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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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4]15号
2004-01-29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重新修订颁布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以下简称《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部分内容已不适用。为加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依法处理印花税有关违章行为,根据《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对印花税的违章处罚适用条款明确如下:
印花税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一、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税票的或者已粘贴在应税凭证上的印花税票未注销或者未画销的,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的处罚规定。
二、已贴用的印花税票揭下重用造成未缴或少缴印花税的,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处罚规定。
三、伪造印花税票的,适用《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的处罚规定。
四、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未缴或少缴印花税款的,视其违章性质,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或第六十四条的处罚规定,情节严重的,同时撤销其汇缴许可证。
五、纳税人违反以下规定的,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的处罚规定:
(一)违反《印花税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凡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凭证,应加注税务机关指定的汇缴戳记、编号并装订成册,将已贴印花或者缴款书的一联粘附册后,盖章注销,保存备查”;
(二)违反《印花税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对纳税凭证应妥善保存。凭证的保存期限,凡国家已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办;没有明确规定的其余凭证均应在履行完毕后保存一年”。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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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宋北新盗窃案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宋北新盗窃案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1955年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1955年3月8日刑戊字第266号请示及4月19日电报均收悉。
关于宋北新盗窃案中的法律问题,应如何解决,询问我院意见。查宋北新虽然连续行窃为时4年多,但这种行为多发生在十二、三岁的时候,至逮捕时还不满15岁。这主要是由于其家长教育不好和旧社会坏习气的影响,以致养成一种行窃习惯。其犯罪动机尚不能谓恶劣,产生的后果,亦不甚大。这类案件处8年徒刑,似嫌太重,另外,对其家长亦应给予警告,注意对其教育,以上意见供你们参考。

附: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未成年人犯盗窃罪处理原则问题的请示 刑戊字第266号
我院最近判处一件未成年人窃盗案件。基本案情是:窃盗犯宋北新现年15周岁,于1950年7月,当时该犯年龄尚不满11周岁时开始至1954年9月其年龄将近15周岁,被逮捕前最后一次盗窃行为止,4年多时间连续行窃达23次(包括未遂者数次)之多。中间于1953年上半年以后曾为我公安机关管押教育1次,转送教养院强迫劳动改造3次(其中最长的一次为5个月)。
该犯之23次盗窃行为中除1953年8月1次系由其勾结另一未成年人共同盗窃自行车1辆外,其余22次均系该犯独自所为。所盗财物,计现款人民币70多万元;有价证券:储蓄存款单和建设公债券各1张,共人民币210多万元;自行车两辆(卖了1辆,被追回1辆);水笔3支。
该犯之家庭系中农,本人为中学生,其父宋达在中等学校(非被告所住学校)任教导主任,其家庭及本人生活均无困难,查其盗窃动机完全是为了达到其零吃零花,额外挥霍浪费之目的。
据上事实,分析该犯之犯罪行为除其动机是出于挥霍浪费外,显然具有一贯和屡教不改的性质,因而对社会的危险程度是很大的。原审——兰州市人民法院,将该犯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该犯本人表示同意,其父以监护人身份上诉本院,强调该犯年幼,主张和要求免予刑罚。我们根据上述分析和认识维持了原判,并已执行。
我院对本案虽已处理,但对此为人民法院逮捕时尚不满15岁,尤其是犯罪行为多发生在十二、三岁时之盗窃犯予以刑罚,总感缺乏法律根据。在我国现行法律对盗窃犯应负刑事责任的年龄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形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指导原则》(草案)似可作为参考,苏俄现行刑法典因我国属于社会主义类型的国家,似亦有参考意义,然而,前后两者对此问题的规定是相反的两种情形,据前者第三条规定的精神,不满15岁的人犯盗窃罪则不令负刑事责任,据后者第十二条对此问题的规定则反是。
此类案件虽是少数,但从我省情形来看,也还不是个别行为,我院对上述案件的处理是否适当,嗣后遇有此类案件,又究应如何处理请予原则性指示。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交通部


