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水电建设工程安全鉴定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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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水电建设工程安全鉴定规定》的通知

电力部


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水电建设工程安全鉴定规定》的通知

1998年3月18日,电力工业部


为加强水电建设工程建设阶段的工程安全管理,提高工程验收工作质量,保障水电工程及上下游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遵照国务院《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的精神,结合水电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的实际,部将原《水电建设工程安全鉴定暂行规定》修订为《水电建设工程安全鉴定规定》,现予颁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原《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电建设工程建设阶段的工程安全管理,提高工程验收工作质量,保障工程安全及上下游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结合水电建设工程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程建设中的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由项目法人负总责。监理、设计、施工、运行、设备制造等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所承担的工作负责。建设单位在工程安全管理中的职责,由项目法人予以明确。
第三条 电力工业部管理和负责组织验收的水电建设工程,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四条 电力工业部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下称水电质监总站)负责监督和指导水电建设工程安全鉴定工作,并根据本规定制订颁发实施细则。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五条 工程安全鉴定分为蓄水安全鉴定、竣工安全鉴定、专项安全鉴定。
1.蓄水安全鉴定是水库蓄水验收的必要依据,水库蓄水验收前必须进行蓄水安全鉴定;
2.竣工安全鉴定是工程竣工验收的必要依据,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进行竣工安全鉴定;
3.建设过程中,发现工程存在安全隐患时,应针对发生问题的情况和部位(或项目,下同)及时对工程进行专项安全鉴定。
第六条 蓄水安全鉴定的范围是以大坝为重点和与蓄水安全有关的工程项目,常规水电站一般包括挡水建筑物、泄水(排沙)建筑物、引水建筑物的进水口工程、涉及工程安全的库岸边坡及下游消能防护工程;抽水蓄能电站还应包括上下库主、副坝、库盆及输水工程(含进出水口)。
进行蓄水安全鉴定时,鉴定范围内的工程形象面貌应基本达到《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规定的蓄水验收条件,并且供安全鉴定使用的资料已基本准备齐全。蓄水安全鉴定工作宜安排在蓄水验收前三个月开始进行。
第七条 竣工安全鉴定的范围是以大坝为重点的整个枢纽工程,一般不含发电厂的机电工程,但项目法人或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认为有必要时,也可将该项目纳入鉴定范围。
进行竣工安全鉴定时,鉴定范围内的工程形象面貌应达到《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规定的竣工验收条件,并且供安全鉴定使用的资料已准备齐全。
第八条 蓄水安全鉴定、竣工安全鉴定、专项安全鉴定等各项鉴定工作应相互衔接,避免重复进行。但对鉴定报告中提出的影响工程安全的重大问题,水电质监总结认为有必要时,应进行跟踪检查。
第九条 工程安全鉴定的工作重点是,依据国家(行业)规程规范、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原初步设计)和专题报告、合同文件规定的质量和安全标准,检查设计、施工等方面是否存在影响工程安全的问题,提出工程安全评价意见。对不符合上述规程规范、设计文件、标准并涉及工程安全的问题,应认真分析其对工程安全的影响程度,并作出评价意见;对虽符合上述规程规范、设计文件、标准但权威专家认为存在工程安全问题的,也应对其进行分析和作出评价。
第十条 工程安全鉴定工作中,不进行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或评优。

