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批转江苏软件园管委会关于江苏软件园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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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批转江苏软件园管委会关于江苏软件园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


江苏省政府批转江苏软件园管委会关于江苏软件园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
苏政发(2001)2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政府同意江苏软件园管委会制定的《江苏软件园发展的若干规定》,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推动我国软件产业的发展,加快江苏软件园(以下简称园区)的建设,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特制定以下若干规定。

第一章 园区目标
第一条 园区充分利用江苏高校、科研院所和大型企业的人才资源和技术优势,依托江苏信息产业良好的发展基础,面向国内外软件产品研发市场,按照“建设、服务、管理、投资”的宗旨,通过营造适合软件开发和集成电路设计研发的、具有一流水平的技术平台、软件测试、服务管理等一体化外部环境,建立完善的风险投资机制,吸引国内外软件开发和集成电路研发机构入园,形成一个国内一流并具有特色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综合示范园区。
第二条 建成后的园区将成为以通信、网络安全等软件为主的国家级软件开发基地,国内领先的集成电路研发基地,国内一流的软件企业创业孵化基地和国际化的软件人才培训交流中心。同时,提升南京珠江路科技一条街的水平,连同南京、苏州、无锡、常州等地在建的软件园,最终形成科工贸一体化的江苏沿江软件产业带。

第二章 园区环境
第三条 为充分发挥园区的孵化功能,对租赁园区房产的软件开发企业,按照不同的企业类型,通过适当的房租补贴方式,降低企业软件开发成本。
第四条 园区逐步完善中介服务体系,为从事技术创新及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符合国际惯例和国家规范的经营管理、技术、市场营销、信息、人才、财务、金融、标准和计量、专利、法律、公证等各类中介服务。
第五条 园区管委会办公室负责统一协调配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对园区内企业实施检查和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园区内企业进行年检(审)的,可由园区管委会办公室统一协调办理。严禁向园区内的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
第六条 园区内企业不分所有制和员工身份界限,实施统一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政策,为企事业单位和职工提供全面的社会保险服务。
第七条 园区内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其党、工、团组织关系经申请批准,可由园区党、工、团组织进行管理;员工档案、职称评定、人力资源管理等工作,可由园区管委会办公室协助办理。

第三章 企业设立
第八条 鼓励入园的非公司制企业改组成规范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企业设立时,有转化潜能的智力成果、专利发明、技术成果等要素可视作物化资本,作为无形资产参与投资。无形资产可占注册资本的20%。允许软件产品作为技术成果出资入股,其作价金额占注册资本最高比例可达35%。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九条 设立公司制小企业(注册资本金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时,按《公司法》的规定注册资金有困难的,资本金可分期到位,但首期出资额须达到注册资本金的10%以上;一年内实缴注册资本须追加至50%以上,三年内全部到位。资本金到位前,股东按认缴的出资额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 有关部门在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时,除国家规定的收费外,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属服务性收费项目,减半收取费用。

第四章 企业税收政策
第十一条 凡在园区内注册登记并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经营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暂按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 经财税部门批准,园区内新办的软件企业自实现销售之日起三年内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由地方财政给予补贴。
第十三条 软件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四条 软件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年增幅在10%以上(含10%)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
第十五条 软件企业为开发软件所购置的关键设备,单价在10万元(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为5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计入管理费用,不再提取折旧。
第十六条 加速企业软件开发的商品化,对企业软件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软件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第十七条 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按法定17%的税率征收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八条 软件企业购入的计算机应用软件,随同计算机一起购入的,计入固定资产价值(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可单独计价);单独购入的,作为无形资产管理,按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或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进行摊销,没有规定有效期或受益年限的,在五年内平均摊销。经税务机关批准,软件企业所购软件的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第十九条 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在园区内进行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服务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免征营业税。

第五章 项目扶持政策
第二十条 支持园区内企业与外国企业联合设立研究开发中心。重点扶持建立省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开发中心。
第二十一条 园区内企业开发的优秀软件产品可优先列入政府的产业发展计划,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各类科技产业计划。
第二十二条 省内信息化重大项目招标和政府采购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园区内的软件企业。