交公路发[2000]699号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

  2000年12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74号,全文见附件,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各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针对当前道路客货运输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全面清理对车辆和道路客货运输企业的收费项目,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减轻经营者负担;认真整顿道路客货运输营运秩序,进一步加强运输市场宏观调控和监管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营运和车匪路霸,努力为经营者创造一个公开、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切实改善道路运输行业形象和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并确保道路客货运输在新的世纪持续健康发展。为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全面完成清理整顿的主要工作任务,确保清理整顿工作取得实效并实现预期的基本目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的具体安排和要求

  (一)按照《通知》“通过清理整顿,力争用半年至一年的时间,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基本好转”的精神,道路客货运输秩序清理整顿工作拟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组织准备和宣传动员阶段,时间截止到2001年2月底。主要任务是:认真学习和领会《通知》精神,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构,成立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及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实施方案,做好宣传动员工作。在此期间,部将召开“全国道路客货运输秩序清理整顿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进一步开展宣传动员工作。在第一阶段,各省还应结合春运工作,提前进行一些专项整治活动。

  第二阶段为清理整顿阶段,时间从2001年3月至2001年月底。主要任务是:按照省政府批转的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实施方案和《通知》要求,结合道路运输市场管理年活动,扎扎实实地开展清理整顿工作,基本完成清理整顿的主要任务。清理整顿工作要讲究质量,各省应根据工作进展情况组织好检查落实工作,部将在8-9月份安排一次省际间的互查。

  第三阶段为检查总结阶段,时间从2001年10月至2001年12月底。主要任务是:各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在10月底前对本地区的清理整顿工作全面进行自查,并要针对自查、互查中发现的问题采取措施予以整改;11月中旬前各省要对清理整顿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将总结材料报部。在此期间,部将会同建设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公安部组成检查组,对部分省的清理整顿工作进行抽查;12月底,部将对全国清理整顿工作情况进行汇总并报国务院。

  (二)各省交通主管部门要根据《通知》的精神和本文件的要求,主动向省政府全面汇报本省道路运输市场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结合本省道路运输业的发展实际,尽快起草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工作的实施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批转后立即组织实施。要报请省政府成立由省政府主管领导任组长,交通、建设、财政、计委、公安等有关部门参加的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及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清理整顿工作归口交通部负责的精神,各省的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可设在各省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省的清理整顿工作。同时,各省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建设、财政、计委、公安等部门的协调,以争取他们的配合与支持。

  (三)要组织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政管理机构以及运输企业、经营业户认真学习《通知》和各省印发的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全面领会文件精神,使交通系统的全体管理人员、执法人员和广大从业人员了解清理整顿的目标、措施、步骤和目的,以确保清理整顿工作的顺利进行。要利用电视、电台、报纸等新闻媒介,对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各阶段工作进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效及时予以广泛宣传,并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到清理整顿工作中来,督促和协助交通部门共同完成清理整顿的工作任务。

  (四)为使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工作取得实效,部决定在今年开展道路运输市场管理年活动的基础上,以“加强管理、规范行为、健全机制、确保有序”为主题,以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为主线,在2001年继续开展道路运输市场管理年活动。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的重要战略意义,要将道路运输市场长期以来存在的影响经济有序运行和行业健康发展的一些热点、难点、焦点问题,作为清理整顿和管理年活动的工作重点,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全面开展清理整顿工作。同时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强有力措施,力争在清理整顿过程中解决部分“老大难”问题,以促进道路运输业在新世纪持续健康发展。

  二、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的重点工作和措施

  (一)清理收费项目,减轻经营者负担。全面清理向道路运输企业及经营业户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是实施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不仅有利于减轻经营者的负担,而且有利于降低运输成本,进一步提高道路运输行业的竞争力。这项工作涉及到多方利益,政策性强,各省交通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财政、计委等部门按照《通知》的要求,对涉及道路客货运输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对清查出来的不合理、不合法收费项目要坚决予以取消,对收费过高的项目要降低收费标准,任何地方和单位均不得擅自扩大征收范围。

