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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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细则

江西省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鹰府办发〔2004〕21号

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细则》的通知


本办各科(室),市法制办、市体改办、市外事办、市民宗局、市机关服务中心:

《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细则》已经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细则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市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程序,提高办文质量和效率,更好地为领导服务,根据《江西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处理细则》和《鹰潭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公文签收

(一)凡送市政府及其办公室的公文,按照“一个口子进”的原则,均由秘书科统一签收、分办。

(二)径送有关科(含室、办、局,下同)办理的公文,应先送秘书科登记、分办后再办理。未经登记、分办的公文,有关科一律不得办理。

(三)各科要指定专人负责签收公文,主动到秘书科取文,每日不少于2次,急件急签。对签收的公文,各科应建立登记、保管、回收、存档、销毁等制度。

二、公文分发

(一)签收的公文分发原则

1、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政协、中央军委及其

办公厅,省委及其办公厅和市委及其办公室的公文。分发秘书科,需要办理的按业务归口分发有关科。

2、国务院及其办公厅、省政府及其办公厅、省政府部门公文。分发秘书科和有关科。上述公文需办理且只有1份的(省政府部门公文须为主送件),由秘书科复印并加盖“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复印专用章”后,按业务归口分发有关科或市政府有关部门办理,原件留秘书科归档;抄送件按业务归口分发有关科,并由有关科归档。

3、兄弟设区市公文。按业务归口分发有关科。

4、市政府各部门公文。按来文部门归口分发有关科;联合行文按主办部门归口分发有关科。

5、各县(市、区)政府及市龙虎山风景旅游区管委会、市工业园区管委会的公文。按业务归口分发有关科。

6、市人大、市政协、市纪委、鹰潭军分区、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以及市委各部门、民主党派、群众团体公文。按业务归口分发有关科。

7、驻鹰单位(含条管单位)和无主管部门企业公文。按来文单位归口或业务归口分发有关科。

8、径送领导同志个人公文。除领导同志交办的事项和需要直接报送领导同志的事项外,转有关科按规定程序办理;领导有批示的,按批示要求办理。

9、报批会议和邀请市政府领导同志参加活动的公文。分发

秘书科。

10、出国(境)公文。分发外事侨务科。

11、接待事项的公文。按业务归口分发有关科。按规定由接待处接待的,由有关科会同市接待处办理;非接待处接待的,由有关科请示分管领导后按领导批示办理。

12、专题请示机构、编制、财税、经费等方面的公文。分发综合科。

13、省、市人大代表建议和省、市政协提案。分发督查科。

14、信访件。按业务归口分发有关科或转信访局。

15、内容交叉公文。报经分管政务工作的办公室副主任或市政府秘书长阅批后分发有关科。

16、签收的公文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分发,急件即收即分发。

(二)制发的公文分发原则

1、以市政府及其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除抄告单外),发至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和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普发性公文发至各科;非普发性公文根据工作需要按业务归口以及内容分发有关科。

2、公文分发立户范围:各县(市、区)政府,市龙虎山风景旅游区管委会,市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委各部

门,市人大、市政协、市纪委办公室,鹰潭军分区政治部,市中

级法院,市检察院,市直各单位(含民主党派、条管单位、驻外机构),群众团体,新闻单位,驻鹰单位,骨干企业。

3、需在公文交换站分发的公文,按业务归口,由有关科分发。需邮寄的公文,按业务归口,由有关科装填好信封后交秘书科寄出。

三、公文办理

(一)公文拟办

1、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政协、中央军委及其办公厅,省委及其办公厅来文。承办科要及时呈有关领导阅批,领导有批示的按批示要求办理。

2、国务院及其办公厅、省政府及其办公厅来文。承办科要提出明确具体的拟办意见,1个工作日内呈分管副秘书长阅批。需提出贯彻意见的,由承办科草拟或市政府部门代拟贯彻意见后,按程序呈批。需转发的,必须有符合我市实际的贯彻意见;已在《人民日报》、《国务院公报》或《江西日报》、《江西政报》全文刊登的,一般不再转发。

