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六盘水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六盘水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府办发〔2010〕138号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省属驻市有关单位:
《六盘水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六盘水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工作,加强对行政审批行为的监督,推进电子政务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审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按照六盘水市《关于全面加强机关效能建设进一步优化经济社会发展软环境的实施意见》、《六盘水市市级政务服务工作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审批监察系统包括六盘水市级行政审批电子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审批系统”)、六盘水市级电子监察系统(以下简称“监察系统”)、六盘水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网站(以下简称“中心网站”)3个部分,是六盘水市电子政务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审批是指纳入市级行政审批监察系统管理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服务事项。
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电子监察(以下简称“电子监察”),是指监察机关运用监察系统对审批单位纳入审批系统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办理全过程实施同步监督,开展实时监控、预警纠错、绩效评估以及提供信息服务等活动的总称。
第四条 监察机关运用监察系统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实时监督审批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审批的行为;
(二)监督行政审批信息网上公开工作;
(三)预警和纠正审批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违规审批行为;
(四)受理网上行政审批投诉。
第五条 监察机关在开展电子监察工作时,主要对行政审批的以下内容进行监督:
(一)受理、承办、审核、督办、办结行政审批的情况;
(二)网上公布行政审批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的情况;
(三)行政审批收费的情况;
(四)监察机关应当监督的其他审批行为。
第六条 审批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察机关可视情况进行核实,以确定是否存在违规审批行为:
(一)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
(二)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
(三)不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齐补正的申请材料内容的;
(四)因行政审批引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
(五)行政审批被撤销的;
(六)其他需要核实的审批行为。
第七条 审批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察机关可以通过监察系统发出黄色纠错信号: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对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审批申请超过期限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三)超过期限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上级行政机关的;
(四)应当公示的材料,未按规定公示的;
(五)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齐补正的;
(六)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审批,未依法说明理由的;
(七)不向申请人提供行政审批申请书格式文本的;
(八)不按规定公开审批结果的;
(九)应当颁发行政审批证件,不向申请人颁发的;
(十)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审批时,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十一)在审批系统中录入的信息与实际工作不一致的;
(十二)对违法审批行为的投诉举报,不及时处理的;
(十三)违反行政审批监察系统使用和维护相关规定的;
(十四)其他违规审批、情节轻微的情形。
第八条 审批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察机关可以通过监察系统直接发出红色纠错信号:
(一)擅自实施已取消或者停止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的;
(二)擅自取消或者停止实施法定行政审批事项的;
(三)擅自更改已公布的行政审批程序或条件等内容的;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审批的;
(五)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审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决定的;
(六)应当根据听证结果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不根据听证结果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七)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行政审批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八)应当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的结果作出行政审批决定,未经检验、检测、检疫,或者不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的结果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九)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审批决定的;
