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8:25:10   浏览:992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

中央军事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命令

军发〔2010〕23号

《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已经2010年5月4日中央军委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6月15日起施行。

主席胡锦涛

二〇一〇年六月三日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适用范围

第三条作用与意义

第四条首长、机关的责任

第五条队列纪律

第二章队列指挥

第六条队列指挥位置

第七条队列指挥方法

第八条队列指挥要求

第三章队列队形

第九条基本队形

第十条列队的间距

第十一条班的队形

第十二条排的队形

第十三条连的队形

第十四条营的队形

第十五条团的队形

第十六条其他分队、部队的队形

第四章单个军人的队列动作

第十七条立正

第十八条跨立

第十九条稍息

第二十条停止间转法

第二十一条行进

第二十二条立定

第二十三条步法变换

第二十四条行进间转法

第二十五条坐下、蹲下、起立

第二十六条脱帽、戴帽

第二十七条宣誓

第二十八条整理着装

第二十九条冲锋枪手、81式自动

步枪手、95式自动步

枪手的操枪

第三十条班用机枪手、狙击步枪

手的操枪

第三十一条40火箭筒手的操筒

第五章班、排、连、营、团的队列动作

第三十二条集合、离散

第三十三条整齐、报数

第三十四条出列、入列

第三十五条行进、停止

第三十六条队形变换

第三十七条方向变换

第三十八条摩托化步兵班的置

(架)枪、取枪

第三十九条摩托化步兵排、连的

置(架)枪、取枪

第四十条机枪(炮兵)班、排、连的

操枪(炮)

第四十一条指挥员列队位置的变换

第四十二条其他分队、部队的队列

动作

第六章分队乘坐汽车、火车、舰(船)艇

和飞机

第四十三条乘坐汽车

第四十四条车辆行进中的调整

第四十五条乘坐火车

第四十六条乘坐舰(船)艇

第四十七条乘坐飞机

第七章敬礼

第四十八条敬礼的种类

第四十九条敬礼、礼毕

第五十条单个军人敬礼

第五十一条分队、部队敬礼

第八章国旗的掌持、升降和军旗的

掌持、授予与迎送

第五十二条国旗的掌持

第五十三条国旗的升降

第五十四条军旗的掌持

第五十五条军旗的授予

第五十六条迎军旗

第五十七条送军旗

第五十八条其他部队和院校迎送

军旗

第九章阅兵

第五十九条阅兵权限

第六十条阅兵形式

第六十一条阅兵程序

第六十二条师以上部队阅兵

第六十三条其他部队和院校阅兵

第六十四条海上阅兵和码头阅兵

第六十五条空中阅兵

第十章晋升(授予)军衔、授枪和纪念

仪式

第六十六条晋升(授予)军衔仪式

第六十七条授枪仪式

第六十八条纪念仪式

第十一章附则

第六十九条武警部队适用

第七十条队列动作调整授权

第七十一条生效时间

附 录

附录一队列口令的分类、下达的

基本要领和呼号的节奏

附录二队列指挥位置示例

附录三标兵旗的规格

附录四符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人民解放军的队列动作、队列队形和队列指挥,保持整齐划一和严格正规的队列生活,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本条令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和单位,以及参训的预备役人员。

本条令没有规定的队列生活事项,按照有关条令、条例和总部、军兵种制定的规章执行。

第三条本条令是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生活的准则和队列训练的基本依据。全体军人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令,加强队列训练,培养良好的军姿、严整的军容、过硬的作风、严格的纪律性和协调一致的动作,促进军队正规化建设,巩固和提高战斗力。

第四条本条令由各级首长和司令机关组织贯彻执行。首长和机关应当起表率作用,并对部属执行本条令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五条队列纪律

(一)坚决执行命令,做到令行禁止;

(二)姿态端正,军容严整,精神振作,严肃认真;

(三)按照规定的位置列队,集中精力听指挥,动作迅速、准确、协调一致;

(四)保持队列整齐,出列、入列应当报告并经允许。

第二章队列指挥

第六条队列指挥位置

指挥位置应当便于指挥和通视全体。通常是:停止间,在队列中央前;行进间,纵队时在左侧中央前,必要时在中央前,横队、并列纵队时在左侧前或者左侧,必要时在右侧前(右侧)或者左(右)侧后(见附录二)。