第六章 投融资政策
第二十三条 建立园区科技项目贷款担保体系,鼓励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和企业共同出资组建互助担保机构。同时,鼓励企业法人和自然人向企业贷款担保资金提供捐赠。
第二十四条 对经园区管委会办公室认定的单笔300万元以下的软件研发项目贷款,可优先纳入园区科技项目贷款担保体系,帮助落实银行贷款。
第二十五条 重点扶持优秀的软件研发企业和项目,经园区管委会办公室会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对其银行贷款利息优先享受财政贴息;优先推荐省软件产业股份公司和境内外投资公司参股入股;优先为企业的上市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二十六条 园区内经认定的软件研发项目,经评审后可在国家和省发展软件产业专项资金中酌情给予扶持或向境内外风险投资机构推荐。
第二十七条 引进国(境)外专家来园区内实施科研成果转化项目,经园区管委会办公室批准,可优先申请经费资助、经费有偿使用和贷款贴息。

第七章 人才政策
第二十八条 对在园区内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其配偶在外省市的,如园区所在地有接收单位的,可不受夫妻分居时间等条件限制,向政府劳动、人事部门申请办理调入手续,并尽快办理。
第二十九条 对企业高中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出国出境,有关外事、出入境管理部门优先给予办理多次往返港澳地区通行证或出国护照。
第三十条 凡园区内工作的海外留学人员需定居的,其本人及随归配偶、子女,或国内随调、随迁的配偶,以及未满16周岁或超过16周岁,但仍在中学就读的子女,可委托园区创业中心按有关规定帮助解决常住户口和子女的入托、上学手续。留学人员原籍是外省市,在园区内投资或开办企业者,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凭园区所在地政府人事管理部门开具的证明,尽快办理入户手续。
第三十一条 对从事研究开发的专业技术人员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可将其在园区内的工作业绩作为必要条件,业绩突出的,可以不受资历和岗位数额等条件的限制,破格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八章 进出口政策
第三十二条 园区内软件企业为生产《当前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产品而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配套件和备件,除按国家有关规定不予免税的商品外,均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为鼓励引进先进技术,对国内企业通过与境外签订的技术许可合同、顾问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以及为进行技术改造引进的先进技术时,按合同规定向境外支付的软件费,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代征税。
第三十三条 园区内企业生产出口属于免征增值税的产品,其用于生产该出口产品而采购的国产原料、零部件及委托加工等,已缴纳的增值税按规定给予退还;属于缴纳增值税的产品,已缴纳的增值税按规定给予退还。
第三十四条 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和零部件,经海关保税监管,免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如进口免税的料、件不能加工复出口,在国内销售时应补缴已免征的税款。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国家限制出口和另有规定的产品外,经申请给予优先办理出口产品退税。
第三十五条 园区内外商投资企业自行生产软件产品出口,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免征出口关税。

