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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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

广东省汕头市人大常委会


汕头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


 (2001年7月19日汕头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1年9月2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表彰和鼓励在本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对外交往等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外国人士和其他市外人士,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外国人士和其他市外人士,可以授予汕头市荣誉市民称号:
(一)在本市无偿捐资,为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及社会公益事业和其他社会事业的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本市兴办企业,投资数额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的;
(三)为本市合理开发利用资源、推广现代化管理措施、培训管理人员作出重大贡献的,或提出有重要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的建议,被采纳后产生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四)为本市引进资金、先进技术和设备,引进和培养人才,促进本市高新技术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优化投资环境作出重大贡献的;
(五)为促进本市对外交流与合作、建立对外友好关系发挥重要作用的;
(六)在其他方面对本市有重大贡献的。
前款所列条件需要具体化时,由市人民政府作出规定,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条 市政协、各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推荐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人士。
第四条 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程序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推荐单位征得被推荐人本人同意后,被推荐人属华侨、港澳同胞和外国人士的,向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部门申报;属台湾同胞的,向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部门申报;属其他市外人士的,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申报;
(二)受理申报的部门收到申报后,应当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并提出初审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核;
(三)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市人民政府应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有关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议案送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
第五条 对决定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外国人士和其他市外人士,由市人民政府举行授予荣誉市民称号仪式,颁发由市长签署的荣誉市民证书。
第六条 荣誉市民在本市可以享受以下待遇:
(一)应邀列席每年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
(二)应邀参加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考察观光活动;
(三)应邀参加本市举行的重大庆典活动,并享受贵宾礼遇;
(四)在本市短期停留期间,有关部门在食宿、交通、就医等方面提供便利;
(五)进出汕头口岸时,享受贵宾礼遇,各查验单位优先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组织荣誉市民开展调查研究、专题研讨、决策咨询等活动,以充分发挥其作用。
第八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处理涉及荣誉市民的案件之前,应当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或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部门、台湾事务部门通报,并将处理意见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
第九条 荣誉市民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受刑事追究的,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销其荣誉市民称号。
第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工作中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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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市级行政许可项目联合办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市级行政许可项目联合办理办法》的通知

长政发〔2008〕3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长沙市市级行政许可项目联合办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五日


长沙市市级行政许可项目联合办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程序,简化审批环节,提高办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长沙市市级行政许可实施项目目录的决定》,特制订本办法。
  一、“联合办理”的含义
  “联合办理”指对依法需由两个以上行政许可机关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由市政务服务中心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主办单位负责,联办单位参加,实施同步许可办理的方式。
  二、“联合办理”的范围
  按照《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长沙市市级行政许可实施项目目录的决定》规定的范围,市本级涉及两个及两个以上部门的行政许可项目(包括建设项目和其他项目,具体项目及其主办单位、联办单位见附件一、二)适用本办法。
  三、“联合办理”的形式
  “联合办理”工作由市政府授权市政务服务中心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主办单位负责,联办单位参加,根据许可项目的实际情况及其需要,采取组织各参审单位会议审查、现场踏勘、社会听证、批件会签等形式进行。
  四、“联合办理”的原则
  “联合办理”工作的原则是:一家受理、抄告相关、联合审批、集中反馈、限时办结、并联出件。
  五、“联合办理”的要求和程序
  (一)一家受理。行政许可项目申请人直接向该项目主办单位设在市政务服务中心的窗口申报。由主办单位按程序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二)抄告相关。主办单位受理后,利用办公网络及时将申报事项的相关信息抄送市政务服务中心和联办单位,同时市政务服务中心通过网站和电子显示屏予以公示。
  除了办法明确规定的联办单位外,其他需要参加项目审查的单位,根据该项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商主办单位确定。
  (三)联合审批。主办单位根据“联合办理”工作的具体安排和许可项目的实际情况,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职责,通过办公网络或书面通知联办单位,采取会议审查、现场踏勘、社会听证、批件会签等形式进行审批。联办单位未按要求参加审批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反馈审查意见的,视为该单位默认许可。此项目在该单位业务范围内出现问题,依法追究该单位主要领导、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四)集中反馈。主办单位主持、联办单位参加,市政务服务中心协调监督,采取集中会议、批件会签等形式,各职能单位提出书面审批意见。
  (五)限时办结。主办单位和联办单位进行项目审批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完成(具体时限见附件)。
  (六)并联出件。主办单位负责综合联办单位意见,及时下达批复。各联办单位的《许可决定》加盖“窗口审批专用章”,作为批复附件送达许可相对人。
  六、“联合办理”参与单位职责
  “联合办理”是政府的服务平台。主办单位代表政府行使相关职能,要树立全局观念,充分发挥政府平台作用,主动把关,做好行政许可联合办理的日常管理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许可职能和各个审查阶段需要达到的要求,召集联办单位按照部门职能职责的划分,对相关专业内容进行审查。主办单位要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市政务服务中心和抄告联办单位,认真综合各联办单位意见,并及时向行政许可相对人反馈,确保各联办单位的审批职能落实到位。联办单位的主要职责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职责,严格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审查并及时向主办单位反馈审批意见。
  七、“联合办理”的组织协调与监督
  市政务服务中心受市政府委托,负责对市级行政许可联合办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市政务服务中心和市行政效能监察部门要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督促有关部门制定相关实施细则,确保工作落实。对主办单位不按规定告知联办单位参加联合审批,或联办单位不按规定审查、反馈意见,主、联办单位不按时办结出件告知等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严格按照《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行政审批部门责任制度〉等三个工作制度的通知》(长政发〔2003〕18号)以及行政问责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级行政许可项目联合办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04〕2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长政办函〔2003〕98号)同时废止。
    附件:1、长沙市市级行政许可项目联合办理一览表
    2、长沙市建设工程项目行政许可联合办理一览表
    3、长沙市建设工程项目行政许可联合办理实施程序
    4、建设项目联合审批流程图