第三章 组织管理与各方职责
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法人(含建设单位,下同)、监理、设计、施工、运行等建设各方,应将工程安全鉴定工作纳入工作计划。工程安全鉴定工作费用在工程概算中解决。
第十二条 工程安全鉴定工作,由项目法人委托经水电质监总站确认有资格的单位承担,并报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同意。接受委托负责工程安全鉴定的单位(即鉴定单位)应成立专家组开展工作,并将专家组组成情况报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和水电质监总站核备。
第十三条 特殊情况下,经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和水电质监总站同意,工程安全鉴定工作也可由项目法人负责聘请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项目法人应将专家组的组成报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同意,并报水电质监总站核备。
第十四条 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运行、设备制造等建设各方的在职人员或从事过本工程设计、施工、管理的其他人员,未经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和水电质监总站同意,不能担任鉴定专家组成员。
第十五条 验收委员会成立前,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中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的职责,由水电质监总站代行。
第十六条 鉴定专家组应由有较高专业水平、工程经验丰富、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的人员组成。专家组组长应由权威专家担任。
第十七条 鉴定专家组的主要工作内容:
1.听取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运行等建设各方的情况介绍,并进行现场调查。
2.检查工程形象面貌是否符合蓄水或竣工要求。
3.检查工程质量(包括设计、施工等)是否存在影响工程安全的问题。对关键部位、代表部位、出现过质量事故的部位以及专家有怀疑的部位要进行重点检查,包括抽查工程原始资料和施工、制造验收签证,必要时可使用钻孔取样、充水试验等物理手段进行检测。
4.检查洪水设计标准、工程泄洪设施的泄洪能力、消能设施的安全可靠性、防洪渡汛方案是否符合防洪和渡汛安全的要求。蓄水安全鉴定时,还应检查下闸蓄水封堵方案的可靠性。
5.检查工程地质条件、基础处理、滑坡及处理、工程防震是否存在不利于建筑物安全的隐患。
6.检查工程安全监测设施、监测资料是否完善并符合要求。
7.作出工程安全评价,提出安全鉴定报告。
第十八条 鉴定专家组在形成工程安全鉴定报告的过程中,应充分与建设各方交换意见。
第十九条 项目法人应组织建设各方认真做好配合鉴定单位和鉴定专家组进行的鉴定工作,包括:
1.准确、及时提供鉴定工作所需的各种工程资料。
2.根据专家组的要求,组织相对固定的专业人员和工作人员,向专家组介绍有关工程情况,对专家组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与专家组共同讨论研究有关问题。
3.根据专家组的要求,对有关问题进行补充分析工作,并提出相应的专题报告。
4.为专家组在现场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条 鉴定单位应将鉴定报告提交给项目法人,并抄报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和水电质监总站。工程验收时,项目法人应负责将鉴定报告分送给验收委员会各成员。
第二十一条 项目法人应组织建设各方,针对鉴定报告中指出的工程安全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进行认真的研究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验收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建设各方对鉴定报告有重大分歧意见的,应形成书面意见送鉴定单位,并抄报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和水电质监总站。
第二十三条 进行工程验收时,验收委员会依据鉴定报告,并听取建设各方的意见,做出验收结论。当对个别疑难问题难以做出结论时,主任委员单位应组织或提请水电质监总站组织国内知名权威专家协助决策。
第二十四条 建设各方应对所提供资料的准确性负责。对在工程安全鉴定工作中提供虚假资料,发现工程安全隐患隐瞒不报或谎报的单位,按《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对责任者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 鉴定单位和鉴定专家组向验收委员会和水电质监总站负责,独立地进行工作,提出客观、公正、科学的鉴定报告,并对鉴定结论负责。项目法人等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妨碍和干预鉴定单位和鉴定专家组独立地做出鉴定意见。
第二十六条 工程安全鉴定工作不代替和减轻建设各方由于工程设计、施工、运行、制造、管理等方面存在问题应负的工程安全责任。

