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海堤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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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海堤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


东营市人民政府令第106号

  《东营市海堤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刘国信 二OO四年六月十四日

东营市海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海堤管理,提高防御风暴潮灾害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海堤,是指抗御风暴潮灾害的海岸防御工程及河口内最高潮水位控制河段的堤防工程,包括海堤管理范围内的海堤堤身、回水堤堤身、戗台、引排水沟坝、沿堤涵闸、生产桥等工程及管理、监测设施。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海堤工程维护、管理以及与海堤工程体系安全有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海堤的主管机关,市政府统一组织规划、建设的标准型堤防工程由市海堤主管机关直接管理。
  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其行政区域内海堤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海堤的行政管理工作。
  专用海堤由专用单位负责维护和日常管理。
  第五条计划、财政、国土资源、海洋与渔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海堤建设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海堤工程和涉及海堤安全的其他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利综合规划及海堤专业规划。
  第七条根据防潮需要和海堤设计,由市或者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海堤工程的管理范围和安全保护范围,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海堤管理范围内的土地,由海堤主管机关管理和使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九条在海堤管理范围内修建跨堤、穿堤、临堤的桥梁、码头、道路、管道、缆线、闸坝、泵站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海堤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海堤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必须将施工安排告知海堤主管机关。
  上述建设项目建成后,必须经海堤主管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并服从海堤主管机关的安全管理。
  第十条海堤主管机关应当定期检查海堤上已修建的涵闸、泵站和埋设的穿堤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影响海堤工程安全的,必须限期整改。
  第十一条海堤主管机关应当对海堤进行日常巡查和汛前、汛后以及风暴潮发生后的重点检查,发现工程缺陷及时修复。
  每十年及特大风暴潮后,海堤主管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海堤设计的潮浪指标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后的潮浪指标和堤前涂面高程、海堤状况(包括沿堤涵闸),对海堤安全重新鉴定。未达到设计标准的,其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固。
  第十二条根据海堤工程实际情况和防潮标准,由海堤主管机关编制防潮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禁止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海堤工程建筑物和设施。
  除防汛抢险车辆外,禁止履带式车辆和载重超过20吨的车辆在堤顶公路行驶。
  第十四条禁止非管理人员操作沿堤涵闸闸门,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干扰海堤管理单位的正常工作。
  第十五条未经海堤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在各防潮闸、进排水闸上下游各200米范围内停靠渔船。
  第十六条由政府组织修建的海堤的日常管理和维护费用,按照下列规定解决:
  (一)海堤日常管理费用,由市、县(区)海堤主管机关在每年年初根据人员编制及用工情况向同级人民政府提报管理费用计划,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二)海堤维护费用,由政府和受益者共同承担。市、县(区)海堤主管机关在每年年初根据堤防情况向同级人民政府提报维护费用和抢险应急经费计划,政府承担的部分列入同级财政基本建设预算;受益者承担维护费用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专用海堤的建设、维护和管理费用由专用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单位或者个人开发利用海堤管理范围内的水土资源,应当符合海洋与滩涂开发规划,并与海堤主管机关签订使用合同,按合同规定缴纳有偿使用费。
  海堤主管机关收取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全额上缴财政,纳入同级预算管理,主要用于海堤工程的建设、管理、维修和设施的更新改造。
  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堤主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海堤及其附属设施的;