3、国家部委、省政府部门、兄弟市以及市委、市人大、市政协、市纪委、鹰潭军分区、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的来文,承办科收文后要及时呈有关领导阅批,领导有批示的按批示要求办理;需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的,由承办科提出拟办意见,按程序呈批。

4、市政府各部门,县(市、区)政府,市龙虎山风景旅游区管委会,市工业园区管委会和市委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群众团体、驻鹰单位的来文,承办科收文审核后,提出拟办意见,按程序呈批;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经分管副秘书长或办公室领导同意后,填写“公文转办单”转有关部门研办并直接答复来文单位。

5、经有关会议讨论决定或市政府领导交办、批办事项需要发文的,由主办科负责草拟文稿或由部门代拟,按程序呈签。

6、市政府领导明确批示有关部门和县(市、区)、景区管委会、市工业园区管委会办理的,由承办科复印并加盖“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复印专用章”后转出办理,原件由承办科年底转档案室留存归档。未经分管政务工作的办公室领导或分管副秘书长同意,有关科不得将市政府领导的签批意见对外提供。

7、主送市政府及其办公室办理的公文,承办科一般应先填写公文处理单,按程序呈签;需正式发文的,再填写发文单,按程序呈签。

自行主办的公文,直接填写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发文单按程序呈签。

需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公文,承办科提出拟办意见经分管秘书长、办公室领导同意后,并盖“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

理专用章”按收发程序转出,紧急或密级公文在信封上加盖急件或密级章。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明确主办部门。

(二)公文会签

公文内容涉及几个科业务的,主办科要主动与有关科协商会签,再由主办科送分管副秘书长审签;分管副秘书长认为需要相关副秘书长协商会签的,会签后由主办科呈分管副市长审签;分管副市长认为需要请相关副市长会签的,由主办科呈送会签。

公文内容涉及机构、编制、财政、税务、经费等问题,主办科必须送综合科会签。

受市政府委托,市政府部门向市人大报告工作或向市政协通报情况的材料,由主办科送有关科审核后按办文程序呈批。

(三)公文审核

审核公文要层层把关。以市政府名义行文,必须经市政府秘书长审核;属于市政府工作范畴,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必须经分管副秘书长或秘书长审核;属于市政府办公室自身工作范畴,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必须经办公室主任审核。规范性文件和涉及有关法律、法规的公文,必须先经法制办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需要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及其他有关规定;涉及有关部门的问题是否已协商、会签,意见是否一致,意

见如有分歧的,主办部门是否列明各方理据或提出建设性意见;公文格式是否规范、文字表述是否准确、简炼,标点是否正确,文种是否恰当等。

(四)公文签发

1、签发权限:

(1)市政府发布的命令和规范性文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请人事任免的议案,由市长签署。

(2)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由市长签发。

(3)属于市政府工作范畴,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分工内的一般事项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签发;需要市政府其他领导协商的,协商会签后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签发;事关全局的,涉及机

构、编制、财税、经费等方面的文件,以及主送国家部委或省政府办公厅和省政府部门的重要文件,由常务副市长、市长签发。

(4)以市政府党组名义的发文,由市政府党组书记签发。

(5)公务员因公出国(境),由主办部门行文报市政府,经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审核,由市长审签。

(6)属市政府办公室自身工作范畴,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的发文,由办公室主任签发。

(7)以市政府办公室党组名义的发文,由办公室党组书记签发。

2、签批程序:

(1)市政府公文签批的一般程序:主办科(拟办)——办公室分管政务副主任、分管副秘书长(审核)——秘书长(审核)——分管副市长、市长助理(审核)——常务副市长(审核)——市长(签发)。

(2)属于市政府工作范畴,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签发人,按《鹰潭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签批的一般程序:主办科(拟办)——办公室分管政务副主任、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分管副市长、市长助理或秘书长(签发或审核)——常务副市长(签发或审核)——市长(签发)。

