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用狂犬病疫苗实施批签发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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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用狂犬病疫苗实施批签发管理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人用狂犬病疫苗实施批签发管理的通知

国食药监注[2005]3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了加强人用狂犬病疫苗管理,根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局令第11号)的相关规定,2005年6月10~11日召开了疫苗批签发管理工作会议(详见附件),对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将人用狂犬病疫苗纳入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5年8月1日起人用狂犬病疫苗纳入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2005年8月1日以后出厂的人用狂犬病疫苗需获得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市销售,2005年8月1日以前已上市的人用狂犬病疫苗可在效期内继续流通、使用。相关表格及要求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负责制定并发送。

  二、授权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承担人用狂犬病疫苗批签发工作,负责批记录摘要的审核、项目检验及人用狂犬病疫苗批签发文件的签发。北京、吉林、上海、湖北、广东、四川、甘肃等授权生物制品批签发任务的药品检验机构负责管理辖区内人用狂犬病疫苗的现场抽样和其中部分项目的检验工作。具体分工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负责组织确定,并予以公布。

  三、各授权开展生物制品批签发工作的药品检验机构须严格执行《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认真做好人用狂犬病疫苗的批签发工作。如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发现有问题,应及时向我局报告。


  附件:疫苗批签发管理工作会议纪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五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
              疫苗批签发管理工作会议纪要

  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主办,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中检所)承办的疫苗批签发管理工作会议于2005年6月10~11日在北京召开。出席会议的有国家局药品注册司张志军副司长、尹红章处长和曹琰同志,药品安全监管司卫良助理调研员,药品市场监督司金国英调研员、靳松同志,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王军志副所长、生检处李凤祥处长、姜典财副处长及相关业务科室的主任和技术人员。北京、吉林、上海、湖北、广东、四川和甘肃等7个批签发授权药检所和30余个疫苗生产企业共130多名代表也参加了会议。

  会议由尹红章主持,张志军在会上作了重要讲话。他指出本次会议是贯彻落实《疫苗流通及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及进一步落实《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的一次重要会议,强调了疫苗类制品实施国家批签发是WHO推荐的国家药品管理当局实施疫苗管理的6项基本职能之一,也是我国疫苗监管的重要措施,为做好疫苗国家批签发工作,各部门需进一步加强合作和协调。最后,张志军还对疫苗批签发工作提出了总体规划和一些具体要求。我国计划从2005年7月起有步骤地、分期分批地将所有疫苗全部纳入国家批签发管理。要求主要承担批签发工作的中检所做好指导、协调和培训工作;要求授权药检所做好监督、抽样及部分检定工作;要求各疫苗生产企业应对批签发工作引起高度重视,严格按药品GMP要求进行生产和管理。

  卫良强调了执行国家批签发的重要性,以及批签发与药品GMP管理的密切关系,希望生产企业加深对药品GMP的理解,不断提高疫苗质量,使我国的疫苗生产不断向上发展。

  金国英结合最近《疫苗流通及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实施,强调了本次批签发会议的重要性,也强调了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和配合。

  王军志在会上介绍了批签发的法律依据、实施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回顾了几年来批签发工作所取得的成绩,希望批签发执行单位和生产企业做好人才积累,总结经验,改进方式,把疫苗国家批签发工作做得更好。最后,还在会上明确表态,中检所作为牵头单位,做好批签发工作义不容辞,将调动各方力量支持和做好国家疫苗批签发工作。

  姜典财和李凤祥分别作了《我国生物制品批签发的现状和发展》、《2005-2006年我国疫苗类制品批签发工作计划和安排》的报告。代表国家局就人用狂犬病疫苗即将实施批签发,伤寒Vi多糖疫苗等5种细菌性疫苗和乙脑灭活疫苗等9种病毒性疫苗将于2005年底以前,其余所有疫苗将在2006年实施批签管理等具体计划作了介绍。报告中还对批签发的具体品种的抽样检验比例、批签发授权所的分工、批签发相关培训、前期准备、资料格式修订时限、调研工作等提出了具体要求和安排。

  中检所疫苗一室的董关木主任和吴小红副研究员分别就人用狂犬疫苗国家批签发实施的有关事项和批记录摘要的审核资料进行了介绍,并提出了一些需要讨论和落实的问题。

  中检所方捍华、叶强和曾明主任以及贾丽丽、万宗举、侯启明研究员和马霄副研究员分别就5种细菌类和9种病毒类疫苗批签发的摘要资料进行了讲解,并征求了与会代表的意见。要求生产企业应根据企业的生产工艺和实际情况认真填写资料,并将14种疫苗批签发记录摘要资料和电子文本的修改意见于2005年9月底以前反馈给中检所生检处。

