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人民政府机构英文译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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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人民政府机构英文译名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渝办发〔2008〕211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人民政府机构英文译名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人民政府机构英文译名》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二○○八年七月一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机构英文译名



一、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参事室)

General Officeof Chongqing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

(Counsellors’ Office of Chongqing Municipal People’sGovernment)



二、市政府组成部门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Chongqing Development and Reform Commission



重庆市经济委员会(重庆市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

Chongqing Economic Commission

(Chongqing Commission of Science,Technology and Industry for National Defense)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Chongqing Education Commission



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Chongqing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mmission

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Chongqing Ethnic and Religious Affairs Commission



重庆市公安局

Chongqing Public Security Bureau



重庆市国家安全局

Chongqing State Security Bureau



重庆市监察局

Chongqing Supervision Bureau



重庆市民政局

Chongqing Civil Affairs Bureau



重庆市司法局

Chongqing Justice Bureau



重庆市财政局

Chongqing Finance Bureau



重庆市人事局

Chongqing Personnel Bureau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Chongqing Administration of Labor and Social Security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Chongqing Administration of Land, Resources and Housing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

Chongqing Construction Commission



重庆市规划局

Chongqing Urban Planning Bureau



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Chongqing Administration of Municipal Engineering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Chongqing Transport Commission



重庆市信息产业局

Chongqing Bureau of Information Industry



重庆市水利局

Chongqing Water Resources Bureau

重庆市农业局

Chongqing Agriculture Bureau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

Chongqing Commerce Commission



重庆市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重庆市人民政府口岸管理办公室)

Chongqing Foreign Trade and Economic Relations Commission

(Port AdministrativeOffice of Chongqing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



重庆市文化广播电视局(重庆市文物局)

Chongqing Administration of Culture, Radio and Television

(Chongqing Bureau of Cultural Relics)



重庆市卫生局(重庆市中医管理局)

Chongqing Health Bureau

(Chongqing Bureau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Chongqing Population and Family PlanningCommission

重庆市审计局

Chongqing Audit Bureau



重庆市移民局(重庆市三峡水库管理局)

Chongqing Migration Bureau

(Chongqing Administration of the Three Gorges Reservoir)



重庆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Foreign Affairs Office of Chongqing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



三、市政府特设机构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Chongqing State-owned Assets Supervision and AdministrationCommission



四、市政府直属机构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Chongqing Administration of Local Taxation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Chongqing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Bureau

重庆市体育局

Chongqing Administration of Sport



重庆市统计局

Chongqing Statistics Bureau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Chongqing Administration for Industry and Commerce



重庆市新闻出版局(重庆市版权局)

Chongqing Administration of Press and Publication

(Chongqing Copyright Administration)



重庆市林业局

Chongqing Forestry Administration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Chongqing Administration of Quality and Technology Supervision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Chongqing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重庆市旅游局

Chongqing Tourism Administration



重庆市粮食局

Chongqing Administration of Grain



重庆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Chongqing Poverty Alleviation and Development Office



重庆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Overseas Chinese Affairs Office of Chongqing Municipal People’sGovernment



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Legislative Affairs Office of Chongqing Municipal People’sGovernment



五、市政府部门管理机构

重庆市人民政府研究室

Research Office of Chongqing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



重庆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重庆市接待办公室)

Chongqing Municipal Government OfficesAdministration

(Chongqing Reception Office)

重庆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Financial Affairs Office of Chongqing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Chongqing Administration of Work Safety



重庆市物价局

Chongqing Pricing Bureau



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指导局(重庆市乡镇企业局)

Chongqing Administration for Developmentand Guidance of 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s

(Chongqing Administration ofTownship Enterprises)



重庆市监狱管理局

Chongqing Administration of Prisons



重庆市劳动教养管理局

Chongqing Administration of EducationThrough Labor



重庆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Office of Chongqing Patriotic HealthCommittee

重庆市大学中专招生委员会办公室(重庆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Office of Chongqing College and Secondary Specialty School Admission Committee

(Office of Chongqing Higher Education Self-Taught ExaminationCommittee)



六、行政执法机构

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Chongqing General Brigade of Cultural Market Administrative LawEnforcement



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

ChongqingGeneral Brigade of Traffic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七、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

重庆市国防动员委员会人民防空办公室(重庆市民防办公室)