第七条队列指挥方法

队列指挥通常用口令。行进间,动令除向左转走和齐步、正步互换时落在左脚,其他均落在右脚。变换指挥位置,通常用跑步(5步以内用齐步),进到预定的位置后,成立正姿势下达口令。纵队行进时,可以在行进间下达口令。

第八条队列指挥要求

(一)指挥位置正确;

(二)姿态端正,精神振作,动作准确;

(三)口令准确、清楚、洪亮;

(四)清点人数,检查着装,认真验枪;

(五)严格要求,维护队列纪律。

第三章队列队形

第九条基本队形

队列的基本队形为横队、纵队、并列纵队。需要时,可以调整为其他队形。

第十条列队的间距

队列人员之间的间隔(两肘之间)通常约10厘米,距离(前一名脚跟至后一名脚尖)约75厘米。需要时,可以调整队列人员之间的间隔和距离。

第十一条班的队形

班的基本队形,分为横队和纵队。需要时,可以成二列横队或者二路纵队。

(一)摩托化步兵班的队形

摩托化步兵班通常按照班长、机枪射手、机枪副射手、自动步枪手或者狙击步枪手、火箭筒射手、火箭筒副射手、副班长的顺序列队,必要时也可以按照身高列队。

(二)装甲步兵班的队形

装甲步兵班通常按照班长、机枪射手、机枪副射手、自动步枪手、火箭筒射手、火箭筒副射手、驾驶员、副驾驶员或者射手、副班长的顺序列队,必要时也可以按照身高列队。

第十二条排的队形

排的基本队形,分为横队和纵队。

(一)摩托化步兵排的队形、装甲步兵排的队形

排横队,由各班的班横队依次向后排列组成。

排纵队,由各班的班纵队依次向右并列组成。

(二)排长的列队位置

横队时,在第一列基准兵右侧;纵队时,在队列中央前。

第十三条连的队形

连的基本队形,分为横队、纵队和并列纵队。

(一)摩托化(装甲)步兵连的队形

连横队,由各排的排横队依次向左并列组成。

连纵队,由各排的排纵队依次向后排列组成。

连并列纵队,由各排的排纵队依次向左并列组成。

连部和炊事班等,以二列(路)或者三列(路)组成相应的队形,位于本连队尾。

(二)连指挥员的列队位置

横队、并列纵队时,位于一排长右侧,前列为连长、副连长,后列为政治指导员、副政治指导员;纵队时,位于一排长前,前列为连长、政治指导员,后列为副连长、副政治指导员(未编有副政治指导员时,后列中央为副连长)。

第十四条营的队形

营的基本队形,分为横队、纵队和并列纵队。

(一)摩托化步兵营的队形、装甲步兵营的队形

营横队,由各连的并列纵队依次向左并列组成。

营纵队,由各连的连纵队依次向后排列组成。

营并列纵队,由各连的连纵队依次向左并列组成。

营部将所属单位人员,编为三列(路)队形,按照编制序列列队。

营属炮兵连或者机枪连,参照摩托化步兵连的基本队形,按照编制序列列队。

(二)营指挥员的列队位置

横队、并列纵队时,位于营部右侧,前列为营长、副营长,后列为政治教导员(编有副政治教导员时,为政治教导员、副政治教导员);纵队时,位于营部前,前列为营长、政治教导员,后列中央为副营长(编有副政治教导员时,后列为副营长、副政治教导员)。

第十五条团的队形

团的基本队形,分为营横队的团横队、营并列纵队的团横队和团纵队。

(一)摩托化步兵团的队形、机械化步兵团的队形

营横队的团横队,由各营的营横队依次向左并列组成。

营并列纵队的团横队,由各营的营并列纵队依次向左并列组成。

团纵队,由各营的营纵队依次向后排列组成。

团机关按照司令部、政治处、后勤处、装备处的序列,根据团队形性质,司令部编为三列(路),政治处和后勤处各编为二列(路),装备处编为一列(路)队形列队。

团属炮兵(坦克)营、连和直属各连,应当采用同摩托化(装甲)步兵营、连相应的队形,按照编制序列列队;团后勤分队和装备分队,以建制为基础,根据团队形性质,按照三列(路)队形进行编组,位于本团队尾。