第九章 收入分配政策
第三十六条 软件企业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根据本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平均工资,自主决定企业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
第三十七条 建立软件企业科技人员收入分配激励机制,鼓励企业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给予重奖。
第三十八条 园区内允许科技人员参与股权收益分配。属政府资助的科研项目,从项目实施起的三年内可享有不低于60%的该成果股权收益,后三年可享有不低于40%的该成果股权收益;属企业自主开发的科研项目,从项目实施起的三年内可享有不低于该成果30%的股权收益,后三年可享有不低于该成果20%的股权收益;属单位未开发项目,经与单位协议约定,开发者自筹资金进行开发的,对其成果享有独占使用权。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凡园区内的企业不分所有制性质,均可享受本规定。经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认定的软件企业,还可享受《国务院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中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江苏软件园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0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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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环境保护“八个不准”的规定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珠海市环境保护“八个不准”的规定
珠海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环境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把我市建设成为环境优美的现代化园林式海滨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市区。
第三条 市环境保护局是主管我市环境保护工作管理部,负责全市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环境保护“八个不准”的工作。
市计划、外经、经协、国土、规划、工商、城建等部门,要按各自的职能,共同做好环境保护工作,把好“八个不准”关。
第四条 不准在山坡二十五米等高线以上部分兴建非供游客休憩和观赏的建筑物,以防阻碍山景观瞻。特殊情况需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 不准在海边、河边规定范围内兴建建筑物,以防阻挡海、河风景。
前山河沿岸纵深三十米范围内和沿海岸陆域纵深五十米范围内,一般不准兴建建筑物。确需建设的项目,须报市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审查,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原有建在海、河两岸的建筑物,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必须进行整改、搬迁或拆除。
第六条 不准在风景区和公园内(含规划在案的风景区公园)兴建非供公众游乐、休憩或观赏的建筑物。
在风景区内和公园内建造公众游乐、休憩和观赏的建筑物的,设计方案必须由规划部门审查。
第七条 不准乱开石场,以防破坏环境景观和防止水土流失。
(一)在市区内,不准新办砂、石开采场。
(二)在市区外新办砂、石场的必须由城建和规划部门提出意见,市国土部门和矿委会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正在开采的砂、石场要标桩立界,并做好边开采、边整治、边绿化的工作,防止污染环境和水土流失。对污染严重,破坏生态平衡,又不采取措施的石场,应予关闭。
(四)已停止开采的砂、石场,原开采单位必须做好砂、石场的整治、修复工作。原开采单位不履行职责的,由环保部门聘请施工队进行整治,原开采单位必须承担整治、修复费用。
第八条 不准建设有大烟囱或有严重污染的项目,以防污染环境。
(一)不准采用燃煤锅炉,不准设置不符合环境保护和城市规划要求的高烟囱。确需设置的,须经市政府批准。
(二)不准新办电镀、造纸、制浆、制革、冶炼、漂染、石油化工、垃圾处理等严重污染项目;不准生产农药、汞制品、砷制品、铅制品、放射性物品、联苯胺、多氯联苯、石棉制品等含剧毒污染物或强致癌物成份的产品。
第九条 不准乱设广告牌,以防有碍市容街景。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市内马路街道两旁乱设广告牌,需张贴的各类广告,必须到辖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经审查同意并加盖“广告验讫章”后,到市规划部门最后审批,方可到指定的广告栏内张贴广告。
(二)广告的设计方案由市工商部门统一审理后送规划部门审定。
第十条 市内的噪声不准超过四十五分贝,以防声源性污染。
(一)在市区内不得兴办噪声污染大的项目和设置噪声振动大的设备。原有的上述项目或设备,必须限期治理。属难于治理的项目,必须拆除或搬迁。
(二)对建筑施工噪声、交通噪声及各种社会噪声的管理按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不准修建没有停车场的任何建筑物。特别是各类大型建筑物和住宅楼宇要保证建有所属停车场,凡住宅首层和地下一定留作停车场,不能分配。
(一)修建大型的建筑物或建筑小区,必须同时考虑修建相配套的停车场,设计方案由规划部门统一审查,凡没有停车场的较大型建筑物一律不准兴建。
(二)已交付使用的停车场,使用单位要妥善管理,车辆停放要符合公安交警部门的规定。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环保局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2年10月6日

关于加强建筑涂料生产与应用管理工作的意见

建设部 全国化学建材协调组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筑涂料生产与应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建科[2002]2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化学建材协调组、建设厅(建委):

为提高我国建筑涂料生产与应用技术水平,加强协调管理,引导规范建筑涂料行业健康发展,现将《关于加强建筑涂料生产与应用管理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全国化学建材协调组
二○○二年八月六日




关于加强建筑涂料生产与应用管理工作的意见


近年来,在全国化学建材协调组及其组成部门的指导下,建筑涂料行业经过研究开发、技术引进与消化吸收,技术水平、生产能力、推广应用和产业化工作均有较大发展。2001年全国建涂料产量达到150万吨,基本满足了建筑工程的发展的需求,已经成为建筑内外墙装饰的主导材料。

目前,我国建筑涂料的生产应用已达到二十世纪90年代初期的国际技术水平,具备了进一步发展的条件,但也存在企业规模小,技术力量薄弱,产品质量不稳定,市场竞争无序等问题。为了实现《国家化学建材产业"十五"计划和2010年发展规划纲要》确定的建筑涂料的发展目标,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涂料生产与应用协调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确立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地位,健全技术创新体系

各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引导建筑涂料及原辅材料生产企业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道路,推动大中型企业建立技术开发中心,研究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技术、新产品,赶超国际先进水平。鼓励支持从事建筑涂料及相关材料研究开发的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以不同的方式与生产企业结合,成为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开拓多种投资融资渠道,加大技术创新资金投入,企业每年需有一定的经费用于技术开发和技术改造,有条件的大中型企业每年用于研究开发的经费不应低于年销售额的1-3%。

