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旅客计划运输组织工作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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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旅客计划运输组织工作办法(试行)

铁道部


铁路旅客计划运输组织工作办法(试行)
1994年10月1日,铁道部

旅客计划运输是铁路旅客运输的基础工作之一,其目的是为了充分挖掘运输潜力,组织旅客均衡运输,提高客运服务质量,保证旅客安全、迅速、准确、便利地旅行。
旅客计划运输组织工作要从全局出发,认真贯彻执行始发局(站)兼顾中间局(站),大站兼顾小站;先中转、后始发,先长途、后短途及保证重点的运输原则,达到长短途列车合理分工,站、车密切配合,保证均衡运输。

第一章 旅客运输计划
一、旅客运输计划
铁路旅客运输计划是铁路运输计划的主要内容之一,是整个国民经济计划的一个组成部分,它不仅是编制旅客列车运行图的基础,是旅客计划运输组织工作的前提,同时也是确定客运设备、客运机车车辆修造计划及客运运营支出计划的重要依据。
(一)旅客运输计划的分类
旅客运输计划一般是指年度计划,但根据执行期间的不同,可分为如下3种。
1.长远计划:一般为5年、10年或更长时期的规划,是铁路旅客运输的发展计划,通常根据国民经济计划的期间进行编制。
2.年度计划:是旅客运输的任务计划,根据长远计划结合年度具体情况编制。
3.日常计划:是日常旅客运输的工作计划,根据年度计划任务,结合日常和节假日客流波动而编制。
(二)旅客运输计划的主要内容
1.旅客运输量(客运量):一定时期内,车站为旅客始发和中转人数;分局、铁路局为始发、接运到达和接入通过的旅客人数;铁道部为全路各站始发的全部旅客人数和由国际联运、新线、地方铁路接运的旅客人数。
2.旅客发送量:一定时期内,车站、分局、铁路局或全路始发的旅客人数,分别按直通、管内、市郊计算,然后加总。
3.旅客周转量:一定时期内,分局、铁路局或全路所完成的旅客人公里数。
4.旅客平均行程:铁路运送的每一旅客的平均运输距离(公里)。
(三)编制旅客运输计划的主要依据
1.客流调查资料
旅客按需要选用一定的运输方式,在一定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发生的位移,形成客流。客流的主要组成要素是流量、流向和流程。
客流调查是编制旅客运输计划的基础。根据客流调查资料,可以掌握客运量的变化和发展情况。对于大批团体客流和节假日客流,可通过专门的客流调查直接确定流量、流向和流程,从而为编制旅客运输计划提供可靠的依据。
2.旅客运输统计报告资料
旅客运输统计报告资料,是掌握旅客运输变化规律的重要资料。根据统计资料,可以分析历年来实际客流的流量、流向及其变化规律,可以查明旅客运输的季节性波动。通过分析各方向各次列车乘车人数的统计资料,可以确定各区段列车的利用情况。旅客运输统计报告资料主要包括:
(1)旅客运输部门掌握的日常统计分析资料
车站根据售出客票记录,分别直通、管内、市郊编制售出客票报告(月报)及退票报告(月报)等业务统计资料,报分局收入检查室汇总报局统计部门,并根据各次列车上下车人数的统计,按日、旬、月分别车次、去向统计发送旅客及中转旅客的流量。
(2)由统计部门编制的客流统计资料
车站和车务段根据售出客票记录,分别直通、管内、市郊编制售出客票报告(月报)、退票报告(月报)及区段票、代用票、市郊定期票据(包括乘降所上车票据)一起报局统计部门。再由统计部门根据各站的售出客票报告、退票报告和局间交换资料(输人和通过客流)编制下列有关报表:
站别旅客发关统计表——客报1
该表是统计实际客流的重要资料,表明各站发送的直通、管内、市郊客流情况。
旅客运输量及人公里统计报表——客报2
该表根据自局旅客发送资料和各局交换资料编制,表示各铁路局旅客运输数量、人公里及旅客平均行程的完成情况。
分界站旅客输出、输入及通过人数统计报表——客报3
该表表示铁路局间旅客去向及各局间分界站输出、输人和通过旅客人数。
区段平均旅客密度统计表——客报4
该表是为了考核铁路营业线上各区段的旅客密度。根据自局和外局的资料,按直通、管内、市郊,分上下行方向编制站间密度,再汇总成区段平均密度表。密度以各区段的平均密度表示,以千人为单位,千人以下四舍五入。
旅客运送距离统计表——客报5
该表按照运行距离分段统计旅客运送量和人公里,用以了解和研究旅客行程情况。
通过客流调查,并结合客运统计报告资料的分析,可了解掌握吸引地区客流产生与变化的一般规律,为编制旅客运输计划提供依据。
二、客流调查
客流调查分为综合调查、节假日调查、日常调查三种形式,一般以日常调查为主。调查对象为居民或旅客。客流调查一般以车站为单位,在车站吸引范围内进行;铁路分局和铁路局主要是重点调查,汇总并分析各站上报的调查资料;全路范围内的调查,由铁道部统一发文部署。
(一)影响客流变化的主要因素
1.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变化。
2.国家或地区一定时期内方针政策的变化。
3.生产力布局的变化,经济区的开发,地方工业及乡镇企业的兴办和发展。
4.人口的自然增长。
5.人文、民俗及国家和地区性的大型团体活动。
6.现有铁路的技术改造,新线的修建,客流吸引范围的扩大或缩小。
7.各种交通运输工具的发展和分工情况。
8.不同交通工具客运票价的变化。
9.自然灾害和季节、气候变化。
10.旅游业的发展变化。
(二)客流调查范围的划定
客流调查范围分为直接吸引和间接吸引范围两种,前者是车站所在地及其附近地区被车站直接吸引的城市和居民点的总区域,需根据地形、地貌条件,旅客由各经济点、工业点、居民地至乘车站的距离、旅费、在途时间、方便程度等因素进行具体分折,确定吸引区的范围。后者是车站直接吸引范围以外,由其他交通运输工具的联系而被间接吸引的较远地区城市和居民点的总体区域。
(三)客流调查形式
1.综合调查
综合调查一般每两年进行一次。调查的主要内容是:
(1)吸引地区的一般情况。地区的自然条件(位置、地形、气候等);行政区域的划分;城市、农村人口的分布和增长情况;工矿企业、机关学校的分布和发展情况;工矿企业生产水平及与外地在供销上的联系;农业生产和劳动力的安排及有组织的或自发的劳动力外出情况;文教、卫生事业的发展和名胜古迹、医院、疗养院的分布。
(2)直接影响客流的各项因素。吸引地区的总人数;工矿企业、机关、学校等单位的人员及家属人数。休假制度及利用铁路旅行的情况;疗养、休养处所的开放时间、床位及其周转时间;吸引范围内名胜古迹、游览胜地及历年各月的旅游人数;历年特殊客流及大批人员运输情况(应分出主要到发区段)。
(3)各种交通运输工具的分工情况。吸引范围内现有交通运输方式的运输能力,历年的运量及比例,客流在时间上的变化情况以及今后的发展;各种交通运输工具的运行线路,与铁路旅客列车运行时间的配合情况。
(4)铁路旅客运输资料。按运输类别的旅客发送、中转及到达人数,使用铁路乘车证人数,客流月间、季度的波动情况及原因;历年客流变化及到达各区段的客流量;分直通、管内和市郊的旅客列车对数,运行区段、时间及平时和客运量最大时的运能与运量的适应情况;其他与编制客流计划、组织旅客运输有关的资料。
调查内容分科目制表并按客流分析说明汇编成车站年度客流资料。
2.节假日调查
节假日调查主要是对“五一”劳动节、“十一”国庆节、元旦、春节这四大节日和暑期客流进行调查。前3项主要是管内和市郊客流增长较大,一般在节日运输前1个月左右进行。春节、暑期运输的客流调查应在春节、暑期运输前3~4个月内进行。调查的主要内容:
(1)重点工矿企业、政府机关团体的休假制度,社会经济活动及外地人员乘坐火车的流量、流向。
(2)学生客流重点调查本地区大中专学校数量,在校学生和外地学生人数,乘坐火车的流量、流向,放假和开学日期。
(3)民工流重点调查产生地的农业人口数量、乡镇企业发展情况和剩余劳动力数量及外出劳动力分布地区和数量;吸纳区用工部门、劳务市场已经或预计接纳的用工数量;中转站应建立健全民工旅客的流量、流向资料台帐,加强分析和预测。
(4)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与铁路衔接运能、运量的变化情况。
3.日常调查
车站客运计划人员应经常注意车站内和吸引地区客流情况,随时了解、掌握旅客流量、流向的变化,找出客流受季节、气候等因素影响的规律,分析客流增减数量、变化原因和延续时间等。
