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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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守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守则
1993年7月24日,证监会

第一条 为建立规范化的证券监管工作制度,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证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国家证券监督管理工作制度的决定精神和有关法规、政策,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本守则适用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的所有工作人员。
前款所指的证监会所有工作人员包括在证监会本部和其派出机构中工作的所有正式、非正式工作人员和兼职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
第三条 工作人员除应当遵循本守则外,还应当遵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循的一般行为规范。
第四条 证监会工作坚持高效、公开、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 证监会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和保持正直、诚实、公正、廉洁的品质,坚决反对和依法制止证券市场运行中可能出现的一切证券欺诈行为以及其他违法的和不道德的行为。
对于与工作人员有利害关系的有关证券业、证券市场的事宜,工作人员必须回避。
第六条 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因职务之便所得到的非公开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间接谋取私利,亦不得为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有关证券买卖的咨询。
第七条 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特别是不得直接或间接向下述人员、机构索取礼品、服务和各种形式的贿赂,或者接受这些人员、机构的礼品、服务和各种形式的贿赂:
(一)受证监会监管的任何机构或者个人;
(二)证监会决定对其经济利益可能产生影响的机构或者个人。
前述机构或者个人向工作人员和会外人员同时赠送礼品时,如果不便当场拒绝,可以先行接受,然后上缴证监会办公室。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收到礼品,应当原封退回。对确实无法退回以及在特殊情况下确实无法拒绝的礼品,工作人员应当及时上缴证监会办公室。
第八条 工作人员如有受贿行为,一经查实,立即解聘;并由办公室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凡向工作人员行贿的机构,一经查实,一律取消其发行证券或者从事证券业务的资格。对向工作人员行贿的机构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及向工作人员行贿的任何个人,由办公室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条 工作人员必须执行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未经授权,工作人员不得向任何人透露在证监会备案或申报的任何非公开文件或者机密信息。凡违反保密规定的工作人员,一经查实,立即解聘;并由办公室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当证监会现任或者前任工作人员是诉讼一方当事人时,如果法院要求前述人员或者其代表披露证监会的有关文件、信息,前述人员必须及时向证监会主席、副主席或者首席律师报告,得到批准后方可披露。
第十条 为防止在行使证监会职权时作出偏袒性决定,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经营机构、投资管理机构、投资咨询机构、证券登记机构、证券清算过户机构,与证券业有关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性机构,以及其他直接或间接与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有关或者属于证监会监管范围内的机构兼职或者担任顾问;
(二)在股份有限公司兼职或者担任顾问;
(三)在其它任何盈利性机构兼职或者担任顾问。
第十一条 如果工作人员的配偶在第十条第一款(一)、(二)所列机构中任职,该工作人员应当向证监会人事处说明这种情况。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可以从事有偿或者无偿的教学、演讲和写作活动,但应当在国家规定及本守则许可的范围内进行,并不得使用证监会非公开的信息、文件。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从事本守则第十条所列各项任职以外的活动,应当事先获得批准。工作人员首先应向其所在部门的领导提出申请,并在申请书上写明在会外兼职的工作单位、内容、性质、期限、报酬等。部门领导批准后,将批准文件送办公室审核。办公室应当及时作出批复。工作人员可就否决的批复,向秘书长提请复议。复议申请书中应当陈述其在外兼职并不违反本守则规定的理由。秘书长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最终裁定。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及其配偶不得为自己或者为他人的利益买卖股票;但是购买证监会认为可以购买的投资基金证券,以及工作人员的配偶因职业关系从事证券买卖业务为他人买卖股票的除外。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在到职以前,应当向证监会人事处提交本人及其配偶的证券持有以及在证券公司开户情况的报告,并在证监会规定的期限内售出其不应当持有的证券。
前款所称证券包括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股权证、认股权证、可转换债券、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但是不包括国债券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债券。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持有其不应当持有的证券,办公室有权要求该工作人员在规定期限内处置该证券。连续二次违反本守则关于工作人员持有证券规定的,由办公室向全会通报,并采取适当措施处理。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认为本守则的规定在某一特殊情况下适用会对其造成不合理的困难,可以向会领导提出书面请求,详细写明情况及要求豁免的理由。但是作为一般原则,会领导应当对本条规定从严解释。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不应当与由于履行其职务而发生联系的机构协商其今后拟在该机构的任职事宜;但是工作人员事先已向自己所在部门领导报告了此意向、并经部门领导同意的除外。部门领导在接到上述报告后,应采取措施避免该工作人员单独作出直接或间接影响此机构利益的决定。
第十九条 按规定在调离证监会后十二个月内应当回避与证监会职能有关的事宜的工作人员,在调离证监会后应当严格遵守该规定。
第二十条 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的会外委员和咨询委员会委员,执行有关两个委员会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守则由证监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和监督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守则的修改由证监会主席决定。
第二十三条 本守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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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职业病防治条例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云南省职业病防治条例

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


《云南省职业病防治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9年3月27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3月27日


云南省职业病防治条例


(2009年3月27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条例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第三条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政府领导、部门监管、用人单位负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机制。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保障工作经费,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预案。

第五条 省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负责全省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州(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落实参保职业病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部门(以下简称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工会应当督促和协调用人单位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用人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病防治责任制,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加强职业病防治管理,使劳动者得到职业卫生保护。

第七条 卫生、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司法等部门应当做好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及标准、知识的宣传。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职业病防治知识的公益宣传。

每年4月25日至5月1日为全省职业病防治宣传周。

第八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职业病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职业病防治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预 防

第九条 矿山、冶金、化工、建材、有机溶剂、放射及其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立项论证应当有卫生行政部门参加,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提出职业卫生防护意见。