  附件1:


长沙市市级行政许可项目联合办理一览表

序号
项 目
主办单位
联合单位
办理时限(工作日)

1
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抵押审批
市国土资源局
市房产局、市文化局(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征求意见)
20

2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批
市城管局
市规划局
7

3
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理审批
市城管局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规划局
7

4
河道内采砂等生产作业许可
市水利局
市国土资源局、市海事局
15

5
占用非营业性演出场所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批
市文化局
市公安局
10

6
设立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审批、登记
市文化局
市公安局、市国安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环保局
15

7
关闭、闲置、拆除存放生活垃圾的设施场所核准
市城管局
市环保局
4

8
放射源、进口装有放射性同位素仪表登记备案
市环保局
市卫生局、市公安局
10

9
因工程建设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批
市公用事业局
市规划局
3

10
燃气设施改动审批
市公用事业局
市规划局
15





  附件2:


长沙市建设工程项目行政许可联合办理一览表

审批阶段
审批项目
主办单位
联合单位
备注

立项审批阶段
1、重大和限制类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市发改委
市建委、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局、市国安局、市规划局、市人防办、市房产局、市地震局等
1、新区开发或旧区改建涉及规划配置中小学、幼儿园的建设项目应征求市教育局意见。

2、涉及机场空域安全事项的审查应征求机场意见

 3、涉及电力设施保护事项的审查应征求长沙电业局意见

 4、建设工程项目方案设计审查(招标),按照长发〔2007〕17号文件执行,由市建委牵头,市规划局等相关单位参加。

 5、涉及岳麓区风景名胜区的建设项目,联办单位为“岳麓区风景名胜区管理局”。

 6、特殊项目需其他单位参审时,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商主办单位确定。

2、经济适用房建设投资计划核准

规划许可审批阶段
1、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选址审批
市规划局
市建委、市公安消防支队、市园林局、市人防办、市国安局、市水利局、市文化局、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地震局、市气象局、市卫生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等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审批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

供地许可审批阶段
供地许可
市国土资源局
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等

设计审批及施工许可阶段
1、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市建委
市规划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市园林局、市气象局、市人防办、市环保局、市国安局、市地震局、市房产局、市水利局、市卫生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等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阶段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
市建委
市规划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市地震局、市人防办、市卫生局、市气象局、市国安局、市房产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园林局、市国土资源局等、





  附件3:

