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2012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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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2012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2012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建城综函[2012]19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交)委,北京市市政市容委、园林绿化局、水务局,天津市市容园林委、水务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水务局,重庆市市政委、园林事业管理局,海南省水务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有关单位:

  2012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承上启下的重要一年,也是十八大即将召开的一年,做好今年的工作意义重大。为加强工作联系与配合,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2012年工作要点》印发你们,供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二◯一二年二月六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2012年工作要点

  按照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要求,城市建设司2012年工作的总体思路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落实城镇节能减排任务、推动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促进城市人居生态环境改善为重点,求真务实,真抓实干,着力解决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热点、难点问题,预防和治理城市“病”,提高城市建设质量,推动城市发展向低碳、生态、安全方向转变。重点要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

  1.组织制定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的指导意见。深入开展城市地下管线专题调研,组织制定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的指导意见。会同有关部门召开全国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工作会议,指导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工作,促进城市安全运行。

  2.推进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协调机制建设。积极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建立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形成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工作协调机制。

  3.组织开展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制定普查工作方案,指导各地和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地下管线普查工作,摸清地下管线基本情况。推进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研究将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功能向地下管线拓展和延伸,形成信息共建互通共享的综合平台。

  4.抓好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规划。组织编制全国城市地下管线安全保护发展规划纲要,研究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体系,科学指导城市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5.组织开展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试点。总结地方在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方面的工作经验,组织开展试点工作,推进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廊(沟)的建设。

  6.组织开展有关专题研究。深入开展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理论政策等专题研究。组织编写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工作动态。

  二、积极推进城镇节能减排工作

  7.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编发各地贯彻落实国发9号文件工作简报,指导各地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开展存量垃圾治理工作,支持各地生活垃圾处理监管能力建设。继续开展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等级评定工作,完善信息系统上报,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水平。组织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示范城市和项目试点。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继续做好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工作,支持各地生活垃圾处理展示基地建设。

  8.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监管。加强城镇污水处理监管和考核,对运行负荷率低、污染物削减效率低、出水水质不达标等重点问题,依法严格监管,限期整改。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和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2011-2015)》,开展污泥处理处置项目示范,指导各地加强污泥安全处理处置。会同财政部做好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工作。

  9.深化供热计量改革工作。开展供热能耗统计试点工作,研究建立供热能耗统计信息平台。加大供热计量收费监督检查力度,全面推进供热分户计量收费工作。督促指导北方采暖地区做好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

  10.继续做好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组织开展全国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周活动,加大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力度。加快修订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及办法。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继续组织开展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工作。指导做好再生水、雨水的利用工作。

  11.加强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继续开展“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示范项目”工作。研究制定加强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规划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继续开展“中国城市无车日活动”,研究“城市绿色交通指数”,加强对城市绿色交通的宣传,倡导步行、自行车和公共交通等绿色交通出行方式。

  12.积极推进城市绿色照明工作。贯彻落实《“十二五”城市绿色照明规划纲要》,指导地方编制城市照明规划。制定城市绿色照明评价标准,开展创建绿色照明示范城市工作。抓好半导体照明的试点示范工作,加快半导体照明、可再生能源等新产品新技术的应用推广工作。

  三、加强城市管理,不断改善人居生态环境

  13.抓好城镇供水水质安全保障。落实国务院领导批示,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编制实施《全国城镇供水设施改造与建设“十二五”规划和2020年远景目标》,推进供水设施改造,减少安全隐患。做好新修订《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今年7月1日全面实施和相关应对工作。加强以水质安全为核心的供水运营监管,组织开展全国城市供水水质督察工作,保障城市供水安全。

  14.加强城镇燃气安全工作。制定燃气经营许可等《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相关配套政策,编制《城镇燃气发展“十二五”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城市燃气发展,开展天然气分布式能源试点工作。逐步建立城镇燃气安全评价制度,保障燃气供应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15.加强城市道路桥梁安全管理。指导各地加强城市道路桥梁管理法规制度建设,建立城市政府桥梁安全负责制,形成管理有效的责任制和监管机制。指导各地加强城市道路桥梁应急保障能力建设,提高城市道路桥梁安全运行保障能力。