  与会代表经过充分的讨论,在下述问题上达成了共识:
  一、会议决定于2005年7月1日起开始对上市的人用狂犬病疫苗实施批签发,建议2005年9月1日起不再受理含有氢氧化铝佐剂的疫苗批签发申请,已签发的氢氧化铝佐剂疫苗可在效期内继续流通、使用。疫苗生产企业应加快无氢氧化铝佐剂疫苗的申报。

  二、承担人用狂犬病疫苗批签发工作的各药检所工作分工及辖区划分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负责研究制订,报国家局批准后,予以公告。

  三、考虑到人用狂犬病疫苗效期短,效价测定时间较长,故经会议讨论决定生产企业在完成除效价以外的检定项目后即可向承担批签发工作的授权药检所提出批签发申请。待效价和热稳定的检定结果补交至中检所后,才能予以签发批签发证明文件。

  四、进口人用狂犬病疫苗,暂时采用现有模式,即提供疫苗生产检定记录和生产国批签发证明文件,并对抽检的样品进行全检合格后予以进口。在2005年底以前进口疫苗生产企业应根据我国批签发执行的记录摘要格式,提供中文的疫苗批生产及检定记录、生产国国家药品管理当局出具的批签发证明文件和检定用样品,申请批签发。

  五、Vero细胞来源问题:生产企业应提供用于疫苗生产的Vero细胞株合法来源的证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对新申报的品种及批签发中所涉及的细胞株合法来源提出明确的要求。

  六、纯化后原液蛋白含量测定,应根据实际测定的蛋白浓度,表示为mg/ml,并设浓度范围,不能进行推算。

  七、不同批地鼠肾细胞的病毒收获液不能合并,应严格按2005版《中国药典》三部执行。

  最后尹红章对两天的会议进行了总结。再一次强调了加强疫苗国家监管的重要性,希望注册司、安监司和市场司三个司密切合作,做好疫苗国家批签发工作,对下一步工作计划及提出了具体要求,包括批签发数据网上发布、批签发记录摘要应体现疫苗中间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收获液、原液、半成品)等。

  王军志肯定了本次会议的成功举办,同时希望生产企业提出更多宝贵意见。要求大家一定要强化GMP意识,批签发一定要与GMP结合起来。希望授权所和生产企业给予大力支持和合作,共同将疫苗批签发工作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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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涉及多国(地区)加工的输美纺织品服装原产地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海关总署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涉及多国(地区)加工的输美纺织品服装原产地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海关总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配额许可证事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有关中央管理的外经贸企业及其他五家外经贸企业:
根据美国自1996年7月1日起实施的纺织品服装原产地规则,对于涉及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地区)加工的输美纺织品服装,如其原产地不能按有关规则予以确切判定,则须通过美国海关判令和法庭裁决以个案形式予以判定。
为进一步方便企业对美国出口纺织品服装,现决定,简化涉及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地区)加工的对美国纺织品服装出口原产地判定审批程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出口企业对美国出口涉及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地区)加工的纺织品服装时,如无法按美国纺织品服装原产地规则确切判定产品的原产地,须事先向美国海关申请有约束力的判令。
二、对于经美国海关判令裁定属中国大陆原产的产品,出口企业须在安排生产前核实美国对我国该产品的设限情况。如属纺织品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企业在出口报关时须向海关提供相应的纺织品出口许可证。海关凭纺织品出口许可证验放。
三、对于经美国海关判令裁定属中国大陆以外国家(地区)原产的产品,出口企业须在安排生产前核实美国对该国(地区)该产品的设限情况。
在货物出运前,出口企业凭美国海关判令(中英文),以及其他、报验报关文件直接向当地检验检疫机构报验或向当地海关申报出口时,无须出具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中国海关只留存美国海关判令中英文复印件备案,不作为验放依据。货物抵美后出现入关受阻等情况,其责任由企业自
负。出口产品允许标识为美国海关裁定的“原产国(地区)制造”。
四、请各地方外经贸委(厅、局)尽快将本通知有关规定转发本地区纺织品出口企业。
五、美国海关判令办公室地址:
(一)Office of Rulings and Regulations
U.S.Customs Service
1301 Constitution Ave., NW
Washington, DC 20229
(二)U.S.Customs Service
Director, National Commodity Division
6 World Trade Center
CIE, Room 437, ATTN: Binding Rulings Section
New York, New York 10048
特此通知。