  (二)未经批准在海堤管理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
  (三)在海堤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的;
  (四)未经批准在海堤保护范围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池塘、采砂、取土等危害海堤安全的活动的。
  第十九条拒绝、阻碍海堤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行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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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违规经营和帐外经营资金实行并帐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违规经营和帐外经营资金实行并帐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严厉惩治金融和财税领域违法乱纪行为的决定》(国发〔1996〕4号)精神,规范商业银行经营行为,进一步整顿金融秩序,防避风险,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依据对国有商业银行资金来源与运用的专项稽核结果,对清理出的全部违
规经营和帐外经营资金实施并帐,对违规经营中的主要责任人和违纪金融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部署,协调一致,集中力量做好并帐工作
(一)并帐的内容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传〔1995〕105号文和银发〔1995〕241号文精神,并帐的内容为:各行国际业务部、信用卡部、房地产信贷部门业务中应并帐而未并帐部分;各行乱用会计科目、篡改帐表的业务以及非法进行帐外核算、帐外经营等全部违规业务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本次并帐的数额,主要依据中国人民银行1995年下半年对国有商业银行资金来源与资金运用的专项稽核结果确定,遗漏部分必须报经人民银行省级分行稽核部门重新审核认定后方可并帐。
(二)并帐的原则
并帐的总原则是:逐笔登记,严格审批;统一时点,一次并帐。
1.逐笔登记,严格审批。各级商业银行在清理违规经营业务结束后,要将清查出的全部违规经营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等逐笔登记造册。具体操作步骤是:
(1)人民银行稽核部门按照银传〔1995〕104号文和银传〔1995〕105号文的要求,认真核查、确认由各商业银行填写的《清理纠正违规经营登记表》、《清理纠正违规经营审批表》和《银行房地产信贷部门自营房地产贷款业务清查统计表》。
(2)各商业银行将其全部违规业务(指违规经营和帐外经营业务,下同)按资产、负债业务的笔数,逐笔填写《清理全部违规经营并帐登记表》(见附一),在登记表中要标明违规经营的性质、发生的原因和主要责任人。
(3)各商业银行依据《清理全部违规经营并帐登记表》和《金融企业会计准则》,将该表中“应转入会计科目”全部余额进行汇总,生成一张《全部违规经营业务汇总表》(见附二)。
上述工作完成后,各商业银行要将《清理全部违规经营并帐登记表》、《全部违规经营业务汇总表》和对违规经营的书面检查(均为一式三份)报人民银行同级分、支行并帐工作办公室核实审批,并存档备案,在得到人民银行同级分、支行正式行文批准后,逐级汇总上报。
人民银行各级分支行要依据对商业银行资金来源与运用专项稽核的结果严把审查关,防止虚报、瞒报、漏报现象的发生。各级商业银行对人民银行同级分、支行在掌握违规业务政策界限、会计科目和统计项目属性审查中存有异议的,可向人民银行上一级行提出申诉,经人民银行上一级
行核准后即应执行。如有不严格按照并帐原则、步骤执行以至影响整个并帐工作进程的,人民银行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人民银行各级主管机关,要加强对管辖行并帐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谨防并帐中可能出现的不正之风,维护并帐工作的严肃性。
2.统一时点,一次并帐。人民银行清理违规经营业务的截止日期为1995年12月31日,结束审批《清理全部违规经营并帐登记表》和《全部违规经营业务汇总表》的时点为1996年6月15日。1996年12月31日实施并帐。
(1)各行会计部门依据人民银行核批的《清理全部违规经营并帐登记表》、《金融企业会计准则》和1996年《金融系统执行统计制度有关事宜的通知》要求,编制1995年12月及1996年6月、9月和12月《并帐科目余额表》(见附三),并送本行统计部门,送表时间
在统计部门汇总报表的前一日内。
(2)各行统计部门依据会计部门提供的《并帐科目余额表》和1996年《金融系统执行统计制度有关事宜的通知》要求,根据资产、负债及损益的不同性质进行统计项目归并,分别编制1995年12月、1996年6月、9月和12月的全部违规经营业务分地区、分项目的统计
报表(报表格式与向人民银行报送的人民币信贷项目电报表一致),用于监测全部违规经营业务在1996年里的清理压缩情况。各商业银行总行于1996年6月30日前,向人民银行总行调查统计司报送1995年12月全部违规经营业务统计表;1996年6月、9月和12月的全
部违规经营业务统计表的上报时间,执行人民银行总行对人民币信贷收支统计月报表上报时间的规定;商业银行各级分、支行在向其上级行报送报表的同时,抄报人民银行同级分、支行。
(3)1996年各行年终决算时,将全部违规经营业务并入本行统一大帐内,会计部门根据《并帐科目余额表》编制科目对转表,采用科目对转表方式办理帐务结转。
各商业银行统计部门上报人民银行的1996年12月末人民币信贷收支月报表,分为两套,一套含全部违规经营业务,一套不含违规经营业务,以便考核1996年银行信贷计划执行情况。
(4)并帐工作涉及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多个业务部门,各级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之间、各行内部有关部门之间要密切合作搞好并帐工作;会计部门应按照统计月报表上报时间的要求和通知中的有关规定,向统计部门及时提供并帐所需的会计报表和软盘,以确保并帐工作的顺利完成。