以上3种形式的具体调查方法可采用调查表调查、随车调查、专题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开座谈会、发信函、电话询问等方法进行。
三、客运量预测
客运量预测是指对客运量的发展进行动态分析,并在定性基础上进行定量计算,为编制旅客运输计划提供科学依据。
客运量预测是编制铁路旅客运输年度计划、五年计划和长远规划的基础,也是铁路新线建设和旧线技术设备改造的重要依据。预测分近期预测、中期预测和长期预测三类。对客运量来说,5年以内的预测为近期预测,5年至10年的预测可视为中期预测,10年以上者为长期预测。
预测方法有:直接计算法,乘车系数法、递增率法、指数平滑法、回归分析法等等。
四、客流计划的编制
客流计划是旅客运输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既是年度客流资料的分区段汇总,又是客流的年度性预测。客流计划的编制工作在铁道部的集中统一领导下,根据客流资料,采取上下结合、集中编制的方法进行,分为绘制客流图和编制客流计划两大步骤。
1.绘制客流图
根据铁路客货运输统计规则和铁道部运输、统计部门的要求,由各局统计部门向客运部门提供客流月的直通、管内、市郊分区段的客流资料,按日均数绘制客流图。
客流图直观地反映了各区段客流流向和流量变化情况。按客流性质,客流图分为直通、管内、市郊三种。
(1)直通客流图
直通客流图是一个铁路局所属各直通客流区段产生的直通客流,外局产生的到达、通过该客流区段客流的图解表示。
各直通客流区段的直通客流由三部分组成。
输出客流:由本局各直通客流区段内产生,通过局间分界站到外局的客流;
输入客流:由全路各铁路局的各直通客流区段内产生,经由局间分界站到达本局各直通客流区段内的客流。
通过客流:由一个局间分界站接入,到另一个局间分界站交出的客流。
根据统计工厂提供的各直通客流区段的输出、输入和通过客流量,按流向、分线别、客流区段别绘制直通客流图,把每个客流区段三项客流量按方向和区段顺序,填入各客流区段。
(2)管内客流图
管内客流图由一个铁路局各管内客流区段产生,在本铁路局管内各客流区段消失的客流图解表示。为使上述管内客流资料更为明显、清晰,绘制管内客流图时,要用不同颜色代表不同管内客流区段所产生的客流。
管内客流区段由铁路局统一划定,一般小于或等于直通客流区段。
管内区段客流包括同一客流区段始发、到达和通过的客流,区段内各站发送到其它区段及本区段的客流视为区段首站发送的客流;其它区段到达本区段内各站的客流,视为到达本区段尾站的客流;由一区段接入通过本区段到另一区段的客流为通过本区段的客流。同一区段内上述三部分
客流总和即为管内区段客流密度。
管内客流区段的客流密度计算方法,也适用于直通客流区段。
(3)市郊客流图
市郊客流图是由大城市、大工矿企业周围各市郊客流区段产生并消失的客流图解表示。市郊客流图的编制方法与管内客流图的编制方法类同,由于市郊客流行程较短,一般将每两站之间的距离作为一个客流区段,因而没有在区段内中途到发的客流。
各铁路局将直通客流密度、管内和市郊客流密度,汇总在区段客流密度图上。
2.编制客流计划
根据上述客流汇总资料,与过去几年同期实际资料相比,并预计可能的发展,推算计划期间客流的增长率,编制客流计划。按干、支线分区段汇总成客流计划表,并编制计划客流密度与现行运行图规定的旅客列车能力比较表,即可提供编制列车运行图所需的资料。
五、票额分配计划及票额管理
票额分配计划是旅客运输能力的分配计划,只有合理地分配票额,才能正确地、科学地提高和加强旅客运输计划的质量,均衡运送旅客,为售票、餐茶供应、列车乘务的优质服务创造良好条件。
票额分配计划于每届新运行图实行前编制,与新运行图同时实行。在新旧运行图列车运行时刻交替期间,各车站售票时不管新旧车次,一律按新旧编组组织售票,即新编组按新票额售票,旧编组按旧票额售票。票额分配计划实行后,还要根据运行图的调整及客流变化在执行过程中进行调整。
直通旅客列车的票额分配方案由铁道部组织编制,管内旅客列车由铁路局组织编制,并分别以部、局的文、电公布实行。
(一)票额分配依据
1.指定月份的市郊、管内、直通客流图及主要站间旅客交流表等资料。
2.列车的旅客密度表,分车次整理的软卧、硬卧和硬座实际人数,各次列车超员和虚糜的分析。
3.主要站分车次、区段的上车人数和分车次的下车人数。
(二)列车定员的计算
1.硬座标记定员:各硬座车厢标记定员的总和。
2.硬座实际定员:硬座总标记定员减10个座位(办公席等占用,新型车标记定员不包含办公席在内者,其实际定员即为标记定员)。
3.硬座超成定员:为硬座实际定员与实际定员乘以规定超员率之和。
4.软座和软、硬卧车定员均按标记定员计算(宿营车除外)。软、硬卧车代用软、硬座车时,软卧每一下铺按3人,硬卧每一下铺按4人计算,不再加超员率,上、中铺禁止出售,中铺吊起固定。
5.棚车代用客车时,每吨位按1.5人计算定员。
6,在保证安全、正点和服务质量的前提下,容许旅客列车硬座车厢超员运输,特别旅客快车始发不超员,途中准超员20%(全程对号除外);直通旅客快车始发不超员,途中准超员30%;直通旅客列车始发准超员10%,途中准超员40%;管内旅客列车超员限度比照上述相同等级旅客列车的规定办理。
(三)票额分配方法
1.硬座票额
认真贯彻先中转、后始发,保证重点的运输原则。做到长、短途列车合理分工,确保长途旅客乘坐长途车、短途旅客乘坐短途车。
(1)硬座票额的分配数量以列车硬座实际定员为基础,按各等级列车规定的超员率分配,优质优价列车不得超员。为防止非优质优价全程对号列车虚糜,在始发站(或指定中途站)每个硬座车厢增加10个无座号。
(2)直通快车票额按列车限售区段分配,首先保证始发站至终到站或限售区段以远长途客流的需要,途中各停车站的票额按限售区段以远客流量依次分配。途中各停车站分配的票额由始发站套用,途中站不再套用短途票额。限售区段以远各站如有下车规律数量,可按规律数分配。
2.软、硬卧铺,软座票额
软、硬卧铺票额,首先考虑列车始发站长途旅客的需要,同时根据列车沿途车站客流情况适当兼顾中途站。对途中省、市、自治区,铁路局所在地和较大城市所在站,适当分配一定数量的票额。
(1)软、硬卧铺,软座票额的分配数量为软、硬卧车,软座车的标记定员。
(2)根据长、短途列车合理分工的运输组织原则,首先满足始发长途客流的需要,中间站凡有同方向、同终到站的始发快车时,所经过的列车要严格掌握,根据沿途客流情况分配少量票额。
(3)列车夜间运行途中,开车时刻超过零点的车站原则上不分配软、硬卧和软座票额。列车运行到最后一昼夜前的车站如有长途旅客下车时,可根据下车规律数分配一定数量的票额。
(4)软、硬卧铺的限售区段,原则上比照硬座限售区段办,如不能满足长途客流需要时,必须延长限售区段。中途站对第二天白天到达终点站的列车,必须限售到终点站,以减少因白天运行不易利用造成的空费。列车运行第一个白天的中间站,分配预留的票额要尽量减少,以避免始
发站到预留站全部是白天,不利套用。单程白天运行的列车,软卧可代用软座,硬卧应尽量发售卧铺,减少代用。
(5)在不浪费运能的情况下,要尽可能保证党和国家机要交通使用卧铺的需要。在分配新运行图票额前,有关铁路局要事先与机要部门联系,共同协商机要占用票额事宜,并报部审批。
(四)票额管理
1.加强票额管理工作,各站票额统一由客运计划室集中管理,并按日班计划(卧铺按票额)分配给各售票处(所)。其他路内外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各种理由和借口控制票额。
2.加强计划运输组织工作,严格按计划售票。三等及其以上车站一律凭条售票。售票员要严格按计划和限售区段凭条售票,做到无条不售,无计划不超售,对票额小条做到不拿、不藏、不丢、不浪费,并认真进行票额小条交接,防止售票小条外流。
3.为了充分利用运能,旅客退票时,必须做好登记工作,并收回售票小条,及时组织发售。
4.加强售票组织是实现车站旅客运输日计划的关键,各售票处(所)、签字处等对计划室下达的票额要严格管理,并严格按规定的限售区段数量公开向旅客发售。
5.车站各售票处(所)在窗口发售的客票数量,不得少于各席别票额的40%,机动票数量不得超过车站总票额的5%。
(五)其他规定
1.关于车站间代售客票的问题。为了更好地为旅客服务,并适应改革的需要,准许各站间相互代售客票。铁路局管内车站间代售直通车票时,由各铁路局报部审批;铁路局间车站代售车票,由铁道部组织协调。
2.为方便旅客和便于工作,凡北京站和上海站始发的各次特、直快列车车厢号均小号在前、大号在后(北京——上海间到发的列车以北京站规定的顺序为准)。非北京站和上海站到发的各次特、直快列车车厢顺序号,均以担当局始发站发车方向为准,小号在前、大号在后。两个局担当的列车由有关局事先商定后报部。
3.印刷售票小条的费用由运营费支出。