(二)团指挥员的列队位置

各种队形中,团指挥员成二路。横队时,位于团机关右侧,右路为团长、副团长(编有副政治委员时,为团长、副团长、参谋长),左路为政治委员、参谋长(编有副政治委员时,为政治委员、副政治委员);纵队时,位于团机关前,左路为团长、副团长(编有副政治委员时,为团长、副团长、参谋长),右路为政治委员、参谋长(编有副政治委员时,为政治委员、副政治委员)。

(三)军旗位置

掌旗员和护旗兵成一列。横队时,在团指挥员右侧;纵队时,在团指挥员前。

第十六条其他分队、部队的队形,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四章单个军人的队列动作

第十七条立正

立正是军人的基本姿势,是队列动作的基础。军人在宣誓、接受命令、进见首长和向首长报告、回答首长问话、升降国旗、迎送军旗、奏唱国歌和军歌等严肃庄重的时机和场合,均应当立正。

口令:立正。

要领:两脚跟靠拢并齐,两脚尖向外分开约60度;两腿挺直;小腹微收,自然挺胸;上体正直,微向前倾;两肩要平,稍向后张;两臂下垂自然伸直,手指并拢自然微曲,拇指尖贴于食指第二节,中指贴于裤缝;头要正,颈要直,口要闭,下颌微收,两眼向前平视。

携枪(筒)的要领:

(一)肩冲锋枪、自动步枪、40火箭筒时,右手在右胸前握背带(拇指由内顶住),右大臂轻贴右胁,枪(筒)身垂直,枪口(筒尾)向下。

(二)持班用机枪、狙击步枪、81式自动步枪(打开枪托)时,右臂自然下垂,左手将背带挑起、拉直,由右手拇指在内压住,余指并拢在外将枪握住,同时左手放下,托底钣(95式班用机枪托底)全部(81式自动步枪托前踵)在右脚外侧着地,托后踵同脚尖平齐。

第十八条跨立(即跨步站立)

跨立主要用于军体操、执勤和舰艇上分区列队等场合。可以与立正互换。

口令:跨立。

要领:左脚向左跨出约一脚之长,两腿挺直,上体保持立正姿势,身体重心落于两脚之间。两手后背,左手握右手腕,拇指根部与外腰带下沿(内腰带上沿)同高;右手手指并拢自然弯曲,手心向后。携枪时不背手。

第十九条稍息

口令:稍息。

要领:左脚顺脚尖方向伸出约全脚的三分之二,两腿自然伸直,上体保持立正姿势,身体重心大部分落于右脚。携枪(筒)时,携带的方法不变,其余动作同徒手。稍息过久,可以自行换脚。

第二十条停止间转法

(一)向右(左)转

口令:向右(左)——转。

半面向右(左)——转。

要领:以右(左)脚跟为轴,右(左)脚跟和左(右)脚掌前部同时用力,使身体协调一致向右(左)转90度,体重落在右(左)脚,左(右)脚取捷径迅速靠拢右(左)脚,成立正姿势。转动和靠脚时,两腿挺直,上体保持立正姿势。

半面向右(左)转,按照向右(左)转的要领转45度。

(二)向后转

口令:向后——转。

要领:按照向右转的要领向后转180度。

(三)持枪转动时,除按照徒手动作要领外,听到预令,将枪稍提起,拇指贴于右胯,使枪随身体平稳转向新方向,托前踵(95式班用机枪托底)轻轻着地,成持枪立正姿势。

第二十一条行进

行进的基本步法分为齐步、正步和跑步,辅助步法分为便步、踏步、移步和礼步。

(一)齐步

齐步是军人行进的常用步法。

口令:齐步——走。

要领:左脚向正前方迈出约75厘米,按照先脚跟后脚掌的顺序着地,同时身体重心前移,右脚照此法动作;上体正直,微向前倾;手指轻轻握拢,拇指贴于食指第二节;两臂前后自然摆动,向前摆臂时,肘部弯曲,小臂自然向里合,手心向内稍向下,拇指根部对正衣扣线,并高于春秋常服最下方衣扣约5厘米(着夏常服、水兵服时,高于内腰带扣中央约5厘米;着作训服时,与外腰带扣中央同高),离身体约30厘米;向后摆臂时,手臂自然伸直,手腕前侧距裤缝线约30厘米。行进速度每分钟116-122步。

