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煤浆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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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煤浆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煤浆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

(国税函[2003]第1144号 2003年10月13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水煤浆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请示》(晋国税发〔2003〕8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自2003年10月1日起,对水煤浆产品可比照煤炭,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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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包头市新世纪人才工程人选管理和奖励办法(暂行)》和《包头市新世纪人才工程人选选拔办法(暂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事局 中共包头市委办公厅


关于印发《包头市新世纪人才工程人选管理和奖励办法(暂行)》和《包头市新世纪人才工程人选选拔办法(暂行)》的通知

厅发[2007]85号


各旗县区委、区政府,稀土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市委各部门,市直属机关、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中央、自治区驻包各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新世纪人才工程人选管理和奖励办法》和《包头市新世纪人才工程人选选拔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包头市委办公厅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7年12月19日



包头市新世纪人才工程人选管理和奖励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培养、造就一批与我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各类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努力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各类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竞争激励机制,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包头市新世纪人才工程人选的管理和奖励工作。

第三条 包头市“新世纪人才工程”人选由组织、人事部门统一管理,其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负责“新世纪人才工程”人选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地区、各单位要重视“新世纪人才工程” 人选的培养、管理工作,把人选安排到重要的学术和技术岗位,并组织他们参加重点工程、重大项目和高新技术产业课题的科研开发工作,具备条件要担任项目主持人或第二主持人,科技部门要为其承担的科研项目,优先立项。所在单位、主管部门要优先安排科研经费、图书资料、仪器设备等。要为他们提供更多的继续教育机会,支持和鼓励他们攻读博士、硕士学位,参加研修、学术交流和出国(境)考察活动。

第五条 建立考核制度,实行跟踪管理。每年对“新世纪人才工程”人选进行一次考核。具体考核工作由各旗县区组织人事部门和主管部门的人事部门负责,填写《“新世纪人才工程”人选年度考核登记表》,经单位组织考核签署意见后按程序上报。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政治表现、履行岗位职责、创新精神、学术成就、课题项目进展和工作实绩等情况。考核结果于第二年一季度报“新世纪人才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新世纪人才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管理周期内进行一次中期考核,三年管理期满进行一次全面考核总结。

第六条 建立动态管理制度。包头市“新世纪人才工程”人选三年为一个管理周期,管理周期届满按申报条件重新参加下轮评选;凡连续三届被评为优秀专家者,授予“包头市杰出专家”称号,终身享受此荣誉。距三年管理期满半年内进行新一轮“新世纪人才工程”人选申报、选拔工作。

第七条 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各级党委、政府及组织人事部门

要加强与“新世纪人才工程”人选的联系,通过召开座谈会、调查走访等方式,了解他们的工作、学习、生活和思想情况,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为使他们充分发挥作用创造条件。

第八条 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对包头市“新世纪人才工程”人选调动、离职、奖惩、健康状况等方面的变化情况,要及时向市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凡不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调往市外,未经组织同意出国逾期不归,因其他原因不宜作为“新世纪人才工程”人选管理的,自情况发生之日的下个月起,不再按包头市“新世纪人才工程”人选管理,并不再享受相关待遇。

第九条 凡弄虚作假、谎报成果,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荣誉;在政治上、经济上或其他方面犯有严重错误,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被追究刑事责任;在工作中因个人责任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其他原因不宜再作为“新世纪人才工程”人选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同意,市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取消其“新世纪人才工程”人选称号和待遇。

第十条 包头市“新世纪人才工程”人选由市委、市政府命名表彰,分别颁发《包头市优秀专家》、《包头市拔尖人才》、《包头市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荣誉证书。

第十一条 “新世纪人才工程”人选在三年管理周期内,享受以下待遇:

(一)自批准之日起,优秀专家每人每月发放300元技术津贴,拔尖人才每人每月发放200元技术津贴,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每人每月发放100元技术津贴,被授予“包头市杰出专家”称号者,每人每月300元技术津贴终身发放。所需经费由人才专项资金列支;

(二)每年安排一次健康体检,管理周期内安排一次半个月时间的学术休假;

(三)优先解决夫妻两地分居问题。子女入学,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照顾;