第二章 旅客运输日常组织工作
旅客运输日常组织工作是旅客计划运输组织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旅客运输日常组织工作,可以使每日之间,各次列车之间,各站发送客流量和旅客列车运能之间互相配合,达到均衡运输。旅客运输日常组织工作包括:车站旅客输送日计划,客运调度工作,站车客流信息传报工作,旅客运输的日常统计与分析,旅客运输各项指标的完成情况。
一、旅客输送日计划
旅客输送日计划是车站根据旅客运输年度计划任务、票额分配计划并考虑客流变化情况而编制的旅客乘车组织计划,目的是为了严格掌握旅客列车的乘车人数并及时调整各站的票额数量。三等及其以上客流较大的车站,均须编制旅客输送日计划,以确定计划日各次列车的计划乘车人数,计划经分局客调批准后,各站即可依此组织发售车票和中转签证。
三等及其以上客流量较大的车站,应按定员编制标准配备客运计划员,在客运副站长(或客运主任)领导下,负责日常和节假日的计划与组织工作。
(一)编制日计划的主要依据
1.各次旅客列车的票额分配计划;
2.临时加开旅客列车及图定列车变更编组情况;
3.近日来各次列车上车人数实绩及其规律;
4.中转换乘旅客签证的规律;
5.节假日与平日客流的差异情况及其规律;
6.未来天气变化情况和过去天气变化时对客流影响的规律;
7.有无团体预约和到达本站的团体(对后者应调查其回程日期和拟乘车次);
8.各次列车预售客票数量和情况;
9.其他因素对客流的影响。
(二)旅客输送日计划内容
1.分线别(分方向别)的旅客列车车次;
2.分线别的管内、直通区段;
3.分车次、分区段的软、硬卧和软、硬座票额;
4,分车次、分区段的软、硬卧和软、硬座预售、当日售、剩余数量、中转、乘车证人数;
5.车辆的甩挂计划;
6.分车次的计划硬座合计数;
7.分车次、区段的硬座实际上车人数及合计数;
8.分车次的硬座计划兑现率;
9.全站硬座日计划兑现率;
10.客运副站长(客运主任)审核签字;
11.分局客调调整数;
12.分局客调审批命令号;
13.其他。
(三)编制、审批与执行
1.编制
车站旅客输送日计划,按零点至24点编制,分别市郊、管内、直通列车,分车次并按客流区段进行,时间以列车的开车时间为标准。车站的发送、中转及持铁路乘车证旅客都要统一纳入日计划。
编制旅客输送日计划必须从全局出发,按照长短途列车合理分工的原则,注意运输能力的均衡使用,通过计划来指导、组织售票和其他服务工作。
对有硬座票额分配计划的列车,按固定票额分配计划、限售区段及有关调度命令执行;对开票额分配计划的列车,按平日上车规律数执行;同时考虑影响客流变化的各种因素。遇有长途客流发生变化时,车站应将变化数量及其流向上报分局客调,必要时提出加挂车辆或加开临客的请求。
对软、硬卧铺和软座客流,各站应根据固定票额、限售区段及列车预报组织售票,无须在日计划中安排。
节假日日计划的编制方法与平时有些不同。节假日期间客流量大,波动性大,时间集中,且常为单方向客流,需请求增开临客和加挂车辆来弥补图定列车运输能力不足。
2.审批
旅客运输日计划编制完毕后,经客运副站长(或客运主任)审查并签字(或盖章)后,报分局客调批准。对管内旅客列车,小站则由车务段平衡后上报分局客调。分局客调根据各大站的日计划、小站上车人数、各次列车旅客在管内下车规律数,算出各次列车在各客流区段内的客流密度,本着始发站照顾中间站,大站照顾小站的原则进行调整。如在分局管内无力调整,报铁路局客调,在局客内按上述原则及方法进行调整,或采取加挂车辆、加开临客的措施解决。分局、铁路局客调对日计划进行调整时,各次列车在分局或铁路局管内各站计划数量之和,不得超过该次列车在本分局或铁路局管内的固定票额;对外局始发的列车不得将自分局或铁路局前方站的票额调整到后方站,以防列车严重超员或影响始发站对票额的套用。
客调对日计划审批后,以调度命令下达。
3.执行
各站接到分局客调批准的日计划后,即可将预售及团体预订票数量和中转签证的规律从调整后的计划人数中减去,就可得出本站次日可以发售的硬座票额,由计划人员下达给售票处所发售,并要认真做好票条的管理和交接。售票处所要严格按计划组织售票、不得超售。检票口要认真检票并做好上车人数统计工作。
(四)旅客输送日计划的考核
为了考核日计划的编制质量和有关部门的执行情况,车站应对每一车次统计实际上车人数(分别软、硬座和软、硬卧),并和旅客输送日计划对照,查明超员或欠员情况,并建立分析考核制度。
1.各次列车计划完成兑现率要求达到95%以上,其计算公式为:
A实际-A计划
实际大于计划时:γ=(1- -----------)×100%
A计划
A实际
实际小于计划时:γ=-----×100%
A计划
式中 A实际、A计划——分别为各次列车实际、计划上车人数。
2.日计划完成兑现率要求达到95%以上,其计算公式为:
Σγ
β=----