1999年9月15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及偿债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及偿债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宜府办发[2008]007号


城区各区(不含夷陵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
《宜昌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及偿债资金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宜昌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及偿债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资金的管理,确保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根据《湖北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不含夷陵区,下同)开行贷款和偿债资金的管理。
 第三条 市政府和国家开发银行对贷款资金和偿债资金实行共同监管、统收统支。
市财政局负责贷款资金和偿债资金管理工作。
城区各区政府、宜昌开发区管委会及市发改委、市建设、国土资源、税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贷款资金和偿债资金管理工作。
 市政府指定并授权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城投公司)作为市级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用于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及宜昌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借款主体(贷款平台),具体承担贷款资金借、用、还责任,确保及时足额偿还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本息。
 各项目单位(下称用款人)负责建立本项目偿债准备金并按期划转到市城投公司“偿债资金专户”。
   第二章 贷款资金的审批程序和管理
第四条 以城投公司为借款主体的开行贷款项目的申报严格按国家开发银行规定的程序和用途,统一由市城投公司组织贷款项目的申报材料,报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后上报国家开发银行。在获得国家开发银行批准后,签订正式贷款合
同,并组织贷款项目的实施。
 第五条 项目单位在申请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时,要向市财政部门申报贷款项目简介、贷款额度、贷款利率、每年还本付息计划、还本付息资金来源、还款责任单位,并以书面形式作出还款承诺。
第六条 市财政部门收到项目单位的申请后,负责组织审核贷款项目。建立专家咨询机制,对各贷款项目的投入产出能力、偿债能力和承诺保证能力进行论证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项目上报市政府。
第七条 市政府对市财政部门审核合格的项目,报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并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审批表》上签章。
第八条 市城投公司在接到市政府签批的《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审批表》后,向国家开发银行提出用款计划,并严格按项目进度拨付贷款资金。
第三章 偿债资金来源及用途
第九条 偿债资金来源包括:
(一)用款人的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二)城市建设资金。包括城建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公用事业附加费、污水处理费等;
(三)国有土地增值收益;
 (四)政府信用贷款项目收益上缴财政部分;
(五)经营城市有形和无形资产而产生的各项收入,包括城市客运经营权、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城市道路冠名及其他特许经营权拍卖取得的收入等;
(六)可用于归还贷款的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十条 偿债资金专项用于:
(一)归还开发银行贷款本金;
(二)支付开发银行贷款利息。
第四章 偿债资金保障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根据用款人年度还本付息的承诺,拟定下一年度应筹措的偿债资金规模和资金来源,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根据经市政府批准的当年需要偿债资金额度,按照不同的财政体制和贷款用途,分别列入各用款人同期财政预算和经营所得的增值收益偿还本息。
(一)贷款用于城市道路等纯公益性项目的,偿债资金由市财政统筹安排。
(二)由市城投公司用于经营性项目的,偿债资金由市城投公司通过土地开发、项目经营所取得的收益偿还。
(三)由宜昌开发区用于东山园区、白洋园区建设的,偿债资金由宜昌开发区承担。
(四)由宜昌开发区用于犭虎亭园区建设的,偿债资金由市财政局、犭虎亭区财政局以及在犭虎亭园区设立工业园区的县市财政局,按照财政体制分别承担。
(五)经市政府批准利用开行贷款用于其他方面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和落实偿债资金。
第五章 偿债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根据本办法负责项目的全过程的管理与监督,督促项目单位落实配套资金,协调、督促贷款本息的偿还事宜。
 第十四条 利用开发银行贷款建设的项目单位必须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五条 市城投公司在国家开发银行指定的银行开设“偿债资金专户”,用于归集偿债资金。
 第十六条 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本息到期前15日内,用款人应将偿债准备金划至市城投公司“偿债资金专户”,确保每次国家开发银行本息到期前15日内,“偿债资金专户”内资金余额不低于当期应偿还本息的额度。
 第十七条 市城投公司和用款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国家开发银行对偿债资金归集、使用情况实施的动态监管。
第十八条 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建设的项目列入年度审计范围,市审计局每年对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至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完毕时终止。

  附件: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审批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