Civil Air Defense Office of Chongqing National DefenseMobilization Committee

(Chongqing Civil Air Defense Office)



八、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局馆合一机构

重庆市园林事业管理局

Chongqing Administration of Parks

重庆市档案局(重庆市档案馆)

Chongqing Archives Administration

(Chongqing Archives)



重庆社会科学院

Chongqing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



九、市政府派出机构

重庆北部新区管理委员会

Administrative Committee of Chongqing New Northern Zone



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Administrative Committee of Chongqing Economic andTechnological Development Zone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Administrative Committee of Chongqing Hi-Tech IndustryDevelopment Zone



重庆市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

Beijing Office of Chongqing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

重庆市人民政府驻上海办事处

Shanghai Office of Chongqing MunicipalPeople’s Government



重庆市人民政府驻广东办事处

Guangdong Office of Chongqing MunicipalPeople’s Government



重庆市人民政府驻福建办事处

Fujian Office of Chongqing Municipal People’sGovernment



重庆市人民政府驻四川办事处

Sichuan Office of Chongqing Municipal People’sGovernment



重庆市人民政府驻云南办事处

Yunnan Office of Chongqing Municipal People’sGovernment



十、其他机构

重庆市供销合作总社

Chongqing Federation of Supply andMarketing Cooperatives



十一、中央在渝直属机构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Chongqing Administration of State Taxation

重庆海关

Chongqing Administration of Customs



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海事局

Chongqing Maritime Bureau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重庆煤炭安全监察局

Chongqing Administration of Coal Mine Safe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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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外商投资法律环境问题研究

何秋竺*

内容摘要:从20世纪以来,我国在吸引外资方面取得了很好的成果,外商投资为我国经济的发展做出了很大的贡献。在加入WTO几年后的今天,为适应国际经济发展的总体趋势,参与到全球经济的良性发展当中去,我们的外商投资已经应该逐步从吸收投资数量向提高投资质量过渡,因此,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我们的投资制度和投资环境,并努力进一步优化我国的外商投资法律环境。本文从对目前影响我国投资法律环境主要问题的现实分析入手,通过对外资立法、行政执法环境、司法环境存在的问题的剖析努力寻找到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以期对改善和优化投资法律环境提出几点有意义的建议。

关键词:投资环境;法律环境;外资立法;行政执法环境;司法环境。

所谓投资环境,指能够直接或间接影响国际投资运行与效益的各种外部条件和因素。 流行的投资“软硬环境说”将非人为的、物质的因素和条件称为硬环境;社会外部条件称为软环境。前者主要指自然资源、地理环境、工业基础设施等条件;后者指资本输入国的政治、经济、法律等因素。
现代投资法理论认为,每一个国家和地区的投资环境都包含三大要素:政治要素、法律要素和经济要素。在这三大投资环境要素中,法律要素是核心。法律环境是投资环境中最具有决定性和影响力的重要因素,它反映了东道国通过有关法制和立法所体现的对外国投资的一般态度,尤其是对外国投资者期待的利益可能给予的影响。 投资的法律环境包括法律秩序的稳定,法律制度的完善性、稳定性、连续性,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国家机关、公职人员严格执法、自觉守法的情况,以及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等。