  (二)打击非法营运,规范经营行为,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打击非法营运、规范经营行为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工作任务。清理整顿期间,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要认真履行行业管理职责,切实加强对道路运输市场的监管力度。对凡未取得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证》从事非法营运活动的“黑车”,要按部颁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的有关规定,从重、从快予以处罚并坚决予以取缔;同时要对超范围、超类别经营,以及欺行霸市、搞不正当竞争等违章经营行为认真进行查处,并采取措施予以规范。客运市场重点是要严厉打击“拉客、宰客、甩客、兜客、卖客”等严重损害旅客利益的违章违法经营行为,并要将城市公共汽车通过公路延伸到乡镇的客运线路和汽车旅游客运一并纳入交通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规范其经营行为,维护原有道路客运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以确保公平竞争和客运市场的稳定;货运市场重点是要尽快对货运代理市场和零担线路专营等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严厉打击中间盘剥、垄断货源、欺行霸市等违章违法经营行为。

  (三)清理整顿城市以外的出租汽车的客运秩序。根据《通知》有关精神,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秩序的清理整顿仍按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94号)的规定实施,因此,城市以外即县城、乡镇和城市间的出租汽车客运秩序的清理整顿工作,必须纳入道路客货运输秩序清理整顿工作中统一安排。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在巩固城市出租汽车清理整顿工作已经取得成果的基础上,善始善终地做好清理整顿工作的总结收尾工作。同时要按照《通知》精神,将清理整顿工作的重点转向城市以外的即县城、乡镇和城市间营业员运的出租汽车,确保不留死角。

  (四)加大道路客货运输价格监督检查的力度。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要会同物价等部门开展一次运价治理专项工作,对目前道路运输市场中存在的乱涨价或乱压价等问题认真进行整顿,以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和旅客、货主的合法权益。要对当前道路客货运输的价格进行全面的调查和深入的分析,广泛征求各方意见,提出运价调整方案,使价格与价值基本相符,更好地发挥运价对市场的调节作用。

  (五)加强法制建设和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完备的法规体系是促进道路运输持续健康发展的可靠保障。部将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需要,抓紧制订和修订道路运输管理规章,切实做好《道路运输条例》的出台协调工作。各省交通主管部门也要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出台一些地方性道路运输法规和规章,同时要在道路运政管理队伍中广泛开展以“理想信念教育、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为主要内容的三项教育,切实提高运政执法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进一步完善道路运政管理体系,建立一支思想过硬、作风严谨、纪律严明、风貌整肃、业务娴熟、依法行政的道路运政管理队伍。

  (六)停止经营权有偿出让,切实减轻经营者负担。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通知》的要求,尚未实行客运线路的货运配载专线等经营权有偿使用或拍卖的,今后一律禁止实行;已实行经营权有偿使用或拍卖的,一方面要立即禁止新的经营权有偿使用或拍卖行为,另一方面对已收取经营权有偿使用费或拍卖费用的,期满后也必须立即禁止,并要采取措施对企业或经营者擅自出让经营权的行为进行处罚和收回经营权。此外,各地还应立即停止客运线路经营期限制的试点,以实际行动来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和社会的稳定。

  (七)深化道路运输企业改革,加快站场设施建设步伐。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指导国有道路运输企业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强内部管理,规范承包、租赁经营责任制。要积极引导国有道路运输企业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和集约化、规模化经营的要求,组建道路运输企业集团,进一步提高运输效率和企业经济效益。要本着“人便于行、货畅其流”的原则完善道路客货运输站场设施建设规划,并将其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同时要加大投入,切实加快站场设施建设步伐,建立健全客货运输站场站体系和运输信息网络。此外要加快运力结构调整步伐,大力发展技术先进、高效率、低能耗的运输车辆,依靠科技进步,切实提高道路运输行业的竞争力。

  (八)加强运输安全管理,提高道路客货运输服务质量。道路客货运输具有点多、线长、面广、流动性大等特点,加强运输生产安全管理,确保运输安全,是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大事,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认真督促道路运输企业及经营业户和营运车辆驾驶员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同时要以加强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职业技能的培训为切入点,切实加强营运车辆驾驶员的职业培训和从业资质管理,并要对站务员、乘务员、押运员等岗位的从业人员同步进行职业道德和职业技能培训,全面推行持证上岗制度,严禁职业道德败坏、职业技能没达到相应资格要求的从业人员上岗;对严重超载和技术状况不符合要求、直接威胁运输安全的车辆,一经检查发现,必须立即终止其运行,以确保运输安全。总之,要力争用较短的时间,使道路客货运输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有明显的改进和提高。此外,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还要配合公安部门,认真做好打击车匪路霸和整顿车站周围及国道主干线的交通、治安秩序等工作。