  16.着力预防和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加大对城市综合交通基础设施规划和建设的指导力度。研究制定关于加强城市交通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的指导意见。指导各地编制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指导并督促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对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的审查。研究制定加强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的政策措施和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审查的细则,做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的技术审查。

  17.抓好城市内涝防治工作。结合亚行“城市雨洪管理和内涝灾害防治”技援项目,组织修订《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指导各地在对城市排水系统排涝能力进行普查评估的基础上,统筹规划和建设城市排涝与排水系统,积极解决城市内涝问题。

  18.提高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水平。以国家园林城市和生态园林城市创建为抓手,深入贯彻实施《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完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建立动态监管体系,加大城市中心区、老城区等人口密集地区园林绿化建设力度,不断提高城市绿地分布的均衡性。指导各地加强城市山体、水体、湿地等自然资源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

  19.加强数字化城市管理建设。指导各地加快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建设,提高数字化城管系统的运行水平,拓展管理系统应用领域,探索数字化城管省级平台建设,推进城市管理水平的全面提升。

  20.以中国人居环境奖为平台,引导推动人居环境建设。组织开展城市人居环境评价专题研究,进一步完善人居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加强人居环境国际交流合作,组织做好联合国人居奖推荐和世界城市论坛展览工作。

  21.抓好风景名胜区和世界遗产的保护和管理。完善风景名胜区规划审查工作机制,加快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审查和详细规划审批。以风景名胜区设立30周年纪念为契机,组织开展专题宣传活动,加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监督检查。研究制订世界遗产申报和保护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完善世界遗产申报和保护管理机制,组织做好云南澄江古生物化石群、新疆天山申报世界遗产工作。

  四、加强法规标准建设和政策研究

  22.加强法规体系建设。积极推进《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的出台,做好宣贯实施,依法加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工作。会同卫生部修订《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加强饮用水水质安全监管。研究制订《供热计量管理办法》,指导推动供热计量改革工作。推动《城市绿化条例》修订工作,研究制订《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修订《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推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出台,加强风景名胜区规划和建设管理。

  23.完善行业技术标准。研究制订《城市节水评价标准》国家标准,进一步推动城市节水工作。制订生活垃圾处理技术评估办法,编制《生活垃圾处理技术评估导则》,开展生活垃圾处理技术评估工作。组织编制《古树名木养护技术规范》、《国家重点公园评定标准》、《动物园管理规范》等园林绿化行业标准。研究制订《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规范》,规范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编制。编制《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技术规范》,加强风景名胜区信息监管能力建设。

  24.加强依法行政。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清理调整行政许可项目。严格执行行政许可集中受理和审批制度,做好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核准工作,升级完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信息核准系统,建立全国统一的网络管理平台。按照《风景名胜区条例》规定,加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审批工作。

  25.深入开展市政公用事业改革调研。了解各地在推进市政公用事业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区别不同行业、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总结各地经验,研究分类指导意见。重点调研特许经营制度实施情况,研究加强政府监管的政策措施,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26.引导民间投资进入市政公用事业领域。调查了解市政公用事业领域民间投资情况以及各地有关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进入市政公用事业领域的政策措施,组织开展专题研究,分行业提出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的相关政策意见,促进民间投资在市政公用事业领域健康发展。

  27.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学会作用。加强与相关行业协会、学会的联系与沟通,充分发挥其桥梁纽带作用。组织各行业协会、学会围绕行业发展热点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积极参与研究制订行业发展规划、行业技术标准、产业发展政策等工作,当好政府的参谋与助手。