式中二 Σγ——各次列车兑现率总和;
N——列车数。
二、客运调度工作
铁道部、铁路局(集团公司)、铁路分局(总公司)三级客运调度,应在同级客运主管部门领导下,负责日常旅客计划运输的组织工作。在发布旅客列车的加开、停运,客车甩挂及软、硬卧票额临时调用命令时,需经同级客运主管部门领导的批准。
全路日常的客运工作必须由各级客运调度实行统一调度,集中指挥,下级服从上级。各级客运调度的基本任务是正确地编制和执行客运工作日常计划,有预见地组织客流,经济合理地使用客车和客运设备,组织客运各部门紧密配合,保质保量地完成旅客运输任务。其具体职责是:
1.部客运调度员
掌握全路客流和国际旅客列车及直通旅客列车的运行;组织各局有计划地、均衡地运送旅客;处理跨局旅客列车的加开、停运、折返、变更径路、客车甩挂及调用。
2.铁路局、分局客运调度员
掌握团体旅客运输工作,按级监督组织旅客列车按运行图安全、正点运行;经济合理地运用客车,掌握旅客列车编组和车辆检修、整备情况,及时调整车组的配挂;检查掌握专运车辆和加开临时旅客列车及中转站的合理接续;掌握客流动态和行李、包裹运输的变化,及时提出增减车辆计划。
客运调度的日常工作包括:
(1)铁道部经常分析各铁路局、主要站发送旅客人数的波动情况,并及时提出决策建议;经常检查各铁路局直通旅客、行李包裹的运送情况,掌握旅客列车编组临时调整及车辆调用;对节假日和大批旅客、行李包裹的运送,做到有计划地安排车辆和加开临时旅客列车。
(2)铁路局按日、旬、月对局管内的发送旅客波动情况,做好分析、总结工作;向部汇报跨局旅客列车利用情况,并提出解决建议;处理局管内旅客列车的停运、加开或增、减车辆,对停运、增开的旅客列车应向铁道部报告;对大批管内旅客的输送(包括节假日)应采取分批乘坐正常旅客列车,加开临时客车和增加车辆,套用客车底等办法。
(3)铁路分局督促检查各站做好计划运输工作;严格按固定票额或规律数售票,如客流发生变化,应根据管内各站硬座固定票额,对各站上报的日计划进行合理调整后,下达各站执行;对始发、终到时刻适宜、客流集中的列车应重点掌握;按日、旬、月对自局管内发送旅客人数波动情况做好分析、总结工作,并报铁路局客调;掌握日常及节假日客流变化,制定旅客输送日计划,并进行登记和报告铁路局客调;掌握各次列车的区段密度、分界站报告,严格控制超员率,组织本分局管内旅客均衡运输。
三、站车客流信息传报工作
站车客流信息传报工作是指办理客运业务的车站按规定区段或停车站,正确、及时地向旅客列车提报确切的乘车人数,旅客列车(市郊列车除外)向指定的预报站正确地发出车内实际人数、区段内旅客密度和列车剩余能力预报的工作。建立站、车客流信息传报制度,是合理组织旅客乘车,实现旅客计划运输,控制列车超员、弥补列车虚糜的主要措施之一,是准确实现车站旅客输送日计划的重要环节。站、车客流信息传报工作和车站旅客输送日计划的结合,可使客调及时了解、掌握各次列车的旅客密度,使始发站、中间停车站的客流得到合理输送,列车前方停车站能有预见地组织旅客乘车,以保证旅客的均衡运输。
通过站、车客流信息传报,还可为列车提供良好的服务条件,对车站组织售票,维护站、车秩序,保证旅客列车安全、正点运行起着重要作用。
站、车客流信息传报主要通过乘车人数通知单(客统3)、列车密度表(客统4)及旅客区段密度报告、分界站报告、预报通知单(客统2),三种专用表报的形式来记录、统计、传递,其填报方法分述如下。
(一)乘车人数通知单(客统3)
乘车人数通知单的用途为:车站统计各次列车上车人数,积累客流资料的原始记录;列车填记旅客密度表的依据;车站考核日计划兑现率,检查售票、检票执行旅客输送日计划情况的依据。
1.凡办理客运业务的停车站,都必须按到站或规定的区段,正确地统计旅客上车人数,做到真实可靠,正确率达到95%以上,并及时向列车提交“乘车人数通知单”。旅客快车按到站分别统计较、硬座乘车人数,慢车按规定的区段分别统计软、硬座乘车人数。无旅客上车时,车站也必须提交“乘车人数通知单”,并在人数栏内填写“无”字。
2.在本站始发的上车人数、中转换乘的上车人数(包括不出站签证换乘的人数)和使用铁路乘车证乘车的人数,要分别填写在始发、中转及铁路乘车证的到站人数栏内,并分栏目做小计,最后合计总人数。
3.软、硬座乘车人数的统计采取检票记数或售票记数。检票记数是检票员检票唱票、记数员记数,一般采取“两剪一记”的方法,分发送、中转、免票按到站或区段画正字,最后合计。售票记数是由售票员在售票时记录每次列车分到站或区段的售票张数,每次列车售票张数之和,加上该次列车中转和免票的人数,即为乘车人数。
4.乘坐卧铺的旅客不统计在乘车人数通知单内,但车站要将中途上车和临时调拨的卧铺按照车厢号、铺位号填写“中途预留剩余卧铺通知单”(客统6),并将剩余软、硬卧铺号贴在通知单上,于列车开车前递交列车长。
5.乘车人数通知单和中途预留剩余卧铺通知单,一律一式两份,一份交列车长,一份由列车长加盖段名、姓名章后,留车站存查。如无车长盖章,即视作车站未向列车递交。交接地点为列车中部。
(二)列车密度表(客统4)
列车密度表是列车长正确掌握旅客密度,向车站提交预报,向各级客调提交区段旅客密度报告、分界站报告的依据;积累各站上下车人数资料,为编制列车运行图,调整列车停站和票额分配计划提供准确的依据;有利于列车长及时掌握旅客流量、流向变化,合理安排列车统一作业过程,主动地为旅客提供优质服务。
填报方法:
1.列车旅客密度表为梯形表格,分硬座及软、硬卧两个梯形表。硬座梯形表中“固定票额”栏内,填写各站的票额分配数(上级有甩挂车等命令时,填写各站调整后的数字);“人数”栏内,填写各车站上车旅客到达各站(区段)的人数。软硬卧梯形表中“固定票额”栏内斜线上方填写软卧票额,下方填写硬卧票额;“人数”栏内斜线上方填写各站上车的软卧实际人数,下方填写各站上车的硬卧实际人数。每一竖格的垂直累计数为各站上车人数,每一横格水平累计数为各站下车人数。
2.列车长必须亲自填写列车旅客密度表。列车始发前,要填写好列车车次、始发日期、始发站名、终到站名,担当段名、组名、列车长姓名,列车编组辆数;按列车编组计算出硬座标记、实际、超成定员数,软、硬卧定员数。按列车办理客运业务停车站站顺填记站名(区段),并留出核实栏空格。根据票额分配表用红笔填写各站的票额分配数(或根据上级命令调整后的数字),遇有甩挂车辆时,填好甩挂车辆数、车种及到站。
3.列车从始发站开出后,列车长将各停车站提交的乘车人数通知单上的人数,分别填写在各到站(区段)栏内;软、硬卧乘车人数根据各卧铺列车员统计的实际人数分别填入在软、硬卧的到站栏内。