第四章 建设期安全鉴定与运行期安全定检的衔接
第二十七条 工程竣工后的第一次大坝安全定检工作,原则上应安排在工程竣工安全鉴定工作完成五年后进行,实际工作中,可根据大坝运行性态等情况,由主管单位报部大坝安全监察中心,经会商后确定是否需要提前进行。
第二十八条 第一次大坝安全定检之前,水电厂在开展安全文明生产达标、创一流企业以及大坝安全注册等项工作中,需要大坝安全定检成果的,由“工程竣工安全鉴定报告”代替。
第二十九条 部大坝安全监察中心应派员参加工程竣工安全鉴定专家组的工作;工程项目法人应将工程竣工安全鉴定报告抄送部大坝安全监察中心。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电力工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水电建设工程安全鉴定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附录一:工程安全鉴定所需资料要求
为满足工程安全鉴定工作的需要,项目法人应组织建设各方准备好工程安全鉴定所需的各种工程资料。
鉴定工作所需工程资料一般包括以下三类。实际工作中,项目法人可根据工程所处进展阶段等具体情况,并征求鉴定单位意见后,确定需提供资料的具体项目和内容要求。
第一类:工程设计报告、设计自检报告、施工质量自检报告、监理自检报告、工程安全监测成果及分析报告、工程运行自检报告、大坝安全现场检查报告、重大问题的专题报告等。这类资料,一般需一式20份,提供给专家组使用并作为工程安全鉴定报告的附件。
第二类:合同文件及图纸、技术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纸、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以后的专题报告及审批文件、各阶段验收报告、其它有关重要工程文件。这类资料,一般应准备1~2份,提供给专家组阅研,专家组借阅后归还。
第三类:设计、施工过程中的各类工程原始资料、试验报告、验收签证资料等。这类资料供专家组在现场进行抽查阅研。
为使建设各方编写的自检报告能较好地满足工程安全鉴定工作的需要,本附录提供了各类自检报告应包含的基本内容及编写要求,供编写自检报告时参考使用。蓄水安全鉴定的自检报告,可根据工程所处进展阶段等具体情况作适当简化;竣工安全鉴定的自检报告,应基本包含所有的内容(机电工程不纳入鉴定范围时除外),但已在蓄水安全鉴定自检报告中阐明的内容,可不再重复。
Ⅰ.土建工程设计自检报告
一、工程设计
1.工程及设计工作简况。
2.洪水设计标准复核和评价,水工建筑物设防烈度及抗震复核和评价。
3.各主要水工建筑物技术设计(发包设计)阶段的设计原则、采用的设计参数和主要设计成果,施工中揭露的地质条件,所做参数的修改情况。
常规水电站按拦河坝、溢洪道、引水系统(包括压力钢管、进水口)、发电厂房、升压站、泄水(排沙)及消能建筑、库岸边坡等,抽水蓄能电站按上、下水库主、副坝、库盆、输水系统(含进出水口)、地下厂房、升压站、库岸边坡等单位工程或扩大单位工程分项述评。
4.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审定后的重大设计修改、设计优化和设计变更的内容及其审批文件,涉及工程安全问题的科学试验项目和专题报告主要成果。
5.工程缺陷处理的情况及效果。
6.各水工建筑物安全评价(包括监测资料与设计成果的对比分析及评价)。
7.工程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二、工程地质
(一)工程区地质及勘测工作简况。
(二)地震基本烈度及水库诱发地震评价。
(三)各主体工程的地质问题及其对工程安全影响的评价:
1.水库
(1)涉及工程安全的库岸稳定问题
(2)渗漏问题
(3)抽水蓄能电站上、下库盆渗漏,内外边坡稳定,固体径流问题
2.拦河坝(含副坝)及泄洪消能
(1)施工揭露的坝基、坝肩主要地质问题与原设计对比分析
(2)泄洪消能设施及冲刷区、雾化区工程地质问题
(3)施工中发现重大地质问题导致设计方案发生重大修改或优化设计中地质条件、参数的变化调整情况及分析
(4)抽水蓄能电站主、副坝坝基稳定及坝基防渗工程地质问题
3.引(输)水系统
引(输)水系统工程主要工程地质问题
4.发电厂房
(1)地面式厂房基础、边坡工程地质问题
(2)地下式厂房工程地质问题以及围岩稳定问题
5.拦河坝两岸坝顶高程以上及下游塌岸、滑坡及泥石流等工程地质问题施工期主要监测成果及分析
(四)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总评价及建议。
Ⅱ.土建工程施工质量自检报告
1.承包工程的工作范围、分包情况,已完工程量和工程形象面貌、未完工程的进度安排。
2.施工质量管理情况,包括质量控制程序、试验检测、检查验收签证等的实施情况和效果。
3.各种原材料的质量控制、试验、检测情况和结果。
4.隐蔽工程、基础处理、关键部位的单元工程施工质量控制,施工技术及施工工艺要求、施工原始记录、施工质量监测等方面的实施、核查情况及效果。
5.施工有关材料、设备、工艺等现场生产性试验成果的运用情况及效果。
6.混凝土坝的坝体温控措施,混凝土浇筑及纵、横缝灌浆质量,混凝土抗压、拉强度、抗渗、抗冻、抗蚀性能。
7.当地材料坝的材料分区,如何根据设计要求,进行现场爆破试验、碾压试验、从而确定爆破参数及各分区材料的施工碾压等技术参数,现场的施工质量监测控制措施,其实施情况及检测效果。
8.面板堆石坝的面板混凝土,从混凝土原材料、配合比、施工方法、施工工艺、养护保温及施工质量检测等方面,阐述施工中采取哪些质量控制及检测措施,保证面板混凝土的抗压、拉强度、抗裂、抗渗、抗冻、抗蚀等特性满足设计要求,并以试验、检测成果说明其效果。
