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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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达市府办〔2007〕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完成依法行政的各项目标任务,规范年终评议考核,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达州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七年五月十八日



达州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加强对推进依法行政,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评议考核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达州市人民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2004—2008年)》、《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结合达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推进依法行政,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的评议考核工作。

第三条 评议考核的目的是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促进依法行政,推进“法治政府,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效能政府”的建设。

第四条 评议考核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政府法制局、市政府督查室负责组织实施,评议考核结果纳入市政府总体目标考核结果当中,作为评价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领导政绩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五条 评议考核应当严格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六条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应当根据市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年度安排,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

第七条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的行政首长为第一责任人,对推进依法行政、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目标完成负全面责任。

第八条 评议考核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平时检查与年终检查相结合,内部评议考核与外部评议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 评议考核的内容(具体考核内容和分值见附件):

(一)组织领导情况;

(二)依法决策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情况;

(三)行政执法配套制度制定和实施情况;

(四)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情况;

(五)行政执法队伍培训、教育管理情况;

(六)抽象行政行为实施情况;

(七)具体行政行为实施情况;

(八)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情况;

(九)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情况;

(十)行政执法监督和行政救济情况;

(十一)推进依法行政,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其他工作情况。

第十条 评议考核可以选择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

(一)召开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其他机关人员参加的情况汇报会、座谈会听取意见;

(二)对有关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素质测试;

(三)检查或者抽查有关文件、资料、行政执法案卷;

(四)发放调查表、测评表、互评表了解情况;

(五)设立公众意见箱,组织网上评议;

(六)其他方式。

第十一条 评议考核原则上采取百分制。

根据评议考核的情况,基础分为100分,各小项没有扣分因素即得分,如有扣分因素该小项即不得分。

根据评议考核情况,某项工作特别突出、成效显著或获得上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表彰奖励的,按小项分值加分。

第十二条 对经评议考核评为先进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先进个人的表彰、应列入公务员年度考核档案。

第十三条 对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纠正,并对责任人根据《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达州市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考核办法》(达市府办〔2005〕112号)同时废止。



附件:达州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内容和分值。







附件:

达州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内容



一、对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考核内容

序号
评议考核内容和分值
自查分
考评得分

一、组织领导情况(10分)

1
《纲要》的宣传工作情况(2分)



2
制定本地依法行政工作年度安排(3分)



3
制定本地依法行政目标考核办法(2分)



4
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有专(兼)职法制工作人员(3分)



二、依法决策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情况(10分)

1
制定和实施政府内部决策规则和决策程序(3分)



2
人民群众对本地重大决策的参与(3分)



3
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4分)



三、行政执法配套制度制定和实施情况(4分)

四、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情况(8分)

1
完成“三项清理”工作,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4分)



2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2分)



3
落实奖惩,严格追究执法过错责任(2分)



五、行政执法队伍培训、教育管理情况(12分)

1
完成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4分)



2
制定和实施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3分)



3
规范《行政执法证》管理(2分)



4
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十不准”(3分)



六、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情况(10分)

1
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合法(3分)



2
规章、规范性文件内容合法、适当(3分)



3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时按规定报送备案(4分)



七、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情况(10分)

1
复议工作纳入政府的绩效考核体系(2分)



2
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案件(2分)



3
复议机构、人员和经费配备到位(3分)



4
坚持行政首长出庭应诉(3分)



八、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情况(10分)

1
制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5分)



2
开展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5分)



九、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救济情况(16分)

1
依法受理行政执法投诉、举报(2分)



2
审查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规范性文件(5分)



3
及时纠正本级和下级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3分)



4
依法协调行政执法争议(2分)



5
及时办理上级交办事件(2分)



6
依法处理信访事项(2分)



7
依法处理行政赔偿事项(2分)



十、推进依法行政、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其他工作情况(10分)

1
无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行政事件发生(4分)



2
按时向市政府报告当年依法行政工作(4分)



3
准确、及时报送政府法制工作统计表(2分)



十一、某项工作特别突出、成效显著的加分情况

1




2




3







二、对市级执法部门的考核内容

序号
评议考核内容和分值
自查分
考评得分

一、组织领导情况(10分)

1
《纲要》的宣传工作情况(2分)



2
制定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年度安排(2分)



3
领导干部带头学法、守法(2分)



4
依法行政工作机构、人员、经费落实(3分)



5
将依法行政工作列入部门工作目标(3分)



二、行政执法配套制度制定和实施情况(4分)

三、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情况(8分)

1
以适当的形式落实执法责任到机构、人员(4分)



2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2分)



3
落实奖惩,严格追究执法过错责任(2分)



四、行政执法队伍培训、教育管理情况(12分)

1
按规定参加全市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5分)



2
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十不准”(4分)



3
严格执行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按规定申领、换发、年审《行政执法证》(3分)



