务发展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并对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一步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广泛宣传,积极引导和扶持劳务分包企业发展;2、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建筑劳务分包管理体系;3、加强对农民工的培训教育,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4、加强市场监管,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强调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加强工作的主动性,针对问题,积极研究相应的政策措施,加强劳务分包制度建设,注重制度的落实,及对总结经验,解决遇到的问题。

  经过讨论,会议明确了以下总体工作目标:从2005年7月1日起,用三年的时间,在全国建立基本规范的建筑劳务分包制度,建筑劳务分包交易规范化、透明化,农民工基本被劳务企业或其他用工企业直接吸纳,“包工头”承揽分包业务基本被禁止。

  三、讨论修改了《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会议对建筑市场管理司起草的《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讨论。《意见》提出了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三年工作目标和十条政策措施,提出了监督管理的限制性措施和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政策引导的组织工作要求。会议建议进一步修改后印发。

  会议一致认为,建立建筑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分包企业意义重大。建设部建筑市场菅理司组织召开这次现场会,使各地明确了工作方向,选择的五个地区经验典型,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各地表示,将认真贯彻会议精神,落实总体工作部署,学习先进地区经验,结合实际情况,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引导和扶持劳务分包企业发展,建立健全建筑劳务分包管理制度。

  附件:1、王素卿司长在建立劳务分包制度现场会上的讲话

     2、青岛市经验交流材料

     3、天津市经验交流材料

     4、北京市经验交流材抖

     5、安徽省经验交流材料

     6、江苏省经验交流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五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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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从澳大利亚联邦和巴西联邦共和国进口禽类动物及其产品的规定

农业部


关于禁止从澳大利亚联邦和巴西联邦共和国进口禽类动物及其产品的规定
农业部



根据世界动物卫生组织通报,近期澳大利亚联邦和巴西联邦共和国暴发鸡新城疫。为防止该两国的新城疫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的养禽业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规定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澳大利亚联邦和巴西联邦共和国输入禽类动物(包括禽精液、禽蛋或禽胚胎)及其产品。
二、禁止邮寄和游客携带澳大利亚联邦和巴西联邦共和国的禽类动物产品及禽精液、禽蛋或禽胚胎入境,一经发现,一律做销毁处理。
三、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凡截获来自澳大利亚联邦和巴西联邦共和国的禽类动物(包括禽精液、禽蛋或禽胚胎)及其产品,一律就近销毁处理。
四、请各有关单位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做好对从澳大利亚联邦和巴西联邦共和国输入禽类动物(包括禽精液、禽蛋或禽胚胎)及其产品的查禁工作。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1999年9月13日

劳动部关于印发《修改后的〈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资格管理与监督规则〉部分条款》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印发《修改后的〈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资格管理与监督规则〉部分条款》的通知

1998年2月2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
我部1992年10月9日颁发的《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资格管理与监督规则》(劳锅字〔1992〕12号)实施后,对加强压力容器设计环节的安全管理与监察起到了积极作用。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根据该规则的执行情况,经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我们对该规则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自1998年6月1日起施行,原条款同时废止。

修改后的《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资格管理与监督规则》部分条款
第四条 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资格认可,按分级审批的原则,实行逐个申请、审查、批准和备案。获得批准和备案的设计单位,可按《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书》的类别和范围,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压力容器产品设计。
(一)第三类压力容器、超高压容器和液化气体汽车罐车、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压力容器分析设计的设计单位,须经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无行政主管部门或原行政主管部门已无行政管理职能的上述压力容器设计单位,须经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机构批准。
(二)第一、二类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须经省级或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级劳动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无行政主管部门或原行政主管部门已无行政管理职能的第一、二类压力容器设计单位,须经省级劳动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批准。
第六条 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应在收到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设计批准书一个月内,向劳动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机构备案,也可委托其行政主管部门代其向劳动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劳动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收到备案资料后,办理备案手续并给予备案编号(附件六)。
备案时,应持下列备案资料:
(一)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申请书(附件二);
(二)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书(附件三);
(三)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资格审查报告。
第七条 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应定期对压力容器设计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以保证设计人员保持设计能力,掌握相关的新知识。
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部门,应每五年对其批准、备案的设计单位的压力容器设计技术负责人、压力容器设计审核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从事压力容器分析设计的设计审核(定)人员,应具备第三类压力容器设计审核人员资格并经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考核批准。
第八条 (八)首次设计压力容器的申请单位,由批准部门会同备案机构对其基本条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批准其设计一定数量的初设计文件。初设计文件应由批准部门指定有相应资格的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负责审核,经审核人员签字并盖审核单位压力容器设计资格印章后方有效。上述初设计程序应在两年内完成,完成上述程序后,批准部门按本规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对申请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1.申请设计第一、二类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设计不少于十台的初设计文件;
2.申请设计第三类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设计不少于六台的初设计文件;
3.申请设计超高压容器或液化气体汽车罐车、液化气体铁路罐车的设计单位,应设计不少于三台的初设计文件;
4.申请压力容器分析设计的设计单位,应设计不少于二台的初设计文件。
申请压力容器分析设计的设计单位,应首先取得第三类压力容器的设计资格;申请第三类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首先取得第一、二类压力容器的设计资格;申请设计超高压容器或液化气体汽车罐车、液化气体铁路罐车的设计单位,应首先取得第三类压力容器的设计资格,或取得超高压容器或液化气体汽车罐车、液化气体铁路罐车的制造资格。
第二十二条 《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书》一式五份。正本由设计单位存档,副本由批准的主管部门和备案的劳动行政部门各存档一份,设计单位还应将另二份副本分别报送省级主管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或市(地)级主管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存档。劳动部和省级劳动部门每年应分别向社会公布在本部门备案的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名单、设计单位备案编号和设计类别、品种范围。
附件四 1、2、3款分别修改为:
1.国务院有关部、委、局、总公司批准书编号
RSP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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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批准书编号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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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压力容器设计项目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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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批准部门代号(大写英文字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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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书代号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书编号
RSP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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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批准书编号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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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批准部门代号(大写英文字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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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汉语拼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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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书代号
3.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书编号中压力容器设计项目代号规定如下:
第三类压力容器设计单位为(三)、超高压容器设计单位为(U)、液化气体汽车罐车设计单位为(LA)、液化气体铁路罐车设计单位为(LT)、压力容器分析设计单位为(SAD),第一、二类压力容器设计单位不写代号。
如:RSP**(三)----001为第三类压力容器设计单位
RSP**(三、SAD)----001为第三类压力容器和压力容器分析设计单位
RSP****----001为第一、二类压力容器设计单位
增加:附件六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备案编号方法
1.劳动部备案编号
RSB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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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备案编号有效期满年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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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案编号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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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编号代号
2.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备案编号
RSB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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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备案编号有效期满年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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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备案编号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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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汉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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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编号代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