第十条 涉及国家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的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有关部门在审批时,应当要求建设单位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并将批准的报告作为审批的条件。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按照国家《职业病目录》、《高毒物品目录》和《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执行。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由省或者州(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具体审批权限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办理。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和专家评审意见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第十二条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中确定为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取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资质认证的设计单位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原审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的方可施工。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未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以及在竣工验收时职业病防护设施未经原审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十四条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建设单位委托取得国家和省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设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立职业卫生制度,采取有效防治措施,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和强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工伤保险等待遇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载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负责人应当接受职业卫生管理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配置符合卫生防护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保证其有效运转,发放符合卫生防护标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监督劳动者使用。

劳动者应当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培训,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提高自我健康保护意识。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委托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监测,其中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作业场所的监测每年不得少于1次,涉及高毒物品作业场所的监测每个月不得少于1次。

第十九条 放射、高毒作业人员应当经有关部门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相应工作,其中放射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省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放射工作人员证》。

第三章 职业健康监护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掌握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状况,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根据劳动者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组织劳动者到取得资质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进行健康检查。

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和应急时的健康检查以及离岗后的医学随访。

职业健康检查的周期按照卫生部制定的《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进行。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为正常出勤,并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医学观察和医学随访的费用。

劳动者应当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职业健康检查。

第二十二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进行健康检查时,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本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接触人数、监测的浓度或者强度等资料;

(三)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及原辅材料、产品名称等基本情况;

(四)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方案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对涉及劳动者的个人隐私予以保密。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现健康损伤或者需要复查的,应当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

劳动者有权向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或者用人单位索要检查结果,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或者用人单位应当无偿提供。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对有职业禁忌或者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原岗位的劳动者,应当及时调离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或者医学观察的,应当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要求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做到1人1档。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从事有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各种用工形式的劳动者,享有同等职业病防治待遇。

第四章 职业病防治服务

第二十七条 提供职业病防治服务的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包括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

开展职业卫生服务应当取得省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批准证书》、《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证书有效期为4年。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应当在批准的范围和有效期内开展职业卫生服务,并对出具的技术报告负责。

鼓励职业卫生服务机构根据我省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需要开展科学研究和公益性职业卫生服务工作。

省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职业卫生服务机构的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八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卫生部制定的评价规范,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控制效果评价,并在接受建设单位委托后60日内出具评价报告,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间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与建设单位协商确定。

评价报告应当科学、公正、客观、真实。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应当组织5名以上专家对预评价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并将专家评审意见作为预评价报告的附件。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对涉及建设单位的技术、商业秘密及劳动者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第二十九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在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时,应当开展现场调查,了解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等情况,依照卫生部制定的《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规定的项目进行检查,不得缺项、漏项。

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使用由省卫生行政部门统一格式的《云南省职业健康检查表》。

第三十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自体检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总体报告、个人结果通知书和职业健康检查表。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间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用人单位。

职业健康检查总体报告应当对检查结果进行统计分析,并明确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

第三十一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按照统计年度汇总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并将汇总资料和疑似患有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名单,报告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健康检查机构发现突增疑似职业病的情况,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提出职业病诊断申请的,应当提供诊断所需资料。

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依据职业病诊断标准,结合申请人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临床表现与医学检查结果等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并在30日内作出诊断。

第三十三条 劳动者离开原岗位或者原用人单位后,两年内出现疑似职业病症状的,可以向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诊断,申请人应当提供诊断所需资料。

第三十四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对不能确诊的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进行医学检查或者医学观察后再作出诊断。

第三十五条 省﹑州(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本条例公布之日起3个月内,指定并公布具备条件的机构作为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负责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

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应当自接到诊断鉴定申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并在60日内作出诊断鉴定。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作出诊断的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的州(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首次鉴定。当事人对首次鉴定结论不服的,自接到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省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最终鉴定。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直接向省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最终鉴定。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向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提出诊断鉴定申请的,应当提供诊断鉴定所需资料。

第三十七条 经职业病诊断机构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诊断、鉴定为患有职业病的职工,应当认定为工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和其他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三十八条 职业卫生服务机构提供技术服务、健康检查、诊断及鉴定的收费标准,由省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及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按照职责划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及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诊断、鉴定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监督制度,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场所及用人单位开展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卫生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不得收取费用。

第四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用人单位和职业病危害现场,了解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岗位分布和接触人员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提供本单位的生产工艺、布局、流程、岗位设置、用工情况、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出具的技术报告等相关资料协助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省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取得职业卫生服务资质的机构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与年度考核,对日常监督检查或者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或者检查仍不合格的,注销其资质。

第四十三条 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应当依法经过资格认定,开展执法监督工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一)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危害预评价,或者预评价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开工的;

(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

(四)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竣工前未进行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以及竣工验收时未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第四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提交有关材料;逾期不提交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以及违反国家技术规范、标准、程序进行职业卫生服务工作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卫生服务资质。

第四十七条 职业卫生评审专家和职业卫生服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取消其专家资格或者吊销其服务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服务工作的;

(二)收受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四)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及程序进行职业卫生服务工作的。

第四十八条 卫生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由上级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项目,发给项目有关证明文件、资质证明文件或者予以批准的;

(二)对已经取得有关证明文件的建设项目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三)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职业病危害,可能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不及时依法采取控制措施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