五、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情况(10分)

1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合法(3分)



2
规范性文件内容合法、适当(3分)



3
规范性文件及时按规定报送备案(4分)



六、具体行政行为实施情况(10分)

1
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适格(1分)



2
适用执法依据准确(1分)



3
行政执法程序合法(1分)



4
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合法、适当(2分)



5
执法案卷质量情况(1分)



6
无行政不作为情况(2分)



7
实行罚缴分离情况(2分)



七、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情况(10分)

1
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案件(4分)



2
坚持行政首长出庭应诉(3分)



3
专职行政复议人员到位(3分)



八、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情况(10分)

1
制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5分)



2
开展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5分)



九、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救济情况(16分)

1
依法受理行政执法投诉、举报(2分)



2
审查下级规范性文件(3分)



3
及时纠正本级和下级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3分)



4
及时办理上级交办事件(3分)



5
依法处理信访事项(3分)



6
依法处理行政赔偿(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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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设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疫苗监管质量管理体系办公室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设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疫苗监管质量管理体系办公室的通知

国食药监人〔2011 52号


局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疫苗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提高疫苗质量安全保障水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研究决定,设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疫苗监管质量管理体系办公室,其机构设置和主要职责方案已经局党组批准,现予印发。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疫苗监管质量管理体系办公室机构设置和主要职责方案

  一、机构设置
  根据我国疫苗监管质量管理体系建设的要求,设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疫苗监管质量管理体系办公室。

  二、主要职责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疫苗监管质量管理体系办公室主要职责如下:
  (一)在局长的领导下,承担疫苗监管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改进并组织实施;负责疫苗监管质量管理体系的日常运行管理以及相关记录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二)负责疫苗监管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控制和管理工作,组织质量管理手册和相关文件的编写及修订。
  (三)承担疫苗监管质量管理体系的内部审核工作及外部审核的协调工作;承担疫苗监管质量管理体系评审的相关准备工作;组织开展疫苗监管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效果的验证工作。
  (四)协助开展疫苗监管质量管理体系相关培训工作的计划及组织实施工作。
  (五)承办局长交办的有关事项。

   三、其他事项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疫苗监管质量管理体系办公室的业务工作、人员管理暂由国际合作司负责,办公室负责人由局党组任命,其他工作人员从各相关直属单位借调;有关后勤保障、工作经费等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解决。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教育系统教职工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马鞍山市教育局


马教〔2005〕85号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教育系统教职工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的通知



当涂县、各区教育局,各直属学校,各民办中学:

现将《马鞍山市教育系统教职工纪律处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马鞍山市教育系统教职工纪律处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全市教育系统教职工队伍管理,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本市教育系统各级各类学校教职工的纪律处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教职工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办法给予处分;违纪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认识、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四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开除。

受到警告处分的,当年不得申报专业技术职务;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限内,只参加学年考核,不确定等次,并且不得申报专业技术职务;受到撤职处分的,对其专业技术职务降低一级聘任;受到开除处分的,由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撤销其教师资格,同时自处分之日起解除与所在学校的人事行政关系,并从受处分的次月起停发工资。

第五条纪律处分的影响期限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记大过,18个月;撤职,24个月。

第六条纪律处分权限:警告处分由所在学校批准,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记过以上处分,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直接作出处分决定。

第七条处分影响期满,由受处分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校提出意见后报原批准机关作出解除处分的决定。

第八条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国家的方针政策的文章、演说等言论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经批评教育后仍坚持错误不改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九条公开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思想,宣传、从事封建迷信活动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十条不尊重学生,讥讽、歧视、侮辱学生,或随意剥夺学生在校学习和参加活动权利的,给予警告处分;歧视、驱赶后进学生,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处分。

第十一条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一定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学生身心健康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十二条无教案上课,影响课堂教学的给予警告处分;无故不完成教学任务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十三条组织本班学生参加有偿家教,或私自组织学生参加有偿办班补课,或巧立名目乱补课的,给予记大过处分;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十四条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索要或变相索要学生和家长财物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十五条 违规订发教辅资料或向学生推销商品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在上班前饮酒或在工作时间搓麻将、打扑克牌、玩电脑游戏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七条 公开排列学生成绩名次及按成绩排座位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八条 擅自停课或工作日不经允许在校外兼课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在课堂抽烟或使用通讯工具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二十条 在国家教育考试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视情节及后果,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二条 同时犯有本办法规定的两种以上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错误,应当合并处理,按照所犯错误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如果其中一种错误应当受到开除处分的,即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三条 因犯罪免予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因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四条 处分决定机关经调查认定对教职工应当给予处分的,6个月内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作出处分决定。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处分者本人。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对自己的行为事实和理由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向上一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事仲裁机构申请复核或者申述。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马鞍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