(四)“新世纪人才工程”人选在事业单位首次聘任(包括晋升后首次)不受专业技术岗位职数的限制。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包头市新世纪人才工程人选选拔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科教兴市和人才强市战略,规范我市“新世纪人才工程”人选选拔工作,充分发挥各类人才在实现我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又好又快发展中的骨干作用,加快中西部地区人才创业首选市建设步伐,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类企事业单位(含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和突出业绩的在职优秀人才;包括外地受聘在我市工作一年以上的各类人才。不包括在企事业单位中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后不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本办法所称“新世纪人才工程”人选,包括包头市杰出专家、包头市优秀专家、包头市拔尖人才和包头市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

第四条 “新世纪人才工程”人选选拔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注重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

第五条 包头市“新世纪人才工程”人选的推荐、选拔工作,在市人才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成立“新世纪人才工程”人选选拔领导小组,负责我市“新世纪人才工程”选拔的组织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组织、人事、科技等部门的有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市人事局,负责“新世纪人才工程”人选选拔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选拔条件

第六条 包头市“新世纪人才工程”人选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与方针政策,遵纪守法,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创新精神,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自申报之日起前三年内,在各自专业领域做出显著成绩。

第七条 包头市优秀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长期在工农牧业生产第一线工作的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国家级、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和自治区“新世纪321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选。

(二)在自然科学研究中,理论上有重大发现、突破或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新,是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主要获奖者;或是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的主要获奖者,或是多项二等奖、三等奖的主要获奖者。

(三)在社会科学研究中,成绩卓著,对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在学科建设方面做出突出贡献,享有较高声誉,是国家“五个一工程”奖、其他社科类国家级奖项的主要获奖人;或是省部级一等优秀精神产品奖、社科类成果奖的主要获奖者,或是多项二等奖、三等奖的主要获奖者。

(四)在重点工程、重点项目建设及高新技术产业新产品新技术开发中,通过发明创造,技术革新,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难题,达到自治区领先或国内先进水平,获得两项国家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主要完成者;获“中华技能大奖”人员;获“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或“全国技术能手”称号。

(五)长期工作在农牧业生产第一线从事优良品种繁育、技术推广等工作中成绩突出,效益显著,获得国家二等以上“星火”奖、农牧渔业丰收奖项目的主要完成者;自治区一等“星火”奖、农牧渔业丰收奖或多项二等奖的主要获奖者;或在新农村新牧区建设中,推广示范农牧业科研成果及生产实用技术,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获“全国农村优秀人才”或“全国农牧业优秀科技人员”称号。

(六)在信息、金融、财会、商贸、法律和企业现代化管理等领域,为解决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供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科研成果,或采取的管理技术达到自治区领先或国内先进水平,被政府或行业采纳后取得显著效益,得到同行公认的具有突出贡献的人员。

(七)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在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中发挥了重大作用,是创新教育理论或教学方法,经省部级教育行政部门鉴定并普遍推广,成效显著并被同行公认,享有较高声誉的教育工作者;是自治区学科带头人(或特级教师)和国家级教育教学科研课题的主要负责人。

(八)长期工作在防病治病保健第一线,技术精湛,经同行专家确认达到自治区领先或国内先进水平,并已被采用和证明可成功地治愈该领域疑难、危重病症,或在自治区范围内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消除疾病,或在自治区医疗护理领域开拓、应用、发展新技术起到关键作用,是省部级学科带头人,被业内公认的专家学者。

(九)在文化艺术、新闻出版领域成绩显著,对我市精神文明建设做出突出贡献,在自治区享有较高声誉,并获得国家专业最高级别的主创、主演、主编(导)奖项,或省部级成果奖多项二等奖以上的主要获奖人。

  (十)在教练执训工作中培养出2个以上获全国重大体育比赛冠亚军的运动员或运动队,为我市体育事业的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教练员。

(十一)在其他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各类人才。

上述条件中,同一项目获多项奖的,以最高奖为准,不重复计算(下同)。

拔尖人才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在工农牧生产第一线作出突出贡献的自治区“新世纪321人才工程”第二层次人选。

(二)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研究中,成绩突出,是获得自治区“五个一工程”奖的主创人员,是省部级二等科技进步奖、优秀精神产品奖、社科类成果奖的主要获奖者,或是多项省部级三等科技进步奖、优秀精神产品奖、社科类成果奖或多项市级科技进步一等奖的主要获奖者。