国发〔200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决定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后,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继续对国务院部门其余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严格的审核和论证。经研究,国务院决定第二批取消406项行政审批项目,另将82项行政审批项目作改变管理方式处理,移交行业组织或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和调整后有关后续监管和衔接等工作,防止出现管理脱节。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政府机构改革、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电子政务建设、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等工作紧密结合起来,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促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目录(406项)
     2、国务院决定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82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1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目录(406项)
部门 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备注
  国
  家
  计
  委 1 高技术应用部门发展项目年度计划审批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部门科技三项费用管理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计高技〔1998〕2064号)  
2 高技术产业化推进项目年度计划审批 《国家计委、财政部印发关于组织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实施意见的通知》(计科技〔2000〕2433号);《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高技术产业发展司关于下发〈国家高技术产业化推进项目补助经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司高技函〔2000〕075号)  
3 不需政府投资和给予优惠政策、国家明令限制之外、限额(规模)以下的部分行业基建项目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69号)  
4 中央储备食用植物油(料)收购定价和销售定价 《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1号)  
5 明信片资费确定 《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1号)  
6 价格鉴证资格考试培训单位审批 《人事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66号)国家计委  
7 涉案财物价格鉴证人员资格认证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涉案物品价格评估人员持证上岗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7〕1662号)  
8 汽车整车和发动机来料加工保税复出口审批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汽车工业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24号)  
9 摩托车整车和发动机来料加工保税复出口审批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汽车工业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24号)  
  教
  育
  部 10 对实施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试点省份的资格审批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同意吉林、福建、陕西、四川、广东五省进行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试点的批复》(教成〔1996〕10号)  
11 教育部直属高校校园规划审查 《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试行加强基本建设管理几个规定的通知》(计计〔1978〕234号)  
12 教育部直属高校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之外自筹资金建设项目的初设审查 《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试行加强基本建设管理几个规定的通知》(计计〔1978〕234号)  
13 教育部直属高校勘察设计研究院管理事项审核 《建设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3号);《建设部关于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换证工作的补充通知》(建设〔2001〕179号)  
14 高等学校在本科专业目录内设置、调整核定的学科门类范围内的本科专业审批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1999年颁布)〉的通知》 (教高〔1999〕7号)  
15 教育部在京直属高校零星基建审核 无设定依据  
16 教育系统机电产品进口登记及向外经贸部转报国家机电配额商品、特定商品进口申请表核准 《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号)  
17 教育系统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审核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宏观管理的通知》(国发〔1992〕68号)  
18 教学仪器设备生产许可证审核 《国务院关于发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的通知》(国发〔1984〕54号)  
19 中小学图书馆推荐书目审批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的通知》(教备〔1991〕70号)  
20 教育系统有关出版单位及高等学校出版社的年度选题计划审批 《新闻出版署关于发布〈关于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职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新出政〔1993〕801号);《国家教育委员会、新闻出版署关于印发〈关于高等学校出版社加强管理深化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教备〔1995〕 11号)  
21 高等学校接受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外国留学生审批 《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9 号)  
22 外国公司设立面向多所高等学校且不以外国公司或外国人名字命名的奖学金审批 《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与外国公司在教育领域开展科技合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教外综〔2000〕51号)  
23 部分特殊专业及特殊需要的人员以外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就业计划核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办发〔1998〕108号)  
24 外籍人员子女学校聘用中国公民核准 《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外综〔1995〕130号)  
  科
  技
  部 25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6号)  
26 科技查新机构业务资质认定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查新机构管理办法〉、〈科技查新规范〉的通知》 (国科发计字〔2000〕544号)  
27 机电产品进口登记 《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关于印发〈机电产品进出口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机电办综字〔2001〕18号)  
28 国家技术创新工程区域创新试点审批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技术创新工程区域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科发高字〔1998〕292号)  
国防科工委 29 现场混装车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服务审批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2号)  
  国
  家
  民
  委 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民族工作部门制定“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分”实施办法的备案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分的规定〉》(民委(政)字〔1990〕217号)  
31 国家民委所属院校举办成人中等教育审批 《国家教育委员会印发〈关于改革和发展成人中等专业教育的意见〉的通知》(教成〔1994〕3号)  
32 民族经济干部业务出国(境)培训审核 《国家外国专家局、外交部印发〈关于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境)外培训的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外专发〔1993〕314号)  
33 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项目审核 《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 (科学技术部令第2号)  
34 国家民委所属单位基本建设招投标决标报告表核准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北京市建委 1989年9月10日)  
35 国家民委所属单位工资基金计划管理审核 《国务院关于发布〈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发〔1985〕115 号)  
36 国家民委所属单位高级专家延长退(离)休年龄审核 《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3〕141号)  
37 少数民族人才资源开发项目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 70号)  
38 国家民委所属院校普通高等教育就业计划及高等教育毕业生派遣审核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改革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的试点意见》(教学〔1994〕3号)  
39 国家民委所属院校举办专业证书班审批 《国家教育委员会、人事部关于加强成人高等教育试行〈专业证书〉制度管理的若干意见》(〔89〕教成字011号)  
40 国家民委所属院校中专毕业生派遣审核 无设定依据  
41 国家民委所属院校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审核 《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颁发义务教育等四个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财〔1996〕101号)  
  公
  安
  部 42 设立非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及个体工商户核准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6号)  
43 租赁房屋登记核准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24号)  
44 防盗安全门生产登记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部令2000 年第12号)  
45 防盗保险柜(箱)生产登记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部令2000 年第12号)  
  民
  政
  部 46 代销中国福利彩票资格审批 《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国福利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民办发〔1998〕12号)  
47 社会团体刻制印章审批 《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民政部、公安部令1993年第1号)  
48 社会团体设立企业法人备案 《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社会团体开展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民社发〔1995〕14号)  