一、 现状分析:目前影响我国投资法律环境的主要问题

(一) 现行法律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
1、 在外资市场准入方面
随着经济贸易的发展,对于外资的市场准入已呈自由化趋势。TRIMS协议明确禁止将投资措施作为外资准入的条件和障碍,GATS协议在服务投资市场的准入方面规定承诺表制度。反补贴协议也对外资准入自由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我国在加入WTO前后,外商投资立法已有了显著的改进,如废除了TRIMS协议明令禁止的投资措施,外商投资的服务领域也逐步扩大。但同时我国在市场准入方面的有些规定、做法和国际协议条约仍然有所出入。例如外来投资的审批环节多,首先要立项,制定初步可行性报告,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在制定可行性报告,进而签订合同,拟定章程,最后再进行正式申请。审批程序耗时过长,需要外商投资者提供的有关材料、证明过多,尤其是在工商登记、办照方面,需要许多前置审批手续。如此繁复落后的审批程序,严重影响了外国投资者的积极性和投资效率。 虽然国家提出了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意见,并在实务中废除了许多行政审批项目,但改革的力度仍然不够。
2、 外国投资者及外资企业的待遇方面
在外资待遇问题上,我国有关外资立法和某些双边协定规定或承诺了国民待遇,但从整体上看,还存在着与国民待遇原则相违背的情况。
首先是超国民待遇,具体表现为:(1)税收优惠。就所得税而言,现行法律规定外资所得税税率为33%,但实际上外商企业根据设立地区、企业性质和所属行业的不同,可按30%、24%、15%,甚至更低的税率,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二免三减”。此外,各地区基本上都对外资免征地方所得税。(2)外贸经营管制的优惠。《对外贸易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进口企业自用的非生产物品、企业生产所需的设备、原材料和其他设备,出口其生产的产品,不用再办理对外贸易法所要求的获得外贸经营权的许可。(3)用汇及生产经营的优惠。外资企业可以直接向外资银行借贷外汇,进而外资银行便享有在采购、生产、销售、人事管理、资金和物流等方面真正的经营自主权。
其次是次国民待遇,具体表现在:(1)当地成分要求。比较典型的是国有化要求,如汽车工业,在审批外商投资企业时,要求外资提供国有化进程和时间并承诺在一定时间内实现国有化。(2)出口业绩的要求。法律对外商企业出口业绩的规定并不是强制性的,但在一些地方性的外资政策法规中,仍规定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全部产品产值的一定比例才能享受一些优惠待遇。
3、 外资立法的协调方面
我国外资立法的多层次多企业形式,加之立法权限不明,导致出现分散立法、越权立法、法出多门的局面,产生了规范分散、规定交叉、内容重复的缺陷。外资立法内容严重重复,过分分散,已经成为外资立法中最突出的问题了。外资立法关系到国家的整个经济法律体系,海关法、外汇管理法、企业公司法、环保法、劳动法、反垄断法等都与之相关,而我国对外经贸法律正处在变化和完善中,各个不同时期、不同部门的法律的不协调在所难免,尤其是在公司法颁布后,使得公司法等法律与此前制定的有关外资立法常常发生矛盾。 因而现行的外资立法不利于集中、明确、稳定的体现国家的外资政策,常常使外商感到中国的法律、政策模糊、多变。
4、在确立公平竞争的机制方面
由于外资在纳税、用汇和进出口等方面处于竞争优势,而我国反垄断法尚未健全,使得许多外商在某些产品的生产领域已近乎形成垄断。加之在实践中地方政府为扩大政绩,不按政策审批和管理,给予外资“法外优惠”。这些都损害了国内企业的利益,伤害了国内企业的积极性,影响了公平竞争。 而这种不公平的竞争结果,致使外资对我国某些行业的垄断加剧,开始对我国民族工业和经济结构造成不良影响甚至侵害。
5、外商投资争议的解决方面
关于外国投资者同我国政府及我国投资合作者之间两类投资争议,我国法律都分别参照国际惯例规定了具体的解决方法,包括协商或调解、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表明我国外资法对投资争议解决问题的重视。但是,我国这方面的法律规定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我国如何利用1965年华盛顿公约的问题。我国已经批准加入了《华盛顿公约》,但对加入公约后是否同意以及如何利用公约解决投资争议,尚未在公约规定范围内对如何利用公约作出具体规定。对提交中心管辖的争议范围、中心程序当事人资格的确定、提交中心仲裁的条件以及中心仲裁应适用的法律等问题都未明确,给利用华盛顿公约造成了不便。