9.两岸高边坡开挖、不稳定岸坡加固及地下大洞室、高边墙开挖的施工程序、施工方法、施工工艺、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及监测措施,提出检测资料及观测成果,以反映工程的施工质量。
10.工程施工缺陷、隐患的处理情况,重大质量事故的原因分析、处理措施、处理工程的施工质量的检测、处理效果的评价,并提出专题报告。
11.工程外部及内部观测仪器设施的安装、埋设的可靠性、精确度,初始值是否经过率定与复核,是否按设计要求进行正常的内部、外部同步观测,其观测资料是否系统、完整、准确,对其进行评价并编制专题报告。
12.对单元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单位工程的施工质量,分别提出施工质量自检报告。
13.以上编写内容,要求按次序在原始资料的基础上,进行系统统计、分析归纳,以图、表、数据、资料等形式形象具体地表达,并附以文字分析及说明,提出实事求是、根据充分、有据可查的工程施工质量自检报告。
Ⅲ.土建工程监理自检报告
1.监理自检报告与《土建工程施工质量自检报告》所列的内容要求基本相同,但应从监理角度加以评述。
2.对质量管理体系是否健全,工程质量的检查、签证制度是否完善进行评价。
3.各类原材料的质量检测、工程质量检测成果是否可靠,监理单位采取何种方法和手段进行复检。对原材料质量和工程质量的可靠性进行评价。
4.监理单位对设计单位提供的施工图纸,对其质量采用何种方法进行监理,监理效果及存在的问题。
5.对重要部位的施工准备、施工技术、施工工艺、生产性试验及施工具体实施情况进行评价。
6.对隐蔽工程和关键部位进行终检时,是否邀请设计单位参加,并有设计单位签署意见。
7.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签证,是否均在施工单位内部先行整体检查验收的基础上,再由监理单位组织联合验收,并对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提出评价。
8.对工程缺陷、隐患或事故的处理情况、处理效果进行评价。
9.对工程安全监测仪器安装埋设质量及是否同步观测,对监测资料系统性、准确性和对编制的专题报告提出评价。
10.根据工程监理的内容,从管理制度、原材料、施工图纸质量、工程施工质量,按单元工程、分部分项工程或单位工程分别进行质量评价。提出实事求是的、客观的、公正的、根据充分有据可查的工程监理自检报告。
Ⅳ.金属结构工程自检报告
(由设计、安装、监理、运行单位按有关内容分别编写)
1.泄洪(排沙)、放空、引(输)水系统各类闸门及启闭设备、拦污栅的设计、安装、试验、验收和运行情况评价;
2.上述闸门的供电、照明、控制、通信等系统的安全可靠性评价;
3.压力钢管(含叉管)的制造、安装质量及运行安全可靠性评价。
Ⅴ.机电工程自检报告
(当机电工程纳入签定范围时提供)
机电工程自检报告,分设计自检报告、安装自检报告、监理自检报告、电厂试运行/运行自检报告等四个部分,由设计、安装、监理、运行单位根据下列有关内容分别编写。
对于由国外引进的设备,可以将有关内容分别纳入设备安装和监理的自检报告内容之中。
1.水轮机(或水泵水轮机、蓄能泵)及辅机设备
(1)水轮机(或水泵水轮机、蓄能泵)的选型(包括主要技术参数的选择)、结构、制造及安装质量、运行情况的评价,包括发电(或抽水)、调相各个工况的运行情况、能量特性(功率、流量、效率等)、空蚀特性、调保性能及运行稳定性、可靠性等;
(2)调速系统的设计,工厂、现场调试结果及运行质量评价;
(3)进水阀(如装有)的选择、结构、制造、安装质量及运行可靠性评价;
(4)厂房桥机的设计、制造、安装、运行评价;
(5)全厂公用系统,包括供、排水、油、高低压气和量测系统,特别是可能危机厂房安全的渗漏排水系统的设计、设备质量、运行可靠性等。
2.发电机(或发电电动机):包括型式、电气参数的选择、结构设计、制造及安装质量及运行可靠性等的评价。
3.电力设备
(1)电气主接线(包括临时发电分期过渡接线)运行安全可靠性评价;
(2)厂用电系统的设计、运行,对主要供电对象的供电可靠性评价;
(3)主要电力设备,包括主变压器、厂用变压器、高低压配电装置、蓄能电站的启动装置等的选型、制造质量、主要技术特性、现场安装、调试试验及运行可靠性的评价;
(4)电站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设计、安装及运行评价;
(5)电站接地系统,包括与人身安全密切相关的接地场压网、接触电势安全等的评价。
4.控制、保护和通信
对以下有关专题、专业的设计、安装、试验和运行情况进行评价:
(1)计算机监控系统(包括全厂常规集中监控设备);
(2)机组及其附属设备、全厂公用系统的自动化;
(3)发电机/电动机励磁系统,发电电动机启动设备;
(4)继电保护;
(5)直流电源系统;
(6)二次结线包括屏台安装、配线及电线敷设等;
(7)工业电视及全厂通信系统。
编写机电工程自检报告时,应根据设计、制造、安装、运行情况对主要机电设备的状态,包括对机电设备监测成果和资料进行分析,对机电设备运行是否正常作出评价。
Ⅵ.工程安全监测成果及分析报告
1.工程安全监测简况。
2.对观测精度、质量提出评价意见。
3.对各水工建筑物的外部和内部观测成果和资料进行分析(包括施工期和运行期),对各水工建筑物运行是否正常作出评价。
Ⅶ.工程运行自检报告
(竣工安全鉴定时提供)
1.洪水及水库运行调度和泄洪消能建筑物运行情况。
2.水工建筑物、闸门、启闭机和电厂主要机电设备运行情况。
3.工程安全监测系统和水工建筑物的性态及存在的问题。
4.对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有关问题评价及建议。
Ⅷ.大坝安全现场检查报告
(竣工安全鉴定时提供)
现场检查的项目和内容参照能源电〔1988〕37号文《水电站安全检查施行细则》有关规定执行。根据现场检查结果,对大坝安全作出评价。