为了保证列车旅客密度表中的到站(区段)人数及车内人数的正确,列车必须认真执行看票上车制度;列车在始发站开车后,应通过旅客去向登记或夜间看票记录及验票的方法,对车内实际乘车人数进行一次全面核实,并将核实人数用红笔填写在核实栏内,为全程打好基础。列车运行途中在不干扰或少干扰旅客的前提下,于分界站前用上述方法对车内实际人数按到站进行核实调整。列车在某局管内运行超过800km时,增加一次核实。
列车旅客密度表车内人数的计算方法为:列车到站前的车内人数减去本站的下车人数加上本站的上车人数等于列车由该站开出后的车内人数(即车内旅客密度)。
旅客密度表的记事栏内注明沿途未交“乘车人数通知单”的站名。
4.列车终到站前列车长应计算一个单程的旅客输送量。计算方法为:软、硬座各站下车人数加上软、硬卧各站下车人数等于旅客输送量。
用同样方法计算出返程旅客输送量,往返旅客输送量之和为该次列车总的旅客输送量。
(三)旅客区段密度报告、分界站报告、预报通知单(客统2或简称“三报”)
1.旅客区段密度报告(简称“速报”)
旅客区段密度报告是指旅客列车已通过后方各规定旅客密度区段内的车内最高人数的实际报告。由列车长根据列车密度表记载的区段最高密度填报并交指定车站,由车站转报分局客调。供客调及时了解和掌握各次列车(不含直达特快列车)在管内各区段的旅客密度情况,运能的利用和适应程度,是各级客调及时调整列车编组和增减车辆的依据。
填报方法:
请转报××站(客调)栏。填写旅客列车已通过最后区段所属分局客调名称。
定员栏。填写硬座、软座、软卧、硬卧的实际定员人数。
区段栏。根据部、局规定的密度区段填写旅客列车已通过区段两端站名的简称。
人数栏。根据列车旅客密度表内已通过各区段的车内最高人数填记,对已经填报过的区段密度人数,到下一个“速报”交报站不再重复填报。
记事栏。填写有关事项,并将未提交“乘车人数通知单”的车站填记在记事栏内,以便客调及时督促提交。
交接和转报:
速报的交接由列车长和车站客运值班员(客运计划员)负责办理。交报站的客运值班员(客运计划员)或指定人员应及时将速报转报有关分局客调。
2.分界站报告
分界站报告是指旅客列车在进入各铁路局分界站时,列车长在指定“分界站报告”交报站,向前方铁路局报告列车内到前方各铁路局软硬座、卧铺旅客流量流向的报告。用以掌握列车通过局在分界站交出分席别的旅客流量流向并考核其执行票额计划情况;客调根据分界站报告及时采取措施,控制列车超员和防止虚糜,指挥管内各站组织旅客均衡运输。
填报方法:
列车填报:“分界站报告”由列车长根据调整后的列车旅客密度表亲自填写“请转报”栏,填写通过分界站进入前方区段的所属分局客调。“定员栏”,填写列车实际定员。“人数栏”,填写到达列车前方第一个铁路局管内的下车人数,应按照规定的旅客密度区段分别填写(含止站、不含起站)。如果分界站属前方局,则将分界站下车人数单独写一栏。第二个及其以远各铁路局的下车人数,只填到达各铁路局管内各站下车的旅客总人数。如一个区段跨及两个铁路局管内时,各站下车人数应按所属局分别填记在各区段内。
转报方法:
由车站客运计划员(客运值班员)或指派专人负责办理。交报站接到列车长交下的分界站报告后,应及时转报分局客调。对进入本局的列车,在向自局客调转报时,不加上自站上车人数;对进入外局的列车,在“分界站报告”人数栏内按旅客到达区段、局加上自站上车人数后,再转报给前方相邻分局客调。
3.站车预报
站车预报是指站或列车按限售区段向前方站预报剩余能力,以便有计划地组织利用,防止列车超员或虚糜。
办理站、车预报工作中,要求在时间上必须迅速及时,人数统计和转报、填报必须正确,其中包括列车旅客密度表数字,正确率要达到95%以上。预报站由客运计划员负责预报的转报工作(夜间无客运计划员由客运值班员负责)。列车要认真执行验票上车制度,发现车站无贴条售票和任意超售客票时,列车长应电告有关铁路局和铁道部运输局。对造成列车严重超员的车站,要认真追查责任,严肃处理。
硬座预报方法:
列车预报:硬座实际定员(规定超员的列车按超成定员)减去收报站以远的车内人数,再减去发收报间各站的固定票额(不包括发报站)为剩余能力。无剩余能力时,应报满员或超员。
剩余能力要注明应售区段,其计算方法是:收报站以远第一个局分区段、第二局以远按局,以区段各站、局的固定票额减去到达该区段、局的车内实际人数(最后一个局不做比较),得出正数,为应售预报数。得出零或负数时为无应售数,连续出现负数时,剩余能力即为最后一个区段或局的应售票额预报数。
收报站为限售区段首站以近车站时,只预报到首站及其以远的剩余能力(总剩余能力减去首站以近的剩余能力)。
车站预报:
始发站预报:列车开出后,将自站剩余空位,报给前方收报站组织利用,并注明应售区段。
中间站预报:
发报站接到预报通知单后,将预报应售各区段或局的票额数,分别减去本站到达收报站以远的各区段或局的实际上车人数,所得剩余能力报前方预报站组织利用;无剩余能力时,按满员或超员预报。
软、硬卧及全程对号列车硬座的空位预报按实际空位计算,要注明车号、铺号(座号)和应售区段。
收报站接到后方站预报后,如有剩余能力,即可加上本站票额计划数,按应售区段组织发售。
凡规定办理“三报”的车站,列车长要准时下车,客运值班员要准时接车。采取相互加盖“站、段名和姓名”印章的办法,在列车中部办理交接手续。
(四)资料的积累
1.客运(列车)段
积累、分析列车在各停车站的上下车人数;直通旅客快车的运能(软、硬卧和软、硬座);规定各区段的旅客密度人数。各次列车旅客密度表保存1年;各站递交的“乘车人数通知单”和经车站盖章的“三报”存查页分别装订成册,保存3个月;列车各车厢的“旅客去向登记记录”保存时间3个月。
2.车站将乘车人数通知单及列车转交的“三报”按车次装订成册,保存时间3个月;对未交“三报”的列车建立登记簿,按月统计保存1年。
(五)站车客流信息传报的“三报”站的确定
1.直通列车“三报”交报站(附后)由铁道部确定,由各铁路局据此确定所担当各次特直快列车的“三报”站站名并报部备案。管内列车由铁路局确定。
2.直达特快列车。由列车在始发站开车后,分别统计软、硬卧和硬座定员、实际人数,报终到站,并由终到分局、路局每日、逐级上报铁道部客调,统计表用(客统2)代替,将实际上车人数填在“分界站报告”合计栏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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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国家工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局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制定本施行细则。