(3)属于市政府办公室自身工作范畴,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签发一般程序:主办科(拟办)——分管副秘书长、办公室领导(审核)——办公室主任(签发)。

(4)需要会签的按公文会签程序办理。

(5)为避免一文数签,以市政府名义发文,市长在公文处理单上已签署了明确意见的,发文稿经市政府秘书长审核把关后即予印发,签发人为市长;属市政府工作范畴,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市政府领导在公文处理单上已签署了明确意见的,发文稿经分管副秘书长或秘书长审核后即予印发,签发人为市政府

领导。

如发文文稿与原稿有出入的,须经请示签发人后印发。

(五)校核印制

公文校核实行双校制。即:文件在正式印发前承办科和秘书科分别进行核稿。承办科对发文(包括部门代拟的公文)清样作全面校核;审批、签发手续、附件材料、体例格式由秘书科负责复核、规范;文件发送范围、紧急程度、密级和保密期限由承办

科提出,秘书科规范;发送部分单位的公文,承办科要列出具体收文单位。秘书科校核时,如发现不符合办文程序、内容有不妥之处的公文,应及时向承办科提出修改或处理意见,呈签发的领导或分管的领导审定后再办理。编号公文均由秘书科统一编号,承办科分发;不编文号或只编传真机号的公文,由承办科校核分发。

(六)办文要求

1、各承办科在办理公文时,要认真履行职责,提高办文质量,充分发挥参谋助手作用,拟办意见要明确具体、切实可行。

2、公文办理实行谁承办、谁负责,谁分管、谁把关,一级对一级负责的责任制。

3、公文办理实行分工合作制,杜绝人走文停的现象发生。科长出差,由副科长负责或指定的科员负责;分管副秘书长出差,

由秘书长负责;秘书长出差,由办公室主任负责;市长助理、副市长出差,由常务副市长负责,常务副市长出差,市长负责。

4、公文办理应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转有关部门提出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5、公文从签收之日起,不需征求意见的一般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需征求意见的一般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公文校核2个工作日,普发性公文印制2个工作日,非普发性公文印制1个

工作日。急件急办。

6、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签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签批日期,其他签批人圈阅视为同意;没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圈阅表示已阅知。

7、审核修改、审签公文必须用毛笔、钢笔或专用签字笔,不得使用铅笔、圆珠笔。

8、公文办理情况,各科每季度进行1次自查自纠;办公室

每半年进行1次检查,并通报检查情况。

9、需要通过媒体或其他形式对外宣传的市政府及其办公室公文,须经分管副秘书长或分管政务工作的办公室领导审批,重要公文须经秘书长审批。提交市委常委会审议的议题材料由承办科按会议所需的份数准备好,交秘书科及时报送。

10、因工作需要写入市政府公文的单位和人员,一般应是副县级以上;需写入市政府办公室公文的单位和人员,一般应是副科级以上。

四、不规范来文的处理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规范来文,均由承办科说明原因,提出退文意见。一般的由承办科科长批准后退文;重要的须经办公室分管政务的领导或副秘书长批准后退文。对不规范来文的处理均采取填写“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退文专用笺”,并加盖“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专用章”的形式,退回来文单位。

1、公文内容有不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及

其他有关规定的;

2、按照市政府各部门“三定”规定,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

内事项,要求市政府代办代转的;

3、公文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未事先与有关部门协调、会签的或经协商、会签,意见仍有分歧,

又不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的;

4、除上级明文规定和涉及全市性的、综合性的重大工作外,

来文要求设立市政府非常设机构的,以及来文要求调整非常设机构组成人员的(除非常设机构正副职调整外);

5、未经市政府领导同意以机关名义向市政府领导个人报送

“报告”、“请示”和“意见”的;或“报告”和“意见”中夹带请示事项的;“请示”中一文数事的,主送多个机关的;或越级向市政府请示一般事项的;或请示性文件未注明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的;