长沙市建设工程项目行政许可联合办理实施程序



  建设项目行政许可联合办理具体流程分为由主办单位市发改委牵头的立项审批阶段,市规划局牵头的规划许可审批阶段,市国土资源局牵头的供地许可审批阶段,市建委牵头的设计审批及施工许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等五个阶段。具体实施程序如下:
  一、立项审批阶段
  (一)重大和限制类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政府投资项目)。主办单位市发改委。审批时限为15个工作日。联合以下联办单位,审查事项有:
  1、市环保局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2、市规划局审查并出具规划意见。
  3、市国土资源局初审并出具项目用地意见。
  4、市水利局、市国安局、市人防办、市房产局、市地震局等根据项目情况,对相关内容进行审查。
  5、其他单位需要对其相关内容进行审查的,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商主办单位确定。
  6、市发改委根据联办单位提出的意见,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二)经济适用房建设投资计划核准。主办单位市发改委。审批时限为15个工作日。联合以下联办单位,审查事项有:
  1、市国土资源局提出有关用地初步审查意见。
  2、市房产局出具意见。
  3、市规划局提出规划标准。
  4、市建委提出项目建设标准。
  5、市环保局审查环境影响报告。
  6、其他单位需要对其相关内容进行审查的,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商主办单位确定。
  7、市发改委综合各联办单位意见,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二、规划许可审批阶段
  (一)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选址审批。主办单位市规划局。审批时限为7个工作日。联合以下联办单位,审查事项有:
  1、市发改委出具政府投资的重点建设或大、中型项目的立项批复(或项目建议书批复)。
  2、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有关初步审查意见。
  3、市环保局审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4、市公安消防支队提出消防安全初步意见。
  5、市水利局提出水土保持和防洪影响评价意见。
  6、市文化局、市国安局、市地震局、市园林局、市人防办、市气象局、市卫生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等联办单位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对建设项目相关内容审查。
  7、其他单位需要对其相关内容进行审查的,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商主办单位确定。
  8、市规划局综合联办单位意见,办理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审批。主办单位市规划局。审批时限为7个工作日。联合以下联办单位,审查的事项有:
  1、市发改委出具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核准批复(限政府投资项目和经济适用房项目)。
  2、市国土资源局提出意见。
  3、市水利局提出水土保持和防洪影响评价意见。
  4、其他单位需要对其相关内容进行审查的,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商主办单位确定。
  5、市规划局综合联办单位意见,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审批时限为7-20个工作日,由市规划局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实施条件,召集有关联办单位审批。
  申请人在取得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审批手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审批手续、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手续后,方可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三、供地许可审批阶段
  供地许可。由市国土资源局在20个工作日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实施条件,综合有关单位意见后,报市政府作出是否准予的许可决定。
  四、设计审批及施工许可阶段
  (一)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主办单位市建委。审批时限为18个工作日,联合以下联办单位,审查事项有:
  1、市规划局审查建筑工程规划设计要点。
  2、市环保局审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3、市水利局审查水土保持方案和防洪影响评价意见。
  4、市气象局审核防雷装置设计。
  5、市公安消防支队审查消防设计。
  6、市人防办审查人防工程设计。
  7、市园林局审查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
  8、市地震局审查抗震设防设计。
  9、市国安局审查涉及国家安全的弱电项目设计。
  10、市卫生局提出公共卫生要求的意见。
  11、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对可能影响交通安全的签署意见。
  12、市房产局审查经济适用房相关内容。
  13、其他单位需要对其相关内容进行审查的,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商主办单位确定。
  14、市建委综合各联办单位意见,下达初步设计批复意见书。各联办单位的审查意见作为批复附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主办单位为市建委,审批时限为8个工作日。严格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审查相关职能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批复意见的落实情况,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五、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阶段
  主办单位市建委,工作时限为20个工作日,采取同步进入、整体评价、分类完成的方法进行,联办单位有:市规划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市地震局、市人防办、市卫生局、市气象局、市国安局、市房产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园林局、市国土资源局以及其他具有工程验收职能的单位,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工程报建审批批复的相关内容和要求进行验收。
  市建委负责综合各参加单位验收意见,对符合标准和要求的,出具长沙市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各联办单位的验收意见作为附件一并备案,提交市城建档案馆存档。不符合标准和要求的,作退件处理并出具整改意见书。


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卫生厅


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卫财[2006]148号
各设区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医疗单位,福建医大、中医学院各附属医院,省老年医院:

  根据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发布〈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卫规财发〔2004〕474号)、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指导意见〉的通知》(卫办规财发〔2005〕64号)及省卫生厅《福建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已经卫生部(卫办规财发〔2006〕110号核准)的精神,为进一步加强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合理配置卫生资源,我厅制定了《福建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设区市卫生局及时将本通知转发给辖区内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医疗机构。

福建省卫生厅
二○○六年七月十八日

福建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暂行办法

  一、适用范围

  1.本办法适用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根据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发布〈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卫规财发〔2004〕474号)规定,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包括X线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装置(CT)、医用磁共振成像设备(MRI)、800mA以上数字减影血管造影X线机(DSA)、单光子发射型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仪(SPECT)及医用直线加速器(LA)五种。

  2.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内各部门、各行业医疗机构(部队医院除外),包括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医疗机构。民营医疗机构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条件参照本办法的规定。