登记范围
第二条 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其他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下列所属行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
(一)农、林、牧、渔、水利业及其服务业;
(二)工业;
(三)地质普查和勘探业;
(四)建筑业
(五)交通运输业;
(六)邮电通讯业;
(七)商业;
(八)公共饮食业;
(九)物资供销业;
(十)仓储业;
(十一)房地产经营业;
(十二)居民服务业;
(十三)咨询服务业;
(十四)金融、保险业;
(十五)其他行业。
第三条 实行企业化经营、国家不再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科技性社会团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按照第二条所列行业或者下列所属行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
(一)公用事业;
(二)卫生事业;
(三)体育事业;
(四)社会福利事业;
(五)教育事业;
(六)文化艺术事业;
(七)广播电视事业;
(八)科学研究事业;
(九)技术服务事业。
第四条 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和经营单位,应按第二条或者第三条所列行业申请营业登记:
(一)联营企业;
(二)企业法人所属的分支机构;
(三)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
(四)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设立的经营单位;
(五)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
(六)其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办事机构应当申请登记。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办理登记的企业和经营单位,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登记。

登记主管机关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企业法人登记和营业登记的主管机关。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实行分级登记管理的原则。
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理和授权登记管理的原则。
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下级登记主管机关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决定。
第八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以下企业的登记管理:
(一)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或者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由国务院各部门以及科技性社会团体设立的全国性公司和大型企业;
(二)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或者经国务院授权部门审查同意设立的大型企业集团;
(三)国务院授权部门审查同意由国务院各部门设立的经营进出口业务、劳务输出业务或者对外承包工程的公司。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以下企业的登记管理: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或者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由政府各部门以及科技性社会团体设立的公司和企业;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或者政府授权部门审查同意设立的企业集团;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部门审查同意由政府各部门设立的经营进出口业务、劳务输出业务或者对外承包工程的公司;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有关规定核转的企业或分支机构。
第十条 市、县、区(指县级以上的市辖区,下同)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第八条、第九条所列企业外的其他企业的登记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的审批登记办法按专项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以下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管理: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政府授权机关批准的及其呈报上级审批机关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理;
(二)市人民政府或政府授权机关批准的及其呈报上级审批机关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理。
第十三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将核准登记的企业的有关资料,抄送企业所在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十四条 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可以运用登记注册档案、登记统计资料以及有关的基础信息资料,向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和个人提供各种形式的咨询服务。