  三、其它有关事项

  (一)加强领导。各省交通主管部门要在本省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切实加强对各地(市)、县(市)道路客货运输秩序清理整顿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并及时总结各地在清理整顿工作中所采取的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和做法,通过定期印发简报或情况通报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经验交流,以便各地参考和借鉴。

  (二)加强监督检查。各省交通主管部门要会同建设、财政、计委和公安等部门,也可以以省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名义,组成专门的检查小组,采取公开检查与暗访相结合等形式,经常深入到省内各地(市)、县(市),对各地的清理整顿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各地切实把清理整顿的各项工作和措施落到实处,以确保清理整顿工作不走过场,取得实效。

  (三)加强清理整顿工作信息交流。各省交通主管部门或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将本省清理整顿工作的进展情况及出现的问题报部,部将利用《交通政务信息》或印发情况通报等形式,及时向各地通报全国清理整顿工作动态和信息。此项工作由部公路司负责,公路司运政管理处负责具体联系工作,联系电话:010-65292721、65292767(传真)。

  附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的意见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〇〇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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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国务院办公厅文件

              国办发[2000]74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交通部、建设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公安部《关于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章)

                二〇〇〇年十二月二日



             关于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的意见

             交通部 建设部 财政部 国家计委 公安部

             (二〇〇〇年十月八日)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道路客货运输发展十分迅速,1999年完成的客、货运量在各种运输方式中所占比重分别为91.3%和77.2%,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行业,在综合运输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日益突出,对促进经济发展,方便人民生活,解决城乡人口就业,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当前道路客货运输也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一是收费项目繁多,有的地方对客货运线路和出租车经营权随意有偿出让,使企业和从业人员不堪重负;二是营运车辆增长过快,车辆实载率严重下降,造成运力、能源的大量浪费和不正当竞争,同时非法营运屡禁不止,运输秩序较乱,严重损害了合法经营者的权益;三是一些经营者经营行为不规范,存在粗暴待客和乱收费、乱要价等现象,运输服务质量不尽人意;四是车辆超载严重,道路交通事故较多,一些路段车匪路霸违法犯罪活动时有发生。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道路客货运输的有序运行和健康发展,损害了行业的整体形象。因此,必须对道路客货运输秩序进行治理整顿。

  一、清理整顿的主要任务和基本目标

  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的主要任务是:根据改革、发展、稳定相结合和减轻企业负担的原则,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针对当前道路客货运输存在的突出问题,清理对车辆和道路客货运输企业的各类收费项目,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减轻经营者的负担;整顿营运秩序,加强宏观调控和市场监管,打击非法营运和车匪路霸,为经营者创造公开、公平、规范有序的竞争环境;以规范道路客货运输的经营和服务行为为重点,确保运输安全,提高运输服务质量和水平,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

  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的基本目标是:通过清理整顿,力争用半年到一年的时间,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基本好转,经营环境有较大改善,政府对市场监管能力明显增强,行业整体形象明显改善,服务质量明显提高,促进道路客货运输行业的健康发展。

  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秩序的清理整顿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94号)的规定实施。

  二、 清理整顿的主要内容及措施

  (一)清理收费项目,减轻经营者负担。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物价部门要会同交通、建设、公安等部门,对涉及道路客货运输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进行全面清理。除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部、国家计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外,其他涉及道路客货运输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一律取消。对符合国家规定的涉及道路客货运输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不得擅自扩大征收范围和提高征收标准;对国家明令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未落实的,要予以严肃查处。在清理整顿期间,一律不得出台涉及道路客货运输的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今年确需开征涉及道路客货运输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报经财政部、国家计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要分别征得财政部、国家计委同意;确需开征涉及道路客货运输的政府性基金项目,一律报财政部批准;重要的项目,由财政部报国务院批准。