(十)擅自收费、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或者违法收取抵押金、保证金的;
(十一)在1个工作日内未能改正黄色纠错信号错误的;
(十二)其他违规审批、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九条 1年内,被发出黄色纠错信号2次或红色纠错信号1次的审批单位,由监察机关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被发出黄色纠错信号4次或红色纠错信号2次的审批单位,由监察机关在全市通报批评;被发出黄色纠错信号6次以上或红色纠错信号3次以上的审批单位,由监察机关对审批单位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
审批单位有被发出黄色或者红色纠错信号的情形,除前款规定的处罚外,同时需要追究其他责任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条 市监察局会同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不定期对审批单位行政审批监察系统使用情况进行督查,对未按要求将审批事项纳入审批系统的或者已纳入审批系统但未在审批系统上办理的,查实后,依据相关规定对审批单位主要领导及相关责任人实施问责。
第十一条 市监察局对中心网站上的投诉进行登记和统计,对受理的投诉件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转送办理并要求报送结果的,各审批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将结果报监察机关。
属于实名投诉的,办理机关应将办理结果及时反馈投诉人。
第十二条 市监察局会同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利用监察系统,适时对审批单位进行行政审批绩效测评(绩效测评量化指标另行文)。绩效测评的内容主要是:
(一)行政审批受理、承办、审核、督办、办结的情况;
(二)行政审批信息网上公开的情况;
(三)行政审批收费的情况;
(四)对审批事项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情况;
(五)行政审批数据报送的情况;
(六)行政审批网上投诉处理的情况;
(七)行政审批责任追究的情况;
(八)行政审批相对人对行政审批服务的满意情况;
(九)反映行政审批绩效的其他情况。
第十三条 绩效评估的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采取适当形式予以公布。市监察局对绩效评估结果进行分析,对发现的行政审批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相关审批单位,重大问题向市人民政府专题报告。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监察局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12月15日起施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因公出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因公出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晋市政发(1992)44号
1992年7月15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晋城市因公出国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晋城市因公出国管理暂行办法
为适应我市改革开放的需要,进一步扩大对外经济文化交流,切实加强因公出国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因公出国是指去境外执行经贸洽谈、科教交流、友城往来、推销展览、文艺演出、承包工程、进修培训、出席会议、劳务出口等任务以及进行其它公务活动。
第二条:凡我市干部职工, 不论参加哪一级、哪一部门、哪一地区的团组出国,均应在本市办理政审, 本省办理护照手续,不得垮地区异地办理。
第三条:我市人员参加中央一级或外省市团组出国,在上报出访人员名单时,应事先报请市外办审查,并征得分管市领导同意。出国任务通知书下达后,到市外办办理本省审批手续。
第四条:办理本省审批手续时,应填写《晋城市出国任务审批卡》、《出国审批表》。经市外办审理报请市政府领导审查同意后,在《出国审批表》上加盖市政府公章,报省政府审批。
第五条:省政府审批同意后,凭批件到市外办初审后,到市委组织部办理政审手续。
第六条:参加本省范围内(不含本市)的组团出国,在上报出访人员名单时,应事先报请市外办审理,并征得分管市领导同意,待出国任务通知书(或批件)下达后,在市外办填写《晋城市出国任务审批卡》,办理有关初审手续。
第七条:本市组团出访,组团单位应根据需要确定国外交往对象、出访任务和出访人员建议名单,经市外办审理报市政府同意后,方可同国外接待单位具体联系。
第八条:组团单位接到国外邀请单位的邀请书、保证书和入国理由书后, 正式起草出访报告报市外办。出访报告内容包括:出访任务、地点、人员、时间、经费负担方式等,并附日程表。由市外办填写《晋城市出国任务审批卡》,呈市政府领导审批。之后,由市政府行文上报省政府审批。
第九条:省政府审查批准后,凭省市出国任务审批卡,由市外办初审后到市组织部办理政审手续。
第十条:办理出国人员政审手续时,先到市外办或市委组织部领取《因公出国人员审查表》,一式二份填写,由出国人员所在单位审查,签字盖章,市外办初审后,到市委组织部政审。
第十一条:市委组织部根据《晋城市出国任务审批卡》上的领导批示意见给予政审,然后持市委组织部政审批件,出国任务通知书(或批件)和国外邀请手续,到省外办办理护照手续。
第十二条:出国人员所需经费(人民币),凡由市财政供给经费的单位,由所在单位按财政部和省财政厅有关文件规定,作出经费预算报市外办和市财政局审查后,再由市财政局报请领导审批。出国经费自行解决的单位,在作出经费预算后,经市外办审查,由本单位领导批准执行。经费预算包括:国际旅费、国外生活费、住宿费、城市间交通费膻内差旅费、制装费等。
第十三条:出国所需外汇,凡动用市控外汇的,凭出国任务通知书(或批件)及《晋城市出国任务审批卡》到市计委办理外汇额度调拔手续,再到市外汇管理局和中国银行办理换汇手续。
第十四条:外汇核销按外汇管理局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出国人员回国核销经费(人民币)时,所有单据应经市外办审查,再由市团政或经费承付单位审核报销。
第十六条:出国人员回国后,要将在国外的经验教训、心得体会、考察收获,认真写出总结,并按规定搞好出国鉴定,一并报市外办、市委组织部及有关单位。
第十七条:办理出国手续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
出访任务不明确,无实质性交往内容或纯属照顾,夹带出国者;
违反外事财务制度,以盈利为目的组团出国者;
出访经费尚未落实者;
参加本范围以外团组出国,在出国批件或通知下达前,未经市外办同意、市分管领导批准,擅自上报出访人员名单者;
未办好上次出国的结汇手续和经费报销手续,未按规定进行出访总结及出国鉴定并按时交回者。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外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