附录二:工程安全鉴定报告参考格式
Ⅰ.蓄水安全鉴定报告
(水电站名称)工程蓄水安全鉴定报告
1.工程概况
2.鉴定工作简况
3.鉴定的项目、范围及与续建工程的关系
4.工程防洪与渡汛
5.单位工程安全鉴定意见
5.1 挡水建筑物(包括工程地质、设计、施工质量、运行观测、鉴定意见,以下同)
5.2 泄洪及消能建筑物
5.3 边坡及防护工程
5.4 与蓄水有关的其他工程
6.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7.蓄水安全鉴定意见
8.安全鉴定专家签名(注明单位、职务、职称)
附:安全鉴定工作依据的主要文件和资料表及附图
Ⅱ.竣工安全鉴定报告
格式之一:
(水电站名称)工程竣工安全鉴定报告
1.工程概况
2.鉴定工作简况
3.工程防洪及抗震
3.1工程防洪
3.2工程抗震
4.单位工程(或扩大单位工程)鉴定意见
4.1 土建工程
4.1.1 挡水建筑物(包括地质条件、设计、施工质量、运行观测、鉴定意见,以下同)
4.1.2 泄洪消能建筑物
4.1.3 引水系统
4.1.4 发电厂房及升压站
4.2 金属结构工程
4.2.1 泄洪(排沙)、放空和引(输)水系统各类闸门及启闭机
4.2.2 各类闸门及启闭机监控系统
4.2.3 压力钢管(含叉管)
4.3 机电工程
4.3.1 水轮发电机组及辅助设备
4.3.2 电气设备
5.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
6.工程安全总评价
7.安全鉴定专家签名(注明单位、职务、职称)
附:安全鉴定工作依据的主要文件和资料表及附图
格式之二:
(水电站名称)工程竣工安全鉴定报告
第一部分
1.工程概况
2.鉴定工作简况
3.单位工程(或扩大单位工程)鉴定意见
3.1 土建工程
3.1.1 工程防洪及抗震
3.1.2 挡水建筑物
3.1.3 泄洪消能建筑物
3.1.4 引水系统
3.1.5 发电厂房
3.2 机电及金属结构工程
3.2.1 水轮发电机组及附属设备
3.2.2 电气设备
3.2.3 闸门及启闭机
4.工程安全总评价
5.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
6.安全鉴定专家签名(注明单位、职务、职称)
第二部分
1.地质专题评价报告
2.水工专题评价报告
3.机电专题评价报告
4.施工专题评价报告
5.历史重大问题专题报告
附:安全鉴定工作依据的主要文件和资料表及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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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包头市引进国外智力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事局