(二)正步

正步主要用于分列式和其他礼节性场合。

口令:正步——走。

要领:左脚向正前方踢出约75厘米(腿要绷直,脚尖下压,脚掌与地面平行,离地面约25厘米),适当用力使全脚掌着地,同时身体重心前移,右脚照此法动作;上体正直,微向前倾;手指轻轻握拢,拇指伸直贴于食指第二节;向前摆臂时,肘部弯曲,小臂略成水平,手心向内稍向下,手腕下沿摆到高于春秋常服最下方衣扣约15厘米处(着夏常服、水兵服时,高于内腰带扣中央约15厘米处;着作训服时,高于外腰带扣中央约10厘米处),离身体约10厘米;向后摆臂时(左手心向右,右手心向左),手腕前侧距裤缝线约30厘米。行进速度每分钟110-116步。

(三)跑步

跑步主要用于快速行进。

口令:跑步——走。

要领:听到预令,两手迅速握拳(四指蜷握,拇指贴于食指第一关节和中指第二节),提到腰际,约与腰带同高,拳心向内,肘部稍向里合。听到动令,上体微向前倾,两腿微弯,同时左脚利用右脚掌的蹬力跃出约85厘米,前脚掌先着地,身体重心前移,右脚照此法动作;两臂前后自然摆动,向前摆臂时,大臂略垂直,肘部贴于腰际,小臂略平,稍向里合,两拳内侧各距衣扣线约5厘米;向后摆臂时,拳贴于腰际。行进速度每分钟170-180步。

(四)便步

便步用于行军、操练后恢复体力及其他场合。

口令:便步——走。

要领:用适当的步速、步幅行进,两臂自然摆动,上体保持良好姿态。

(五)踏步

踏步用于调整步伐和整齐。

停止间口令:踏步——走。

行进间口令:踏步。

要领:两脚在原地上下起落(抬起时,脚尖自然下垂,离地面约15厘米;落下时,前脚掌先着地),上体保持正直,两臂按照齐步或者跑步摆臂的要领摆动。

(六)移步(5步以内)

移步用于调整队列位置。

1.右(左)跨步

口令:右(左)跨×步——走。

要领:上体保持正直,每跨1步并脚一次,其步幅约与肩同宽,跨到指定步数停止。

2.向前或者后退

口令:向前×步——走。

后退×步——走。

要领:向前移步时,应当按照单数步要领进行(双数步变为单数步)。向前1步时,用正步,不摆臂;向前3步、5步时,按照齐步走的要领进行。向后退步时,从左脚开始,每退1步靠脚一次,不摆臂,退到指定步数停止。

(七)礼步

礼步用于纪念仪式中礼兵的行进。

口令:礼步——走。

要领:左脚向正前方缓慢抬起(腿要绷直,脚尖上翘,与腿约成90度,脚后跟离地面约30厘米),按照脚跟、脚掌顺序缓慢着地,步幅约55厘米,右脚照此法动作;上体正直,两臂下垂自然伸直、轻贴身体(抬祭奠物除外);手指并拢自然微曲,拇指尖贴于食指第二节,中指贴于裤缝。行进速度每分钟24-30步。