49 外国商会聘请外籍工作人员审批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厅发〔1998〕19号)  
50 民办非企业单位刻制印章审批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令1999年第18号)《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民政部、公安部令 2000年第20号)  
51 在地方各级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审批 《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办法》(民政部令1995年第2号)  
52 社会福利企业因合并、分离、转让而终止的审批 《民政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部、物资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发布〈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民福发〔1990〕21号)  
53 社会福利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委任、选举、招聘或罢免的备案 《民政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部、物资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发布〈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民福发〔1990〕21号)  
54 社会福利企业招用残疾人员的残疾状况鉴定核准 《民政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部、物资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发布〈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民福发〔1990〕 21号);《民政部、劳动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发布〈社会福利企业招用残疾职工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民〔1989〕福字37号)  
55 社会福利企业辞退残疾职工备案 《民政部、劳动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发布〈社会福利企业招用残疾职工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民〔1989〕福字37号)  
56 举办社会福利性募捐义演核准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9号);《社会福利性募捐义演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1994年第2号)  
  财
  政
  部 57 非国有商业银行承担海关、外汇等系统罚款代收机构确定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罚款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预字〔1998〕201号)  
58 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转贷银行审批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债字〔1999〕230号)  
59 中国会计师事务所成为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成员所、联系所审批 《财政部关于允许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发展多个成员所的通知》(财会协字〔1996〕9号)  
60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金融相关审计业务审批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金融相关审计业务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00〕228号)  
61 企业承印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审批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 (财综字〔1998〕104号)  
62 海关缉私物资(暂扣货物)拍卖行确定 《财政部、海关总署、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缉私罚没收入缴库和缉私缉毒办案支出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预字〔1998〕413号)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对〈关于加强缉私罚没收入缴库和缉私缉毒办案支出管理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的通知》(财预字〔1999〕194号)  
63 棉花财政补贴资金转拨审核 《财政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棉花财政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经字〔1998〕389号)  
64 中央医药储备资金损失审核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医药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工字〔1997〕448号)  
65 破产企业无法回收电费免征三峡基金审核 《财政部、国家电力公司关于明确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征收管理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经字〔1999〕1115号)  
66 试行破产的国有企业清偿中央基本建设预算内资金债务审核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试行破产的国有企业清偿中央基本建设预算内资金债务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基字〔1997〕15号)  
人事部 67 实行企业化管理(不享受财政资金补助)的事业单位工资总额计划的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人事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107号)  
劳动保障部 68 基本医疗保险使用医院制剂的目录及给付比例备案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11号)  
  建
  设
  部 69 城市新增工业用水量审批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1988年11月30日国务院批准,建设部令第 1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  
70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岗位资格核准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建人教〔2001〕162号) 由注册建造师代替,并设立过渡期
71 建设行业网站名称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195号);《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部计算机信息网站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建科〔2001〕184号)  
72 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资质审查 《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32 号)  
73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核准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89号) 改为告知性备案
74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核准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建〔1995〕1号) 由注册建造师代替,并设立过渡期
75 外国设计机构设计资格核准 《国家计划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印发〈中外合作设计项目暂行规定〉的通知》(计设〔1986〕840号)  
76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核准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 改为告知性备案
77 燃气供应企业及分销站点变更、停业、歇业、分立、合并的审批 《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62号)  
78 城市公交企业停止正常运营审批 《建设部关于发布〈全民所有制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建城〔1993〕671号)  
79 转让出租汽车或者移作它用审批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建设部、公安部令第63号)  
80 单位处理生活垃圾核准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7号)  
81 长江水域船舶垃圾作业审批 《防止船舶垃圾和沿岸固体废物污染长江水域管理规定》(交通部、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局令1997年第17号)  
82 城市公共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  
83 公共绿地(包括游乐园、动物园)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审批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游乐园管理规定》(建设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85号)  
84 设立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  
85 房地产中介人员从业资格认证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建设部令第97号)  
86 建设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预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  
  铁
  道
  部 87 大中型建设项目立项阶段落实铁路运输条件审核 《铁道部计划司关于大中型建设项目立项阶段落实铁路运输条件程序的通知》(计长〔1993〕56号)  
88 铁道系统施工企业一级项目经理审核及二、三级项目经理资质审批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建〔1995〕1号)  
89 铁道系统国际科学技术会议与展览的审批 《科学技术部、外交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国际科学技术会议与展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外字〔2001〕311 号)  
90 铁路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和检验报告审核 《国务院关于发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的通知》(国发〔1984〕54号)  
  交
  通
  部 91 道路货物运输线路审批 《交通部、国家经委关于印发〈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的通知》(〔86〕交公路字1013号);《交通部关于发布〈道路零担货物运输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公路发〔1996〕1039号)  
92 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资质审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除外)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交通部关于发布〈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交公路发〔2001〕154号);《交通部关于发布〈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交公路发〔2000〕225号)  
93 由交通部审批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资格预审审查(外资贷款工程除外)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1996年第4号)  
94 从事危险货物作业的码头资质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第一部分水路包装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交通部令1996年第10号)  