关于印发《包头市引进国外智力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劳局,稀土高新区人劳局,市直各部门、单位政工(人事)科,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

为了加强和规范包头市引进国外智力项目的管理工作,保证引进国外智力项目顺利实施,现将《包头市引进国外智力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包头市引进国外智力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二00七年十月十八日



包头市引进国外智力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包头市引进国外智力项目管理工作,保证引进国外智力项目顺利实施,使项目管理真正做到有章可循、职责明确、公开公正、精简高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进国外智力项目分为普通项目、重点项目、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项目以及其它引进的国外专项项目。

第三条 普通项目分为专家组织项目和自请专家项目。专家组织项目是指没有专家人选,需要经过专家组织渠道寻找专家的引进国外智力项目。自请专家项目是指不需要通过专家组织渠道寻找专家,已经有专家人选的引进国外智力项目。对普通项目实行跟踪管理、监督指导。

第四条 重点项目必须是已列入国家或自治区行业或部门发展规划、计划,有重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项目;必须是引智工作在总体项目中能够起到重要作用的项目。重点项目分为国家重点项目和自治区重点项目,国家重点项目从自治区重点项目中产生。对重点项目实行重点资助、重点管理、跟踪服务。

第五条 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项目是在农牧业、工业、服务业等领域内,通过聘请外国专家和派遣专业技术人员出国培训等方式获得的技术成果,需要进一步推广示范的项目。对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项目实行动态管理,重点检查成果推广效益及引智经费使用情况。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六条 在引进国外智力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工作启动前,包头市人事局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关于申报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年度项目计划的通知》,明确项目申报的要求、渠道和方式,使申报工作更具有科学性、系统性和指导性。

第七条 项目申报的主要范围

(一)农牧业项目申报。以发展现代农业、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加强农村环境保护、推进新农村建设为目标,围绕我市农牧业和农村牧区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化发展,把加快农牧业科技进步,发展农村牧区经济,增加农牧民收入作为项目计划的主题,支持农林生物质工程、粮食丰产工程、农林动植物育种工程和农产品深加工技术、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等方面的引智项目,集中引进专家、成果示范推广等引智资源,支持农牧业重点项目。

(二)围绕我市三化(农牧业产业化、城镇化、工业化)建设,加大对节能技术和风能、太阳能及生物质能的利用、荒漠治理、水土保持、湿地保护、物种多样性等生态建设项目的支持力度,促进国民经济走良性循环的发展道路,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服务。

(三)围绕我市六大优势产业,加强以突破战略高技术、关键技术瓶颈、重点基础研究为目标的聘请专家工作,支持国有大型企业的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和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支持提升产业技术水平、增强科研成果转化能力、发展先进制造业、淘汰落后工艺技术等方面的项目,加大对项目的资助力度。

(四)支持引进独联体及东欧国家专项项目、软件集成电路专项项目以及其它引进的国外专项项目。

第八条 项目申报的具体要求

(一)申报普通项目需填报《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申报表》,用A4纸打印一式三份,并提供电子版。

专家组织项目需填写专家需求表、《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申请表》,用A4纸打印一式三份,并提供电子版。通过国家外国专家局网上洽谈系统申报,以系统批复的时间为准,申报时间截止到每年8月31日。

(二)重点项目不单独申报,在《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申请表》上标注或单独说明,并提供以下材料:

1、《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申请表》,用A4纸打印一式三份,并提供电子版;

2、在国家、自治区行业或部门发展规划、计划中立项批文的复印件;

3、申请列入国家、自治区行业或部门发展规划、计划立项报告的主要内容(可提供复印件);

4、经费预算表;

5、项目简介;

6、申报重点项目公函。

(三)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项目,填报《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示范项目)申报表》,用A4纸打印一式三份,并提供电子版。

(四)独联体及东欧国家项目和软件与集成电路专项项目,按国家重点项目管理,填报《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申报表》,用A4纸打印一式三份,并提供电子版。

第九条 各地区、部门、单位(中央、内蒙驻包单位)负责本地区、部门、单位项目的申报工作,将申报材料于每年9月25日前报包头市外国专家管理局。项目申报单位应具有完成项目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良好的信誉,建立由单位领导、部门领导、专兼职工作人员组成的外国专家管理机构,制定有关外国专家管理工作的制度、办法,并能为外国专家提供良好的工作、生活条件。

第十条 包头市外国专家管理局审核申报材料,组织引智项目专家评审委员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优胜劣汰的原则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 专家评审会议结束后,由包头市外国专家管理局汇总评审情况,将项目分为优先申报项目、储备项目、不予申报项目三类,提出书面意见,由分管局长审核,提交包头市人事局局长办公会研究,确定向自治区外国专家局申报的项目,并使用《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系统》(以下简称系统)软件,编报我市年度项目计划,按时上报自治区外国专家局。

第十二条 对不能完全达到申报要求或不完全具备实施条件,但有一定发展前景的项目,纳入储备项目管理,录入系统,包头市外国专家管理局对其情况进行跟踪,待条件成熟后,可申报项目;如连续三年仍没有达到申报要求的储备项目,包头市外国专家管理局将取消其储备项目的资格。

