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行政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刘武波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00:29:39   浏览:95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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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行政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刘 武 波 李 晓 嵘


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的建立,广泛借鉴参考了世界各国已有的行政赔偿制度,吸收了国内外有关赔偿法理论的优秀成果。但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毕竟建立不久,立法上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些粗疏的情况,主要的一点就是略嫌简略,操作性差。下面笔者就不揣浅陋,谈几点看法:
一、关于违法归责原则中的“违法”问题。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的规定,我国行政赔偿责任采取违法原则。但什么是“违法”?赔偿法未作立法解释,理论界的认识也很不统一,造成实践中较大的任意性。然而,从确立行政赔偿制度的本意看,应当明确“违法”是指违反严格意义的法律,具体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与规章、地方性法规与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我国承认或参加的国际公约等。对此,有权机关应作明确解释。
二、关于职务行为的标准与范围问题。执行职务是产生行政赔偿的条件之一,但对“职务行为”的认定标准与范围,赔偿法未作立法解释,不利于实践中的操作。笔者认为在今后制定实施细则或司法解释中应明确规定职务行为的范围不仅包括构成职务行为本自的行为,还包括与职务行为有关连而不可分的行为,如为执行职务而采取不法手段的行为、利用职务之便为个人目的所为的行为以及执行职务时间或处所内所实施的行为。也就是说职务行为的标准应采取客观标准。
三、关于受害人及行政主体共同作用形成损害,行政机关应否赔偿问题。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了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致害赔偿责任问题,但对行政机关与受害人共同致害的行政机关应否负赔偿责任及如何赔偿未予规定,但实践中此种损害又确实存在,笔者认为,对此种损害,可参照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的“混合过错”情形处理。
四、关于返还财产应否包括孳息问题。我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此处“返还财产”是仅指原物,还是含孳息,从该条规定中无法判明其义。从原物与孳息的关系看,应包括孳息。具体作法可通过有权机关作扩大解释。
五、关于内部追偿问题。尽管我国《行政诉讼法》(第68条)、《国家赔偿法》(第14条、第20条)、《行政复议法》(第44条)等都确认了国家赔偿后的追偿权,但是这些条文除了对行政追偿权的职权主体和条件作了几乎雷同和重复的原则性规定外,尚无更具体、更明确的规定。因此在实践中,追偿权很难具体操作起来。要改变这种现状,就必须进一步完善追偿权立法。具体来说,应进一步完善追偿权法律关系主体方面的规定、追偿权的期限、追偿金额的确立标准及有关程序问题。
六、关于行政赔偿范围问题。目前我国行政赔偿制度对行政机关内部惩戒行为、公有公共设施因设置或管理有欠缺造成损害、间接损害及精神损害等问题皆排除在赔偿范围之外,笔者认为这主要是由于一些实际困难以及缺乏这方面的立法经验积累、力求稳健妥当所致,但随着我国国家赔偿法的逐步实施,今后应逐步拓宽行政赔偿的范围,以适应国际行政赔偿制度的发展趋势。

(作者单位: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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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企业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企业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2012年4月13日以粤科财字〔2012〕58号发布 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广东自主创新规划纲要》和《广东省建设创新型广东行动纲要》有关精神,建立并完善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加强和规范广东省企业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省企业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省企业重点实验室依托广东省内具有较强研究开发能力和技术辐射能力的行业骨干企业建设,是国家和广东省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平台,省企业重点实验室与高校、科研机构开展长期、稳定的产学研合作,衔接应用基础研究、成果推广和产业化,为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提升国家和广东省相关行业的核心竞争力、建设创新型广东提供重要支撑。

  第三条 省企业重点实验室实行动态管理和定期考核评估。

  第四条 省企业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协作、创新”的运行机制。

  第五条 省财政设立专项经费,支持省企业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专项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是广东省企业重点实验室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省企业重点实验室发展方针和政策,宏观指导企业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二)编制和组织实施省企业重点实验室建设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

  (三)批准省企业重点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销。

  (四)组织省企业重点实验室考核评估。

  (五)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支持省企业重点实验室的措施。

  第七条 依托单位是省企业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支持省企业重点实验室发展的政策和措施,为省企业重点实验室提供后勤保障以及人员、经费等配套条件,解决省企业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二)聘任省企业重点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委员,并向省科技主管部门备案。

  (三)协助做好省企业重点实验室的考核评估工作。

  

