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诚信的思考/马花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4 22:32:26   浏览:85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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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诚信的思考

马花


  2008年12月胡某以做生意为由向马某借款2万元,期限为一年,2009年11月,胡某将借条撕毁,马某夫妇奋力夺下借条,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 2010年10月,马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胡某偿还借款20000元及其利息。
  在庭审中,原告马某出示了被撕毁的借条,胡某辩称,借款已经偿还,所以自己才撕毁了借条。庭审结束之后,合议庭进行了调解,从道德理性到法律规定,最后胡某承认,由于生意亏损,加之借款期限将至,马某催促自己尽快还款,无奈之下将马某骗至家中,让马某拿出借条,自己接过借条便撕毁,马某夫妇见状奋力夺下借条。现由于自己资金紧张,请求分期偿还借款,最后马某同意分期偿还借款,并放弃了要求胡某清偿利息的请求。最后在合议庭的支持下,双方达成协议,一场由借款引发的争议以调解结案。
诚信,作为道德规范的内容以及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不管在日常生活中还是民事活动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在市场经济的冲击之下,在利益最大化的驱使之下,以及趋利避害的本能,一些人的劣根性就会暴露出来,诚信缺失由此出现。
  虽然,我国已初步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体系,对于规范市场行为,激励守信,惩治失信提供了基本的法律规范,但是法律没有真正发挥权威,只要利益的诱惑大于可能受到的处罚,总会有那些以身试法者“前扑后继”,诚信危机再次亮起红灯。
  作为民法中的诚信原则,是人们将市场中的道德规范法律化,使之成为一种强制性规范。所以,诚信原则的功能离不开道德基础,培养诚信理念,应对诚信危机,应从以下三方面着手:
  第一,培养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上的诚信道德观念,完善诚信道德体系。这是发挥诚信法律原则社会功能的关键一环。应大力宣传加强诚信道德的重要性,使全民深刻理解诚信的社会本质和价值,认识到市场经济生活与诚信的关系,使诚信法律原则被广大群众所认同。同时完善诚信体系,建立个人诚信、企业诚信、组织诚信和政府诚信的社会诚信体系。
  第二,对现有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
  如前所述,我国已初步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诚信危机的出现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法律没有发挥真正的权威。当国家的法律得不到遵守时,就说明国家作为法律和制度的保证人的角色存在信任危机,如此,法律就等以是一堆废纸,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律的贯彻落实可能比制定法律还重要。
  第三,完善诚信的立法,将诚信原则具体化
  相对于社会发展而言,法律总是滞后的,所以应根据社会的发展和诚信道德水准的客观情况,经过合法性和科学性程序,将诚信道德要求的内容汇入诚信原则的实体内容中,把诚信的精神落实到具体的法律法规之中,使之进一步具体化、条文化。这既是诚信原则的内在要求和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又是诚信原则法律功能得以最大限度地实现的重要前提。


西吉法院 马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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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假肢与矫形器制作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人事部 民政部


关于印发《假肢与矫形器制作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7年4月16日,人事部、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民政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为了加强假肢与矫形器制作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和执业水平,规范假肢与矫形器行业的市场行为,促进假肢与矫形器行业工作的健康发展,现将《假肢与矫形器制作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假肢与矫形器制作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假肢与矫形器行业的管理,规范假肢与矫形器行业的市场行为,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和执业水平,保护残废人权益,根据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国家对假肢与矫形器制作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考试、注册登记制度。凡按本规定通过考试取得假肢或矫形器制作师(以下简称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的人员,方可从事假肢或矫形器制作业务。
第三条 制作师执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的统一规划,由国家确认批准。
假肢制作师英文译称:
Certified Prosthetist (简称CP)
矫形器制作师英文译称:
Certified Orthotist (简称CO)
假肢与矫形器制作师英文译称:
Certified Prosthetist And Orthotist (简称CPO)
第四条 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是具备该专项工作执业能力和水平的证明,亦作为上岗或依法申请从事假肢或矫形器制作业务的法定注册凭证。
凡从事假肢或矫形器制作业务的单位,其关键技术岗位必须由经注册登记的假肢或矫形器制作师担任。
第五条 民政部负责制作师执业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人事部负责制作师执业资格制度组织实施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 考 试
第六条 制作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的考试办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七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制作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假肢与矫形器或相关专业中专毕业,并具有六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在民政部审核批准的假肢与矫形器制作单位有四年以上工作经历。
(二)假肢与矫形器或相关专业大专毕业,并具有四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在民政部审核批准的假肢与矫形器制作单位有三年以上工作经历。
(三)假肢与矫形器或相关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三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在民政部审核批准的假肢与矫形器制作单位有两年以上工作经历。
(四)假肢与矫形器或相关专业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并具有两年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在民政部审核批准的假肢与矫形器制作单位有一年以上工作经历。
(五)民政部认定的其他同等条件。
第八条 制作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人事部或其授权的部门颁发统一印制、人事部和民政部共同用印的执业资格证书。

