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办公厅关于2000年下半年各专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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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办公厅关于2000年下半年各专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2000年下半年各专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



根据《关于印发〈2000年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的通知》(人办发〔1999〕89号)精神,为积极稳妥地做好2000年下半年各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准备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便于考生复习备考,现将《2000年下半年各专业资格考试时间及科目安排表》印发给你们,请及时向社会公布。各专业考试考务工作的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二、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决定对经济考试中的三个专业进行调整。一是取消工业经济,增设工商管理专业;二是增设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将原劳动经济并入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三是旅游经济中的旅行社子专业2000年度暂停考试。专业调整后,报考工业经济的人员,
可报名参加工商管理专业的考试;报考劳动经济的人员,可报名参加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的考试;报考旅行社子专业的人员,可报名参加经济考试中相近专业的考试(工商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两专业的考试内容见考试大纲)。
三、根据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的实际情况和各行业的要求,自2000年起,造价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均以两年为一个周期。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参加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四、根据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制度的要求,国际商务师和助理国际商务师须通过专业知识、理论与实务和业务外语三个科目的考试,方可取得相应级别的资格证书。
参加1999年和2000年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知识、理论与实务两科目考试并合格者,其成绩在2001年(含2001年)以前有效,在此期间达到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国家规定的相应级别合格标准后,方可取得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相应级别的资格证书。
自2001年起,参加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知识、理论与实务两科目考试并合格的人员,必须在当年或以前举行的全国职称外语等级相应级别考试中,达到国家规定的合格标准(外语合格证在规定的有效期限内),方可取得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相应级别的资格证书。
六、请各级人事职改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全国职称考试工作座谈会精神,切实抓紧做好考试各环节的准备工作,确保各项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2000年下半年各专业资格考试时间及科目安排表

--------------------------------------------------
| 专业名称 | 考试日期 | 时间及科目 | 备注 |
|--------|------|---------------------|----------|
| |9月22日 |下午:2:00-5:00资产评估学 | |
| |------|---------------------| |
| | |上午:9:00-11:30经济法 | |
| |9月23日 |---------------------| |
| | |下午:2:00-4:30财务会计学 | |
|注册资产评估师 |------|---------------------| |
| | |上午:9:00-11:30 | |
| | |机电设备评估基础 | |
| |9月24日 |---------------------| |
| | |下午:2:00-4:30 | |
| | |建筑工程评估基础 | |
|--------|------|---------------------|----------|

| | |上午:8:00-11:30建筑设计(知识)| |
| |9月23日 |下午:2:00-3:00设计前期工作 | |
| | |3:30-6:00建筑材料与构造 | |
| |------|---------------------| |
| | |上午:8:00-11:30场地设计(作图)|一、二级注册建筑 |
| |9月24日 |下午:2:00-3:00场地设计(知识) |师考试考务工作中 |
| | |3:30-6:00环境控制与建筑设备 |的具体要求由全国 |
|一级注册建筑师 |------|---------------------|注册建筑师管理委 |
| | |上午:8:00-12:00建筑结构 |员会和人事部人事 |
| |9月25日 |下午:2:00-4:00 |考试中心另行通 |
| | |建筑经济、施工与设计业务管理 |知。 |
| |------|---------------------| |
| | |上午:8:00-下午:8:00 | |
| |9月26日 | | |
| | |建筑设计与表达(作图) | |
|--------|------|---------------------| |
| | |上午:8:00-11:30 | |
| | |建筑结构与设备 | |
| |9月23日 |下午:2:00-5:00 | |
| | |建筑法规、经济与施工 | |
|二级注册建筑师 |------|---------------------| |
| | |上午:8:00-下午:6:00 | |
| |9月24日 | | |
| | |建筑设计与表达(作图) | |
|--------|------|---------------------|----------|

| | |下午:2:00-4:30 | |
| |10月13日| |1、2000年首次举|
| | |经济学和价格学基本理论 |行全国统一考试, |
| |------|---------------------|原则上每两年举行 |
| | |上午:9:00-11:30法学基础知识 |一次。 |
| 价格鉴证师 |10月14日|下午:2:00-4:30 |2、符合相应条件 |
| | |价格鉴证理论与实务 |者。可免试《经济 |
| |------|---------------------|学和价格学基本理 |
| | |上午:9:00-11:30价格政策法规 |论》科目。 |
| |10月15日|下午:2:00-4:30 | |
| | |价格鉴证案例分析 | |
--------------------------------------------------