  二、配置原则

  1.从我省实际情况出发,与我省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和人民群众健康需求相适应。

  2.在优先发展和配置常规医用设备的前提下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防止超前引进。

  3.符合成本效益原则,兼顾技术的先进性和适宜性,符合诊疗规范。

  4.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医疗技术水平、人口密度等综合因素,实行全行业和属地化管理,统筹规划、总量控制、合理布局,方便群众诊疗,提高设备的使用效率。

  三、医疗机构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医疗机构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必须符合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开设的相应诊疗项目。

  2.使用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医师、操作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必须接受相应的岗位培训,取得与使用的大型医用设备相关的资质,方可上岗。

  3.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必须具备适宜的房屋、水电、防护、环保等相应的基础设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验收工作。

  4.设备的选型,要注重经济、适用。地市级以下医疗机构配置CT、MRI应选择临床实用机型;其他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低、中档机型,要充分发挥配置设备的功能,提高使用率。

  5.新配置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依据配置条件测算的使用率(按每周正常工作日及每日正常工作时间计算)不得低于全省平均水平。

  (二)具体条件

  医疗机构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必须符合《福建省医疗机构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具体条件(2005—2007年)》(详见附件1)。省卫生厅将根据卫生部对我省下达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总量控制数,对具体条件进行相应调整。

  四、申请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审批程序

  1.医疗机构申请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厅直属各医院、福建医大、中医学院各附属医院、省老年医院,直接上报省卫生厅审批;市、县(市、区)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上报至省卫生厅审批;卫生部门以外各行业医疗机构,按行业隶属关系上报省行业行政部门审查后,报省卫生厅审批;民营医疗机构按属地向所在县(市、区)卫生局申请,经设区市卫生局审查后报省卫生厅审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省其他行业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办法规定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的基本条件和具体条件,认真审核,提出配置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得转报。

  2.医疗机构申请配置或更新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需提供的材料

  (1)配置申请

  A.《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更新申请表》(见附件2)

  B.《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更新论证表》(见附件3)

  C.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及副本复印件

  D.大型医用设备上岗证书数复印件

  (2)更新申请

  除了提供与配置申请相同的材料外,还需提供原配置许可证的复印件。

  3.省卫生厅按季度汇总审核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申请材料,并组织专家论证后,在申请表上盖章并签署批复意见后将申请材料寄送设区市卫生局及申请单位。同意配置或更新的审批有效期为1年,逾期作废。如需配置或更新的,应重新报批。

  五、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采购管理

  1.医疗机构获得省卫生厅的审批后,方可购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

  2.购置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必须具有国家颁发的生产或进口许可证。严禁购置进口二手乙类大型医用设备;严禁购置国家已公布的淘汰机型。

  3.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采购。

  六、《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的领取

  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到货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后,医疗机构应向省卫生厅申请领取《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申请时需提供如下材料:

  (1)经省卫生厅审批同意配置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更新申请表》原件

  (2)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采购合同原件

  (3)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验收报告原件

  (4)乙类大型医用设备装机现场4R尺寸的照片1张

  (5)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管理档案电子及书面文档各1份(见附件4)

  七、监督管理

  1.省卫生厅定期在福建省卫生信息网上公示获得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的单位。

  2.未经批准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各级卫生主管部门不得安排专项资金进行设备补助。

  3.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购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医疗机构,省卫生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4.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淘汰机型和不合格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医疗机构,省卫生厅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吊销其《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等处罚措施。

  5.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聘用不具备资质人员操作、使用大型设备的医疗机构,省卫生厅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吊销其《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等处罚措施。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1.福建省医疗机构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具体条件(2005—2007年)
     2.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及更新申请表(略)
     3.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及更新论证表(略)
     4.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管理档案(略)

附件1

福建省医疗机构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具体条件
(2005—2007年)

  一、X线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装置(CT)

  1.综合性医疗机构申请配置CT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床位在200张以上;

  (2)必须具备有常规500mAX线机和普通超声检查设备;

  (3)日平均X线检查数量(包括透视和摄片量)在25人次以上;

  (4)至少应有二名具有医师执业资格且具备CT上岗证书的影像诊断医师;

  (5)预计设备使用率达到85%以上。

  2.中医院或专科医疗机构申请配置CT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年门急诊量达6万人以上、年住院床日达1.2万日以上;

  (2)具备有常规500mAX线机和普通超声检查设备;

  (3)日平均X线检查数量(包括透视和摄片量)在25人次以上;