第三章 建 设



  第八条 省企业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

  (一)根据国家和广东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围绕广东省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战略需求,以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推动行业技术进步为宗旨,开展应用基础研究,重点开展应用技术研究和技术开发,解决广东省现代产业体系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关键共性技术问题,成为广东省高水平优势产业研发基地;掌握自主知识产权,研究提出国际、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促进产学研结合,增强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能力,引导新技术的应用和成果转化,发挥产业共性技术集成、高端科技公共服务和辐射带动作用。

  (二)积极培养、引进、稳定和聚集高层次科技人才和学术带头人,建成一支高素质人才队伍;不断增强创新意识,提高创新能力,建立健全管理与运行机制;为企业培养和输送高水平的技术人才,提升广东省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推动行业的整体科技进步。

  (三)充分利用社会资源,装备具有国内乃至国际先进水平的仪器设备;积极跟踪国际科技发展动态,瞄准世界科学技术前沿,开展高层次的国内外科学和技术交流,与国内外高水平科研机构建立实质性的合作关系;面向社会开放,设立开放基金。

  (四)创造条件,争取进入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等国家科技创新基地行列,积极承担国家、省级和行业重大或重点科技计划项目。

  第九条 立项范围。

  省科技主管部门根据广东省产业特色,主要选择广东省优先和重点发展的行业领域,以及有发展前景的应用基础研究、应用技术研究和技术开发领域,围绕现代产业体系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规划布局,有重点、有步骤地从具有创新优势的行业骨干企业遴选建设,并保持适度建设规模。

  第十条 立项条件。

  (一)依托单位应具有明确的技术创新发展战略,持续从事应用基础研究、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研究5年以上;掌握产业核心技术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较强的行业带动性和辐射作用,在重大关键技术创新或系统集成方面成果突出,在省内本领域处于领先地位,能够承担和完成国家和省重大科研任务。

  (二)依托单位须为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内资或者内资控股企业,且已通过高新技术企业或省级以上创新型企业认定。

  (三)依托单位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超过5亿元,主营业务与省企业重点实验室申报方向属于同一领域,近3年研发投入占年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3%,能够为省企业重点实验室提供充足稳定的建设、运行和实验经费,保证省企业重点实验室开展工作的基本需要。

  (四)依托单位须建有经认定的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综合科技实力较强,内部研发体系和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健全,并与高校、科研机构等建立了长期稳定的产学研合作关系,在行业协会或产业联盟中积极发挥带动辐射作用,在科研合作中分工合理。

  (五)拥有一支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高水平的科技创新队伍,能够培养优秀中青年科技人才以及具有较好科学素质和科研能力的科研后备人才。

  (六)有相对集中的实验用房,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有先进的科研条件和设施,科研仪器总值1000万元以上,并能对外开放使用。

  (七)优先支持企业与国家重点实验室、省重点实验室、省公共实验室和省直科研机构、省内高校开展全面合作,共建实验室。

  第十一条 项目组织。

  指南发布。省科技主管部门根据广东科技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省企业重点实验室建设的布局要求,制定并发布年度申报指南。

  材料受理。申报单位根据指南的要求,按规定的时间编写申报任务书和可行性报告,通过省科技主管部门指定的网络进行申报,并将申报材料报送省科技主管部门业务受理窗口。

  第十二条 审批立项。

  省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和论证,根据专家评审和论证意见,审定支持项目和经费,省科技主管部门下达立项通知,两部门共同下达立项经费。

  对于地市重点推荐、但不满足部分立项条件的省企业重点实验室,如确需在该领域布局建设的,经论证后可作为省企业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进行建设,并统一命名为“广东省××企业重点实验室(产学研)培育基地”,培育期为2年,通过专家论证后可正式授牌省企业重点实验室。

  省企业重点实验室实行合同制管理,依托单位在接到立项通知1个月内与省科技主管部门签订合同书。合同书将作为建设实施和验收的主要依据。

  第十三条 实验室的经费投入以依托单位为主,同时充分发挥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和企业的积极性,形成多元化、多渠道、多层次的投入体系。凡列入建设计划的省企业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新增配套资金与省财政资金比例应不低于2∶1,依托单位所在地市主管部门应以不低于1∶1的比例进行新增资金配套。

  第十四条 省财政资助省企业重点实验室的建设经费,主要用于建设期仪器设备购置和更新改造、人才引进、科学研究、开放基金等。省企业重点实验室要按照实施方案的计划进行仪器设备购置;属于政府采购目录规定范围内的,应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实行政府采购。财政经费的20%可用于开放基金。

