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开发油气田储量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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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开发油气田储量管理规定(试行)

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


已开发油气田储量管理规定(试行)
1992年3月1日,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

目 录
1.开发储量
2.储量复算(储量升级计算)
3.储量核算
4.可采储量的审定
5.油气田废弃
6.未开发储量评价
7.规定适用范围
1.开发储量
1.1开发储量包括已投入开发油、气田的原油、天然气、溶解气、凝析油的地质储量、可采储量和剩余可采储量。
1.2在油、气田以及开发区的独立开发单元中,若70%以上的方案设计井已经投产,则相应开发单元的储量为开发储量。
1.3对于以上独立开发单元边缘的油气过渡带、油水过渡带或断裂复杂带,如果其储量占该开发单元总储量的10%以下,则此过渡带或断裂复杂带的储量也应列入开发储量。
1.4在多油(气)层油(气)藏的同一开发层系中,只要此开发层系已经投入开发,则此层系内所有油(气)层的储量都应按上述规定列为开发储量。
1.5生产一年以上的试采区、生产试验区以及具有一定生产规模并按照油气藏特征所确定的生产方式生产一年以上而且有连续生产条件的断块、小含油气构造和零散生产井控制面积内的探明储量也应列为开发储量。
2.储量复算(储量升级计算)
2.1油田的独立开发单元全面投产后的一年内,天然气田的独立开发单元全面投产后的三年内,必须对储量进行复算,要求按照储量主管部门规定的具体时间和内容编写出储量报告,上报全国储委油气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油气专委”)。
2.2分批建设、投产的油、气田,可在其主体部位全面投产后的一年内进行储量复算。
2.3地质储量大于1000万吨的油田(大于50亿立方米的气田),若储量复算前后结果相差正负20%以内时,或地质储量在复算前后均小于1000万吨的油田(小于50亿立方米的气田)只需将储量复算报告和本油区储委审查结论上报油气专委备案即可。当地质储量大于1
000万吨的油田(大于50亿立方米的气田)复算前后结果相差大于正负20%时,须经油气专委审查再经全国储委批准后方可使用复算后的储量数值。批准后的储量数值一律在当年年底编写储量年报时进行变动。
2.4储量复算中,要分别复算原油、天然气、溶解气、凝析油的地质储量、可采储量和剩余可采储量。
2.5开发储量反映储量开发利用规模,储量级别是对油、气田认识程度在储量上的区分。在多数情况下,复算储量可以达到Ⅰ类储量标准。当一些散井、复杂带、过渡带的开发储量在复算后仍达不到Ⅰ类储量标准时,应以其认识程度确定出储量级别的归属。
3.储量核算
3.1随着油、气田开发调整工作的深入和对油、气田认识程度的提高,应对复算后的开发储量进行多次储量核算,直至油气枯竭。
3.2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需要进行储量核算:
(1)生产动态资料反映出所算的地质储量和可采储量与生产动态资料有明显矛盾;
(2)对储层进一步的深入研究及生产实践表明,原储量计算参数需要作大的修改;
(3)油、气田钻了成批的加密井、调整井、进行了三维地震或采取重大开发技术措施等之后,或者工艺技术手段有新的突破,储量参数发生重大变化。
3.3进行油、气储量核算,应分别计算原油、天然气、溶解气、凝析油的地质储量、可采储量和剩余可采储量,并进行综合评价。
3.4进行油、气储量核算时,在计算方法上除了用容积法外,还必须采用动态法。
3.5储量核算报告必须经本油区储委初审通过。若核算储量与复算储量相差正负10%以内时,则继续使用复算储量数值而不再作储量数值变动。若两者相差10%以上时,地质储量1000万吨以上的油田(50亿立方米以上的气田),要由油气专委审查,经全国储委批准后在当
年年底编写储量年报时作储量数值变动。
4.可采储量的审定
4.1全国每五年由油气专委会同有关工业主管部门组织审定每一个投入开发的油、气或区块的可采储量。
计算的可采储量的主要方法是:
(1)油田采用“SY5317—89油田可采储量标定方法”;
(2)气田采用油气田开发专业标准化委员会规定的相应方法。
4.2可采储量审定后即可在本年度开始用此值上报及计算各项开发指标,直至下次审定后有了新的可采储量审定值为止。
4.3油、气田可采储量的标定都要有经本油区储委初审通过的正式报告。报告除包括地质、开发情况、计算方法和参数等内容外,特别要用开采数据储量分析可采变动原因。
5.油、气田废弃
经论证,油、气田或区块的油气已经枯竭,继续开采已无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储量,应编写出油、气田废弃报告,经本油区储委初审通过,报油气专委审定,经全国储委批准后储量予以核销。
6.未开发储量评价
6.1未开发储量包括:
(1)可供开发储量。
(2)难开发储量:在目前的工艺技术条件下不能开发或虽可以开发,但经济效益差的储量。
以上两部分储量统称为待开发储量。
(3)需核销储量:经勘探开发资料证实,需上报核销的储量。
(4)待落实储量:报批探明储量后,又有新的资料和新的认识,需进一步做工作才能落实的储量。
6.2待开发原油储量的评价指标
根据原油储量的采油成本、产能、采收率、丰度等指标,把待开发原油储量分为两部分5种类型,具体评价标准见下表:
------------------------------------------------------------------------------------
| 单位面积 | 千米产 | 每米产能 | 采收率 | 采油成本
分 类|储量(万吨/ | 量(吨/ | (吨/米) |(%) |(元/吨)
|平方公里) | 千米) | | |
------|--------------|----------------|--------------|----------|------------
可|Ⅰ| >200 | >10.0 | >2.5 | >30|低于国内
供| | | | | |现行油价
开|--|--------------|----------------|--------------|----------|------------
放|Ⅱ|100—200|6.0—10.0|1.5—2.5|20--30|低于国内
储| | | | | | 高 价
量|--|--------------|----------------|--------------|----------|------------
|Ⅲ|100—50 |3.5—6.0 |1.0—1.5|15--25|低于国际
| | | | | | 油 价
--|--|--------------|----------------|--------------|----------|------------
|Ⅳ|100—50 |1.5—3.5 |0.4—1.0|15—20|高于国际
难| | | | | | 油价,
开| | | | | |技术可行
发|--|--------------|----------------|--------------|----------|------------
储|Ⅴ| <50 | <1.5 | <0.4 | <15|高于国际
量| | | | | | 油价,
| | | | | |技术很难
----------------------------------------------------------------------------------
7.规定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陆上油、气田,海上油、气田另行规定。
本规定由全国储委石油天然气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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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吴忠市促进房地产业快速健康发展的11条措施》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吴忠市促进房地产业快速健康发展的11条措施》的通知
吴政办发〔2008〕191号 2008年12月17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区属驻吴各单位:

《吴忠市促进房地产业快速健康发展的11条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2008年12月15日第1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吴忠市促进房地产业快速健康发展的11条措施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政策措施,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快速健康发展,培育和壮大城市经济,促进吴忠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促进房地产业快速健康发展的措施:

1、支持保障性住房土地供应。优先保证保障性住房土地供应,合理控制单宗土地供应规模、供应面积和供应价格。

2、放宽各项规费缴费政策。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的政策性收费,规划、建设、人防等部门可与企业签订缴费协议,在一年内分期支付。

3、落实税收扶持政策。税务部门对纳税困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有关规定,报请自治区税务部门批准,可予以缓缴。

4、降低住房交易有关税费。从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印花税,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5、鼓励居民改善住房条件。居民购买第一套住房不足90平方米,对购买第二套住房面积在90平方米及以下的,可视为第一次购买,享受首次购买的优惠政策。

6、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年度信用等级评定为AA级优势骨干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支持,允许其用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质押贷款,且贷款不受额度限制。各金融机构在确保资金安全前提下,应进一步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信贷的有效投放力度。

7、落实支持个人住房贷款优惠利率政策。对个人首次购买普通商品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提供的住房贷款,利率下限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

8、适度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最高限额由20万元上调为25万元;购买90平方米以下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房的低收入职工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比例限额由不超过所购住房总价的70%调整到75%;购买二手自住住房的由不超过购买总额的50%调整到60%;个人住房贷款期限由不超过20年调整为不超过25年;最长年限由不得超过国家法定的退(离)休年龄调整为超过法定退(离)休年龄5年内。

9、支持企业做大做强。鼓励和引导有诚信和品牌优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兼并、收购、重组等方式形成竞争力强的大型企业集团。有关部门要简化审批手续,并在资质审批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

10、优化房地产开发企业结构。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修正案)》的有关规定,提高房地产企业准入门槛。加大对资本实力小、业绩差、市场行为不规范企业的清理力度,优化企业结构,提高产业集中度。

11、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各新闻单位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客观准确地报道吴忠房地产市场情况,引导居民树立正确的住房消费观念,提升市场信心,稳定市场预期,积极引导和释放住房需要,进一步激活市场。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用期限为一年。


黑龙江省适用听证程序的罚款数额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15号)


  《黑龙江省适用听证程序的罚款数额规定》经省人民政府第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田凤山
                        
一九九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黑龙江省适用听证程序的罚款数额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和有行政处罚权的组织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以及超过本规定确定数额的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三条 适用听证程序的罚款数额为:
  (一)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罚款超过1,000元的;
  (二)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罚款超过10,000元的;
  第四条 省级行政执法部门在适用听证程序的过程中,认为本规定确定的罚款数额过高或者过低的,可以提出供本系统适用的其他标准,交由省政府法制局审核,报经省政府同意后另行发布。
  第五条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本系统适用听证程序的罚款数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