95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资格评审 《交通部基建管理司、交通部公路管理司关于发布〈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基质监字〔1998〕16号)  
96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资质考核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交通部关于发布〈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的通知》(交工发〔1992〕443号)  
97 船员培训机构资质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交通部令1997年第13号)  
98 潜水员培训机构资质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潜水员管理办法》 (交通部令1999年第3号)  
  水
  利
  部 99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审批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的通知》(水建〔1998〕275号)  
100 水利系统国际科学技术会议与展览审批 《水利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关于转发国际科学技术会议与展览管理暂行办法及规范申报和审批文件的通知》(国科科〔2001〕42号)  
101 水利工程施工企业项目经理(一级)审核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建〔1995〕1号)  
102 水利工程施工企业项目经理(二级)审批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建〔1995〕1号)  
  农
  业
  部 103 全国乡镇企业系统内部审计人员“审计证”核发 《农业部人事劳动司关于印发乡镇企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农人编〔2000〕58号)  
104 渔业船舶修理企业资质等级认可 《农业部关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渔船修造厂认可办法〉的通知》(农渔检〔1994〕2号)  
105 鱼粉产品生产许可 《农业部关于做好鱼粉(饲料用)产品生产许可证复查换证工作的通知》(农市发〔1998〕4号)  
106 不需要政府投资、除重大项目之外的基本建设投资限额以上农业项目审核 《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大中型和限额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问题的通知》(计投资〔1988〕85号)  
  外
  经
  贸
  部 107 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主办单位资格的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在我国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加强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7〕25号);《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审核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主办单位资格的通知》(〔1997〕外经贸政发第711号)  
108 外派劳务人员培训中心的资格核准 《外派劳务人员培训工作管理规定(修订稿)》(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二○○二年第1号);《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派劳务人员(研修生)培训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外经贸合发〔2001〕446号)  
109 进出口《消耗臭氧层进出口受控名录》中商品的审批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中国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国家方案(修订稿)> 的通知》(环发〔1999〕260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的通知》(环发〔1999〕278 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的规定〉的通知》(环发〔2000〕85号)  
110 大型和成套设备出口企业资格项目的审批 《大型单机和成套设备出口项目协调管理办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二○○一年第33号)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关于大型出口信贷及出口信用保险项目的报批程序〉的通知》(外经贸机电发〔2001〕282号);《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利用出口信贷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和成套设备出口实行资格审定的通知》(〔2000〕外经贸政发第30号);《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利用出口信贷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和成套设备出口实行资格审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2000〕外经贸政审函字第437号)  
  文
  化
  部 111 文化部直属院团演员个人申领《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备案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14号,1998年3月5日发布)  
112 县级以上国家机关设立的文艺表演团体进行跨地区营业性演出审批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14号,1998年3月5 日发布)  
113 营业性演出单位变更名称、住所、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及业务范围核准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9号)  
114 发布演出广告核准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25号,2002年7月26日发布)  
115 举办国际性音像制品批发订货会或展销会备案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2号)  
116 举办冠以“中国、国家、全国”等名称的商业性艺术品比赛、展览、展销等经营活动审批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8号)  
117 地方性的有赞助的美术品比赛、展览、展销审批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8号)  
118 举办跨省的商业性美术品展览审批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8号)  
119 中国文联组派本团体10人以内艺术团组出国进行非营业性演出及展品在40件以内艺术展览出国或邀请外国同等规模展览来华在京展出的备案 《外交部关于授予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一定的外事审批权的批复》(外外管函〔2001〕240号)  
  卫
  生
  部 120 远程医学教育教学站审批 《卫生部关于印发〈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开展远程医学教育的意见〉的通知》 (卫科教发〔2000〕474号)  
121 辐照食品新品种审批 《辐照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7号)  
122 卫生用品审批 《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7号)  
123 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审批 《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7号)  
124 医用氧舱制造单位资格审查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卫生部关于颁发〈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质技监局锅发〔1999〕218号)  
125 强化食品审批 《卫生部关于颁发〈食品中辛硫磷最大残留量标准〉等食品卫生标准和检验方法标准的通知》(卫监发〔1994〕第7号)  
126 大型医用设备应用质量合格证核发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43号)  
127 远程医学教育网络资格认定 《卫生部关于印发〈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开展远程医学教育的意见〉的通知》(卫科教发〔2000〕474号)  
128 特殊营养食品审批 《卫生部、国家中医管理局关于颁发〈禁止食品加药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87〕卫防字第57号)  
  人
  民
  银
  行 129 经营已退出流通的人民币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28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禁止非法买卖人民币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7〕28号)  
130 人民币伪钞鉴别仪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批 《国务院批转国务院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关于进一步加强反假货币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1996〕8号)  
131 黄金收购许可 《国务院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的通知》(国发〔1983〕9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取缔自发黄金市场加强黄金产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4〕73号)  
132 黄金制品生产、加工、批发业务审批 《国务院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的通知》(国发〔1983〕9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取缔自发黄金市场加强黄金产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4〕73号)  
133 黄金供应审批 《国务院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的通知》(国发〔1983〕95号)  
134 黄金制品零售业务核准 《国务院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的通知》(国发〔1983〕95号);《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黄金制品零售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1〕 329号)  
135 白银进口(境)审批 《国务院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的通知》(国发〔1983〕95号);《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关于印发〈白银进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9〕414号)  
136 贷款证发放核准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银发〔1999〕281号)  
137 贷款证变更核准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银发〔1999〕281号)  
138 贷款卡变更核准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银发〔1999〕281号)  
139 贷款证解停核准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银发〔1999〕281号)  
140 贷款卡解停核准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银发〔1999〕281号)  
141 银行汇票业务准入与退出审批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1997年第2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支付结算业务代理办法〉和〈银行汇票业务准入、退出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2000〕176号)  
142 外资金融机构代表处展期审批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外国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6〕149号)  
143 政策性银行支行副行长任职备案 《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1号)  