6、公文文种使用不当的;公文格式各组成部分不规范、不准确的;联合行文编了多家机关发文字号的;上行文未注明签发人姓名,联合上报的公文未注明会签人姓名的;

7、公文中人名、地名、数字及引文不准确、不规范的;引用外文未注明中文含义,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非常用缩写形式未注明准确中文译名的;

8、公文中有关附件及其材料不全的;反映问题模糊,提出的要求含混不清的;

9、公文印制用墨不均匀,字迹模糊不清,难以辨认的。

五、公文类型及其适用范围

(一)鹰潭市人民政府令:适用于发布规范性文件。

(二)鹰府发:文种用命令、决定、通知、意见。

1、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作出安排,实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公文。文种用命令。

2、适用于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

适当的决定事项的公文。文种用决定。

3、适用于转发国务院、省政府的重要公文。文种用通知。

4、适用于涉及改革、发展、稳定方面重大决策、措施以及发布指导全局工作的重要公文。文种用决定、通知或意见。

5、适用于批转市政府部门事关重大或涉及全局性重要工作意见、建议和县(市、区)政府及龙虎山景区管委会、市工业园区管委会工作意见等内容的公文。文种用通知。

(三)鹰府文:文种用请示、报告、议案、意见、函。

1、适用于向省政府请求指示,批准、解决有关事项等内容的公文。文种用请示。

2、适用于向省政府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等内容的公文。文种用报告。

3、适用于按照法律程序向市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的人事任免事项等内容的公文。文种用议案。

4、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的公文。文种用

意见。

5、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的公文。文种用函。

(四)鹰府字:文种用通知、通报、批复、决定。

1、适用于成立县级机构和有关人事任免、市政府领导分工、撤乡设镇、行政区划变更、表彰先进以及市政府名义授予荣誉称

号、传达重大情况、批评错误等内容的公文。文种用通知、通报

或决定。

2、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等内容的公文。文种用批复。

(五)鹰府办发:文种用通知。适用于经市政府批准,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布置工作,转发市政府部门的工作意见、建议和县(市、区)政府及龙虎山景区管委会、市工业园区管委会的工作报告,转发省政府办公厅以及省政府部门重要文件等公文。

(六)鹰府办文:文种用请示、报告、意见、函。

1、适用于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向省政府办公厅及有关方面报告情况或请求批准事项等方面的公文。文种用报告或请示。

2、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的公文。文种用意见。

3、适用于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和函复有关问题等方面的公文。文种一般用函。

(七)鹰府办字:文种用通知、通报、函

1、适用于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传达市政府及领导同志的指示和意见,印发重要的会议纪要、领导同志重要讲话,以及通报情况等方面的公文。文种用通知或通报。

2、适用于成立或调整市政府非常设机构、中等专业学校、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的公文。文种用通知或函。

3、适用于市政府办公室向市政府各部门及下级政府布置机

关工作的公文。文种用通知。

4、适用于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答复市政府部门和下级政府向市政府的请示事项等方面的公文。文种用函。

(八)鹰府办抄字:适用于向有关方面告知具体事项。

(九)鹰府办秘:文种用请示、报告、通知、通报、函、意见、批复、决定。适用于市政府办公室日常工作的公文。

(十)鹰府办督字:适用于答复建议、提案的公文(由办公室督查科办理)。

(十一)参阅文件:适用于印发重要工作探讨文章等(由办公室调研科办理)。

(十二)不编正式文号:下列内容的公文以便函的形式下发。

1、会议通知;

2、会议纪要(重要的以通知形式印发);

3、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或答复有关部门征求意见的公文;

4、经贸洽谈、展销会等活动方案;

5、贺电、贺信等;

6、一般的联系、商洽工作。

六、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文处理的意见(试行)》(鹰府办发[2002]83号)、《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文处理的补充意见》(鹰府办发[2003]30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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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管理办法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管理办法

