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全国粮食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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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全国粮食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


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全国粮食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国粮检〔2007〕1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

为贯彻落实全国质量工作会议、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按照国务院《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统一部署,特制订《全国粮食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五日

全国粮食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按照国务院《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统一部署,结合粮食行业的特点和质量工作实际,国家粮食局决定,从现在起到今年底,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开展粮食(含食用植物油,下同)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全国质量工作会议、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赋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粮食质量与原粮卫生监管职责,通过对重点环节、重点单位的集中整治,建立健全覆盖粮食收购、储存、运输环节和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全过程的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立粮食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提高我国粮食质量工作的整体水平。

重点环节,是指粮食购销、储存和政策性粮食供应环节;重点单位,是指中央和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托市收购企业、军粮等政策性粮食供应企业、粮食批发市场以及纳入社会粮食流通统计范围的各种所有制的粮食经营企业。

二、主要任务和工作目标

(一)粮食收购环节质量安全整治

一是严格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制度,确保粮食经营者具备必要的收购条件。对已经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企业,要按规定进行定期审核。二是检查粮食购销企业执行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和相关政策的情况,检查托市收购企业执行质价政策的情况,严厉查处压级压价、克斤扣两等坑害农民的行为。三是从现在开始,对所有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企业,要以省为单位,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全面实行粮食质量安全承诺制度。加强粮食的入库出库检验,建立健全粮食质量档案,规范粮食经营的出证出票、索证索票制度。

(二)粮食储存环节质量安全整治

按照《国家粮食局关于开展2007年全国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粮检〔2007〕153号)、《国家粮食局关于开展中央储备粮质量抽查工作的通知》(国粮检〔2007〕149号)和《国家粮食局关于开展地方储备粮质量抽查工作的通知》(国粮检〔2007〕193号)要求,纳入库存检查范围的企业对所有库存粮食的自查率要达到100%,省级粮食部门组织的复查要达到10%以上。在全国粮食库存检查中,要切实加强库存粮食质量检查,特别是对中央储备粮和地方储备粮的质量检查,对中央储备粮质量抽检率达到储存库点的25%,地方储备粮质量抽检率达到库存总量的15%。要周密部署,合理布点,科学取样,准确检验,严格按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规定做出客观评价。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分析原因,查清责任,立即整改。要加强对储粮药剂残留和真菌毒素污染的监测。规范储粮药剂使用,建立储粮药剂使用备案制度。加强对高水分粮食的收储和运输管理,及时消除质量安全隐患。

(三)政策性供应粮食质量安全整治

要把军供粮、水库移民粮、退耕还林粮、救灾粮等政策性用粮的质量检查作为本次粮食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的工作重点,军供粮更是重中之重。对所有政策性供应粮食的原料采购、加工、包装、储存、运输和配送、销售全过程进行全面检查和抽查,逐个环节查找安全隐患和监管漏洞。严格实行政策性粮食的供应准入制度,实行添加剂使用备案制度和原料及产品的强制检验制度,加强质量安全专项抽查,发现问题就地整改。对军供站(点)供应的粮油食品,都要进行全面的质量检查,对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产品一律下柜,严禁出售。到今年底,政策性供应粮食质量合格率达到100%。

(四)粮食出库销售环节质量安全整治

加快建立、完善粮食经营、转化用粮企业经营台账和质量档案制度,各级粮食部门和单位要对企业建立经营台账和质量档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到今年底,纳入粮食统计范围的粮食经营企业建立经营台账和质量档案比例要达到100%。强化粮食销售出库的质量检验,对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陈粮,在出库前必须经过省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出库检验出证率达到100%。加强粮食批发市场信息系统和质量检验检测系统建设。大中城市成品粮批发市场要100%纳入质量安全监测范围。加强成品粮进货监管,确保城市粮食消费安全可靠。要深入开展“放心粮油”活动,促进粮食企业增强质量意识、安全意识、服务意识,促使企业进一步加强质量管理,做到诚实守信、规范经营,生产、加工和销售质量卫生安全的粮油产品,进一步推动“放心粮油”产品进社区、进农村、进批发市场,让广大消费者购买和食用安全放心的粮油。

三、工作要求和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本次粮食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由国家粮食局统一领导,各省(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相应工作机制,做到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直接抓,专门机构和人员具体抓。要将专项整治的任务和责任逐级落实到市、县粮食局和粮食企业。要尽快落实专项整治的人力、资金和技术装备,确保专项整治行动的顺利开展。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由领导同志带队,深入一线加强督察。对粮食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开展好的地区要进行表扬,对工作开展较差的地区要通报批评。对粮食质量安全问题比较突出、长期得不到解决或因此发生恶性事件的地方,要依纪依法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对在专项整治中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严肃查处。

(二)依法办事,协同配合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履行粮食质量监管职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从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要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对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按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围绕本整治行动方案确定的工作目标和重点,做到令行禁止。

要密切与农业、卫生、质检、工商等有关部门沟通交流,加强信息通报,建立合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要建立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区域联动的工作机制,在当地政府的统一指挥下,按照粮食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要求,群策群力,积极做好整治工作。

(三)完善制度,标本兼治

建立粮食安全整治的长效机制,加快建立和完善能够涵盖粮食流通全过程的质量监管制度,包括粮食质量追溯制度,不合格粮油产品召回制度,粮食质量与原粮卫生监测抽查制度,粮食质量安全报告制度,粮食质量信息发布制度,粮食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等,以制度的建设和实施,规范和促进粮食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加快相关信息化建设,抓紧制修订急需的粮食产品及检测技术国家标准,充分发挥行业组织作用。