144 股份制商业银行支行副行长任职资格备案 《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1号)  
145 从事金融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资格审查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金融相关审计业务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00〕228号)  
146 商业银行票据承兑类中间业务审批 《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5号)  
147 商业银行开出信用证类中间业务审批 《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5号)  
148 商业银行担保类中间业务(包括备用信用证业务)审批 《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5号)  
149 商业银行贷款承诺类中间业务审批 《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5号)  
150 商业银行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类中间业务备案 《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5号)  
151 商业银行代理资金清算类中间业务备案 《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5号)  
152 商业银行代理其他银行银行卡的收单业务(包括代理外卡业务)类中间业务备案 《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5号)  
153 银行外汇业务非主管人员从业资格认证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等规章的通知》(〔97〕汇政发字第06号);《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国家外汇管理局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职能划入中国人民银行的通知》(银发〔1998〕355号);《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对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职责划分的通知》(银办发〔1998〕112号)  
154 非国有商业性银行罚款代收机构确定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罚款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预字〔1998〕201号)  
  海
  关
  总
  署 155 加工贸易单耗定额个案核准 《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对加工贸易产品消耗定额核定工作的通知》(署监〔1997〕927号)  
156 对俄政府间专项易货出口的核销 《海关总署关于易货贸易优惠政策停止后有关核销等问题的通知》(署监〔1996〕727号)  
157 承运境内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车辆驾驶员登记注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88号)  
158 海关报关数据录入服务单位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和报关员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 36号)  
  税
  务
  总
  局 159 城市维护建设税审批 《财政部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具体业务问题的补充规定》(〔85〕财税字第143号)  
160 指定中国免税品公司出境口岸免税店经销国产品退税审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境口岸免税店经营国产品试行退(免)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82号); 《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出境口岸免税店经销国产品试行退税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署监〔1997〕4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新增中国免税品公司统一经营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税店名单的通知》(国税函〔1997〕457号)  
161 城乡信用社固定资产修理费列支审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城乡信用社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28号)  
162 城市商业银行税前列支奖金比例的审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商业银行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27号)  
163 外商投资企业列支福利费的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85号)  
164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计提坏账准备金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85号)  
165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固定资产按经营期限计提折旧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85号)  
166 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少留或不留残值的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85号)  
167 产品出口企业当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85号)  
168 外商投资企业财产转让收益分期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核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投资业务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83号)  
169 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核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3号)  
170 企业接受捐赠的大额非货币资产在不超过5年的时间内平均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核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接受捐赠税务处理的通知》(国税发〔1999〕195号)  
171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雇员境外社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核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雇员的境外保险费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01号)  
172 饲料产品需检测品种的确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  
173 对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企业资格认定(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  
  工
  商
  总
  局 174 民用航空器设计、生产、维修企业审批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民用航空器设计、生产、维修企业加强登记管理的通知》(工商企字〔1994〕第21号)  
175 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核发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进口汽车牌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3〕55 号)  
176 印制商标单位审批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商标印制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7号)  
177 广告审查员资格核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告审查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工商广字〔1996〕第239号)  
178 企业登记代理人员资格核准 《企业登记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7号 1995年公布,1998年12月修订)  
179 商标代理组织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9号);《商标代理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1号)  
180 广告专业技术资格核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计划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快广告业发展的规划纲要〉的通知》(工商广字〔1993〕第208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资质标准及广告经营范围核定用语规范〉的通知》(广字〔1995〕第155号)  
181 经纪从业人员资格核准 《经纪人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6号)  
182 商标代理人资格核准 《商标代理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1号)  
  质
  检
  总
  局 183 对非贸易物品出境免验的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令第5号)  
184 压力管道设计制造安装资格审查单位资格许可 《劳动部关于颁发〈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6〕140号);《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颁发〈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认证与管理办法〉的通知》(质技监局锅发〔1999〕272号)  
185 锅炉压力容器进口合同备案 《国务院关于发布〈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通知》(国发〔1982〕22号);《劳动人事部、国家商检局关于颁发〈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劳人锅〔1985〕4号)  
186 压力管道制造安装资格审查人员资格许可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颁发〈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安全注册与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质技监局锅发〔2000〕07号)  
187 羊绒收购企业质量保证能力资格确认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羊绒产销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5〕52号)  
188 羊绒加工企业分梳机器许可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羊绒产销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5〕52号)  
189 进口废旧物品放射性卫生监测 《卫生检疫局关于执行〈进口废旧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程〉和〈进口废旧物品卫生处理规程〉的通知》(卫检海字〔1997〕第390号)  
190 饲料生产许可证审批 《国家技术监督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关于批准〈饲料(骨粉、肉骨粉)产品生产许可证检查单位及实施细则〉的通知》(技管许发〔1992〕01号)  
191 液氮生物容器生产许可证审批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同意公布〈低温生物容器(YDS系列 1L-60L)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试行)和检验单位〉的复函》(工许发〔1987〕007号)  
192 兽医注射针生产许可证审批 《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公布一九八九年实施生产许可证产品计划目录的通知》(技监局管发〔1988〕246号)  