  五、加强机关思想作风建设

  28.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活动,深刻领会党的十八大主题,把握十八大报告提出的新思想、新观点、新要求,通过学习教育,把党员干部的思想行动统一到十八大的部署和要求上来,把学习成果转化为推动工作的动力。

  29.加强机关思想作风建设。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结合学习型组织建设,不断提升机关干部的学习能力和工作本领。注重理论联系实际,深入基层开展实地调研,了解掌握行业动态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增强宗旨意识和服务意识。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进一步调动机关干部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推进城市建设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30.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组织开展专题学习和警示教育,提高党员干部拒腐防变的能力。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干部管理和监督。加强评奖评优、资质审批等工作的廉政制度建设,研究制定评比审批工作的后评估制度,建立和完善全过程的纪律监督,防止发生腐败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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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实施《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6年1月24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96)汇政函字第015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张家港分局:
《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于1996年1月1日实施后,各分局在执行过程中反映出一定问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税区内有经营外汇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进驻办公的,不允许区内企业(包括中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区外的中资金融机构或外资金融机构开立外汇基本帐户①。
注①“外汇基本帐户”是指经常项目外汇结算帐户。
二、区内企业若需向区外金融机构借用外汇贷款,须持经外汇局批准后开列的“开户通知书”到区外的金融机构开立临时贷款户。此帐户只能用于向外支付,不允许用以收汇。外汇局在批准此类业务时,应规定帐户的使用期限。外汇贷款使用完毕后,区内企业应持开户金融机构的销户凭证和原开户通知书到外汇局办理销户手续。
三、保税区外的企业因向内企业购买货物需购汇或付汇时,除按照结汇、售汇有关规定提供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外,还应提供区内企业的《保税区外汇登记证》复印件。
四、各分局使用的《保税区外汇登记证》请按照总局制定的格式(见附件样本)自行印制。
五、《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不适用于保税仓库。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已废止)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1983年12月26日浙江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西湖、名泉
第三章 文物、古迹
第四章 公园、风景点
第五章 山林、绿化
第六章 规划和管理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是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为了加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管理,保存历史文化遗产,丰富人民的精神生活,发展旅游事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国务院批准的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西湖风景名胜区的范围
东自松木场保□chu 路转少年宫广场,经湖滨路、南山路至万松岭路以西;
南自鼓楼、吴山,经凤山门,沿凤凰山路至白塔山,转钱塘江北岸至留芳岭以北;
西自留芳岭、百子尖、竹竿山、九曲岭、石人岭,经龙门山、美人峰、北高峰、灵峰山至老和山等山脊线以东;
北自老和山山脚浙江大学目前范围的南侧,经玉古路、浙大路,接曙光路至松木场保□chu 路以南。
第三条 西湖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地带范围
东自二堡起,经杭沪路、秋涛路东南侧钱塘江滨地区(包括闸口地区);南星桥、中山南路经清河坊,接河坊街转延安南路(规划线)、延安路,折转庆春路、武林路、教场路至环城西路一线的以西地区;
北自天目山路、西溪路至留下镇以南地区;
西自留下至转塘的留转路以东地区;
南至钱塘江边(包括珊瑚沙)。
第四条 西湖风景名胜区内的自然风貌、文物古迹、园林建筑、公共设施等,都必须严加保护。
西湖风景名胜区建筑物的风格、形式、体量、高度、色调,要与风景名胜区的自然景观、人文景观相协调。外围保护地带建筑物的设计、布局,要与风景旅游城市的要求相适应,不得有碍西湖风景名胜区的观瞻。
第五条 西湖风景名胜区内的农业生产布局、社队企业以及农村房屋的建设,均应服从西湖风景名胜区规划。
第六条 西湖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所有机关、部队、团体、学校和企事业单位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都有保护西湖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的责任,必须自觉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 西湖、名泉
第七条 西湖和龙井、玉泉、虎跑、九溪十八涧等泉、池、溪、涧的水体,必须保持清洁,防止污染。禁止向风景名胜区水域排放污水、污染物质和倾倒垃圾、粪便、废土等各种废弃物。不得在西湖内洗澡、游泳和洗涤污物。对于污染水质的机动船艇,要限期改造,逐步淘汰。
第八条 保护西湖、泉水、溪流的水源。不得在西湖风景名胜区内打深井。禁止在泉源打井取水。凡影响、堵截泉源的水井、地下工程和地面设施,必须封闭和停止设计、施工。
第九条 保护西湖风景名胜区水域内的鱼虾、飞禽、荷花等水生动植物,禁止擅自捕钓和采摘。养殖水生动植物,要讲究科学管理,防止污染水质。
第十条 西湖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各单位的污水、烟尘和有害气体排放量,均不得超过环保部门规定的排放标准,不得冒黑烟、浓烟。
第十一条 凡属西湖水域的涵洞、水闸、桥梁、堤岸、驳□kan 、码头、栏杆等设施,必须加以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动、操作和损坏。
第十二条 在西湖内行驶的各种船只和各种水上活动,必须服从杭州市园林、公安部门的统一管理。禁止无证船只行驶。

