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关于销售处理“甲字、五○六”储备粮油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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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关于销售处理“甲字、五○六”储备粮油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计委 国家粮食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财政部 国家计委 国家粮食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关于销售处理“甲字、五○六”储备粮油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2年3月15日 财建〔2002〕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分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各分公司(联络处),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了积极稳妥地销售处理“甲字、五○六”储备粮油,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生产和流通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00〕12号)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销售“甲字、五○六”储备粮油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充分利用市场时机,尽快组织“甲字、五○六”储备粮油销售,组织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局、财政厅(局)负总责。统计账和相关资料已移交给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驻各地分公司的,请分公司积极配合,尽快将统计账和相关资料移交回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局、财政厅(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局、财政厅(局)每月要将“甲字、五○六”储备粮油销售情况及时报国家粮食局调控司、财政部经建司。
  二、“甲字、五○六”储备粮油(不含陈化粮部分)必须在县级以上粮油批发市场公开竞价销售,不得层层分配销售指标,也不得层层转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局、财政厅(局)要认真按程序组织竞卖,卖出的粮食绝不能再进入地方商品周转库存。
  三、“甲字、五○六”储备粮中陈化粮,要严格按国务院批准的现行政策处理。为确保陈化粮真正用于酒精和饲料生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这部分陈化粮采取邀标竞卖方式组织销售,不在批发市场向社会公开拍卖,而是根据陈化粮数量,每省邀请10家左右规模较大、信誉好、管理严格的酒精、饲料加工企业竞买,直接销售给最终用户。在此基础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制定切实可行的监管措施跟踪监督到户,绝不允许陈化粮流入口粮市场等问题发生;如有倒卖陈化粮的,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
  四、按全国粮食清仓查库统计的数量、质量和目前市场价格,中央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粮食局实行“甲字、五○六”储备粮油销售收入包干,超过包干金额的销售收入全部留归地方,用于粮食方面的开支。具体销售收入包干金额由财政部另行通知。
  五、“甲字、五○六”储备粮油销售收入在农业发展银行专户存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统一在同级农业发展银行营业部设立存款专户,一省一户,在“410其他专项存款”科目反映。粮食销售的全部收入,包括超过包干金额的销售收入一律缴入统一专户存储,不得多头开户,销售收入不得在农业发展银行以外的银行存储。辽宁、吉林、黑龙江、福建等先期试点销售“甲字、五○六”储备粮的全部销售收入,也要全部转入在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统一账户,农业发展银行要单独记账。
  六、销售收入汇入存款专户后,未经财政部批准,不得支用。“甲字、五○六”储备粮油的贷款由财政部统一归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利息、费用等历史遗留问题另行统一研究解决。从2002年7月1日起,中央财政停止拨付“甲字、五○六”储备粮油费用补贴。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高度重视“甲字、五○六”储备粮油的销售处理工作,粮食、财政、农业发展银行和中储粮分公司(联络处)要密切配合,齐心协力,共同做好这项工作,要密切关注市场变化,确保粮食市场平稳。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要加强对货款回笼的监督,安排专人,每月对省级销售收入的存款专户进行检查,防止截留挪用,在检查中,发现违规问题,及时向财政部报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粮食、农业发展银行和中储粮分公司(联络处)要主动配合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做好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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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布基纳法索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布基纳法索工作的议定书(1990年)

中国政府 布基纳法索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布基纳法索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布基纳法索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0年6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布基纳法索政府,为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关系,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布基纳法索政府(以下简称布方)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由十四人组成的医疗队(人数、专业见附件)赴布基纳法索工作。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布基纳法索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布方开展医疗和预防工作(不包括承担法律责任的医疗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互相学习。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地点是库杜古地区友谊医院。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自到达之日起工作期限为二年,期满后,中国医疗队按期回国。如布方要求继续进行合作,应在期满前六个月提出,经双方协商,另签议定书。

  第五条 中国医疗队工作需要的医疗设备、器械、药品、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等由布方供应。根据布方要求,中方同意每年赠予价值十五万元人民币的器械和药品(不包括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中方提供的药品由中国医疗队和库杜古友谊医院共同管理,确保中国医疗队使用。

  第六条 第五条规定由中方赠送的器械、药品和中国医疗队使用的生活用品由中方负责运至阿比让港。布方负责办理报关、免税、提取手续和至库杜古友谊医院的运输。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员在布基纳法索工作期间的住房(包括必要的家具、水、电)、交通(包括交通工具及其维修、油料等)由布方负担。根据布方要求,中方同意,中国医疗队由中国往返布基纳法索的旅费和在布基纳法索工作期间的工资每年总额为五十六万元人民币,由中国政府支付,无偿赠予布方。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在布基纳法索工作期间,布方免除他们应缴纳的直接税款,并为他们提供开展工作的便利条件。

  第九条 中国医疗队员享有中方和布方规定的节假日。

  第十条 中国医疗队应遵守布方的现行有关法律和规定,尊重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十一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两国政府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0年六月二十七日在瓦加杜古签订,共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布基纳法索政府
      代   表              代   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布基纳法索          布基纳法索
      特命全权大使           卫生和社会事务部长
       吴嘉森             卡尼杜阿·纳波奥
      (签字)               (签字)
简析假释的条件、考验期限及其考察

田永东


  假释,是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以后,由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有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一项制度。
一、假释的条件
  根据刑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对犯罪分子适用假释,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假释由于自身的特性,决定它只适用剥夺人身自由的刑罚。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由于死缓是属于死刑即生命刑的范畴,因此,不适用假释。但是,死缓犯在二年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则可适用假释。在剥夺人身自由的刑罚中,拘役刑期短,采用假释没有实际意义。如果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宣告缓刑或者减刑。
但是,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罪犯中,如果属于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中的一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则不得适用假释。鉴于这类罪犯罪行严重、主观恶性深、社会危险性大,放在社会上改造,有可能再致危害社会,因此,刑法有必要对假释适用条件作出严格的限制性规定。
  (二)必须是已经执行一部分刑罚的犯罪分子
  只有经过一定期间劳动改造,才能检验出罪犯是否已经有改恶从善的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也只有服够一定的刑期,才能保持人民法院判决的严肃性和稳定性。那么,罪犯要服刑多久才能适用假释呢?按照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则必须实际执行十年以上。罪犯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以后又符合假释条件的,仍必须按原判无期徒刑实际执行十年以上来适用假释;不能理解为按减为有期长形后已执行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来考虑适用假释。死缓犯减刑后假释的,其实际执行刑期不得少于十二年。按照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所谓“特殊情况”,是指有国家政治、国防、外交等方面特殊需要的情况。
  (三)必须是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这是决定能否假释的关键性条件。所谓“不致再危害社会”,是指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一贯表现好,确已具备“确有悔改表现的四个方面情形,不致违法、重犯新罪的,或者老年、身体有残疾(不含自伤致残),并丧失作案能力的。
  二、假释考验期限及其考察
  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间内仍然保持继续执行尚未执行的刑罚的可能性。因此,必须有一个恰当的考验期限,以保证对罪犯的继续监督改造。根据刑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在司法实践中,对有期徒刑犯假释考验期限的掌握,一般不能少于六个月。
刑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在司法实践中,具体实施假释考察的监督机关是罪犯假释地的公安派出所。
  刑法第八十四条对假释犯在假释考验期内应遵守的行为规范作了明确规定,即: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县、市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经过考察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如果没有犯新罪,也未发现有其他应予撤销假释的法定情形的,假释考验期满,就应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由负责考察监督的公安机关公开予以宣告。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田永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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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164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