--------------------------------------------------
| 专业名称 | 考试日期 | 时间及科目 | 备注 |
|--------|------|---------------------|----------|
| | |上午:9:00-11:30 |符合相应条件者可 |
| |10月14日|城市规划原理 |免试部分科目。参 |
| | |下午:2:00-4:30 |加全部科目考试的 |
| | |城市规划相关知识 |人员,须在连续的 |
|注册城市规划师 |------|---------------------|两个考试年度内通 |
| | |上午:9:00-11:30 |过;免试部分科目 |
| |10月15日|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 |的人员,须在一个 |
| | |下午:2:00-5:00 |考试年度内通过。 |
| | |城市规划实务 | |
|--------|------|---------------------|----------|
| | |上午:9:00-11:30 | |
| |10月14日|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一) | |
| | |下午:2:00-4:30 | |
| | |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 |
| 执业药师 |------|---------------------| |
| | |上午:9:00-11:30药事管理与法规 | |
| |10月15日| | |
| | |下午:2:00-4:30综合知识与技能 | |
|--------|------|---------------------|----------|

| | |上午:9:00-11:30 | |
| |10月14日|综合法律知识 | |
| | |下午:2:00-4:30 | |
| | |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 | |
| 企业法律顾问 |------|---------------------| |
| | |上午:9:00-11:30 | |
| |10月15日|企业管理知识 | |
| | |下午:2:00-4:30 | |
| | |企业法律顾问实务 | |
|--------|------|---------------------|----------|
| | |上午:9:00-11:30 |从2000年度起,参|
| |10月14日|工程造价管理相关知识 |加全部科目考试的 |
| | |下午:2:00-4:30 |人员,须在连续的 |
| | |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土建、安装) |两个考试年度内, |
| 造价工程师 |------|---------------------|通过全部科目考 |
| | |上午:9:00-12:00 |试;免试部分科目 |
| |10月15日|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 |的人员,须在一个 |
| | |下午:2:00-5:30 |考试年度内通过应 |
| | |工程造价案例分析 |试科目。 |
--------------------------------------------------

--------------------------------------------------
| 专业名称 | 考试日期 | 时间及科目 | 备注 |
|--------|------|---------------------|----------|
| | |上午:9:00-11:30 | |
| | |中级:统计基础理论及相关知识 | |
| 统计 |10月15日|初级:统计学和统计基础知识 | |
| | |下午:2:00-4:30 | |
| | |中级:统计工作实务 | |
| | |初级:专业知识和实务 | |
|--------|------|---------------------|----------|
| | |上午:9:00-11:30 |审计专业中、初级 |
| 审计 |10月15日|与审计专业相关的综合知识 |的考试时间和考试 |
| | |下午:2:00-4:30 |科目名称均相同 |
| | |审计理论与实务 | |
|--------|------|---------------------|----------|
| | |上午:9:00-11:30 |经济考试中个别专 |
| 经济 |11月5日 |专业知识(中、初级) |业有所调整,考试 |
| | |下午:2:00-4:30 |内容的变化见相应 |
| | |基础理论(中、初级) |专业的考试大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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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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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鹰潭市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业绩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鹰潭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鹰潭市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业绩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鹰府发〔2010〕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信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鹰潭市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业绩考核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二日

鹰潭市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支持地方经济

发展业绩考核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地方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尤其是对地方工业经济发展的支持,推动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奖励坚持公正公平、突出实绩、奖优扬先的原则,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原则,物质奖励和精神鼓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考核奖励对象为:农业发展银行鹰潭市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鹰潭市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鹰潭市分行,上饶银行鹰潭分行,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鹰潭办事处,人民银行鹰潭市中心支行,鹰潭银监分局。

第四条 本办法考核币种为人民币。

第五条 除人民银行鹰潭市中心支行、鹰潭银监分局外,从两个方面进行考核:纵向比较考核、横向比较考核。

一、纵向比较考核。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年贷款增长率与同系统全省年贷款增长率相比较,年贷款增长率位于全省增长水平前三名的,可获得政府的奖励。(纵向考核不包括上饶银行)

二、横向比较考核。参加考核奖励条件为:年贷款增长率不低于10%。(由于邮政储蓄银行贷款余额基数小,横向考核不包括邮政储蓄银行鹰潭市分行)

第六条 横向比较考核指标及分值:

所考核的各类贷款指标中,都不含从鹰潭市辖区以外银行业金融机构买入的转贴现票据,也不含国家政策性贷款。

一、服务质量情况(基本分5分)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强化服务意识,履行服务承诺,提高服务质量。人民银行会同银监分局对各单位服务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有服务质量问题并经查实的,每项次扣0.2分。

二、经营管理情况(基本分5分)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企业征信管理信息入库率达不到90%者,此项不得分。不低于90%者,漏报、迟报的每笔扣0.1分。

(二)在人民银行的清算账户资金不足而出现影响清算情况的,此项不得分。

三、全年贷款增量(基本分10分)

考核各金融机构全年信贷增加额。以各金融机构上年末贷款余额为基数,年末贷款余额在到基数得基本分10分,每增加5000万,则加1分,增加分值最高不超过基本分的1倍;每减少5000万,则减一分,减完为止。增减幅度不足5000万部分,不计算分值变动。

四、全年贷款增长水平(基本分10分)

考核各金融机构当年信贷增长幅度。当年贷款月均增长率达到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平均水平者得基本分10分,每超过1个百分点加1分,增加分值最高不超过基本分的1倍;每低于l个百分点减1.5分,减完为止。全年贷款负增长不得分。

五、全年增量存贷比(基本分10分)

考核各金融机构全年新增贷款占新增存款的比重。存贷比达到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存贷比平均数得基本分10分,每超过5个百分点加3分,增加分值最高不超过基本分的1倍;每减少5个百分点减2分,减完为止。全年贷款负增长不得分。

农发行增量存贷比达到本行上年水平得基本分10分,每超过5个百分点加3分,增加分值最高不超过基本分的1倍;每减少5个百分点减2分,减完为止。全年贷款负增长不得分。

商业性金融机构新增存贷比达不到70%的,此项不得分。

六、地方贷款变动情况(基本分50分)

在鹰潭辖区以外注册的企业都不属地方企业;国有企业中,中央直管或省属企业不属地方企业。

(一)地方贷款(基本分20分)

1.地方贷款增加额(基本分10分)

以各金融机构上年末地方贷款余额为基数,年度贷款余额每增加5000万,则加1分,增加分值最高不超过基本分的1倍;每减少5000万,则减一分,减完为止。增减幅度不足5000万部分,不计算分值变动。

2.地方贷款增长水平(基本分10分)

当年地方贷款增长率达到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地方贷款当年平均水平者得基本分,每超过1个百分点加1分,增加分值最高不超过基本分的1倍;每低于1个百分点减1.5分,减完为止。全年地方贷款负增长不得分。

(二)地方工业企业贷款和涉农贷款(基本分20分)

对于工商银行鹰潭分行、中国银行鹰潭市分行、建设银行鹰潭市分行、上饶银行鹰潭分行,考核其对地方工业企业的贷款;对于涉农金融机构农业发展银行鹰潭市分行、农业银行鹰潭市分行、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鹰潭办事处,考核其涉农贷款情况。

1.贷款增加额(基本分10分)

考核其对地方工业企业贷款情况的金融机构。以各金融机构上年末地方工业企业贷款余额为基数,年度贷款余额达到基数得基本分,每增加2000万,则加1分,增加分值最高不超过基本分的1倍;每减少2000万,则减一分,减完为止。增减幅度不足2000万部分,不计算分值变动。

考核其涉农贷款情况的金融机构。以各金融机构上年末涉农贷款余额为基数,年度贷款余额每增加2000万,则加1分,增加分值最高不超过基本分的1倍;每减少2000万,则减一分,减完为止。增减幅度不足2000万部分,不计算分值变动。

2.贷款增长水平(基本分10分)

考核其对地方工业企业贷款情况的金融机构,当年地方工业企业贷款增长率达到本行贷款增长率,得基本分。每超过1个百分点加1分,增加分值最高不超过基本分的1倍;每低于1个百分点减1分,减完为止。全年地方工业企业贷款负增长不得分。

考核其涉农贷款情况的金融机构,当年涉农贷款增长率达到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地方贷款当年平均水平,得基本分。每超过1个百分点加1分,增加分值最高不超过基本分的1倍;每低于1个百分点减1分,减完为止。全年涉农贷款负增长者不得分。

(三)地方其他企业贷款(基本分10分)

1.贷款增加额(基本分5分)

以各金融机构上年末地方其他企业贷款余额为基数,年度贷款余额每增加2000万,则加1分,增加分值最高不超过基本分的1倍;每减少2000万,则减一分,减完为止。增减幅度不足2000万部分,不计算分值变动。