《济南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济南市市长 谢玉堂
一九九四年四月十一日




  第一条 为加强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管理,确保施工质量,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济南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包括园林绿地工程施工和园林设施工程施工。
  园林绿地工程施工是指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专用绿地、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中的绿化施工。 园林设施工程施工是指假山工程、水景工程、园林道路、亭、廊、园墙、园林小品及其他园林设施工程施工。
  第四条 济南市园林管理局是本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的主管部门,各县(市)、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管理。
  第五条 本市的园林绿化工程,必须由持有相应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资质等级证书的施工单位承担。
  第六条 申请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持资质等级申报书、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济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件、已开业企业的统计年报及其他有关证件向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申请人进行资质审查;
  (三)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审批权限,将符合一、二、三级园林施工企业等级条件的,报省建委审批,对非等级施工企业直接进行审批。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或伪造资质等级证书,也不得将资质等级证书出租、转让给他人使用。
  第八条 外地施工企业进入本市承包园林绿化工程,必须持有资质等级证书、营业执照,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临时营业执照。
  第九条 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其资质等级和核准的经营范围承包园林绿化工程。确需越级承包工程的,必须报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条 建设工程的绿化设计应与主体工程设计同时进行,并由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以下权限审批:
  (一)市区内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占地面积不足一千平方米的,由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一千平方米以上的,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
  (二)县(市)城及建制镇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占地面积不足二千平方米的,由县(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二千平方米以上的,经县(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经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时,须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二条 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应当严格按照设计规范和工程建设标准组织施工,并接受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程竣工后,必须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无资质等级证书或者擅自超等级范围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并按工程造价的10%至30%处以罚款;
  (二)涂改、伪造、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按损失额10%至20%处以罚款;
  (四)园林绿化工程竣工后未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责令其补办验收手续,并按工程造价的5%至10%处以罚款。
  第十四条 罚款数额在一千元以下的,由县(市)、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执行,报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备案。罚款数额超过一千元的,属市区内的,须经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由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执行;属各县(市)城、建制镇的,须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县(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执行,并报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施工企业无营业执照或者涂改、伪造、转让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济南市园林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财政部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财会[2006]19号

  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部队后勤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会计法》关于“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应当加强”的规定,进一步推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我部根据《会计法》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制定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培养造就高素质的会计队伍,提高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必须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强化服务,注重质量,全面推进会计人才队伍建设,为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把握会计行业发展趋势和会计人员从业基本要求,突出提升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引导会计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突出重点,提高能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向会计队伍,创造人人皆受教育、人人皆可成才的环境,全面提高会计人员整体素质。同时,突出高层次会计人才培养和提高综合能力培训,进一步改善会计队伍人才结构和知识结构。

  (三)加强指导,创新机制。在统筹规划的前提下,有效利用各方面教育资源,引导社会办学单位参与会计人才继续教育,并不断创新继续教育内容,改进继续教育方式,提高继续教育质量,逐步形成政府部门规划指导、社会办学单位积极参与、用人单位支持督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新格局。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财政部负责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

  (一)制定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

  (二)制定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

  (三)制定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大纲;

  (四)组织开发、评估、推荐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重点教材;

  (五)组织全国高级会计人员培训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

  (六)指导、督促各地区和有关部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负责本地区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

  (一)依据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制定本地区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二)制定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确定本地区各级财政部门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具体职责和管理权限;

  (四)组织推荐适合本地区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或者选用财政部统一组织开发、推荐的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重点教材;

  (五)组织本地区各类会计人才培训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

  (六)指导、监督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规范会计培训市场。

  第六条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以下简称中央主管单位)比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体制,分别负责中央在京单位、铁路系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系统、中国人民解放军系统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工作。

  中央主管单位组织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职责,比照本规定第五条执行。

  第七条 会计人员所在单位负责组织和督促本单位的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

  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遵循教育、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支持、督促并组织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第三章 继续教育对象


  第八条 会计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第九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取得并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十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分为高级、中级、初级三个级别。

  (一)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取得或者受聘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及具备相当水平的会计人员;

  (二)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取得或者受聘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及具备相当水平的会计人员;