  (二)打击非法营运 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省级人民政府要组织交通、建设、公安、工商等部门,强化对道路客货运输市场的监督和管理,开展打击非法营运的专项治理行动,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对未按规定领取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营运证件和超越核定范围经营的非法营运行为,必须予以取缔,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地方各级交通部门要切实搞好运力调控,防止车辆运力的盲目增长,确保营运车辆合理的实载率,减少车辆相向空驶,制止恶性竞争。地方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道路客货运输企业开业审查和年度审验,整顿期间,对经营业主进行一次全面审验。

  (三)规范客货运输的经营行为,提高道路客货运输服务质量。

  运输经营行为治理的重点是对那些无证无牌经营和宰客、甩客等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尽快解决直接关系到旅客和广大用户切身利益的问题。对旅客、货主反映强烈的运输服务质量问题,要切实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力争在清理整顿后,运输服务质量有明显改观,投拆率有较大降低。

  道路运输特别是旅客运输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运输经营业主和车辆驾驶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运输安全。要加大管理力度,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站场载客、载货,加强搬运装卸业管理,严把超载源头关,预防并减少重大、特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对长途客运,特别是高速公路客运必须严把企业经营资格等审核关。技术状况达不到规定等级的车辆,不得从事营业性运输。对严重超载、直接威胁运输安全的车辆,一经检查发现,必须终止其运行,强制卸载,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要加强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技能的培训,确保运输生产安全,切实提高运输服务质量和水平。

  地方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经营业主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坚决查处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巧立名目收费等违法行为。对已通过正常运价补偿的服务项目和应无偿为旅客、货主及其他消费者提供的服务项目,不得另行收费或降低服务标准。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物价部门做好价格监督检查工作。

  (四)加快法制建设,建立统一、科学、高效的道路运输管理体系。

  要加快道路客货运输的法制建设步伐,尽快形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道路运输法规体系,抓紧制订有关道路客货运输市场准入、经营者经营行为、行政执法的规定,将道路客货运输的发展与管理纳入法治轨道。同时要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努力提高道路客货运输全体从业人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道路客货运输的监管力度。要加强运输行政执法队伍自身建设,实行办事、审批公开,确保公正、公平地履行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能;根据“精简、精干、高效”的原则,完善道路运政管理体系,优化人员结构。

  (五)停止道路客货运输经营权有偿出让,减轻经营业主的负担。

  已实行客运线路、货运配载专线经营权有偿使用的,要立即停止执行。禁止客运线路、货运配载专线经营权的私自转让,对私自转让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处理,并收回其经营权。擅自实行经营权有偿出让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贯彻实施道路运输产业政策,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和行业的技术进步。

  道路运输企业要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步伐,完善经营机制,加强科学管理,挖掘内部潜力,提高经济效益。尽快改变企业技术装备落后、科技含量低的状况,加快车辆更新和车型结构调整步伐,加快淘汰老旧车辆,降低耗油成本。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道路运输企业的承包、租赁经营形式和经济关系,做到责权一致、风险共担、收费合理,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

  完善道路客货运输网络,加快道路运输场站建设。道路运输场站有很强的公益性,在城市规划、征地拆迁、投资补助等方面享受国家有关政策,并坚持政府投入与企业自筹相结合的发展路子。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将道路运输基础设施(公路主枢纽)的规划、建设纳入城乡建设的总体规划。

  (七)整顿道路交通秩序,打击车匪路霸,确保运输安全。

  公安部门要在交通、建设等部门的积极配合下,集中力量整顿道路交通秩序,对车辆超载运行等妨害行驶安全的行为要从严查处;要加大对汽车客运站周围及运输干线的交通秩序、治安秩序的整顿力度。当前特别要加大对车匪路霸的打击力度,确保运输安全。

  三、清理整顿工作要求

  (一)组织领导。交通部负责全国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的工作,并加强对地方清理整顿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建设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公安部等有关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配合交通部切实做好清理整顿工作。地方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的工作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按照本通知精神,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清理整顿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时间安排。2000年底前,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基本完成清理整顿的主要工作。2001年一季度全面完成清理整顿的各项任务。

  (三)检查验收。清理整顿工作结束后,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对所属市(地)、县进行检查验收,并将检查验收情况报交通部;交通部要会同建设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公安部等部门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清理整顿工作进行抽查,并将全国道路客货运输秩序清理整顿情况汇总报国务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