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计费人日数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8:03:03   浏览:88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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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计费人日数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计费人日数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9]3342号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今年4月,我委印发了《关于重新制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034号),对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行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起到了积极作用。近日,个别企业反映认证机构将赴工厂实施现场审核的路途时间纳入了工厂审查费的计费时间,增加了企业负担。为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经研究,现将强制性产品认证计费人日数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1月1日起,审核人员往返现场的路途时间包含在认证机构实施工厂审查或监督复查的计费人日数内。各认证机构向申请企业收取工厂审查费或监督复查费时不再另行计算路途人日数。
二、各认证机构要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规定,根据企业规模、产品类别等因素,在发改价格[2009]1034号文件规定的收费人日数范围内合理确定工厂审查或监督复查的计费人日数,并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工厂审查费或监督复查费。
三、各认证机构应按规定向社会公布实施工厂审查或监督复查的具体计费人日数、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认证机构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向企业收费的,一律按乱收费查处。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产品 认证 收费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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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邮政人员缘何纷纷落马

杨 涛



今年4月至5月,江西省某市检察机关依法查处了该市邮政局下属三个基层邮政所五名邮政工作人员涉嫌贪污、挪用公款案。这些案件表现出如下一些特点:1、犯罪嫌疑人趁邮政储户未设密码之机,利用计算机取消冲正的程序或自填凭条作案。2、在涉案犯罪嫌疑人中,有的是所长与营业员共同作案,有的是所长明知有问题,放纵其下属作案。3、犯罪嫌疑人平时都有赌博或包养情妇等违法违纪行为。之所以会发生上述职务犯罪案件,究其原因:

一、该市基层邮政所职工素质普遍不高,近亲繁殖,劳务工多。该市邮政局下属基层邮政所职工中有三分之二以上是在邮电合营时照顾职工子女而招聘的劳务工,这些人员文化素质普遍不太高,待遇比正式员工差,有些人不太珍惜现有的工作。

二、基层邮政所相当部分职工法制观念淡薄。该市邮政局在日常学习教育中,比较侧重于业务学习,较少系统地组织法制教育。

三、市邮政局对基层人员平时情况了解不够,有关执法执纪机关缺乏与市邮政局沟通。犯罪嫌疑人平时都有赌博等违法违纪行为,但市邮政局都未及时掌握。而有关执法执纪对犯罪嫌疑人违法违纪问题的处理决定,也未及时通报,如犯罪嫌疑人沈某因赌博二次被当地派出所处罚,但派出所均未及时向市邮政局通报。

四、财务检查力度不够,检查方式因循守旧。财务检查方式上,太多只通过日报单和计算机上调取的数据对帐盘点现金,未对原始凭证和每天的交易日志核对。检查时间上,较少突击检查,大多是跟局里送邮件或送款车下去检查。检查方式与检查时间的因循守旧,易于让犯罪嫌疑人摸清规律,应付检查。

五、计算机软件设计存在一定缺陷,对储户设置密码的告知力度不够。涉案的多名犯罪嫌疑人利用了计算机取消冲正的程序,对未设密码的定期和活期储户采取取消或冲正交易挪用公款,而计算机不能对这种异常现象加以预警。同时,由于对储户设置密码的告知力度不够,许多储户未设密码,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了可趁之机。

针对上述原因,检察机关提出如下建议:

一、整顿队伍,确保人员素质。邮政部门今后要严把进人入口关,严格劳务工的招聘条件,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对现有的劳务工要加强管理和监督,努力提高其政治、业务素质,改善其待遇,对其八小时之外的活动也要及时了解和掌握,发现苗头,及时处置。对有严重违法违纪的人员,要坚决清退。

二、加强教育,提高法制观念。邮政部门要适当利用工作日组织干部职工学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廉政建设规定和邮政工作纪律制度规定。必要时可邀请当地检察、纪检监察干警上法制教育课,以案释法,开展警示教育。

三、加强管理,经常督促检查。上级邮政主管部门要针对现有计算机软件的缺陷,着力开发更完备的程序。针对犯罪分子利用储户未设置密码而作案,建议推行在每位储户开户时告知其设置密码必要性的制度。在财务检查上,不断摸索更有针对性、更具实效的检查方式,进行突击检查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不让犯罪分子有可趁之机。

四、有关执法执纪机关应加强与违法违纪人员主管部门沟通与协调。执法执纪机关对违法违纪人员作出有关的处理决定,要及时、通报其主管部门,尤其要加强与中央、省直属、直管单位的主管部门沟通与协调力度,以便他们及时了解情况,防微杜渐。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邮编:341000

E—mail:tao1991@163.net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价格成本监审人员资格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价格成本监审人员资格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00四年一月二十一日 发改办价格[2004]1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物价局:

根据《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及《价格成本监审工作规定》,为规范成本监审人员资格认定工作,提高成本监审人员素质,保证成本监审工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我委制定了《价格成本监审人员资格认定办法》(以下简称《监审资格认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认真按照《监审资格认定办法》的要求,加强对从事成本监审工作人员的资格认定工作。

二、成本监审资格证书是从事成本监审工作的内部资格证明,2003年12月31日之前在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所属成本调查机构从事成本监审工作的现职工作人员,在取得成本监审资格证前,由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发成本监审临时资格证。

三、持有成本监审临时资格证的人员须参加国家发展改革委或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组织的第一次成本监审人员资格考试,连续两次不能通过考试者,收回其临时资格证,且在未获得成本监审资格证前,不得继续从事成本监审工作。

四、市、县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在2004年2月15前将本级具备成本监审临时资格的人员名单报送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于2004年3月10日前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报送格式见附件二。

五、我委将于2004年3月底前对具备成本监审临时资格的人员颁发临时资格证。

六、接受各级价格主管部门邀请参加成本监审工作的专家,不需要资格认定。

附件:一、价格成本监审人员资格认定办法

二、价格成本监审临时资格人员登记表



附件一:

价格成本监审人员资格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成本监审机构管理,规范价格成本监审人员资格认证工作,提高成本监审人员素质,保证成本监审工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根据《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及《价格成本监审工作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成本监审人员是指承担价格成本监审具体事务的成本监审机构工作人员。

第三条 成本监审人员从事成本监审工作必须持有成本监审资格证。

第四条 成本监审人员参加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命题的成本监审人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可获得成本监审资格证。

第五条 成本监审人员资格考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命题,分级组织。省级成本调查机构人员资格考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负责组织,市县级成本调查机构人员资格考试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成本监审人员资格考试每两年举行一次。

第六条 参加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的成本监审人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颁发成本监审资格证。参加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组织的成本监审人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后,统一颁发成本监审资格证。

第七条 成本监审资格证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编号。不再从事价格成本监审工作的人员,应由本级价格主管部门收回其资格证并予以注销,同时报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成本监审资格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出借、出租和转让。

第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二:

价格成本监审临时资格人员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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