登记条件
第十五条 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外商投资企业另列):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
(二)有国家授予的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所有的财产,并能够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财务核算机构、劳动组织以及法律或者章程规定必须建立的其他机构;
(四)有必要的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五)有与生产经营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其中专职人员不得少于八人;
(六)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
(七)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其中生产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三十万元(人民币,下同),以批发业务为主的商业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五十万元,以零售业务为主的商业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三十万元,咨询服务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十万元,其他企业法人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三万元,国家对企业注册资金数额有专项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八)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二)有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
(三)有固定经营场所、必要的设施和从业人员;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五)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六)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
第十七条 申请营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
(四)有经营活动所需要的资金和从业人员;
(五)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
(六)有相应的财务核算制度。
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还应有联合签署的协议。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应当实行非独立核算。
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办事机构申请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二)有固定的办事场所和负责人。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办事机构不得直接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 企业法人章程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宗旨;
(二)名称和住所;
(三)经济性质;
(四)注册资金数额及其来源;
(五)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六)组织机构及其职权;
(七)法定代表人产生的程序和职权范围;
(八)财务管理制度和利润分配形式;
(九)劳动用工制度;
(十)章程修改程序;
(十一)终止程序;
(十二)其他事项。
联营企业法人的章程还应载明:
(一)联合各方出资方式、数额和投资期限;
(二)联合各方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三)参加和退出的条件、程序;
(四)组织管理机构的产生、形式、职权及其决策程序;
(五)主要负责人任期。
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私营企业,其章程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
外商投资企业的合营合同和章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登记注册事项
第二十条 企业法人登记注册的主要事项按照《条例》第九条规定办理。
营业登记的主要事项有:名称、地址、负责人、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济性质、隶属关系、资金数额。
第二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的主要事项有: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投资总额、注册资本、企业类别、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经营期限、分支机构。
第二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登记注册的主要事项有:名称、地址、负责人、经营范围、经营期限、隶属企业、隶属企业的注册资本、核算形式。
第二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办事机构登记注册的主要事项有:名称、地址、负责人、业务范围、期限、隶属企业。
第二十四条 企业名称应由以下部分组成:字号(商号)、所属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企业名称前应冠以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在冠用的行政区划范围内享有专用权,同行业企业的名称不得混同。
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可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在全国范围内,同行业企业的名称不得混同。外商投资企业可有与中文名称相一致的外文名称。
企业名称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后,受国家法律保护。未经核准登记的名称不准使用。企业公章、银行帐户所使用的名称应与核准登记的名称相符。
登记主管机关对名称登记实行分级管理,按有关专项规定核定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合同、章程签字之前,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名称登记,登记主管机关在受理后三十日内作出核准名称登记或者不予核准名称登记的决定。
申请名称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
(二)项目建议书及其批准的文件;
(三)投资者所在国(地区)政府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
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后,在登记主管机关核准企业开业登记之前不得以该名称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六条 住所、地址、经营场所按所在市、县、乡(镇)及街道门牌号码的详细地址注册。
第二十七条 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的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是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长是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法人根据章程行使职权的签字人。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且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登记主管机关根据申请单位提交的文件和章程所反映的财产所有权、资金来源、分配形式,核准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经济性质。
经济性质可分别核准为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私人所有制。联营企业应注明联合各方的经济性质,并标明“联营”字样。
第二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类别分别核准为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经营。
第三十条 登记主管机关根据申请单位的申请和所具备的条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规范化要求,核准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企业必须按照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十一条 注册资金数额是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法人所有的财产的货币表现。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的注册资金应当与实有资金相一致。
企业法人的注册资金的来源包括财政部门或者设立企业的单位的拨款、投资以及社会集资。
第三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在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注册的资本总额,是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
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经营期限是联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章程、协议或者合同所确定的经营时限。经营期限自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之日起计算。登记主管机关应在核发给外商投资企业的证照上注明有效期。

开业登记
第三十四条 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应按《条例》第十五条(一)至(七)项规定提交文件、证件。
企业章程应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资金信用证明是财政部门证明全民所有制企业资金数额的文件。
验资证明是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的证明资金真实性的文件。
没有主管部门的企业申请登记时应提交资金担保。资金担保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出具的保证被担保人资金真实性文件。担保的注册资金数额不得超过担保人注册资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担保人承担因不真实的保证而产生的责任。
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包括任职文件和附照片的个人简历。个人简历由该负责人的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或者乡镇、街道出具。
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包括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协议。房屋租赁的期限必须在一年以上。
第三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由董事长、副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申请书;
(二)合同、章程以及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
(三)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准文件;
(四)投资者合法开业证明;
(五)投资者的资信证明;
(六)董事会名单以及董事会成员、总经理、副总经理的委派(任职)文件和上述中方人员的身份证明;
(七)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第三十六条 申请营业登记,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经营资金数额的证明;
(三)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四)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五)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第三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办事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隶属企业董事长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二)原审批机关批准的文件和原登记主管机关的通知函;
(三)隶属企业董事会的决议;
(四)隶属企业的执照副本;
(五)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六)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第三十八条 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文件、证件、登记申请书、登记注册书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进行审查,核实开办条件,经核准后分别核发下列证照:
(一)对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企业,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对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对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但具备经营条件的企业和经营单位,核发《营业执照》;
(四)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
(五)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办事机构,核发《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注册证》。
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分别编定注册号,在颁发的证照上加以注明,并记入登记档案。
第三十九条 登记主管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企业取得法人资格和合法经营权的凭证。登记主管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是经营单位取得合法经营权的凭证。经营单位凭据《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可以刻制公章,开立银行帐户,开展核准的经营范围以内的生产经营活动。
登记主管机关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注册证》是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办事机构从事业务活动的合法凭证。办事机构凭据《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注册证》,可以刻制公章,开立银行帐户,从事业务活动。

变更登记
第四十条 企业法人根据《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申请变更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三)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第四十一条 企业法人实有资金比原注册资金数额增加或者减少超过20%时,应持资金信用证明或者验资证明,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登记主管机关在核准企业法人减少注册资金的申请时,应重新审核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第四十二条 企业法人在异地(跨原登记主管机关管辖地)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经核准后,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开业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企业法人在国外开办企业或增设分支机构,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第四十三条 因分立或者合并而保留的企业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分立或者合并而新办的企业应当申请开业登记;因合并而终止的企业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四条 企业法人迁移(跨原登记主管机关管辖地),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迁移手续。原登记主管机关根据新址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同意迁入的意见,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撤销注册号,开出迁移证明,并将企业档案移交企业新址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企业凭迁移证明和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向新址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四十五条 企业法人因主管部门改变,涉及原主要登记事项的,应当分别情况,持有关文件申请变更、开业、注销登记。不涉及原主要登记事项变更的,企业法人应当持主管部门改变的有关文件,及时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第四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改变登记注册事项,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申请变更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董事会的决议;
(三)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变更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除外)。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住所,还应提交住所使用证明;增加注册资本涉及改变原合同的,还应提交补充协议;变更企业类别,还应提交修改合同、章程的补充协议;变更董事长、副董事长,还应提交委派方的委派证明和被委派中方人员的身份证明;变更总经理、副总经理,还应提交被聘任中方人员的身份证明;转让注册资本,还应提交转让合同和修改原合同章程的补充协议,以及受让方的合法开业证明和资信证明。
第四十七条 经营单位改变营业登记的主要事项,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登记的程序和应当提交的文件、证件,参照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改变主要登记事项,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登记的程序和应当提交的文件、证件,参照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申请变更登记的单位提交的有关文件、证件齐备后三十日内,作出核准变更登记或者不予核准变更登记的决定。

注销登记
第五十条 企业法人根据《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申请注销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三)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出具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
第五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自经营期满之日或者终止营业之日、批准证书自动失效之日、原审批机关批准终止合同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由董事长、副董事长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董事会的决议;
(三)清理债权债务完结的报告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
(四)税务机关、海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还应提交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不能提交董事会决议的以及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注销另有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经营单位终止经营活动,应当申请注销登记。注销登记程序和应当提交的文件、证件,参照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撤销其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应当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由隶属企业董事长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隶属企业董事会的决议。
第五十四条 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注销登记或者吊销执照,应当同时撤销注册号,收缴执照、副本和公章,并通知开户银行。

登记审批程序
第五十五条 登记主管机关审核登记注册的程序是受理、审查、核准、发照、公告。
(一)受理:申请登记的单位应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注册书齐备后,方可受理,否则不予受理。
(二)审查:审查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登记注册书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开办条件。
(三)核准:经过审查和核实后,做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登记的单位。
(四)发照:对核准登记的申请单位,应分别颁发有关证照,及时通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领取证照,并办理法定代表人签字备案手续。
(五)公告:对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由登记主管机关发布公告。