要高度重视原粮卫生状况调查工作,为粮食卫生监管奠定基础。按照《国家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全国原粮卫生状况专项调查工作的通知》(国粮发〔2007〕124号)要求,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具体做到科学取样,准确检验,及时报告,按规定程序发布和使用调查结果数据。对不符合国家卫生安全标准的粮食,要及时报请当地政府批准就地封存,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限定用作工业用途。到今年底,全面掌握全国所有省份主要产粮县的原粮卫生情况,对收购环节稻谷、小麦和玉米三大粮食品种的卫生状况作出整体评价,确保从源头上把住原粮卫生安全关,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饮食卫生安全。

(四)积极宣传,营造氛围

要加强粮食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宣传工作,在专项整治行动期间,各地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粮食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成果,将所做的工作、取得的成效、发现的好典型及时上报国家粮食局和当地政府,对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揭露和曝光。进一步完善举报投诉制度,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公布举报电话,广泛发动和正确引导公众参与,同时加强对监管对象履行质量义务的宣传,在全国粮食行业形成讲质量、抓质量、保质量的良好氛围。

专项整治期间(9月~12月),各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在每月25日之前,将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国家粮食局,重大情况随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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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贝宁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贝宁工作的议定书

中国政府 贝宁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贝宁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贝宁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0年11月16日 生效日期1990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贝宁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关系,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根据贝宁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贝方)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由十八人组成的医疗队(包括译员和厨师)赴贝宁工作。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贝宁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共同开展医疗工作(不包括承担法律责任的医疗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地点是:纳迪丹古、坎迪。上述工作地点如有变更,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并书面确认。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工作所需要的部分药品和医疗器械由中方无偿提供并由中国医疗队负责保管。一般常用药品和器械、医用敷料、化学试剂由贝方供应。

  第五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从中国赴贝宁的旅费以及他们的工资和在贝宁期间的生活费、交通车辆由中方负担。由贝宁至中国的旅费和在贝宁工作期间的住房(包括水、电和必要的家具卧具)、交通车辆的司机及油料、维修等由贝方负责。

  第六条 中国医疗队在贝宁工作期间,贝方免除他们应缴纳的直接税款,并为他们提供开展工作的便利条件。
  由中国运往贝宁供中国医疗队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和其它物品,贝方免收各种税款,并负责运至医疗队工作地点。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享有中方和贝方规定的假日。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应尊重贝方的法律和贝宁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九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条 本议定书有效期为两年,从一九九0年一月一日起至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在期满前六个月,签约的任何一方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本议定书有效期自动顺延两年。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0年十一月十六日在科托努签订,共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都用中、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贝宁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中国驻贝宁特命全权大使         外交和合作部副秘书长
       祝有容              高拉乌雷·阿·伊吉
      (签字)                (签字)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金融机构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标准和识别标准量化标准》相关问题的函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金融机构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标准和识别标准量化标准》相关问题的函

汇综函[2004]101号


中国银行办公室:

  你行法律与合规部的《关于我行就汇发[2003]135号文有关政策理解的报告》(中银法便合规[2004]505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关于“完全量化指标”与“部分量化指标”的处理原则问题
  《关于改进<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报表填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35号)附件2《金融机构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标准和识别标准量化标准》中,满足“编号”栏目下第1至4号条件的外汇资金交易需全部报告;满足“编号”栏目下第5号条件的外汇资金交易,应首先按照“量化”条件进行筛选,经进一步跟踪、分析后,如发现可疑交易,需填制表四并附相关材料向外汇局报告;满足“编号”栏目下第6至32号条件的外汇资金交易,应首先按照“部分量化”条件进行筛选,然后在“了解你的客户”的基础上进行“定性分析”,符合报告标准的交易,填制表三报告,符合识别标准的交易应进一步跟踪、分析,如发现可疑交易,需填制表四并附相关材料向外汇局报告。

  二、关于“交易种类”的理解问题
  (一)关于“收汇”的理解问题
  在本量化指标中,“收汇”是指客户收到外汇资金,如满足了报告标准和识别标准条件,则需报告。对于收汇后直接结汇的,需分为收汇和结汇两笔业务来处理,如符合报告标准和识别标准,两笔业务都要报告。
  (二)关于“转入、转出”、“收汇、付出”和“汇入、汇出”的理解问题
  《金融机构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标准和识别标准量化标准》是对《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有关条款的量化处理,“转入、转出”、“收汇、付汇”、“汇入、汇出”的具体含义应根据该名词在《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的相关条款确定。
  (三)关于“取现”和“转出”的理解问题
  在本量化指标中,“取现”是指客户的外汇现金取款业务,包括现钞账户、现汇账户以及不通过账户的现金取款。“转出”是指外汇账户非现金类的资金支出,包括现钞账户和现汇账户的非现金类资金支出。

  三、关于“转入、转出”报告原则的理解问题
  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的报告标准中,“转入、转出”是从客户的角度来理解资金是转入还是转出,而不是从商业银行的角度来理解资金是转入还是转出。

  四、关于“金融机构自营业务”报告范畴的理解问题
  金融机构只需报告自营业务中的可疑交易,无需报告大额交易。银行代客业务不属于金融机构自营业务,需按规定报告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
  此外,《关于改进<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报表填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35号)附件2《金融机构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标准和识别标准量化标准》中,“编号”栏目下第15号条件的交易种类由“转出”修改为“转入”;统计条件限额由“接近1万”修改为“接近10万”;备注1由“>=8000”修改为“>=8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