(八)携枪行进

持枪时,听到行进口令的预令,将枪提起,使枪身略直,拇指贴于右胯,使枪身稳固,其余要领同徒手。

背枪、肩枪、挂枪、托枪、提枪时,听到行进口令,保持携枪姿势,其余要领同徒手。

(九)携便携式折叠写字椅行进

携折叠写字椅行进时,左手提握支脚上横杠,左臂下垂自然伸直,写字板面朝外。

第二十二条立定

口令:立——定。

要领:齐步、正步和礼步时,听到口令,左脚再向前大半步着地(脚尖向外约30度),两腿挺直,右脚取捷径迅速靠拢左脚,成立正姿势。跑步时,听到口令,再跑2步,然后左脚向前大半步(两拳收于腰际,停止摆动)着地,右脚取捷径靠拢左脚,同时将手放下,成立正姿势。踏步时,听到口令,左脚踏1步,右脚靠拢左脚,原地成立正姿势(跑步的踏步,听到口令,继续踏2步,再按照上述要领进行)。

持枪立定时,在右脚靠拢左脚后,迅速将托底钣(95式班用机枪托底)轻轻着地。其余要领同徒手。

第二十三条步法变换

步法变换,均从左脚开始。

齐步、正步互换,听到口令,右脚继续走1步,即换正步或者齐步行进。

齐步换跑步,听到预令,两手迅速握拳提到腰际,两臂前后自然摆动;听到动令,即换跑步行进。

不分页显示   总共4页  1 [2] [3] [4]

  下一页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宁波市测绘管理办法(废止)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宁波市测绘管理办法
宁波市人民政府


《宁波市测绘管理办法》,已经1997年11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二十三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管理,规范测绘行为,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科学研究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包括军事测绘单位从事民用测绘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测绘活动是指单位和个人从事测量、地图制作及其他涉及测量、地图制作的活动。
第四条 市规划局是本市测绘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测绘管理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各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工作,其业务受市规划局的指导。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宁波保税区)、宁波大榭开发区的测绘管理工作,按《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宁波大榭开发区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市、县(市)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管理本部门的专业测绘工作,并接受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测绘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市使用国家统一的坐标系统,以及与国家坐标系统相统一又相对独立的宁波市独立坐标系;使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执行国家规定的等级和技术标准。
大于、等于五千分之一比例尺的地形图测绘和其他工程测量,应当按照宁波市独立坐标系进行分幅和编号;小于五千分之一比例尺的地形图测绘,应当纳入国家基本比例尺的地形图系列。
第六条 测绘单位应当加强测绘科学研究,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提高测绘科学技术水平和测绘活动综合效益。
第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应当为测绘活动提供便利,不得妨碍和阻挠测绘人员依法从事测绘活动。
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对测绘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对违法测绘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测绘规划管理
第八条 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分别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基础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规划和年度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分别报国家或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基础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的编制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编制程序执行。基础测绘的实施经费,列入同级财政支出计划。
第九条 市、县(市)地籍和房地产测绘规划,由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县(市)土地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并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划组织协调地籍和房地产测绘工作。
地籍和房地产测绘规划应当和基础测绘规划相衔接。
第十条 县(市)行政区域界线的测绘规划,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协同市民政部门共同编制;镇(乡)行政区域界线的测绘规划,由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协同县(市)民政部门共同编制。
第十一条 水利、交通、冶金、电力、地质等部门,应当结合市、县(市)基础测绘规划,编制本部门的专业测绘规划,并报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超前组织测绘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大比例尺基本地形图,并做到系列配套、定期更新。
市、县(市)城市规划区的最大比例尺基本地形图按照1:500或1:1000制定;近期建设规划区的最大比例尺基本地形图按1:500制定,更新周期一般为四年。

第三章 测绘资格管理
第十三条 本市从事测绘业务的单位,应当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测绘资格证书。
外地测绘单位需在本市从事测绘业务的,应当持有效的测绘资格证书,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验证手续。
第十四条 测绘单位资格等级,分为甲、乙、丙、丁四级。甲级测绘资格按规定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国家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发证;乙级测绘资格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发证;丙、丁级测绘资格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测绘
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发证。
第十五条 甲、乙级测绘资格证书应当按国家、省规定办理年检。丙、丁级测绘资格证书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年检。
第十六条 测绘资格证书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和出租。
测绘单位不得为其他单位测绘项目成果代盖印章,不得接受其他无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或个人的挂靠,不得允许其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
第十七条 测绘人员从事测绘业务时,必须持有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测绘工作证》。
测绘人员不得以个人的名义从事测绘业务。