193 天然橡胶生产许可证审批 《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一九九○年实施生产许可证产品计划目录的通知》(技监局管发〔1989〕560号)  
194 脂松香生产许可证审批 《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公布一九八九年实施生产许可证产品计划目录的通知》(技监局管发〔1988〕246号)  
195 不锈钢材生产许可证审批 《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一九九○年实施生产许可证产品计划目录的通知》(技监局管发〔1989〕560号)  
196 中小型起重运输设备生产许可证审批 《国家技术监督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工作进度情况表〉(1998年度)的通知》(全许办〔1998〕06号) 纳入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管理
197 阀门生产许可证审批 《国家技术监督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工作进度情况表〉(1998年度)的通知》(全许办〔1998〕06号) 纳入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管理
198 核级设备生产许可证审批 《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公布一九八九年实施生产许可证产品计划目录的通知》(技监局管发〔1988〕246号)  
199 广播电视接受机生产许可证审批 《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公布一九八九年实施生产许可证产品计划目录的通知》(技监局管发〔1988〕246号)  
200 家用音响生产许可证审批 《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公布一九八九年实施生产许可证产品计划目录的通知》(技监局管发〔1988〕246号)  
201 通讯设备生产许可证审批 《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公布一九八九年实施生产许可证产品计划目录的通知》(技监局管发〔1988〕246号)  
202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许可证审批 《国家技术监督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工作进度情况表〉(1998年度)的通知》(全许办〔1998〕06号)  
203 民用枪弹生产许可证审批 《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公布一九八九年实施生产许可证产品计划目录的通知》(技监局管发〔1988〕246号)  
204 煤矿井下支护设备生产许可证审批 《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公布一九八九年实施生产许可证产品计划目录的通知》(技监局管发〔1988〕246号)  
205 煤电钻生产许可证审批 《国家技术监督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工作进度情况表〉(1998年度)的通知》(全许办〔1998〕06号)  
206 矿灯生产许可证审批 《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一九九一年发放生产许可证产品计划目录的通知》(技监局管发〔1991〕095号)  
207 矿井安全仪器生产许可证审批 《国家技术监督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工作进度情况表〉(1998年度)的通知》(全许办〔1998〕06号)  
208 刮板输送机生产许可证审批 《国家技术监督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工作进度情况表〉(1998年度)的通知》(全许办〔1998〕06号)  
209 轮胎生产许可证审批 《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一九九○年实施生产许可证产品计划目录的通知》(技监局管发〔1989〕560号)  
210 输血(液)器具用软聚氯乙烯塑料生产许可证审批 《国家技术监督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工作进度情况表〉(1998年度)的通知》(全许办〔1998〕06号)  
211 纺织机械生产许可证审批 《国家技术监督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工作进度情况表〉(1998年度)的通知》(全许办〔1998〕06号)  
212 自行车生产许可证审批 《国家技术监督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工作进度情况表〉(1998年度)的通知》(全许办〔1998〕06号)  
213 电熨斗生产许可证审批 《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一九九一年发放生产许可证产品计划目录的通知》(技监局管发〔1991〕095号)  
214 食用盐生产许可证审批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关于〈精制盐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单位〉的批复》(工许发〔1987〕035号)  
215 荧光灯生产许可证审批 《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一九九一年发放生产许可证产品计划目录的通知》(技监局管发〔1991〕095号)  
216 塔式起重机生产许可证审批 《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一九九二年发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计划目录”的通知》(技监局管发〔1992〕143号) 纳入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管理
217 电梯生产许可证审批 《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公布一九八九年实施生产许可证产品计划目录的通知》(技监局管发〔1988〕246号) 纳入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管理
218 铝箔生产许可证审批 《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一九九一年发放生产许可证产品计划目录的通知》(技监局管发〔1991〕095号)  
219 消防器材生产许可证审批 《国家技术监督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关于批准〈消防产品生产许可复查换证实施细则及检验单位〉的通知》(全许办〔1996〕29 号)  
220 安全玻璃生产许可证审批 《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一九九○年实施生产许可证产品计划目录的通知》(技监局管发〔1989〕560号)  
221 防盗报警器生产许可证审批 《国家技术监督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工作进度情况表〉(1998年度)的通知》(全许办〔1998〕06号)  
222 医用高压氧舱生产许可证审批 《国家技术监督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关于批准〈医用高压氧仓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及检验单位〉的通知》(全许办〔1996〕 13号) 纳入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管理
223 锚链生产许可证审批 《国家技术监督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工作进度情况表〉(1998年度)的通知》(全许办〔1998〕06号)  
224 船用配电箱生产许可证审批 《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公布一九八九年实施生产许可证产品计划目录的通知》(技监局管发〔1988〕246号)  
225 大型游艺机生产许可证审批 《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公布一九八九年实施生产许可证产品计划目录的通知》(技监局管发〔1988〕246号) 纳入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管理
226 电力用高压管件和中频弯管生产许可证审批 《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一九九二年发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计划目录”的通知》(技监局管发〔1992〕143号) 纳入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管理
227 空调器生产许可证审批 《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一九九二年发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计划目录”的通知》(技监局管发〔1992〕143号)  
228 防爆照明灯具生产许可证审批 《国家技术监督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工作进度情况表〉(1998年度)的通知》(全许办〔1998〕06号)  
229 出口包装用瓦楞纸箱生产许可证审批 《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一九九一年发放生产许可证产品计划目录的通知》(技监局管发〔1991〕095号)  
230 电表生产许可证审批 《国家技术监督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关于批准电表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及检验单位的通知》(技管许发〔1994〕21号)  
231 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审批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关于批准一次性使用输液系列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及检验单位的通知》(全许办〔2000〕06号)  
232 医用诊断X线机及防护装置生产许可证审批 《国家技术监督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关于批准医用X线机及防护装置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及检验单位的通知》(全许办〔1996〕19号)  
233 电动吸引器生产许可证审批 《国家技术监督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关于批准电动吸引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及检验单位的通知》(全许办〔1996〕17号)  
234 体外反博装置生产许可证审批 《国家技术监督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关于批准体外反博装置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及检验单位的通知》(技管许发〔1991〕20 号)  
235 医用培养箱生产许可证审批 《国家技术监督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关于批准医用培养箱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及检验单位的通知》(技管许发〔1994〕31号)  
236 节育器具生产许可证审批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同意公布针灸针、节育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复函》(工许发〔1986〕058号)  
237 医用呼吸器生产许可证审批 《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一九九○年实施生产许可证产品计划目录的通知》(技监局管发〔1989〕560号)  
238 医用线、针生产许可证审批 《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一九九○年实施生产许可证产品计划目录的通知》(技监局管发〔1989〕560号)  
239 医用骨科内固定材料生产许可证审批 《国家技术监督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关于批准骨科内固定器材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及检验单位的通知》(全许办〔1996〕18 号)  
240 注射针(器)生产许可证审批 《国家技术监督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关于批准注射针 (器)产品生产许可证(换证)实施细则及检验单位的通知》(技管许发〔1994〕02号)  
241 水泥电杆生产许可证审批 《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一九九○年实施生产许可证产品计划目录的通知》(技监局管发〔1989〕560号)  
242 低压电器生产许可证审批 《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成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和公布一九八四年实施生产许可证产品目录的通知》(经质〔1984〕314号)  
243 微机系统生产许可证审批 《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公布一九八九年实施生产许可证产品计划目录的通知》(技监局管发〔1988〕246号)  
  244