第十三条 由包头市外国专家管理局下达《引进国外智力项目申报通知单》,通知申报单位,对于储备项目提出储备的原因和专家评审意见,对于不予申报的项目提出不予申报的原因及需努力改进的方向。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是指从自治区人事厅下发本年度的《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计划和经费预算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到项目总结、经费核销期间,为保证项目按计划完成并达到预期目标取得成果,对项目所进行的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包头市外国专家管理局负责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对项目实施的每个环节进行工作指导;到项目单位调研,派专人看望专家,了解专家工作、生活情况,收集并汇总项目进展情况;向自治区外国专家局报送项目实施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负责在接到《通知》后,尽快组织实施并保质保量地执行项目。在专家来包工作前,提前与专家沟通项目所要解决的问题,为专家办理来华手续;在专家来华前的一个月,编制专家工作安排和经费预算报包头市外国专家管理局;在专家来包工作10日前,制定接待计划报包头市外国专家管理局。落实项目约定支付的专家匹配经费及其它配套经费,负责专家经费决算的编报,按要求提供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有关财务资料,接受三级外国专家局对项目经费的监督检查。做好来包的外国专家登记工作,为专家提供合适的食宿、交通条件,安排能力较强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翻译配合专家工作。接受包头市外国专家管理局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指导,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填报由包头市外国专家管理局制发的有关调查表和统计表。

第十七条 如遇到目标调整、内容更改等变更情况,项目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包头市外国专家管理局提出申请,由包头市外国专家管理局请示自治区外国专家局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十八条 凡因主观因素导致项目未按时完成或完成较差的单位,两年内不得申报新项目。



第四章 项目总结

第十九条 项目总结阶段是体现项目执行效果的重要阶段,关系到项目经费的拨付和下一年度项目的批复。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于每年11月30日前按照所执行的项目类别,填报由国家外国专家局统一印制的引进国外智力项目执行情况表,撰写项目书面总结并提供专家工作报告,用A4纸打印一式三份,附电子版,报包头市外国专家管理局。重点项目总结按照要求,另行上报。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的各部门(人事、技术、财务部门)间要密切配合,共同完成项目总结。项目总结要具体、详细、实事求是地反映项目情况。未按时提交当年项目总结的单位,不得申报下一年度的引进国外智力项目计划。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专家经费是指国家外国专家局为聘请外国专家来华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国际旅费、专家零用费、专家食宿费用、专家来华后的交通费,突出贡献奖励费及其他支出。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要在批准的专家经费预算内,严格按照国家外国专家局《引进人才专家经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外专发[2001]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内蒙古自治区引进国外人才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内人发[2003]40号)规定的开支范围、资助标准核销专家经费,各单位的专家经费要按台帐管理,独立核算经费的拨入和支出,不得列支行政经费、中方陪同人员费用、设备购置费等费用,自觉接受国家、自治区两级外国专家局的监督和检查。

重点项目经费用于资助专家国际旅费、生活费、城市间交通费、零用费、工薪、特殊贡献奖励和部分技术资料购买等方面。国际旅费、生活费、城市间交通费、零用费按外专发[2001]7号文的规定,可100%资助。工薪最高不超过资助总额的60%,如申请工薪资助,不再支付专家零用费;特殊贡献奖励和购买部分技术资料费,最高不超过资助总额的40%。重点项目资助经费核销总量不超过批准资助的经费额度。

项目采取先执行,后核销、拨款的拨付方式,专家经费由项目单位先行垫付,超出开支范围的部分由项目单位自行支付。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未按时完成项目的,不予核销专家经费。

第二十五条 包头市人事局按照项目执行情况对项目配套一定的经费。地方配套经费只能用于引智项目,项目单位对地方配套经费实行台帐管理,独立核算经费的拨入和支出。各单位在项目执行中超出预算的部分,由地方配套资金按照一定的比例对专家经费进行补贴。包头市人事局不定期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包头市外国专家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抑制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水泥产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抑制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水泥产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关于抑制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 引导水泥产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兵团工业主管部门:

今年以来,在中央实施“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一揽子计划的刺激下,我国水泥工业克服国际金融危机的不利影响,总体保持了较好发展势头,生产快速增长,经济效益稳定提高,节能减排成效显著。与此同时,水泥行业重复建设、产能过剩的矛盾也日益显现。如不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调控和引导,必将对近年来结构调整所取得的成效造成严重破坏,影响水泥工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转发发改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水泥行业管理工作,我们结合当前水泥工业发展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了《关于抑制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水泥产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抑制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水泥产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8号),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水泥行业管理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