二、调整产品结构,提高产品档次,促进建筑涂料技术不断升级换代

各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推广应用化学建材和限制淘汰落后技术与产品管理办法》和《关于化学建材技术和产品的公告》要求,制定具体政策,落实限制淘汰落后技术与产品的具体措施。鼓励生产应用环保型丙烯酸合成树酯乳液类内墙涂料,鼓励开发生产环保型或低毒性的丙烯酸、有机硅丙烯酸、聚氨酯和氟碳漆等系列的高性能外墙涂料。在应用通用型建筑涂料技术产品的基础上,不断调整产品结构,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和市场竞争力。完善产品的系列化和配套技术,提高应用技术和服务水平。

三、完善生产装备,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生产技术现代化

生产企业应努力提高生产装备的技术工艺水平,保证建筑涂料制浆分散(研磨)和配漆等基本生产设备齐全,运行状态完好。要逐步改造并建立机械化物料输送系统、生产工艺控制系统、电脑配色调色系统、半成品及成品的检测体系、自动计量和包装系统。推广应用电脑配色调色系统取代低效率的手工调色工序,形成生产流水线,提高劳动生产率,确保产品质量。

四、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加大质检监督力度

建筑涂料生产企业应建立全面质量管理体系,配备必要的检验仪器(如天平、鼓风恒温烘箱、漆膜涂布器、反射率测定仪、耐洗刷仪、刮板细度计、涂-4杯粘度计、旋转粘度计等),严格控制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质量,保证出厂产品的合格率达到100%。生产企业标准规定的产品技术指标必须等同或高于国家标准规定的指标值。

生产企业应定期到有资质的质检单位进行产品的型式检验。大中型企业应积极争取通过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有条件的生产企业应积极争取通过ISO14000环境体系认证。

对进入工地的建筑涂料产品严格把关,按照国家及行业标准实行质量监督检查,防止假冒伪劣产品进入工程。

五、保证售前、售中和售后服务质量,增强市场开拓能力

建筑涂料生产企业应培育名牌产品,宣传企业文化,树立企业形象。加强建筑涂料的施工配套材料、施工机具等成套应用技术研究开发,提供方便可行的使用说明,注明施工工艺和使用条件,提供用户操作程序。建立完善的售前宣传、售中指导和售后回访的服务体系,树立质量第一、用户至上的营销理念,不断拓展市场。

六、健全建筑涂料产业化标准体系,严格执行施工规程和验收规范

健全和完善建筑涂料产业化各种原材料、生产设备、涂料产品标准和环保卫生规范。根据科技进步的需要,有关部门应及时制定修订国家、行业和地方的相关标准,提高产品质量,淘汰落后产品。建筑涂料涂装应严格施工规程操作,各类涂料工程完工后,应严格按照有关规范规程进行验收。鼓励组建专门从事建筑涂料施工的队伍,定期对施工人员进行上岗培训或知识更新教育。

七、促进规模化和专业化发展,增强企业综合竞争能力

各地要合理规划,采取淘汰、兼并、重组和联合发展等措施,改变多数建筑涂料企业规模偏小、生产工艺落后、产品档次低、质量不稳定和产品结构不合理的局面,逐步淘汰低起点、低水平、低价位、手工作坊式的生产模式。要重点扶植一批配料技术与工艺设备条件好、年产销量超过5000吨的大中型建筑涂料生产企业,促进规模化发展,使其成为骨干企业。加强对小企业的指导,限制其盲目发展,促进专业化发展,通过提高自身技术水平,以满足市场多种需求。

八、制定在外墙装饰中优先采用高性能涂料、淘汰落后装饰材料的相关政策

各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制定城市中主要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住宅小区以及景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外立面每隔几年用建筑涂料进行粉饰的政策规定。采取措施逐步限制使用能耗大、安全性差和污染环境的外墙装饰材料,优先使用高性能外墙涂料。提倡在住宅、工业建筑、公共建筑及构筑物等装修工程中应用建筑涂料,多层住宅及一般工业建筑和公共建筑的外墙装饰宜使用寿命期5年以上的建筑涂料,高层建筑宜使用寿命期10年以上的建筑涂料。制定淘汰落后产品、推广应用高性能环保型建筑涂料的政策措施。

各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措施,推动建筑涂料行业的技术进步,推动生产企业技术升级,增加产品技术含量,完善质保体系,提高劳动生产率和规模效益。加强管理,引导建筑涂料生产企业合理布局。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规范市场,提高企业的自身素质和竞争能力,使我国建筑涂料企业,走上以质量求生存、以科技求发展、以管理求效益、以制度求规范的轨道,实现我国化学建材产业"十·五"计划确定的建筑涂料发展和推广应用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