服务性室内环境检测机构资质试点审批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服务性室内环境检测机构资质试点工作通知》(环办〔2001〕120号) 试点结束审批终止
245 清洁生产审计机构认可试点审批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开展清洁生产审计机构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发〔2001〕154号) 试点结束审批终止
246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指导委员会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办函〔1997〕27号)  
247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审核人员注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指导委员会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办函〔1997〕27号)  
248 环境管理体系咨询机构备案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发布〈中国环境管理体系咨询机构备案暂行管理规定〉的通知》(环发〔1998〕12号)  
  民
  航
  总
  局
249 通用航空野外临时机场设立审批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通用航空生产管理和保障工作的通知》(民航局发〔1992〕260号)  
250 吊挂飞行任务审批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下发〈直升机吊挂飞行暂行规定〉的通知》(〔86〕民航局字第146号)  
251 通用航空企业超经营范围和项目执行通用航空任务审批 《通用航空企业审批管理规定》(CCAR-135LR)(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53号)  
252 民用机场航站楼(或航管塔台、维修机库、货运库等专业项目)工程方案设计审核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机场司关于重新印发民航总局机场司工作转移事权划分方案的通知》(总局机发〔1999〕01号)  
253 民用机场企业规范化基础管理符合性认证审批 《民用航空企业规范化基础管理规定》(CCAR-313LR)(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62号)  
254 飞行申请费收费标准审批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下发飞行申请费标准的通知》(民航局发〔1991〕250号)  
255 民航运输企业对数额较大的或涉外的坏帐损失确认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印发〈民航运输企业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民航财发〔1995〕367号)  
广电总局
256 广播影视科技发展项目成果认定 《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印发广播电影电视部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的通知》(广发技字〔1992〕219号)  
257 直属各单位举办、参加各类广播电影电视设备展览会审批 《广播电影电视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关于对部属各单位举办、参加各类广播电影电视设备展览会意见的报告〉的通知》(广办发计字〔1997〕129 号)  
258 举办全国性广播影视技术交流会和研讨会审批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性广播影视技术研讨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发技字〔2001〕482号)  
新闻出版总署
259 书刊印刷国家级定点企业审批 《出版物印刷管理规定》(新闻出版署令第9号)  
260 书刊印刷省级定点企业审批 《出版物印刷管理规定》(新闻出版署令第9号)  
261 中央单位报纸出版地方广告版审批 《新闻出版署关于报纸增出地方广告专版的规定(试行)》(新出报〔1996〕3号)  
262 在京举办新闻发布会登记 《新闻出版署关于发布〈在京举办新闻发布会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出报〔1993〕1243号)  
体育总局 263 举办教练员岗位培训活动资格审定 《国家体委办公厅关于下发举办教练员岗位培训班有关规定的通知》 ((92)体科字173号)  
  林
  业
  局
264 不需要政府投资、除国家明令限制之外、总投资在限额之内的林业建设项目审批 《国务院关于放宽固定资产投资审批权限和简化审批手续的通知》(国发〔1987〕23号)  
265 造纸林基地经营公司使用林地面积和区域审批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印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快造纸工业原料林基地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计办〔2001〕141号)  
266 林业行业关键岗位人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核发 《林业部关于印发〈林业行业关键岗位持证上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林人通字〔1996〕57号)  
267 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进口审批表核发 《海关总署关于“十五”期间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税收问题的通知》(署税发〔2001〕340号)  
268 年度木材运输总量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  
269 新建、扩建以消耗林木资源为主的大中型纸浆、人造板等加工企业资源审核 《国务院批转国家林业局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报告的通知》(国发〔2001〕2号)  
270 松香产品运输凭证核发 《林业部产业司关于加强松香产品运输凭证管理的通知》(林产化〔1996〕36号)  
271 国有林场改变隶属关系审批 《林业部关于加强对国营林场的管理和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决定》(林造〔1986〕384号)  
272 刨花板生产许可证核发 《林业部关于颁发刨花板、热固性树脂装饰层压板、栲胶、紫胶四种林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林工字〔1990〕18号)  
273 热固性树脂装饰层压板生产许可证核发 《林业部关于颁发刨花板、热固性树脂装饰层压板、栲胶、紫胶四种林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林工字〔1990〕18号)  
274 栲胶生产许可证核发 《林业部关于颁发刨花板、热固性树脂装饰层压板、栲胶、紫胶四种林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林工字〔1990〕18号)  
275 紫胶生产许可证核发 《林业部关于颁发刨花板、热固性树脂装饰层压板、栲胶、紫胶四种林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林工字〔1990〕18号)  
276 原直属林业大学、林学院专业设置审批 《林业部关于印发〈林业部直属普通高等学校专业设置暂行规定〉的通知》(林教通字〔1993〕87号)  
277 乡村林场全面质量管理评比审批 《林业部关于印发〈乡村林场全面质量管理评比竞赛办法〉的通知》(林造字〔1990〕407号)  
278 优秀中等林业学校评选审批 《林业部人事教育司关于评选“优秀中等林业学校”的通知》(林人职〔1994〕085号)  
279 林业经营性基金项目设计审批 《林业部关于印发〈林业部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林财通字〔1995〕67号)  
药品监管局
280 特殊药品进出口计划审批 《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号)《国务院关于发布〈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发〔1987〕103号)  
281 第Ⅲ类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审批 《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管理办法(暂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1 号)  
282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二类指导项目审批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药管人〔2000〕334号)  
283 非临床试验机构进行临床试验核准 《新药审批办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号)  
  国
  管
  局 284 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定点培训单位资格认定 《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会字〔1998〕69号);《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管财字〔1999〕105号)  
285 中央国家机关托幼园所等级评定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托幼园所分等定级评定标准〉的通知》(〔96〕局体改字第27号)  
286 中央国家机关宾馆招待所分等定级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宾馆招待所分等定级标准〉的通知》(〔97〕国管体改字第58号);《国家计委、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修订中央国家机关宾馆招待所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1〕1168号)  
侨办 287 港澳同胞回内地定居审核 《国务院批转国务院港澳办公室、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对港澳同胞回内地定居及在内地眷属的管理工作分工问题的请示的通知》(国发〔1984〕181号);《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香港回归后对香港同胞在内地眷属管理分工等问题的复函》 (国内政发(1997)018号)  
  证
  监
  会
288 A股结算银行资格核准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1年第3号)  
289 证券公司与存管银行、主办存管银行签定的合同备案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1年第3号)  
290 结算公司与结算银行签定的合同备案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1年第3号)  
291 证券交易所会员大会文件备案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1年第4号)  
292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与证券交易所业务协议备案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1年第4号)  
293 证券交易所暂停或恢复上市证券的交易备案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1年第4号)  
294 证券交易所暂停或恢复上市证券的交易批准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1年第4号)  
295 上市协议备案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1年第4号)  
296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财务、安全防范等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备案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1年第4号)  
297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制定的原始业务凭证保存期批准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1年第4号)  
298 证券交易所为非本所上市的交易品种提供服务审批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1年第4号)  
299 证券公司筹建验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的若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