  省企业重点实验室用房及水、电等配套条件,由依托单位解决。确需新建、扩建的,资金由依托单位自筹解决,并按基本建设有关规定报批。

  第十五条 省企业重点实验室在建过程中,研究方向与建设内容应与实施方案和合同书内容保持一致。确因特殊情况需进行重大调整时,在学术委员会的建议下,依托单位提出调整报告,报省科技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省企业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完成后,由依托单位提交验收申请。省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按实施方案和合同书规定的要求进行验收。

  第十七条 省企业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限为2年,对无正当理由超期半年以上而不能按计划验收的在建省企业重点实验室,省科技主管部门组织调查小组,协调解决问题,并进行内部通报。情节严重的,取消省企业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依托单位5年内不得在同一领域申报建设省企业重点实验室。

  

第四章 运 行



  第十八条 省企业重点实验室应是依托单位下属相对独立的科研实体,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省企业重点实验室接受依托单位的行政领导和业务指导及监督。

  第十九条 省企业重点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配备主任1人,副主任2~3人,其中专职副主任1人。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主任由依托单位聘任,副主任经主任提名,由依托单位聘任,报省科技主管部门批准并备案。主任、副主任任期5年,可连聘连任。

  第二十条 省企业重点实验室设立学术委员会,由高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和相关企业的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学术委员会是省企业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职责是审议实验室的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学术委员会人数一般为9~11人,依托单位的委员不超过1/3,每届任期五年。每次换届应更换委员1/3以上。学术委员会成员由省企业重点实验室推荐,依托单位聘任。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2/3,并形成会议纪要。学术委员会成员名单和学术委员会会议纪要报省科技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省企业重点实验室应实行开放共享制度,设立开放基金,用于开放课题,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技合作与交流;加大仪器设备共享力度,大型仪器设备应进入大型科学仪器协作共用网。

  第二十二条 省企业重点实验室要创新机制,营造宽松民主、潜心研究的科研环境,鼓励科技人员不断产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研成果。

  第二十三条 省企业重点实验室人员由固定与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少量管理人员,流动人员包括客座研究人员、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在读研究生、临时聘用人员等。固定人员不得少于25名。要不断优化固定人员队伍的配置,创造条件培养和吸引优秀青年科技人才,提高科研队伍的整体素质。固定人员实行聘任制。

  第二十四条 省企业重点实验室应积极引进和聘请国内外高级客座研究人员,特别是吸引优秀的青年专家参与研究开发工作,省企业重点实验室和依托单位提供必需的工作环境和后勤保障。

  第二十五条 省企业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由省企业重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应标注省企业重点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对其它单位或个人利用实验室平台取得的成果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双方约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省企业重点实验室应统筹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保障科研仪器的高效运转和开放共享,提高设备利用率。

  第二十七条 省企业重点实验室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在广东省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的建设中发挥骨干和引领作用,鼓励实验室骨干科技人员积极为行业服务。

  第二十八条 省企业重点实验室在开展学术交流、项目合作、论文发表、成果宣传等工作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二十九条 依托单位出现股份制改革、企业兼并、外资股份注入等法人主体或所有制结构等重大变化情况时,须在变化发生后的3个月内向省科技主管部门报告,科技主管部门将视情况研究处理意见。依托单位出现外资控股、注销、破产等情况时,撤销“广东省企业重点实验室”资格。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三十条 省企业重点实验室每年10月底前填报《广东省企业重点实验室管理信息统计表》,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送省科技主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 省企业重点实验室实行动态管理,引入竞争机制,定期考核评估,优胜劣汰。四年为一个考核评估周期。考核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4个档次。

  第三十二条 省科技主管部门制定考核评估指标体系,组织专家进行考核评估,对省企业重点实验室四年的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价。考核评估指标包括研究方向与目标、研究成果及转化、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经费及设备实力、运行与管理等。

  第三十三条 考核评估采取定量评估与定性评议相结合、学术专家与管理专家相结合、书面材料审查与现场评估相结合的原则。考核评估程序是:省科技主管部门发布考核评估通知,参评省企业重点实验室按时、如实提交考核评估申请材料,书面材料评审,现场考察,确定考核评估结果。

  第三十四条 省科技主管部门对参加考核评估的省企业重点实验室进行现场考察,现场考察的内容主要包括:听取实验室主任工作报告、考察实验室、进行业务骨干访谈等。

  第三十五条 省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省企业重点实验室考核评估成绩,确定省企业重点实验室考核评估结果。