  (4)至少应有二名具有医师执业资格且具备CT上岗证书的影像诊断医师;

  (5)预计设备使用率达到85%以上。

  3.已配置CT的医疗机构增加CT配置量时,应具备三级甲等资质,或年门急诊量达60万人以上、年住院床日达25万日以上,原设备使用率达到95%以上。

  二、医用磁共振成像设备(MRI)

  1.综合性医疗机构、中医院申请配置MRI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床位在300张以上;

  (2)年门急诊量达17万人以上、年住院床日达6.5万日以上、年住院手术量2300人次以上;

  (3)必须具备有常规500mAX线机和普通超声检查设备及CT,CT年检查量在4000人次以上;

  (4)至少应有2名具有医师执业资格且具备MR上岗证书的影像诊断医师;

  (5)预计设备使用率达到85%以上。

  2.专科医疗机构申请配置MRI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床位在300张以上;

  (2)年门急诊量达6万人以上、年住院床日达6.5万日以上、年住院手术量2000人次以上;

  (3)必须具备有常规500mAX线机和普通超声检查设备及CT,CT年检查量在4000人次以上;

  (4)至少应有2名具有医师执业资格且具备MR上岗证书的影像诊断医师;

  (5)预计设备使用率达到85%以上。

  3.已配置MRI的医疗机构,增加MRI配置量时,应具备三级甲等资质,或年门急诊量达100万人以上、年住院床日达25万日以上,原设备使用率达到95%以上。

  三、800mA以上数字减影血管造影X线机(DSA)

  1.医疗机构申请配置DSA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年门急诊量达36万人以上、年住院床日达18万日以上;

  (2)必须设置心内科和心外科,心外科具有开展体外循环、心脏直视手术能力;

  (3)必须具备有常规500mAX线机和彩色超声检查设备;

  (4)配备有心血管内科专科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和主治医师5人以上;

  (5)必须符合外科手术室卫生标准和放射线防护标准的导管室;

  (6)导管室内除大型800毫安以上的DSA外,应配备多导生理记录仪、除颤器、吸引器、气管插管及其他必要的抢救设备和药品。

  (7)预计设备使用率85%以上。

  2.已配置DSA的医疗机构,增加DSA的配置量,应具备三级甲等资质,或年门急诊量达100万人以上、年住院床日达25万日以上,原设备使用率达到95%以上。

  四、单光子发射型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仪(SPECT)

  1.综合性医疗机构、中医院申请配置SPECT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年门急诊量在45万以上、年住院床日达20万以上、年住院病人手术人次6000以上;

  (2)具备500mAX线机和超声检查设备;

  (3)设有肿瘤科、心血管科,年诊疗人次在4000以上;

  (4)设有核医学科,并具有核医学专业的医师(或临床医学专业的医师应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相应专业系统培训6个月以上)、技术员和工程技术人员各1名。

  (5)预计设备使用率达到85%以上。

  2.专科医疗机构申请配置SPECT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年门急诊量在6万以上、年住院床日达8万以上、年住院病人手术人次2000以上;

  (2)具备500mAX线机和超声检查设备;

  (3)设有肿瘤科、心血管科,年诊疗人次在5000以上;

  (4)设有核医学科,并具有核医学专业的医师(或临床医学专业的医师应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相应专业系统培训6个月以上)、技术员和工程技术人员各一名。

  (5)预计设备使用率达到85%以上。

  五、医用直线加速器(LA)

  1.综合性医疗机构申请配置LA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地市级以上综合性医疗机构且设有肿瘤科;

  (2)年门急诊量在45万以上、年住院床日达20万以上、年住院病人手术人次6000以上;

  (3)同时配置模拟定位机、治疗计划系统、模块制作设备、剂量仪等基本配套设备;

  (4)具有相应数量的临床治疗医师、放射物理师、放射治疗技术员等肿瘤放射治疗工作人员,人员配置应符合《福建省肿瘤疾病诊断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闽卫医〔2002〕266号)的规定。

  (5)预计设备使用率达到85%以上。

  2.肿瘤专科医疗机构申请配置LA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年门急诊量在6万以上、年住院床日达8万以上、年住院病人手术人次2000以上;

  (2)同时配置模拟定位机、治疗计划系统、模块制作设备、剂量仪等基本配套设备;

  (3)具有相应数量的临床治疗医师、放射物理师、放射治疗技术员等肿瘤放射治疗工作人员,人员配置应符合《福建省肿瘤疾病诊断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闽卫医〔2002〕266号)的规定。

  (4)预计设备使用率达到85%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