6、法律的透明度存在问题
我国一贯的实践对于外商投资的监督管理多采用行政手段,靠一些非公开的内部文件、行政指示、内部通知、批文来决定,缺乏应有的透明度。至今涉及外商投资的法规与大量内部文件尚未完全清理与公布,被外国投资者称为“秘密法”,对外国投资者造成了很多的不便,缺乏法律法规应有的透明度成为外商经常抱怨的话题。
(二) 行政执法问题成为投资法律环境的一大瓶颈
1、 执法体制存在重大缺陷,执法机关之间权限划分不清或各自为政。
目前,在外资管理事项上,不少行政执法机关之间的权限存在重复交叉情况,国务院、国家计委、国家科委、商务部、财政部、建设部、信息产业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等,各地人大、政府,各有所管,管理多头而交叉。
2、 行政执法主体的自由裁量权偏大,执法随意性较强。
现有不少法律条文和地方性规章的规定过于原则和粗疏,给执法人员留下了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较大自由裁量权之下的权力行使变得无框架可循,使不依法行政有了制度上的可能。同时,我国法律体系的统一和协调存在一定问题,法律规范、行政规章之间时有不协调现象,这也导致一些执法人员的随意执法现象。
3、行政执法责任机制尚存在不少缺陷。
行政执法责任的追究制度设立不够科学,仅仅将“违法执法”的含义视为是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发生的错误,而忽视行政许可、核准、审批、强制、征收、裁决、复议等具体行政行为; 同时在实施执法责任追究制时,尚未涉及如何合理区分具体承办的公务人员与行政部门负责人之间的责任。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还存有“空白”。例如法律、法规授权或依法委托的行政执法组织,其如何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基本上没有明确规定。
4、执法主体素质参差不齐,严格依法行政的意识不强。
一些执法机关中,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相应法律素养的公务员不多,在单位中所占比例低,依法行政意识薄弱,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与执法的任务不相适应。 甚至一些执法主体违反执法程序进行执法活动,自己首先从程序法上违反了合法执法的相关规定。
(三)司法实践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1、 司法审判的地方主义倾向比较严重,有损法院独立、公正形象。
部分地方政府在引进外资后,缺乏政府的诚信,转而不适当保护地方产业。同时由于同级行政机关控制着法院的财权、司法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的推荐权或指派权,不可避免地导致了司法权的地方化。 从而导致在政府干涉之下司法审判的地方保护主义情形的出现,对投资者的再投资或其它外方的投资造成了负面影响。
2、 法院管理制度落后,造成法官责任心的缺乏和审判工作的低效率
由于法院管理制度的落后,为法院对案件久拖不决提供了依据,严重降低了审判工作的效率,对诉讼当事人特别是外商一方造成了不必要的诉累。此外不少法院由审判委员会等集体负责的名义行使对案件的裁判权,由集体承担裁判结果和相应责任,这种做法违背了审判工作的属性,也与法律规定不符,导致法官缺乏责任心,审判效率也无法提高。
3、司法人员法律专业水平不高,司法腐败问题仍不同程度存在。
我国目前各级法院中,不少法官出身于复转军人或非法律专业, 他们在审理涉外经济贸易案件如投资争议案件中,实际法律专业水平不高,法律素养有待加强,面对复杂的高要求的投资争议案件,难以高效优质地开展审判工作。
近年来各地揭露的司法腐败问题,不少法官牵涉其中,许多投资企业强烈反映了此问题并对投资者造成不良心理影响。虽然各级司法机关在廉政建设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情况有所好转,但问题仍较严重,对我国的投资环境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二、理论探讨:对改善和优化投资法律环境的几点建议