第四章 测绘业务管理
第十八条 测绘项目单位需要进行测绘的,应当向市或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立项备案。
测绘项目单位应当将测绘项目委托给具有相应测绘资格等级的单位实施测绘。
测绘项目单位和测绘单位应当签订委托测绘合同,并使用国家或省规定的测绘合同文本。
第十九条 对金额超过20万元的测绘项目的委托,应当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但基础测绘项目和涉及保密、抢险、救灾等测绘项目的除外。
测绘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由市或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进行。
第二十条 测绘项目单位应当在测绘项目开工前持下列材料到市或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测绘项目开工许可证:
(一)测绘项目立项备案件;
(二)测绘项目开工申请表;
(三)测绘项目合同书;
(四)测绘项目技术设计书;
(五)其他有关材料。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齐测绘项目开工申请材料之日起7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测绘项目开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基础测绘项目和其他零星测绘项目,办理立项备案和测绘项目开工许可证,可以简化手续。
第二十一条 测绘单位应当在规定的业务范围、作业区域和作业限额内从事测绘业务。
第二十二条 测绘单位应当独立承担所承接的测绘项目;确因业务需要,也可以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具有相同及以上等级的测绘单位联合进行测绘。
测绘项目进行分包、转包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测绘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测绘收费标准收费。
第二十四条 测绘项目达到或超过下列限额的,应当编制测绘项目技术设计书:
(一)测图限额:比例尺1∶500,面积为1.0平方公里;比例尺1∶1000,面积为2.5平方公里;比例尺1∶2000,面积为5.0平方公里;比例尺1∶5000,面积为10平方公里;
(二)控制限额:Ⅳ等平面和Ⅲ等水准以上控制测量,以及同测图限额相当面积的其他等级控制测量;
(三)市行政区域地图和市、县(市)城市规划区各类地图;
(四)长度在10公里以上的带状工程测量;
(五)市级重点工程测量。
第二十五条 测绘单位施测前应当持《测绘项目合同书》、《测绘资格证书》等,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测绘任务登记,但列入各级基础测绘规划和经备案的市、县(市)有关部门系统内非经营性专业测绘规划的测绘任务除外。
测绘单位在接到《浙江省测绘任务登记核准通知书》后,方可实施测绘。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办理各自行政区域内的测绘任务登记。
第二十六条 市或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测绘项目竣工验收。对验收合格的,签发测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
测绘项目未取得测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的,测绘资料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七条 编制本市公开出版的地图和涉及市级以上行政界线的地图,应当将地图样图送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其中涉及市、县(市)行政界线的,还应将地图样图送市民政部门审核;其他地图由市或县(市)、区地名委员会进行地名审核,并报
市或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出版。

第五章 测绘成果管理
第二十八条 测绘成果分为基础测绘成果和专业测绘成果。
基础测绘成果由市或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提供;专业测绘成果由测绘项目单位负责管理,并接受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基础测绘成果归国家所有,并实行有偿提供,但国家机关和公益事业项目使用基础测绘成果的除外。
收取的使用基础测绘成果费,应当列入预算外资金管理,并用于基础测绘和测绘管理。
使用基础测绘成果的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规划局制定。
第三十条 使用基础测绘成果或利用基础测绘成果建立各类地理信息系统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市或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申请手续。
使用军事部门或其他专业部门测绘成果的,应当经市或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向有关部门办理使用手续。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市或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不得复制、编辑、转让、转借基础测绘成果。
第三十一条 勘察、设计等部门使用各种载体的基础测绘成果图纸,以及在工程建设中使用的测绘资料,应当经市或当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测绘资料审核,并加盖测绘资料专用章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二条 测绘资料密级的确定、变更和解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有密级的测绘成果需要公开使用的,应当经市或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经依法解密处理后,方可公开使用。
向境外组织或个人提供本市未公开的测绘成果的,应当经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涉及国家秘密的,还应当经市保密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复制的保密测绘成果,应按原密级管理。
第三十三条 测绘单位完成的本市基础测绘和专业测绘成果,应当按规定在测绘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市或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的数据和图件副本;地图编制单位应当在地图出版之日起30日内汇交正式地图副本。