第三章 注 册
第九条 制作师执业资格实行注册登记制度。民政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为制作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人事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对制作师的注册及管理有检查、监督的责任。
第十条 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应在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后三个月内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申请制作师注册者,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项条件:
(一)遵纪守法,恪守制作师职业道德。
(二)取得执业资格证书。
(三)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
再次注册者,应提供本人参加继续教育、业务培训的证明。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健康等原因不宜从事制作师业务的。
第十三条 申请注册者,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
(三)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考核合格证明。
(四)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四条 经批准的制作师,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颁发由民政部统一印制的制作师注册证,并将注册人员名单报民政部备案。
第十五条 注册证有效期一般为三年,每年验证一次,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持证者要按规定到注册管理机构重新办理注册登记。对制作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验证和重新注册。
(一)同时在两个假肢或矫形器制作单位执业的。
(二)不按规定参加执业培训的。
(三)因违法执业或者因过失对当事人造成身体严重伤害的。

第四章 职 责
第十六条 制作师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必须以维护广大肢残者的利益为基本准则,并对装配出的每具假肢、矫形器的质量负责。
第十七条 一个制作师只能在一个单位内执业,并对其所分工的业务负责。
制作师执业不受地域限制。
第十八条 制作师按规定接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注意了解国内外假肢与矫形器行业动态,掌握最新的假肢与矫形器制作知识和技术,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九条 制作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可以给予警告或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一)注册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同时在两个假肢、矫形器制作单位执业的。
第二十条 没有取得制作师资格或者没有办理制作师注册登记手续,以牟利为目的从事假肢、矫形器制作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警告或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第二十一条 假肢或矫形器制作单位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警告,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被处罚人对民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依照本规定申请制作师注册或申请重新注册时,申请人对不予批准或不予答复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三条 制作师及其所在的假肢、矫形器制作单位因违法执业或因过错致使当事人造成身体伤害的,由假肢、矫形器制作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单位赔偿后,可以向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的直接责任人追偿,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地注册管理机构对制作师所受的处分,应及时记录在证书中的处罚登记栏内。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对已在须有制作师任职的关键岗位上工作但尚未通过制作师资格考试的人员,要进行强化培训,限期达到要求。在限期内不能通过资格考试者,不能再从事该项工作。
第二十六条 假肢或矫形器制作业务的关键岗位设置和职责规范,由民政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境外人员申请制作师执业资格考试和申请在境内从事假肢和矫形器制作业务的管理办法,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城市道路井盖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政府


许政办〔2006〕34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城市道路井盖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许昌县、魏都区人民政府,东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许昌市城市道路井盖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四月六日




许昌市城市道路井盖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井盖设施的监督管理,保障市区道路完好、畅通,保证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道路及公共场所井盖设施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井盖设施(以下简称井盖设施),是指在城市道路上以及公共场所设置的供水、排水、燃气、电力、通信、供热、有线电视、交通信号等各类地下管线的井盖、井框、井圈、井篦子等设施。

第四条许昌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城市道路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管理的监管部门并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魏都区、东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许昌县为井盖设施管理责任单位,负责所辖区域内道路、公共场所井盖设施的管理工作。属于市建委管辖道路范围内的由市建委直接管理。 各井盖设施的产权单位为井盖设施的管护单位,负责做好各自井盖设施的巡视、养护、维修、管理等工作,并接受相关部门的属地管理。

第五条建设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建设施工中,应当承担在建道路井盖设施的管护责任。未办理验收交接手续的工程,其井盖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和管理。属于产权单位投资建设的由产权单位负责管护。

第六条建设单位在道路上设置的检查井盖、雨水井等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管理部门参与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七条井盖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必须执行国家有关的设计和施工技术规范。

在城市道路设置井盖设施,应当符合相关产品标准和交通荷载标准,并与路面保持平顺。

第八条井盖设施管理部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井盖设施的巡查管理和维修责任制度,实施常规巡查管护。巡视检查人员,应当每日对管护的井盖设施进行巡视检查,发现井盖丢失、损坏,立即采取排险措施,进行补装、更换,并对巡视、养护、维修等情况进行登记备查。

(二)发现井盖丢失、损坏、移位、翻盖,须在2小时内到达现场,及时进行补装、更换。

(三)建立井盖管理档案,各权属单位应及时给管理部门提供井盖的型号、规格、标志、数量等资料,并在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进行井盖设施维修、检查作业时,应按交通管理的相关规定在井口周围设置围栏、标志或者采取其它安全措施。施工结束后应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丢失、损坏、盗卖、收购井盖的现象或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举报电话110或城建热线12319。经查实,对第一举报人按规定予以奖励。

第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许昌市建设委员会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在电视台、报纸等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

(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破坏、盗窃和违法收购井盖设施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许昌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