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关于统一使用EDI方式进行原产地证书签发和管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14:48:38   浏览:851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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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关于统一使用EDI方式进行原产地证书签发和管理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等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关于统一使用EDI方式进行原产地证书签发和管理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直属商检局,各贸促分会:
为贯彻国务院领导关于加强我国原产地证书签发管理工作的重要指示,本着管理办法统一、标准统一和交换平台统一的原则,利用统一的计算机网络进行原产地证书签发、核查和统计管理,配合“金关工程”的实施,现决定统一使用由外经贸部指定的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即外经贸专
用网)的交换平台进行原产地证书(包括一般原产地证书和普惠制原产地证书)的签发和管理工作,以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业成本,并为国际间原产地证书使用EDI作准备。原产地工作管理体制和签证管理机构的职能仍按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即商检局负责签发一般原产地证书和普惠
制原产地证书,贸促会负责签发一般原产地证书)。
为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实施,经研究决定,由外经贸部牵头,会同国家商检局、中国贸促会三方组建原产地证书计算机管理领导小组(见附件一)。领导小组将根据有关原产地工作管理规定并结合现行的原产地工作管理体制和签证管理机构的职能,制订相应管理办法、执行标准和具体
实施方案。
目前,原产地证书计算机管理领导小组正在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拟定管理办法,进行各项准备工作。为防止重复建设和重复投资,该项目建设将在国家商检局和中国贸促会已开发和建立的EDI原产地证管理系统的基础上进行。为保证各签证机构在此期间签证工作的正常进行,现将有
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原产地证书计算机管理领导小组对各签证机构利用统一交换平台进行原产地证书签发工作实行统一协调和业务指导。
二、已使用外经贸专用网交换平台进行EDI方式签发原产地证书的签证机构可以扩大用户;使用其它交换平台的签证机构要在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创造条件,待条件成熟后,逐步转用外经贸专用网交换平台。
三、准备使用EDI方式签发原产地证书的各地方签证机构须报各自主管部门并由主管部门报领导小组审批。
四、目前不具备使用EDI方式签发原产地证书的各地方签证机构仍按原方式签发原产地证书。
五、计划于1998年一季度完成对各签证机构签证情况的普查工作。各签证机构根据要求填写《签证机构情况调查表》(附件二)于1998年3月15日前按系统分别报告本机构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汇总报原产地证书计算机管理领导小组(联系名录见附件三)。
六、原产地证书计算机管理领导小组计划于1998年二、三季度进行相关技术准备和软件测试。在此基础上,有条件的签证机构首先实施EDI方式签证工作,然后分期分批分地区在全国逐步推广。
附件一
原产地证书计算机管理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刘国胜 外经贸部贸管司司长
副组长:林德康 国家商检局检验科技司副司长
王沛霖 国家商检局检务鉴定司副司长
朱月芳 贸促会法律事务部副部长
刘闽生 外经贸部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副主任
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 任:李 可 外经贸部贸管司副处长
副主任:唐光江 国家商检局检验科技司副处长
康玉燕 国家商检局检务鉴定司副处长
范振国 贸促会法律事务部副处长
安 宁 外经贸部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副处长
附件二:签证机构情况调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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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
|通讯地址| | 邮 编 | |
|----|----------------------|---------|
|电 话| |传 真| |
|----|-----------------|----|---------|
|联系人 | |职 务| |
|-------------------------------------|
|一、本单位使用计算机进行原产地证书管理的情况 |
| □ 签发 □ 统计 □ 核查 |
| □ 其它_________ |
|二、计算机应用环境 |
| 硬件环境 □ 单机 □ 网络 |
| 软件系统 □ 自主开发 □ 行业推荐 |
| □ 其它__________ |
|三、是否已开展原产地证书的联网签发工作(EDI方式) |
| □ 否 □ 是(请说明具体情况)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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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联 系 名 录
1.领导小组通讯地址:北京东长安街2号 外经贸部贸管司
邮编:100731 联系人:李可、李昀
电话:65197733 传 真:65197952
2.国家商检局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10号
国家商检局
邮编:100020 联系人:唐光江 康玉燕
电话:65993898、65994177 传 真:65993848、65993815
3.贸促会通讯地址:北京复兴门外大街1号 中国贸促会法律部
邮编:100860 联系人:范振国
电话:64646688-6135 传 真:64643500


1998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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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越关于两国贸易价格由卢布改为人民币的折算办法的换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越南民主共和国