第六章 测量标志管理
第三十四条 测量标志是指为进行测量而建造或者埋设的金属觇标、木质觇标和标石标志。
测量标志分为永久性测量标志和临时性测量标志。
第三十五条 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永久性测量标志及其资料的管理和维护工作,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县(市)行政区域内的永久性测量标志及其资料的管理和维护工作,由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辖区内永久性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
第三十六条 市或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订永久性测量标志的维护计划,并对本辖区内的永久性测量标志进行定期维修。
永久性测量标志的维护经费,列入同级财政支出计划。
第三十七条 建造永久性测量标志应当经市或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测量标志归国家所有,建造单位应当向标志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移交测量标志和资料。
国家基础测量标志和资料的管理、维护和提供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永久性测量标志占用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非耕地的,免予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占用集体所有耕地的,应经市或县(市)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由建造单位酌情予以补偿。
第三十九条 测绘人员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必须持有《测绘工作证》,并接受标志管理或保护单位的查询。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扰使用测量标志的人员按规定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保护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义务,不得从事危及测量标志安全及使用效能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现有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该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市或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可移动、拆除或复盖,并按规定支付迁建费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测绘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罚:
(一)未取得测绘资格证书从事测绘业务的,责令停止测绘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50%至100%的罚款。
(二)未按规定进行年检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测绘资格年检不合格而承担测绘业务的,责令停止测绘活动,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连续两年测绘资格年检不合格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测绘资格证书。
(四)伪造、涂改测绘资格证书经营测绘业务的,没收其伪造、涂改的测绘资格证书和违法所得,可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擅自转借、转让、出租测绘资格证书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测绘资格证书。
(六)接受无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或个人挂靠从事测绘业务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上款规定的处罚,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第四十三条 测绘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测绘活动,限期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属于经营活动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立项备案或未经专业测绘规划项目备案而进行测绘或委托测绘的;
(二)委托不具备相应测绘资格等级的单位承担测绘业务的;
(三)违反规定未进行招标投标而直接委托测绘的;
(四)未取得测绘项目开工许可证进行测绘或委托测绘的;
(五)地图样图未经初审或审核同意而擅自印刷、使用、发行的。
第四十四条 测绘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测绘活动,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以下的罚款;其中属于经营活动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一)外地测绘单位未按规定办理验证许可手续,在本市承担测绘业务的;
(二)超越规定的业务范围、作业区域和作业限额,从事测绘业务的;
(三)违反规定分包、转包测绘业务的;
(四)交付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测绘资料的;
(五)未经批准埋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
第四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进行处罚:
(一)测绘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测绘业务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非法复制、编辑、转让或转借基础测绘成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规定汇交测绘成果的,责令其限期汇交;拒不汇交的,可停止为其提供本市基础测绘成果。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七条 测绘单位提供的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或因测绘单位的过错给用户造成损失的,测绘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降低其测绘资格的等级或吊销其测绘资格证书。
第四十八条 阻挠测绘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对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条 测绘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1997年11月27日
               浅谈基层检察文化建设