鹰潭市城市规划区土地储备试行办法

江西省鹰潭市人民政府


鹰潭市城市规划区土地储备试行办法


2001.11.30 鹰潭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盘活土地存量,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和合理利用土地,促进土地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市场建设的通知》等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土地储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土地储备机构依据本办法规定,将需盘活的土地通过收回、收购、置换、征用等方式收归国有后予以储存,并通过前期开发利用工作,实现土地资产保值增值,有效配置土地资源的行为。
  第四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土地储备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下设的土地储备机构具体负责土地储备工作。
  第五条 月湖区政府、市计划、建设(规划)、房管、经贸、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储备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储备土地的利用和管理,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计划。
  第七条 市规划区内房地产开发、商业、金融、旅游、娱乐等经营性项目建设用地,须从储备的土地中供应。
  第二章 土地储备
  第八条 下列土地应当进行储备:
  (一)无主土地;
  (二)征用后用于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项目建设用地;
  (三)土地使用期限已满被依法收回的土地;
  (四)被依法收回的荒芜、闲置的国有土地;
  (五)依法没收的违法用地;
  (六)因单位拆迁、解散、撤销、破产等原因调整出原划拨的土地;
  (七)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继续开发而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
  (八)因城市建设规划调整及旧城改造需要调整的城市存量土地;
  (九)因产业结构调整需要“退二进三,退城进郊”的企事业单位原划拨的土地;
  (十)土地二级市场交易中转让价格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由政府优先购买的土地;
  (十一)其他需要进行储备的土地。
  第九条 土地储备实行预报制度。凡符合本办法规定应储备的国有土地,用地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提前报告市土地储备机构。
  第十条 市土地储备机构应根据产业结构调整及城市规划、市区土地市场供求和资金运作等实际情况,制订土地储备计划,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政府优先购买和依法没收、收回的土地及征用后用于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项目建设用地,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交付市土地储备机构进行储备。
  其他按本办法规定需要收购后进行储备的土地,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土地收购的一般程序:
  (一)申请。市规划区范围凡符合本办法规定应储备的国有土地,土地使用权人应持有关资料向市土地储备机构提出申请。
  (二)权属核查。市土地储备机构对申请人提供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权属、类别、范围、面积和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和审核。
  (三)征询意见。市土地储备机构根据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和查核情况,向市规划部门征询意见。
  (四)费用测算。市土地储备机构根据查核和征询意见结果,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土地、房产收购补偿费用的测算评估;实行土地置换的,要进行相应的土地费用测算。
  (五)方案报批。市土地储备机构根据土地权属查核、收购费用测算的结果,提出土地收购的具体方案,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六)签订合同。收购方案批准后,由市土地储备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七)收购补偿。市土地储备机构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向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展翰钩シ延茫皇敌型恋刂没坏模型恋刂没坏牟罴劢崴恪?
  (八)权属变更。市土地储备机构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支付收购定金后,土地使用权人与市土地储备机构共同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九)交付土地。根据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市土地储备机构交付被收购的土地和地上建筑物;被收购的土地一经交付,即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土地收购必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土地收购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
  (三)法人资格证明书;
  (四)授权委托书;
  (五)房屋所有权合法凭证;
  (六)土地使用权合法凭证;
  (七)土地平面图;
  (八)主管部门意见;
  (九)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十四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收购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和权属依据;
  (二)土地收购补偿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
  (三)交付土地的期限和方式;
  (四)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五)违约责任;
  (六)纠纷的处理。
  第十五条 收购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自《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生效之日起解除。
  第十六条 出让土地的收购补偿费包括土地开发成本及原土地使用权人已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但应扣除原土地使用权人已实际使用土地期间应付出的出让金部分。
  第十七条 划拨土地的收购补偿费可通过以下方式确定:
  (一)由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机构依据市政府确定的土地基准地价和国家有关规定评估。
  (二)按征地成本加实际开发费确定。
  (三)按《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的土地招标、拍卖所得比例确定。
  以土地置换方式进行储备的,按前款规定的方式分别确定置换土地收购补偿费,由市土地储备机构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结算差价。
  第三章 储备土地开发利用
  第十八条 市土地储备机构可以对储备的土地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土地前期开发:
  (一)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拆迁;
  (二)场地平整;
  (三)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九条 储备土地的使用,须经市政府批准。经批准后,市土地储备机构可以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连同地上建筑物出租、抵押、临时改变用途或采取其他方式加以利用。
  第二十条 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利用由市土地储备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利用中涉及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连同地上建筑物出租、抵押、临时改变用途及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拆迁的,市土地储备机构应依法到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或登记手续。
  第四章 储备机构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储备土地资金运作接受市财政、审计部门的审核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土地储备资金主要用于下列用途,不得挪作他用:
  (一)土地储备补偿费用;
  (二)建筑物拆迁安置补偿费用;
  (三)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费用;
  (四)储备土地的管理等其他费用。
  第二十四条 市土地储备机构进行土地征、收、购、开发所需的启动资金,通过储备的土地抵押贷款筹措,或由政府列入预算。
  第二十五条 储备土地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让后,土地出让金全额上缴市财政。
  市土地储备机构进行土地收购用于土地补偿性支出和开发性支出,经市财政核定后,作为出让金成本列支。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土地符合储备条件、土地使用权人未申请进行土地储备而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
  第二十七条 市土地储备机构未按本办法规定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的,原土地使用权人有权解除收购合同,市土地储备机构已支付给原土地使用权人的定金不予退还。
  第二十八条 原土地使用权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交付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或在交付土地的同时,擅自处理其地上建筑物的,市土地储备机构有权要求原土地使用权人改正并继续履行合同。原土地使用权人逾期不履行的,由市土地储备机构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并可要求原土地使用权人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九条 土地储备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给国家集体造成损失的,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鹰潭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贵溪市、余江县土地储备工作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