人民银行各级分支行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将审查批准的本地区违规经营《全部违规经营业务汇总表》于6月30日前逐级汇总以传真方式上报总行,便于总行加强对并帐工作的监管。
(三)加强并帐工作的组织领导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成立并帐工作领导小组,由朱小华副行长任组长,成员为稽核局、银行司、计划资金司、会计司和调查统计司的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并帐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调查统计司,负责协调处理并帐工作的日常事务。联系电话:
调查统计司:66012733(传真),66071413;
计划资金司:66012749,66015522转2565;
稽核局:66016401; 银行司:66012735;
会计司:66012778。
人民银行各级分、支行和各级商业银行接本文后,要立即组成由一名主管行长负责的并帐工作领导小组及相应的工作办公室,并及时将并帐工作办公室联系人、联系电话以及并帐工作的落实情况报上级行和人民银行同级分、支行。
人民银行各级分行要立即抽调有关人员对所辖商业银行的并帐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总行也将派出检查组抽查商业银行纠正违规经营业务的情况,抽查人民银行在审查批准过程中的执行情况。
其他商业银行也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银传〔1995〕105号文精神,对本行资金来源与运用进行一次清查,人民银行稽核部门将对部分其他商业银行进行抽查。其他商业银行查清底数后,并帐方案参照本文执行。
并帐工作不仅仅是对会计科目和统计项目的处理,而是要通过清查、审核、登记,分清责任,使各级银行机构对纠正违规经营、防避风险、杜绝利用会计、统计弄虚作假有一个清醒的认识。
二、区分性质,分清责任,依法查处金融违法乱纪行为
人民银行各级分支行和商业银行要按照国务院国发〔1996〕4号文和人民银行银传〔1995〕105号文的要求,严格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对违规经营中出现的违法乱纪行为,分别不同情况、不同责任依法进行查处。对
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可给予做出书面检查、行政处分、撤职,直至开除公职的处分,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是党员干部的党内要做出相应处分;对违纪金融机构要限其整改,督促其收回违规资金,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违
规经营中发现的一些大案、要案,一时不能结案的,要立案继续审查,但不能因此影响并帐工作的进程。
三、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依法开展业务经营
各行在清理纠正违规经营工作结束后,要认真总结经验,分析原因,采取切实措施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堵塞漏洞。今后,商业银行的一切业务经营活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依法经营,依法建帐,禁止违规经营。1996年1
月1日以后发生的违规经营,人民银行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各级行财会、统计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据《会计法》、《统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金融统计管理规定》做帐和统计,确保会计和金融统计数据的及时、准确、真实、完整。人民银行各级分支行要加大
对金融机构的稽核监管力度,维护金融秩序。
附略。



1996年3月20日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财政局烟草专卖局关于三明市烟叶救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明政办〔2005〕79号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财政局烟草专卖局关于三明市烟叶救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今年5月以来,由于连续遭受暴雨、冰雹和洪水的袭击,全市烟叶生产损失巨大。为了减少烟农受灾损失,切实做好烟叶恢复生产,推进我市烟叶产业可持续发展,由三明烟草分公司拨出部分资金,专项用于烟叶生产救灾。为规范烟叶救灾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市民政局、财政局、烟草专卖局制定的《三明市烟叶救灾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三明市烟叶救灾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
http://www.sm.gov.cn/wjfb/sfile/2005915942101.doc
二○○五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