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核权限及管理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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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核权限及管理措施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核权限及管理措施的通知

汇发[2011]20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减少行政许可项目,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稳步推动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总局)决定取消和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核权限,并调整部分贸易信贷管理措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贸易信贷登记管理中的延期付款超期限登记核准
企业在进口报关单海关签发日期120天(含)后办理延期付款提款登记的,无需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超期限登记核准手续,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不再对其进行特殊的红色标记处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表》(汇发[2010]43号,以下简称《行政许可项目表》)第12.9项“境内企业进口延期付款基础比例、延期付款额度及延期付款超期限登记核准”中境内企业进口延期付款超期限登记相关内容失效,第12.9项名称变更为“境内企业进口延期付款基础比例、延期付款额度核准”。
二、取消贸易信贷登记管理中的预付货款退汇核准
企业预付货款发生退汇的,可直接登录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办理注销手续,并按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办理退汇资金的入账等手续。
《行政许可项目表》第20.5项“企业进口预付货款退汇核准”失效。
三、取消减持境外上市公司国有股份所得外汇资金划转至全国社保基金备案
减持境外上市公司国有股份所得外汇资金划转至全国社保基金,授权外汇指定银行直接办理。境内公司可持关于上缴国有股减持所得资金的情况说明及相关真实性证明等材料,向其境内股票专用账户开户行申请将外汇资金划转至财政部专用外汇账户(相关业务操作规程详见附件)。
《行政许可项目表》第23.7项“减持境外上市公司国有股份所得外汇资金划转至全国社保基金备案”失效。
四、部分融资性对外担保余额指标核定业务审核权限由总局下放至分局、外汇管理部
授权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各分局)按照现行对外担保管理规定,为辖内注册的外汇指定银行(明确规定由总局核定指标的除外)核定融资性对外担保余额指标,并将指标核定情况逐笔向总局报备。各分局应按季度向总局报送辖内担保人对外担保余额指标执行情况。
五、将贸易信贷项下预付货款基础比例从30%提高到50%。
以上审核权限和贸易信贷管理措施取消或调整后,各分局、外汇指定银行应完善相应的内控管理制度,加强人员培训,严格执行。各分局应加大事后监督和核查力度,进一步加强统计监测。
本通知自2011年6月1日起实施。请各分局尽快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辖内银行;各中资银行尽快将本通知转发至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反馈。
联系电话:010-68402250。
特此通知。


二O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附件一: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相关业务操作规程
http://www.safe.gov.cn/model_safe/laws/pic/2011052716114809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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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金税三期工程管理办法及相关规程部分条款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金税三期工程管理办法及相关规程部分条款的通知

国税发[2010]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根据金税三期工程建设实际需要,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税三期工程管理办法〉及相关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143号)中有关条款修改如下:
  《金税三期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三条和《金税三期工程项目采购管理规程(试行)》第三条修改为:“按照金税三期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金税三期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公开招标,委托代理机构采购。因特殊情况需要公开招标以外其他采购方式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有关文件的规定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抄送: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再谈法律硕士论文教科书式写法之避免

施尚达


  关于教科书式写法的危害,我们在以前的法律硕士论文系列讲座中已经有所涉及,今天我们不惜花费时间与精力再次跟同学们宣讲一下如何避免教科书式写法。根据我们得到的信息,教科书式写法在中国国内的多数法学院中已经受到了“围剿”,凡是写得像教科书一样的论文,一律退回重写。我们最近接待的一些苦恼的研究生也由于写作了教科书式的论文而被勒令重写,无奈之下寻求我们的辅导。
  教科书式写法一般注重于概念分析,大谈特谈所谓的概念、性质、特点、我国的法律规定、国外的法律规定等等,由于这些内容在书上(特别是在教科书上)都能找到,因此称作是教科书式写法。教科书式写法最大的不足就是泛泛而谈,将大家都已经知道了的东西再次拿出来大写特写,老师看了会问:“你怎么在照抄教科书?”
  我们建议同学们通过以下措施避免教科书式的写法:
  1、简化所谓的概念、性质、特点、法条之类的内容。尽管教科书式写法不受欢迎,但是也有的老师在答辩的时候会说:“概念都没有界定,你论述如何进行?”因此,避免教科书式写法不是说不要写概念之类的基本内容,而是说,要写得少,不宜多。
  2、在绪论或者前言中直接亮出争议点,并且全文都围绕这一争议点进行。教科书式写法的弊病之一就是写了几万字,读者还不知道你究竟想谈什么问题。一般而言,硕士论文需要对专业领域中的争议问题展开论述,所以一定要尽早亮出争议内容,如果没有争议内容,论文写得毫无意义,纯粹一教科书而已。
  3、在问题提出部分最好用案例引出主题。案例分析在目前的法学院中得到了重视,随着教学研究的深入,法学院的老师们已经逐渐认识到,法学硕士论文、法律硕士论文要提出高深的理论体系几乎不可能,既然如此,就走另外一条路,那就是希望学生能更多地关注实践问题,这就增加了案例分析的权重。一般而言,如果论文以案例的形式提出问题,并且全文由4-5个极具争议性的案例贯穿组成,这样的文章一般被认为是好文章。
  4、在论文的内容写作过程中,也不宜仅仅局限于陈述,论文的核心是“论”,尽量围绕争议点,结合法理和法条进行分析。
综上,对于避免教科书式写法,我们的建议可以简化为如下3条:
  1、少谈概念、性质、特点等教科书内容;
  2、围绕有争议性的案例展开研究;
  3、围绕争议点,结合法理和案例进行阐述和论证,最终亮出自己的观点。
  需要说明的是,文无定法,案例分析往往适用于部门法选题的写作,至于法理学、法制史等论题,一般不宜采用案例分析法。但是不管如何,论文写作一定要围绕争议点进行,仅仅谈概念之类的教科书写法已经落伍了,陈旧了,尽量避免之。此外,法学硕士论文写作一般对实践性的要求相对较低,但是对法律硕士论文的写作,实践性要求可谓相当地高,甚至较多学校已经规定了以案例分析为主。这一动向也说明高校对于法律硕士的培养方向逐渐明朗化了。
同学们也可以参考我们之前的辅导讲座:
《法律硕士论文写作大忌之一:教科书式写法》
http://www.falvlunwen.org/post/dajiyi.html
  希望上述辅导对同学们写作法学类硕士论文有所帮助。本文由法律论文网www.lawpass.cn原创首发,转载需保留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