  

第六章 奖励与责任



  第三十六条 省科技主管部门和省有关主管部门的科技计划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省企业重点实验室。

  第三十七条 对进入国家级实验室的省企业重点实验室,给予奖励和配套经费支持。

  第三十八条 对考核评估获得优秀、良好的省企业重点实验室分级给予经费奖励。

  第三十九条 对考核评估中根据专家意见需整改的省企业重点实验室,要进行人员重组或结构调整,限期1年整改,如果在限期内没有明显改进的,撤消其省企业重点实验室称号。

  第四十条 对考核评估为不合格或无正当理由不参与考核评估的省企业重点实验室,撤消其省企业重点实验室称号,依托单位5年内不得在同一领域申报建设省企业重点实验室。

  第四十一条 依托单位不得将省企业重点实验室等字样用于广告、产品商标等商业化行为,或用于非省企业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中认定的场所,违反者将由省科技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符合立项条件的省企业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广东省××企业重点实验室”,英文名称为“Guangdong Provincial Key Laboratory of××”。

  第四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省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2012年6月1日起执行。





常德市人民政府印发常德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政府


常德市人民政府印发常德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政发〔2005〕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常德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四月十日

常德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加强对重点建设的服务,保证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湖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省和市重点建设项目(以下统称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国家、省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本办法所称市重点建设项目,是指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与稽察特派员办公室承担市人民政府有关重点建设工作的日常事务。市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建设、国土资源、规划、交通、水利、林业、文物、环保等部门,在各自法定的职责范围内对重点建设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和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有关单位应当支持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保证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在每年10月底前向市重点建设项目与稽察特派员办公室提出下年度本行业、本地区市属重点建设项目书面申请,经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综合平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申报和确定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重点建设项目立项后,投资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项目法人,由项目法人对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负责。

  第六条 重点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认真执行市人民政府下达的《重点建设项目责任目标任务书》,年终由市人民政府根据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在重点建设项目建设中有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作出特殊贡献的人员予以奖励。

  第七条 重点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经依法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或相关区县(市)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区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具体工作,保证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的顺利开工和正常进行。重点建设项目征用土地和拆迁的,依法予以补偿、安置,项目法人应当保证补偿、安置费用及时足额到位。

  第八条 重点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应当根据《重点建设项目责任目标任务书》的总体要求组织施工。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第九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承担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十条 依法应当由重点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有关责任人承担的工程质量责任,不因有关当事人工作单位或者职务变动、退休或者退职等原因而免除。

  第十一条 重点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建设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重点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档案,保证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十二条 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各方应当保证重点建设项目的工期进度,健全安全生产制度,编制安全生产施工组织设计,采取安全技术措施,避免发生安全事故。

  第十三条 重点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维护工程建设秩序,制止妨碍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的行为。重点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加强重点建设项目治安工作,依法打击破坏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的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四条 电力、交通、电信、供水、供气等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优先保证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的需要。

  第十五条 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办理重点建设项目的有关手续,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对重点建设项目的优惠政策。任何单位不得刁难、阻挠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不得对重点建设项目乱收费、乱罚款和摊派。

  第十六条 重点建设项目工程完工后,由项目法人组织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并经过试运行,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按照国家、省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与稽察特派员办公室应当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的督查和服务。督查和服务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参加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的有关会议,听取项目法人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单位关于项目建设的有关情况;

  (二)查阅项目法人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资料;

  (三)向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及银行了解重点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和管理等情况;

  (四)指导、督促重点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及其补偿、安置工作;

  (五)现场了解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合同履行以及工程质量、工期进度、安全生产、综合管理 等情况;

  (六)督促项目法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七)协调有关部门和区县(市)人民政府与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各方的关系,帮助解决重点建设项目建设中的问题。

  第十八条 对重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实行业绩记录制度,业绩记录由市重点建设项目与稽察特派员办公室定期向社会公布。在重点建设项目建设中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单位,从业绩记录公布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参与市重点建设项目的投标。

  第十九条 在重点建设项目建设中违反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资金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干预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

  (二)收受、索取重点建设项目投资方、项目法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单位财物或者其他非法利益的;

  (三)截留、挪用、克扣重点建设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经费的;

  (四)拒绝、借故拖延办理依法应当办理的重点建设项目手续,对重点建设项目或者建设各方乱收费、乱罚款或者摊派的;

  (五)参与、组织、操纵、纵容对重点建设项目的敲诈、阻工行为的;

  (六)其他严重妨害重点建设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