水泥是重要的建筑基础材料,我国水泥产量居世界第一,为经济社会发展做了巨大贡献。今年以来,面对国际金融危机的不利影响,在中央实施“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惠民生”一揽子计划的推动下,水泥工业形势继续向好,产量稳步增长,效益明显回升,结构调整取得新的成效。

但是,在看到保增长成绩的同时,必须清醒认识到水泥工业存在的深层次矛盾。一是重复建设出现加剧趋势。2008年全国水泥产能18.7亿吨,产量14亿吨。截止2009年9月底,全国新建成投产和在建生产线400余条,总产能约6亿吨,水泥产能严重过剩。二是落后产能数量较大。目前全国仍有5亿吨落后产能,约占现有总产能的27%。三是产业集中度低。前10位企业水泥企业产量仅占全国比重20%左右。四是资源浪费、环境污染、生产无序等状况依然比较严重。一些地方能耗和环保超限企业没有得到及时整治,部分地区仍然存在无证企业的非法生产。

当前我国水泥工业正处在发展的关键时期,必须进一步统一思想,在保增长的同时更加注重结构调整和转变发展方式,将抑制水泥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作为结构调整的重点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二、坚决抑制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

一是严格市场准入,提高准入门槛。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和发布《水泥行业准入条件》,进一步提高能源消耗、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的准入门槛。二是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2009年9月30日前尚未开工的水泥项目的清理(具体要求见附件),并将清理结果和意见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坚决停止违法违规项目建设,清理期间一律不得核准新的扩能建设项目。

三、继续加大淘汰落后工作力度

一是继续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规定,确保完成 “十一五”期间淘汰落后水泥产能2.5亿吨的工作目标。要求各地在媒体上公告应予淘汰的落后企业(生产线)名单,接受社会监督。二是按照国发[2009]38号文规定进一步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各地要按照《关于报送水泥和平板玻璃淘汰落后产能2009年计划及三年计划的通知》(工信厅原[2009]222号)要求抓紧制定2010-2012三年内彻底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和环保、能耗、质量、安全要求的落后水泥产能时间表。要将淘汰落后产能指标分解落实到各地区和具体企业,积极争取各级财政资金,加大对淘汰落后的支持力度,逐步建立落后产能退出机制。

四、以省为单位做好地区水泥产需总量平衡

鉴于水泥生产和销售区域性较强,在总量上应以省区平衡为主。各地要加强本地区水泥工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对已经制定发布的水泥规划要认真执行,强化规划的约束性。还没有制定水泥规划的省区要抓紧制定。在此基础上,通过全国和省级水泥工业规划结合,制定若干重点经济区域水泥工业发展规划,切实搞好水泥产需总量平衡和结构调整。

五、支持企业开展技术改造

重点支持企业通过上大压小、等量或减量置换落后产能、开展综合利用、推进节约生产、清洁生产等有利于节能降耗、减排治污、提高质量为主要内容的技术改造,推动淘汰落后。主要包括水泥余热发电、粉磨系统节能改造、粉尘治理和利用工业废弃物、垃圾、城市污泥生产水泥等一批具有示范和带动作用的技术改造项目,推进水泥行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国家将在技术改造专项中适当安排部分资金,重点支持符合上述领域的技术改造项目。

六、推动优势企业兼并重组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关于水泥工业结构调整的指导意见》(发改运行[2006]609号)要求,水泥企业前10户集中度“十一五”末要达到30%,前50户集中度要超过50%。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布国家重点支持水泥工业结构调整大型企业(集团)名单的通知》(发改运行[2006]3001号)要求,鼓励大企业并购重组落后企业,推动结构调整,提高产业集中度。积极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支持水泥兼并重组的新的优惠措施建议,完善国家对重点支持水泥企业的各项政策。

七、建立信息发布制度

各地工业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相关职能部门和行业协会建立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公布水泥产销和投资的最新情况,客观分析市场容量和产能利用率,评估已核准水泥项目产能规模与分布,引导企业冷静思考,谨慎决策,适时规避投资风险。

八、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落实问责制

各地工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改进和强化水泥行业管理。对违反国家土地、环保、生产许可等法律法规和信贷政策、产业政策规定,工作严重失误或失职造成水泥违规建设项目的,要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切实落实问责制。要充分发挥好行业协会的参谋助手作用,通过实施有效的行业管理,引导水泥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