中越关于两国贸易价格由卢布改为人民币的折算办法的换文


(签订日期1967年5月31日)
                我方去文

  越南民主共和国驻华大使吴明鸾同志敬爱的大使同志:
  我荣幸地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贵我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一)关于中越贸易价格由卢布改用人民币作为计算单位的问题,双方同意暂用一百卢布折人民币二二二点二二元的折算办法,将过去的卢布价格折成人民币价格来计算。
  (二)一九六七年双方进出口补交上年合同的货款,应该按照上述折算比例转入一九六七年贸易专用人民币账户。
  (三)双方其他各有关部门过去商定的以贸易卢布结算的各项费用,均按照上述折算比例相应折转。
  (四)有关账户的核对折转由双方银行具体商定。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注:对方来文确认的内容同我方去文,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副部长
                          李   强
                           (签字)
                      一九六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于北京
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下“无必要”不捕的适用

锦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李月强

“无必要”不捕是检察机关对案件法定、酌定情节进行综合考量后对犯罪嫌疑人依法做出的没有采取逮捕这种最严厉强制措施必要的不捕决定,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具体外化形式,那么在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下,检察机关如何更好的行使这种法律监督权,以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宽”的应有之意,笔者进行一些探讨与大家商榷。
一、“无必要”不捕的内含与外延
本文题中所称的“无必要”不捕实际是无必要不予批准逮捕和无必要不予逮捕这两种不捕决定的合称。前者是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根据法定或者酌定情节做出的“无必要”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而后者是检察机关对自侦案件根据法定或者酌定情节做出的“无必要”不予逮捕的决定。
那么何为“无必要”不捕,实际上刑诉法并无明确规定,但顾名思义所谓“无必要”就是没有采取逮捕这种强制措施的必要,那么其具体内含是什么,我们可以通过对两个法条的分析找出答案。一是刑诉法第六十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分析刑诉法本条规定,笔者认为法律已隐含规定所谓“无必要”实质上是指: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足以发生社会危险性。二是刑诉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分析刑诉法本条规定我们可以得出两点结论,一是是否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这两种强制措施不是由可能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判处的刑种决定的,即无论存在判处何种刑罚的可能包括死刑、无期徒刑也可能做“无必要”不捕,这是法定的,二是是否具备社会危险性是实质条件和标准。所以通过分析上述两个法条,笔者认为有无社会危险性是能否做出“无必要”不捕的核心和实质要件,理论上与判处何种刑罚无关。但是必须说明的是可能判处较重刑罚的犯罪嫌疑人,其社会危险性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必然要远远大于可能判处较轻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考虑到目前中国社会发展阶段、人们对法律、对犯罪的认知程度及司法实践,以“三年有期徒刑”为分水岭是比较合适的。综上,笔者认为,所谓无逮捕必要不捕是指检察机关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较轻,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或者患有严重疾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且具备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做出的不捕决定。
二、转变观念拓展“无必要”不捕适用空间
(一)转变构罪即捕观念,树立“三条件”兼备意识。正如前文所述,刑诉法规定采取逮捕的强制措施必须“三个条件”齐备。而在以往侧重于“严”的刑事司法政策下,在检察干警,特别是在侦监干警的头脑中构罪即捕的观念根深蒂固。即认为案件符合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及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这两个条件即可逮捕,忽视了对有无逮捕必要的审查认定,一般不去过多地考虑其他法定、酌定的从轻情节,忽视事实上的隐性超期羁押的存在和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保障,漠视增加了更多交叉感染的机会和对社会的扭曲心理,认为那样会贻误严打战击,怕承担打击不力的后果。而在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下必须综合、全面的审查案卷,准确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对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能否保证诉讼等进行考查,而后依法做出决定,不符合逮捕三个条件的坚决不捕、可捕可不捕坚决不捕。
(二)转变逮捕为惩罚手段观念,确立逮捕为强制措施意识。逮捕是法定的四种强制措施之一,而且是为了防止被采取其它强制措施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社会危险性的强制措施,而并非每一案件所必经之诉讼阶段,更不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惩罚的手段。司法实践中,有些干警认为只有将犯罪嫌疑人捕了,才是严格执法、公正执法,社会上对法律不太了解的一些公民也是这样的想法,这些观念都严重影响了“无必要”不捕的依法适用。
(三)转变“缓冲地带”观念,进一步坚定严格执法信念。由于逮捕是一种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而且表明检察机关对案件的有罪认定,一旦错捕就会造成不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加之审查逮捕的工作期限较短,要求办案人短时间内就要做出准确判断和决定,所以当遇到疑难案件,把握不准案件性质之时,往往采用“无必要”不捕,一方面表明检察机关已认为涉案人员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一方面又不捕,防止可能的错案发生和对涉案人员的现实权利的损害。这样处理对案件的下一阶段诉讼有回旋余地,是一个“缓冲地带”。但是这无疑是对“无必要”不捕的不正确适用,在以往强调不捕率的情况下,会对一些本应作“无必要”不捕的案件造成事实的挤压,造成没有逮捕必要的却捕了,不应当做“无必要”不捕的而做了。