2.贷款增长水平(基本分5分)

当年地方其它企业贷款增长率达到本行贷款增长率,得基本分。每超过2个百分点加1分,增加分值最高不超过基本分的1倍;每低于1个百分点减1分,减完为止。全年地方其它企业贷款负增长不得分。

七、中长期贷款增长情况(基本分10分)

上饶银行在此考核项目得其他考核机构的平均分。

(一)中长期贷款是否有增长(基本分2分)

考核期内中长期贷款正增长的,得基本分;负增长的不得分。

(二)中长期贷款增幅(基本分8分)

考核中长期贷款在考核期内的增幅,增幅在全省11个地市同系统中排名第6名的得基本分,每上升一位增加一分,每下降一位减少一分。

八、创新加分(最高分3分)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加大支持当地经济发展力度,当年金融产品创新获得人行、银监分局认可的,每一项得1分,加满3分为此。

第七条 在纵向比较考核中,对所有可获政府奖励的金融机构,给予其领导班子4万元的奖励并颁发“信贷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奖”。

第八条 在横向比较考核中,按当年金融机构考核实际分值排名,评选一、二、三等奖各1名,分别给予其领导班子10万元、8万元、6万元的奖励并颁发“信贷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奖”。

第九条 当年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月均增长率达11%、中小企业贷款增长率达12%,分别给予人民银行鹰潭市中心支行和鹰潭银监分局班子成员5万元的奖励并通报表彰。

第十条 本办法奖励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考核数据,以人民银行鹰潭市中心支行、鹰潭银监分局有关统计报表和现场核查数据为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金融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考核和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鹰府发〔2007〕28号文同时废止。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部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部部令 第13号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已由环境保护部2010年第二次部务会议于2010年11月5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 周生贤

  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主题词:环保 法规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令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许可条件和程序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工作,防止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申请、审批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是指列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的产品。

  第三条 国家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实行集中处理制度,鼓励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规模化、产业化、专业化发展。

  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编制本地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发展规划,报环境保护部备案。

  编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发展规划应当依照集中处理的要求,合理布局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发展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产业结构、处理企业变化等有关情况,每五年修订一次。

  第四条 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和保障人体健康的要求。

  禁止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技术和工艺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第五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许可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负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许可条件和程序

  第七条 申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企业应当依法成立,符合本地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发展规划的要求,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法人资格,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与其申请处理能力相适应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车间和场地、贮存场所、拆解处理设备及配套的数据信息管理系统、污染防治设施等;

  (二)具有与所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相适应的分拣、包装设备以及运输车辆、搬运设备、压缩打包设备、专用容器及中央监控设备、计量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设备等;

  (三)具有健全的环境管理制度和措施,包括对不能完全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妥善利用或者处置方案,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等;

  (四)具有相关安全、质量和环境保护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八条 申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企业,应当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的有关信息进行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对公众意见,受理申请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核实。

  第十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

  (二)处理设施地址;

  (三)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类别;

  (四)主要处理设施、设备及运行参数;

  (五)处理能力;

  (六)有效期限;

  (七)颁发日期和证书编号。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格式,由环境保护部统一规定。

  第十二条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住所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

  (一)增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类别的;

  (二)新建处理设施的;

  (三)改建、扩建原有处理设施的;

  (四)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超过资格证书确定的处理能力20%以上的。

  第十四条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发展规划修订后,原发证机关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市场变化等有关情况,对拟继续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企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换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拟终止处理活动的,应当对经营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对未处置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作出妥善处理,并在采取上述措施之日起2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注销申请,由原发证机关进行现场核查合格后注销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

  终止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对其经营设施、场所进行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经评估需要治理修复的,应当依法承担治理修复责任。

  第十六条 禁止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或者不按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规定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禁止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提供或者委托给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处理活动。

  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颁发情况报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公众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公开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

  第十九条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应当制定年度监测计划,对污染物排放进行日常监测。监测报告应当保存3年以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监督性监测。监督性监测每半年不得少于1次。

  第二十条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应当建立数据信息管理系统,定期向发证机关报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并向社会公布。有关要求由环境保护部另行制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

  (一)不按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规定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变更、换证、注销手续的。

  第二十二条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由发证机关收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

  (一)擅自关闭、闲置、拆除或者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场所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二)造成较大以上级别的突发环境事件的。

  第二十三条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提供或者委托给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处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

  第二十四条 伪造、变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处理资格证书,处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企业,应当于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0日内,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申请;逾期不申请的,不得继续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