  (三)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取得或者受聘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的会计人员,以及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但未取得或者受聘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的会计人员。

  第十一条 会计人员每年接受培训(面授)的时间累计不应少于24小时。

  会计人员由于病假、在境外工作、生育等原因,无法在当年完成接受培训时间的,可由本人提供合理证明,经归口管理的当地财政部门或中央主管单位(以下简称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其参加继续教育时间可以顺延至以后年度完成。

第四章 继续教育的内容与形式

  第十二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等。

  (一)会计理论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基础理论和应用理论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用理论指导实践的能力;

  (二)政策法规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法规制度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度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依法理财的能力;

  (三)业务知识培训和技能训练,重点加强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营管理、内部控制、信息化等方面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业务技能;

  (四)职业道德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职业道德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

  第十三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以接受培训为主。在职自学是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重要补充。

  会计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接受培训的形式:

  (一)参加在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并予以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会计培训;

  (二)参加继续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和会计培训;

  (三)参加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的会计类脱产培训;

  (四)参加会计、审计、统计、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

  (五)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定期公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名称等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鼓励会计人员参加在职自学。在职自学形式包括:

  (一)参加普通院校或成人院校会计、审计、财务管理、理财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会计硕士专业学位(MPAcc)等国家承认的相关专业学历教育;

  (二)独立完成通过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财政部门或会计学术团体认可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省级以上(含省级)经济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

  (三)系统地接受会计业务相关的远程教育和网上培训;

  (四)其他在职自学形式。

  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对会计人员在职自学提出要求,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五条 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当根据会计人员的特点,综合运用讲授式、研究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提高培训效果和质量。

  第十六条 推广网络教育、远程教育、电化教育,提高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五章 继续教育机构

  第十七条 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建设,构建分工明确、优势互补、布局合理、竞争有序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网络。充分发挥国家会计学院、中华会计函授学校、会计学术团体、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中央主管单位会计人员培训基地(中心)等教育资源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中的主渠道作用,鼓励、引导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社会办学单位参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第十八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教学场所和设施;

  (二)拥有与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师资队伍和管理力量;

  (三)能够完成所承担的培训任务,保证培训质量。

  第十九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应当根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统一规划,改进培训方式,科学设置培训内容,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学水平。

第六章 师资、教材

  第二十条 从事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师资,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掌握现代教育培训理论和方法,具备胜任教学、科研工作的能力。

  (一)承担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任务的教学人员,一般应具备教授职称、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为具备相应水平的专家。

  (二)承担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任务的教学人员,一般应具备副教授以上(含副教授)职称、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为具备相应水平的专家。

  (三)承担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任务的教学人员,一般应具备讲师以上(含讲师)职称、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为具备相应水平的专家。

  第二十一条 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建设,逐步形成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体系,以适应不同级别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需要。

  第二十二条 坚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的开发与利用相结合,做到一纲多本、编审分开。加强教材开发的针对性和实用性。提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开发社会化,鼓励社会上有能力的部门和单位按照统一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大纲,参与编制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

  第二十三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的编写、评估、推荐、出版、发行、使用情况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参加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自愿选择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会计人员强行推销、搭售培训教材。

第七章 考核与检查

  第二十五条 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的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评选先进会计工作者、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等的依据之一。

  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未完成接受培训时间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其接受继续教育;对无正当理由仍不参加继续教育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将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人员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七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登记管理。会计人员按照要求接受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关证明后,应在90天内持《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及相关证明向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会计人员业务档案、诚信档案建设,如实记载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第二十八条 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继续教育机构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并将检查、评估结果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由继续教育主管部门予以通报:

  (一)采取虚假、欺诈等手段招揽生源的;

  (二)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名义组织境内外公费旅游或者进行其他高消费活动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印发学历或学位证书、资格证书或培训证书的;

  (四)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 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各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列入《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会计从业资格情况检查的内容。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1998年1月23日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财会字[1998]4号)、1998年11月9日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字[1998]6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