第三章 文物、古迹
第十三条 西湖风景名胜区内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建筑、古墓葬、古遗址、石窟、石刻、雕塑、壁画、碑亭等文物古迹,以及革命史迹和有纪念意义的各种构筑物,要建立说明碑和保护标志,妥善保护。其中已经列入各级重点保护单位的文物,要划定保护范围。在保护范围

内,不得添建无关的建筑物。
第十四条 西湖风景名胜区的文物古迹和革命史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擅自拆除、改建。文物保护单位需要恢复、修缮或迁移时,必须遵守恢复原状或保持现状的原则,经文物管理部门批准后才能进行。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保护文物古迹和革命史迹的规定。严禁涂刻、污损、窃取、毁坏文物古迹和革命史迹的行为。
第十六条 园林、文物、宗教部门对西湖风景名胜区的文物古迹都负有保护责任,应按业务范围分工管理,互相配合。


第四章 公园、风景点
第十七条 西湖风景名胜区的公园、风景点、园林建筑,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或破坏。
第十八条 进入公园、风景点的游览者和其他人员,必须遵守公园管理规则,维护公共秩序,遵守社会公德,讲究公共卫生,爱护公共设施,保持整洁、安静、优美的环境。
第十九条 在公园、风景点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游客强行兜售物品,或强占风景点作摄影与营业活动之用。

第五章 山林、绿化
第二十条 保护西湖风景名胜区的树木花草、植被、岩石土壤、飞禽走兽。名木古树和名花要设立保护标志。严禁在西湖风景名胜区内开山采石、取土,攀折、砍伐花木,挖掘药材、树根,毁坏草坪、植被。在西湖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禁止放牧、狩猎、打鸟。禁止在外围
保护地带开山采石,必要时,应经过批准。不准侵占或破坏规划内的路旁绿化、美化地带,不准在西湖风景名胜区内立新坟。现有的坟墓,由杭州市人民政府城建部门会同有关区、乡负责清理,分别不同情况处理。
第二十一条 西湖山区(包括西湖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地带)是风景林保护区。疏林和幼林地区,要按照观赏与经济相结合的方针,进行绿化造林和封山育林。严禁毁林垦荒、毁林种茶、在林地用火和擅自砍伐竹木。
西湖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的机关、部队、团体、学校和企事业单位,以及居民区、乡、村,都要搞好所在地段的绿化,美化环境。
第二十二条 西湖风景名胜区内的山林,包括国有山林、集体山林,均由杭州市园林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园林管理部门和生产大队、生产队,要建立、健全护林制度,加强山林抚育管理。竹木的修枝疏伐,必须由技术人员和护林员实地察看、标号,经园林管理部门批准,并取得许可证
后始得进行。