三、完善措施保证“无必要”不捕的正确适用
由于“无必要”不捕的条件法律并无明确规定,而且其又是检察机关享有的带有些许“自由裁量”意味的权力,在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下,必须尽快出台具体规定,防止权力的滥用。
(一)适用“无必要”不捕的基本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包含两层含义,一是要严格依照刑法规定来认定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性质及可能判处的刑种和刑期;二是要严格依照刑法规定来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具备法定或者酌定的从轻情节,总而言之必须严格依照刑法、刑诉法规定,对罪刑较轻的依法适用。
2、教育挽救原则。确立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执法观念,对那些未成年人、老人轻罪、真诚认罪悔罪、初犯、偶犯的犯罪嫌疑人实行非犯罪化或者非监禁化或者非刑罚化处理。
3、保证诉讼原则。做“无必要”不捕的不能影响诉讼,如有固定住所、有固定职业、收入、有家庭的要给予充分考虑,而流窜作案、居无定所或者存在毁灭、伪造证据、串供可能的要依法(批准)逮捕。
4、化解矛盾原则。所谓冤家宜解不宜结,对待如夫妻冲突、同事矛盾、邻里纠纷、子女行为不端等案件,要以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和谐为目标正确适用“无必要”不捕。
(二)适用“无必要”不捕的条件
基础条件:根据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笔者认为应将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较轻,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作为基础条件,是适用“无必要”不捕的必要条件,缺之不可。在此基础之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用“无必要”不捕。
1、犯罪预备犯、中止犯、未遂犯、防卫过当、避险过当;
2、确有悔罪表现的初犯、偶犯、过失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以及有自首、立功表现的;
3、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七十岁以上老年人、盲人或者聋哑人涉嫌犯罪,本人有悔罪表现;
4、犯罪后有明显悔罪表现,积极退赃,尽力减少和赔偿损失的职务犯罪案件和经济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
5、经相关部门调解,已经赔偿经济损失,被害人提出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轻伤害案件、交通肇事等轻微案件的犯罪嫌疑人;
6、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7、犯罪嫌疑人正在本地接受劳动教养、强制戒毒等行政处罚,人身自由已受限制,且案件事实清楚,在较短时间内可以审结的。
(三)创新工作方式,促进“无必要”不捕工作健康开展
1、综合、全面审查案件。侦监部门案件承办人不能仍旧沿习以往对多笔涉嫌犯罪的事实中只审查其中构罪的一笔,对单笔涉嫌犯罪的事实中只注重审查是否构罪的做法。要注意审查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法定或者酌定的从轻情节、在共同犯罪中所处地位、所起作用等等;对多笔犯罪事实案件,要逐笔审查,综合全案认定能否适用“无必要”不捕决定。另外,在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中,要按照要求阐述适用“无必要”不捕的理由和依据。
2、积极参与刑事和解。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开展刑事和解工作的主要是侦查机关,如对轻伤害案件,由公安机关主持调解,而检察机关并未开展。所以检察机关为了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应将刑事和解工作纳入到日常工作之中,即对符合条件的案件在审查批捕阶段就由侦监部门主持调解,在审查起诉阶段就由公诉部门主持调解,以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诉讼成本。需要说明的是,这必然给侦监部门的工作带来更多的压力,办案人应经检察长同意开展,在工作时必须准确把握案件性质,查明犯罪嫌疑人所应承担的过错责任,实现既要保证案件质量,又要杜绝超期羁押,既要取得一个较好的法律效果,又要使案件各方当事人基本满意。
3、做到“三个见面”。一是必须与犯罪嫌疑人见面。审查逮捕阶段必须全部提审犯罪嫌疑人,除听取其有罪供述和无罪辩解外,应重点考查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有无真诚悔罪表现、能否保证诉讼等;二是必须与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七十岁以上老年人、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等特殊主体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亲友见面,要求其对上述人员进行更加严格的管教和帮助,以保证诉讼;三是必须与具体被害人见面,了解他们对犯罪嫌疑人行为的态度和想法,以及是否对犯罪嫌疑人谅解。
4、实施直诉建议。侦查部门对报捕案件经审查认为符合“无必要”不捕条件的,应当及时通知侦查机关或者侦查部门,同时向其发出直诉建议,建议他们直接将案件移送至公诉部门。
5、完善检查考评办法。在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之下适用“无必要”不捕,要宽之有据、宽之有度,不能宽大无边,切实起到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的作用,所以要加强对适用“无必要”不捕案件的检查考评,院检委会、案件质量管理部门及上级院都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的进行检查,以保证这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有无逮捕必要关键是看其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而刑诉法第六十条规定中用的是“足以”,这让笔者想到了刑法中如破坏交通设施罪规定的“足以”,二者的意思应该作相同理解,即“足以”是案件承办人根据正常条件所作出的分析判断,“足以”就是刑法、刑诉法规定,就是前述的适用“无必要”不捕的原则和条件,而不是客观现实出现之后的“必然”,以防止因噎废食和吹毛求疵,阻碍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审查逮捕环节的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