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颁发常州市政府信息网上公开试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常政办发〔2005〕86号
关于颁发常州市政府信息网上公开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政府信息网上公开试行办法》颁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九月五日
常州市政府信息网上公开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监督政府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政府机关)通过“中国常州”政府门户网站、各政府机关网站(以下简称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政府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生成、采集和掌握的相关信息。
第四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政府机关有义务将政府信息在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开。
政府机关网上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市和辖市、区信息化工作部门会同监察、法制等工作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推动和监督本办法的实施。
第六条 政府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网上公开的审查、发布、更新等制度,并确定内部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本单位政府信息网上公开的下列工作。
(一)落实政府信息网上公开的有关制度;
(二)组织编制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按目录建设、维护信息内容;
(三)受理和处理向本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和建议;
(四)及时将相关电子文件按档案管理有关要求归档;
(五)其他相关工作。
第七条 政府机关应当依法通过其政府网站主动公开下列有关职能和审批、收费、处罚等信息。
(一)政府机关领导成员简介、法定职责、机构设置、联系方式和投诉监督途径等事项;
(二)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申请示范文本和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三)各种办事及便民服务事项和程序等;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依据、标准和程序等;
(五)税费征收和减免政策的执行;
(六)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发展规划和财政预决算报告等重大事项;
(七)涉及公民切身利益及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八)本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九)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和程序等;
(十)市和辖市、区人民政府承诺为民办理的事项及其办理情况;
(十一)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的警示信息和良好信息;
(十二)重大工程项目招投标情况和政府采购目录、采购标准和采购结果;
(十三)公务员的招聘和录用情况;
(十四)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
(十五)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情况;
(十六)国有企业重组改制、产权交易情况;
(十七)年度工作目标及执行情况、工作进展及情况介绍;
(十八)疫情、灾情等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置情况;
(十九)接受捐赠款物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二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尚未建立网站的政府机关应当在上一级政府机关网站上公开政府信息。
第八条 政府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在信息产生后及时上网公开,最迟不得晚于十个工作日。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在政府网站保存适当时间。
政府机关应当对其政府网站公开的政府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及时将已公开政府信息的目录和内容依法归档。
第九条 政府机关应当配合信息化工作部门,在政府网站上提供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导航、查询与检索服务。
重要、热点政府信息应当同时通过“中国常州”政府门户网站和各政府机关网站公开。
第十条 政府机关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做好政府网站的日常运行维护工作,确保全天候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
政府机关应当在其政府网站上设置方便查询的政府信息公开导航,并将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在其政府网站公布,并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 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内容应当方便浏览、下载、打印和在其他信息终端显示。
网上公开的国家机关公文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公文格式的要求。
第十二条 政府机关应当遵守有关网络与信息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相关规定,并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保证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安全可靠。
第十三条 政府机关应当在其政府网站设立网页留言、电子信箱等形式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和建议。对于确实不能公开的,政府机关要及时做好解释说明。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中国常州”政府门户网站中的“政务公开”栏目对政府机关网上公开政府信息情况进行投诉、评价和监督。
第十五条 政府机关网上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费用,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市和辖市、区信息化工作部门会同监察、法制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政府信息网上公开情况进行检查评议,并对结果进行通报,列入各政府机关依法行政年度考核内容。
第十七条 可以公开但尚不能通过政府网站公开的政府信息,政府机关可以采取其他形式公开。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8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改进和加强地区人大工作联络组的决定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改进和加强地区人大工作联络组的决定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
(1989年7月19日山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山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了王庭栋主任提请的《关于改进和加强地区人大工作联络组的议案》,现决定如下:
一、将现在雁北、忻州、吕梁、晋中、临汾、运城六个地区的人大工作联络组改为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派出机构,正式名称仍为“山西省××地区人大工作联络组”。各地区人大工作联络组为地(厅)级单位,组长、副组长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常委会议通过任
免。
二、各地区人大工作联络组,在中共地委的领导下,承办省人大常委会委托的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加强同地区行政公署、中级人民法院、检察分院的联系,协助省人大常委会搞好有关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的具体工作;
2.加强同在本地区的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的联系,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和省人大常委会的要求,组织代表进行视察和调查研究,为代表履行职责服务;
3.协助在本地区的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加强同选举单位的联系,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督促有关单位认真办理、答复代表提出的批评、建议和意见;
4.加强同本地区所辖县(市)人大常委会的联系,组织交流县(市)人大工作和代表活动的经验;
5.在地委和省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指导本地区的县(市)、乡(镇)换届选举工作;
6.督促检查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省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的各项决议、决定在本地区的贯彻实施;
7.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讨论全国人大常委会和省人大常委会下发的法律草案和地方性法规草案,提出修改意见;
8.承办省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各地区人大工作联络组,根据工作需要健全办事机构(县处级),充实必要的工作人员。联络组的编制人数不超过20人,由所在地区从总编制中调剂解决。联络组的行政关系仍在各该地区,经费、用房、车辆仍由所在地区解决。
1989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