(三)在科技研究与产品开发工作中,有较大的发明创造、技术革新或解决了重大技术难题,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获得省部级奖励;获得一项国家发明专利或两项实用新型专利,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主要完成者;在实际工作中起到顶尖技术人才作用,参加国家技能竞赛获得前三名,或在自治区(部)技能竞赛获得第一名的高技能人才。

(四)在工农牧业生产和科技推广工作中,有重要技术突破,或在技术成果向生产力转化,新产品开发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应用中,成绩突出,形成较大的推广面积或生产规模,受到省部级表彰;获得自治区二等“星火”奖、农牧渔业丰收奖或多项三等奖的主要获奖者;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的农牧业优秀科技人才或农村牧区实用人才。

(五)在信息、金融、财会、商贸、法律和企业现代化管理等领域,为解决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供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科学理论依据,或采取的管理技术达到自治区先进水平,被政府或行业采纳后取得显著效益,得到同行公认的具有突出贡献的人员。

(六)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在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是创建新教育理论或教学方法,经省部级教育行政部门鉴定并普遍推广,成效显著并被同行公认,是自治区学科带头人和自治区级教育教学科研课题的主要负责人。

  (七)长期工作在防病治病保健第一线,技术精湛,经同行专家确认达到自治区先进水平,并已被采用和证明可成功地治愈该领域疑难、危重病症,或在我市范围内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消除疾病,或在我市医疗护理领域开拓、应用、发展新技术起到关键作用,是包头市学科带头人,并且在自治区同行中享有一定声誉的专家学者。

(八)在文化艺术、新闻出版领域成绩显著,对我市精神文明建设做出重要贡献,获得省部级成果奖二等奖或多项三等奖的主要获奖人。

  (九)在教练执训工作中培养出1个以上获全国重大体育比赛冠亚军的运动员或运动队,为我市体育事业的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教练员。参加全国重大体育比赛获个人单项前三名的运动员。

(十)在其他领域做出重大贡献的各类人才。

第九条 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研究中,成效明显,是省部级三等科技进步奖、优秀精神产品奖、社科类成果奖的主要获奖者,或是多项市级科技进步奖、优秀精神产品奖、社科类成果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主要获奖者。

(二)在科技研究与产品开发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技术革新或解决了重要的技术难题,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获得市级以上奖励;获得一项国家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主要完成者;在实际工作中起到顶尖技术人才作用,参加国家技能竞赛获得前六名,或在自治区(部)技能竞赛获得前三名的高技能人才。

(三)在工农牧业生产和科技推广工作中,有技术突破,或在技术成果向生产力转化,新产品开发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应用中,成效明显,形成较大的推广面积或生产规模,受到市级以上表彰;是自治区三等 “星火”奖、农牧渔业丰收奖的主要获奖者。

(四)在信息、金融、财会、商贸、法律和企业现代化管理等领域,为解决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问题提供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科学理论依据,或采取的管理技术达到我市先进水平,被政府或行业采纳后取得显著效益,得到同行公认的具有突出贡献的人员。

(五)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在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是创建新教育理论或教学方法,经市级教育行政部门鉴定并普遍推广,成效明显并被同行公认,享有较高声誉的教育工作者;是包头市学科带头人和市级教育教学科研课题的主要负责人。

  (六)长期工作在防病治病保健第一线,技术精湛,经同行专家确认达到自治区先进水平,并已被采用和证明可成功地治愈该领域疑难、危重病症,或在我市范围内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消除疾病,或在我市医疗护理领域开拓、应用、发展新技术起到关键作用,是包头市的学科带头人。

(七)在文化艺术、新闻出版领域成绩显著,对我市精神文明建设做出重要贡献,获得省部级成果奖三等奖或多项市(厅)级奖项的主要获奖者。

  (八)在教练执训工作中培养出2个以上获自治区重大体育比赛冠亚军的运动员或运动队,为我市体育事业的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教练员。参加自治区重大体育比赛获个人单项冠军的运动员。

(九)在其他领域做出重要贡献的各类人才。

第三章 附则

第十条 “新世纪人才工程”人选的推荐、选拔、表彰程序按照《中共包头市委办公厅、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六支人才队伍推荐评选表彰工作的意见〉等五个政策性文件的通知》(厅发〔2007〕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司2004年工作要点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司