第六章 规划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西湖风景名胜区的一切建设和设施,都要按照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进行。园林绿化和文物古迹的恢复、修复,道路、管线、排水工程以及商业服务网点和农房建设等,都必须纳入城市建设规划,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违反。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都不准在西湖风景名胜区内新建、扩建与风景名胜无关的建筑物。
第二十五条 西湖风景名胜区内所有疗养院、休养所、医院、宾馆、招待所等单位,未经杭州市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不得扩建、新建任何建筑物,不准在院内建家属宿舍,已建的要限期搬迁。
第二十六条 占用风景点、名胜古迹和公共游览区的所有单位,以及风景名胜区内的工厂,要逐项清理,限期搬迁。
第二十七条 西湖风景名胜区内的各种建筑物和所有设施,凡与景观不相协调、有碍观瞻的,应加以遮掩、改建或拆除。环湖路靠西湖一侧的非园林建筑,应按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进行改造,开辟环湖的滨湖公园。
第二十八条 西湖风景名胜区内农村房屋和居民点建设,必须服从杭州市规划部门的统一规划和管理,严禁乱占土地乱建房屋,严禁非法买卖、租赁土地。
第二十九条 西湖风景名胜区内的违章建筑,由杭州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的法规,进行调查处理。必须拆除的违章建筑,要限期拆除;逾期不拆的,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 在西湖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地带内的工厂和其他企事业单位,凡污染环境的都要限期治理。污染严重而又治理不好的,应予搬迁或关闭。不准新建污染环境的工厂和其他企事业单位。
第三十一条 西湖风景名胜区内的商业服务网点必须统一规划,根据统一管理、分散经营、方便游客的原则,进行布置和建设。一切商业服务网点,应按杭州市人民政府规定,在指定地段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搭棚、设摊,以及绘制商标、广告,不得破坏西湖风景,影响环
境卫生,不得有碍游览和观瞻。违者必须拆除。
第三十二条 严格控制迁入西湖风景名胜区的人口。要加强户口管理,在西湖风景名胜区没有户口的常住人员,要进行清理,分别处理。
第三十三条 西湖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管理,由杭州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秉公执法。西湖区人民政府和风景名胜区内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要认真做好西湖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四条 对下列单位和人员,给予表扬或奖励:
1、在西湖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中有突出成绩的;
2、对西湖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作出显著贡献的;
3、对保护西湖风景名胜区取得重大科学研究成果的;
4、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作斗争有功的。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条例者,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制裁,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在西湖风景名胜区进行违章建设和设计、施工的单位,要追究违章主使人及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作出严肃处理。
第三十七条 西湖风景名胜区内,经省或杭州市人民政府决定限期搬迁的单位,逾期不搬的,追究单位领导者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罚款等经济制裁,由杭州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法规作出具体规定。
对单位的罚款,被罚单位不服,可报请杭州市人民政府复查,按市人民政府的决定执行。需由省决定的,按省人民政府的决定执行。
对企业单位的罚款,应在利润留成、企业基金中开支,不得计入成本。对行政、事业单位的罚款应在预算包干结余中开支。
第三十九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以及直接责任者,除按上述有关条款实行处罚外,可诉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对西湖风景名胜区造成严重污染的;
2、盗伐西湖风景名胜区林木的;
3、毁坏文物古迹的;
4、在西湖风景名胜区进行违章建筑、抗拒拆除的;
5、因严重失职而发生被盗、火灾等事故,造成西湖风景园林、文物古迹和革命史迹重大损失的;
6、违反本条例,情节严重,又阻挠规划、园林、文物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西湖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的范围,要建立标志,标明界区,建立档案。以后如需调整,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备案。
第四十一条 钱塘江、富春江、新安江,是本省的主要河流,是一条具有江南特色的山青水秀的风景旅游线,与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有密切关系,要坚决保护,严禁污染,由浙江省人民政府制订保护管理规则。
第四十二条 浙江省人民政府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切实加强管理。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3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