             景县人民检察院 杨素珍

检察文化是检察机关建设不断发展的重要源泉。建设先进检察文化,成为现阶段各检察机关的共识,基层检察机关是检察文化建设的主要载体。近年来,各基层检察机关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检察院基层建设纲要》中提出的将基层检察文化建设作为基层检察院建设的主要内容,基层检察文化建设在摸索实践中进行的如火如荼,但出现的一些问题不容忽视,笔者就如何做好基层检察文化建设作一初步论述。
一、当前基层检察文化建设现状及问题
检察文化是一种新型的管理思想和法律文化,是检察机关在长期的执法活动中逐步形成的。检察文化建设越来越受到检察机关的重视,不断的在实践中摸索前进。但是由于地域、经济、文化等因素的影响,文化建设尚存在一些问题。
(一)认识不深,重视不够。检察文化是一种文化,一项实践,但是基层检察机关更多的是把其作为上级院下派的任务来完成,认为这只是上级院的一种形式要求,并未真正的理解检察文化的价值,对检察文化的研究不够重视,认为其只是形象工程,做好政治工作和业务工作,不出差错就好,从而导致基层院在检察文化探索中的投入的人力、物力、精力远远不够。
(二)照抄照搬,特色不明。检察文化虽有共性,但是由于不同地区的文化、历史、民俗和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检察文化建设的内容和形式也应有所不同。很多基层院更多的是根据上级院的具体建设措施和方案进行检察文化建设,或者是盲目模仿其他地方的做法、经验和形式,未结合本院的实际情况,致使措施不当,流于表面,趋于一般化。应结合基层院实际情况和当地特点,建设有特色的建设文化,这样才能使检察文化具有活力,从而创造以人为本的氛围,激发干警潜力,提升检察队伍综合素质水平。
(三)重名轻实,忽视内涵。在检察文化建设中,精神文化是检察文化的内在本质。但在现实中,很多基层检察机关在检察文化建设中将检察宣传环节作为工作重点,却很少有人能真正理解其真正内涵。实际上,宣传只是检察文化实现其价值的途径,宣传为检察文化服务,精神文化才是检察文化的内在本质,不能一味的只强调发展机关环境和娱乐文化,不能只是通过搞点球赛和文艺汇演,走走形式,之后写点宣传报道就草草了事。我们应该通过这些载体真正从检察机关的职责使命、干警的职业发展,人的综合素质提高上去思考检察文化,来实现检察文化的目的和意义。
(四)定位不清,效果缓慢。检察文化建设的目的就是坚定检察人员的职业信仰,弘扬检察职业精神,提高检察职业素质,规范检察职业行为,提升检察职业形象。但是当前,虽然检察文化建设的热潮一浪高过一浪,但是大部分人们对检察文化建设的理解仅限于三点:一是思想政治学习,二是检察文体活动开展,三是检察业务学习。由此可见,对检察文化的内涵认识尚不够全面,过于片面,不深入,致使可能过多的采用了一些流于表面的形式,忽视检察文化真正的意义并未在实际中得到体现,没有跟的上面对日益发展的社会和公众的需要。
二、基层检察文化建设的措施与建议
(一)强化“检察官”身份的认同感。在政治和业务工作会议、主题教育实践活动、“五院”建设活动以及日常思想引导过程中,要始终强调对“检察官”的身份认同感。在工作和业务生活中要始终引导并不断强化对“人民检察官”的身份意识和责任意识,并在此基础上推动检察干警队伍廉政建设,树立恪尽职守、一心为民、清正廉洁的职业价值和职业形象。
(二)打造职业化的工作作风。通过整肃办公会议、检察工作纪律,进一步加强各项工作规范的建设,通过建立健全目标管理、绩效管理、基础管理、流程管理等为主要内容的制度体系,逐步改变散漫作风,力求“有令必行、令行禁止”,确保检察干警不折不扣的落实工作部署,调动干警的主观能动性高质量完成交办任务,在执行工作中体现检察干警的职业化。
(三)坚持“文化陶冶”的工作氛围。要结合本单位文化底蕴和当地文化资源,运用多种形式的手段和丰富多彩的活动促进文化建设,将文化建设从单向灌输转为互动交流,从“自娱自乐”转向全面开放,从而增强干警队伍凝聚力。在办公场所宣传法治文化,组织干警用身边人、身边事、自己的语言设计制作“文化橱窗”,“文化墙”,反映检察工作理念、廉政勤政要求;搜集、整理检察历史资料,建立检察博物馆、荣誉室、院史室等,展示检察文化的深厚底蕴;提炼出每项工作的理念要求,将检察文化建设化虚为实。
(四)坚持人性化管理工作理念。在选用干部、调整岗位、考核奖励等过程中,坚持因人而异、以能选材,营造“人人受重视、个个被尊重”的氛围,着力把个人职业发展与司法进步紧密联系在一起,把建设检察核心价值方向与实现自我价值愿望统一起来,增强队伍与检察院“同呼吸、共命运”的决心。着力打造一个有利于各种人才成长的内部机制,推行“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用人机制,让更多的人才源源不断的脱颖而出,让干警的自主、自立、自治能力和自我价值得到充分发挥,不断激发干警特别是年轻干警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