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司2004年工作要点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和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加强个体私营经济引导和监管,现就2004年个体私营经济登记和监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鼓励、支持、引导个体私营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要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1、积极参与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清理和修订,消除体制性障碍,促进个体私营经济依法参与市场竞争。





  2、放宽市场准入,积极引导个体私营经济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引导和鼓励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第三产业,特别是社会服务业和劳动密集型产业。引导和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在国有资产有进有退、合理流动的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引导和支持个体私营经济与国有企业相互参股、融资,成为新型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引导和支持个体私营经济积极参与西部大开发和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引导和支持农村个体私营经济为促进农村经济产业化、市场化服务。引导和支持具备条件的私营企业发展电子商务、物流配送和连锁经营等现代流通方式,进入法律法规未





禁止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垄断行业,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发展质量。





  3、积极参与中央党建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的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党建的有关工作。认真做好第八届中国东西部合作与投资贸易洽谈会、中国中小企业博览会和第五届中国青海结构调整暨投资贸易洽谈会的筹办和组织、协调工作。





  4、继续贯彻落实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和全国再就业工作座谈会精神,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鼓励下岗失业人员通过创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实现再就业;鼓励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真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和应届毕业大学生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通过开展咨询服务、简化办事手续、提高工作效率、减免登记管理费用等多种措施,热情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和应届毕业大学生就业的有关服务工作。





  5、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对合法经营的农村流动性小商小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于工商登记。





  二、改革和完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登记管理制度





  1、按照总局关于贯彻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做好行政许可法实施的准备工作。要认真清理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要求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积极参与《商事登记法》以及《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的起草和修订工作;参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立法调研工作。





  2、从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有利于扩大就业和再就业,有利于社区管理,有利于工商部门集中精力强化监管执法的角度出发,对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与没有资本运营、从事简单修理、服务的个体劳动者,要积极探索实行分层登记和分类监管的模式。认真做好北京、上海等地个体工商户分层登记和分类监管的试点工作。继续加强关于委托工商所对个体工商户直接登记的调研工作。





  3、加强对“个体大户”的登记管理工作的调研,对已符合企业登记条件的“个体大户”,应当依法按企业进行设立登记。  





  4、认真研究新的形势下工商机关对个体工商户登记监管的职责和范围,改革现行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登记管理制度,简化登记程序,改革经营范围的核定,探索网上登记的工作方法,提高办事效率。





  5、认真研究私营企业退出机制,严格执行清算制度,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切实维护市场安全,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6、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实施内地与香港澳门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的有关工作的通知,加强对港澳地区公民在广东省开办个体工商户登记工作和管理工作的调研和指导。





  三、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监管,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1、研究和改善个体私营经济监管的方式和方法,正确认识和处理监管和服务的关系,寓服务于监管之中,通过依法监管体现服务。要加大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虚假出资、抽逃资金行为的查处力度。





  2、要做好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信用分类监管,推进市场主体诚信体系建设。各类私营企业的信用分类监管工作,都要执行总局下发的《关于对企业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个体工商户的信用分类监管,各地可以参照“意见”建立监管模式。





  3、坚决取缔无照经营,严肃查处“三无”企业。继续加大贯彻执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力度。要加强宣传和教育,使查处取缔工作得到社会各个方面的理解和支持,为严格执法打好基础。加强对各地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





作的调研和指导,完善有关的配套措施。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以食品加工业、娱乐服务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城乡结合部、学校周边为重点,认真开展查处无照经营的专项整治活动,进一步净化市场环境。





  4、改革和完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年检验照制度。要改革年检验照方式,简化年检验照的程序和内容,管住该管的,放开不该管的,提高工作效率,以减轻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负担,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5、积极配合公安、司法、教育部门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配合劳动、卫生、文化、税务等部门进行市场秩序整顿,为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四、加强对个体劳动者协会的指导工作





  指导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和私营企业协会加强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加强行业自律和教育引导,发挥其政府联系广大个体私营经济从业人员的桥梁、纽带作用。要在广大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中大力开展法制、诚信和职业道德教育,继续开展“户户讲道德,店店无假货”活动,使会员真正做到“爱国、敬业、诚信、守法”。






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司
二零零四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