公告、年检和证照管理
第五十六条 企业法人登记公告分为开业登记公告、变更名称登记公告、注销登记公告,由登记主管机关通过报纸、期刊或者其他形式发布。
开业登记公告的内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或者企业类别、注册资金或者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号。
注销登记公告的内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号、注销原因、负责清理债务的单位。
第五十七条 年度检验制度是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法人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企业法人应当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时间和办法办理年检手续。
登记主管机关对年检合格的企业,应当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每年五月底以前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年检手续,交回执照正、副本,经登记主管机关审核后发还。
第五十八条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同样具有法律效力。正本应悬挂在主要办事场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登记主管机关根据企业申请和开展经营活动的需要,可以核发执照副本若干份。
根据国家规定,企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交执照复印件的,应经原登记主管机关同意并在执照复印上加盖登记机关的公章。
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的副本有效期为一年。
第六十条 登记主管机关对申请筹建登记的企业,在核准登记后核发《筹建许可证》。
第六十一条 执照正本和副本、《筹建许可证》、《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注册证》、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企业申请营业登记注册书、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企业申请注销登记注册书、企业申请筹建登记注册书、年检报告书表式以及其他有关登记管理的重要文书表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定。

监督管理与罚则
第六十二条 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一)监督企业是否按照《条例》和本细则规定办理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二)监督企业是否按照核准登记的事项以及章程、合同或协议开展经营活动;
(三)监督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年检手续;
(四)监督企业和法定代表人是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六十三条 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均有权对管辖区域内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企业应当接受检查,提供检查所需要的文件、帐册、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六十四条 登记主管机关对辖区内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但责令停业整顿、扣缴或者吊销证照,只能由原发照机关作出决定。
第六十五条 上级登记主管机关对下级登记主管机关作出的不适当的处罚有权予以纠正。
对违法企业的处罚权限和程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别作出规定。
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处罚权限和程序按有关专项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 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一)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开业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终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除责令提供真实情况外,视其具体情节,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经审查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或者经营条件的,吊销执照。伪造证件骗取执照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吊销执照。
(三)擅自改变名称、经济性质或者企业类别、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注册资金或者注册资本、资金数额,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擅自改变住所、地址、经营场所、隶属关系的,予以警告,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超出经营期限从事经营活动的,视为无照经营,按本条第一项规定处理。
(四)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同时违反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从事非法经营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两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执照。
(五)侵犯企业法人名称专用权的,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受损害方经济损失,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执照。
(六)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执照的,分别情况没收非法所得,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执照。
擅自复印执照的,收缴复印件,予以警告,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
不按规定悬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的,予以警告,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七)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责令补足抽逃、转移的资金,追回隐匿的财产,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八)不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并可追究企业主管部门的责任。
(九)不按规定填报年检报告书、提交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的,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办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扣缴执照。
(十)拒绝监督检查、在接受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除责令其接受监督检查和提供真实情况外,予以警告,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扣缴执照,情节严重的,吊销执照。
对企业进行查处时,登记主管机关可视其情节,通知银行暂停支付。
登记主管机关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企业作出处罚决定后,企业逾期不提出申诉又不缴纳罚没款的,可以通知银行予以划拨。
第六十七条 对提供虚假文件、证件的单位和个人,除责令其赔偿因出具虚假文件、证件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外,处以七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 登记主管机关在查处企业违法活动时,对构成犯罪的有关人员,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十九条 登记主管机关工作人员不按规定程序办理登记、监督管理和严重失职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构成犯罪的人员,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十条 企业根据《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向上一级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复议的,上一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维持、撤销或者纠正的复议决定,并通知申请复议的企业。

附则
第七十一条 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应当申请筹建登记的企业,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专项规定办理筹建登记。
第七十二条 港、澳、台企业,华侨、港、澳、台同胞投资举办的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独资经营企业,参照本细则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三条 对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的登记管理,按专项规定执行。
第七十四条 本细则自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交通肇事罪岂能构成共犯!
——置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之一

河南陕州律师事务所 河南省陕县司法局 曹红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然而笔者认为此条规定既违背了我国《刑法》总则规定的刑法原则,也与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明显矛盾,现笔者发表管见,以期与同仁探讨,并欢迎批评指导。
一、交通肇事罪是典型的过失犯罪,因此不应当存在共同犯罪。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从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构成要件看,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这种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而言。行为人在违反规章制度上有可能是明知的,如酒后开车、 超载、 超速等,但对自己的行为造成的后果应当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了严重后果。因此,从主观构成要件看,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我国刑法学研究理论中,甚至有学者将交通肇事罪称为过失犯罪之冕,即认为本罪为最典型的过失犯罪。
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本条规定于《刑法》总则部分,因此可谓刑法“罪行法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等基本原则之外的又一项重要原则。而最高院的此条司法解释明显违背了该重要原则。
二、交通肇事罪系危害公共安全罪,该条所列情形不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
从交通肇事罪客观方面和侵犯的客体看,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交通运输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紧密相连,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就会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因此,其本质上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而在现实中,肇事者在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交通肇事之前,对自己的行为所要造成的损害是不明知的,即对自己的行为所要侵犯的对象——可能会危及哪些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是不确定的,即危及的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否则就构成了其他犯罪。但是,交通事故一旦发生,交通肇事罪一旦构成,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就基本确定,即造成了哪些人以及哪些财产的损害就基本明了,所侵犯的对象就不再是不特定的,而是特定的。在此时,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也就不应当构成交通肇事罪。
三、笔者关于该条所列情形的立法对策
无庸置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颁布后,对于打击交通肇事犯罪,维护交通安全秩序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确实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笔者认为我们不能为了惩治违法行为而实施违法行为,尤其是作为国家司法机关的最高人民法院更不该如此。对于该条规定所列情形,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该条规定也不能保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贯彻。如果指使肇事人逃逸的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肇事人逃逸后,会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就应当单独按照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例如,在寒冷的冬夜,甲驾驶单位汽车在一条偏僻的乡间小道上撞上了乙,致乙昏迷,甲请示单位领导是否报案,该领导为了逃避承担赔偿责任指使甲逃离,致使被害人被冻死,对于该领导,就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如果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应当预料到而因没有预料到指使肇事人逃逸后,会导致被害人死亡的,或者已经预料到指使肇事人逃逸后,会导致被害人死亡的,但轻信能够避免的,应当单独按照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例如前述案理,如果该交通事故发生于某国道上,该领导认为甲逃离后,乙会得到过往司机的救助,但偏巧没有人救助,乙因失血过多导致死亡,对该领导就应当单独按照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但无论如何,不能按照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不妥,望今后在适用该司法解释时谨慎斟酌。如观点不当,欢迎批评指导。

(注:作者系河南陕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未经作者允许禁止转载,联系方式QQ:282254319,Email:sxsfjchx868@163.com,办公电话:0398-38364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