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试行)
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政府
2000年延安市人民政府7号令
延安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转让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设部《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陕西省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规划区、建制镇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权转让,实施房地产转让管理,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房地产转让,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本条前款所称其他合法方式主要包括下列行为:
(一)以房地产作价入股,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
(二)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或多方提供资金,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而使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
(三)因企业被收购、兼并或合并、分立,房地产权属随之转移的;
(四)以房地产抵债、换物或以房屋作为奖品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地产转让管理工作,市房地产交易所负责本市市区房地产转让管理的具体工作。各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内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工作。
第五条;房地产转让时,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
第六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权属有争议或属证书与标的物不相符合的;
(五)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六)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七)设定抵押权的房地产,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八)在依法通告拆迁范围内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它情形。
第七条: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要严格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对申报的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要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以评估价格作为缴纳税费的依据。
第八条:房地产转让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二)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房屋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身份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如实申报成交价格;
(三)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证件进行审查,并在5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答复;
(四)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
(五)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交纳有关税费;
(六)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核发过户单。
第九条:房地产转让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法人名称、住址;
(二)房地产权属证书名称及编号;
(三)房地产座落位置、面积、四至界限;
(四)土地宗地号、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及年限;
(五)房地产用途或使用性质;
(六)成交价格及支付方式;
(七)房地产交付使用的时间;
(八)违约责任;
(九)双方约定向其他事项。
第十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十一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其土地使用年限不得超过原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十二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应完成投资总额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必须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十三条:预售商品房交付使用后,承购人应当及时持有关证件到市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第十四条:在房改中以成本价购买获得全部产权的房屋,可按有关规定进入市场交易。交易时须到本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第十五条:以划拔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按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经批准准予转让的,由受让方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经批准可以不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按国家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
第十六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在转让房地产时,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收取的土地收益金扣除已缴土地出让金及开发土地的所有费用后,按比例收取。
第十七条: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应当凭产权过户手续,依照有关规定到产权产籍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转让手续,私自进行房地产转让的,由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办理的,转让无效,由交易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的。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不申报或瞒报成交价格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对双方当事人分别处以实际成交额二千至二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条:房地产交易管理人员执行政处罚须出示省人民政府颁发的执法证件,罚没款须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
第二十一条:房地产交易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妨碍房地产交易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扰乱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在房地产转让中发生纠纷,当事人可依契约约定的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的书面协议,向有关部门申请仲裁,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二000年十二月十八日
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引进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引进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直属单位:
《环境保护部引进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实施办法(试行)》已经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环境保护部引进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实施办法(试行)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3年4月16日
附件
环境保护部引进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党管人才工作的意见》和《生态环境保护人才发展中长期规划(2010-2020年)》,加大环境保护部直属单位(以下简称部属单位)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以下简称高层次人才)引进力度,加强环境保护人才队伍建设,为环境保护重大任务、重点领域及重要工程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部属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既可以采取直接调入方式引进,也可采取合作方式引进。
第三条 高层次人才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职务。
(二)恪守科学道德,学风严谨,为人正派。
(三)具有良好的团队协作精神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四)直接调入的高层次人才年龄不超过50周岁,身体健康。合作方式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每年在用人单位的实际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4个月。
(五)至少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在科学技术研究与应用、科技成果转化、理论政策创新、法律法规研究、文化艺术传播、国际合作交流、产业发展等环境保护相关专业领域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重要创新性成果;
2.掌握重大环境科技领域、管理学科领域或急需紧缺专业的关键技术、发明专利或重要技能;
3.国家千人计划、特支计划、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长江学者奖励计划、中科院百人计划等国家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
4.在国际组织及国际知名环保机构或企业担任重要职务,具有丰富的科研创新领导经验或突出的科研管理才能;
5.其他具有相当条件的人员。
第四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工作程序
(一)部属单位根据事业发展需要,研究提出高层次人才需求计划,于每年6月底或12月底前报环境保护部行政体制与人事司(以下简称部人事司)。需求计划经部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由部人事司向社会发布。
(二)各用人单位组织对申请人选进行初审,提出拟引进推荐人选建议。
(三)部人事司组建评审委员会对推荐人选进行评审,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提出建议人选。评审委员会人数不少于9人,其中部系统以外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一,得票数以不少于到会评审专家数三分之二为通过。
推荐人选为国家千人计划、特支计划、杰出青年科学基金或长江学者奖励计划、中科院百人计划等国家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的,不需参加评审。
(四)经环境保护部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向高层次人才授予“环境保护部特聘专家”称号,用人单位与其协商签订聘用合同。
第五条 高层次人才的有关待遇
(一)高层次人才可以在用人单位担任首席科学家、实验室或研究室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等职务,可以聘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调入的高层次人才可以参加各类人才称号的评选。
(二)环境保护部以项目方式给予高层次人才专项工作经费,用人单位给予不少于1:1的配套经费支持。专项工作经费主要用于与科研和创新工作直接相关的费用支出,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纳入预算管理和单位会计核算,接受部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三)对海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根据人选实际情况,环境保护部积极为其申报国家千人计划或高端引智项目。
(四)高层次人才未在当地购买自用住房的,用人单位可为其提供便于其工作、生活的临时住房,或提供相应的租房补助。
(五)高层次人才在聘期间,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享有其研究开发高新技术、转化科技成果、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等带来的产权收益分配权。
(六)用人单位应积极协助解决调入的高层次人才随调配偶的工作和子女就学问题。
第六条 高层次人才的管理
(一) 高层次人才的聘期一般为三年。用人单位在聘用期间,负责对高层次人才进行业绩考核,考核分为年度考核、中期考核、期满考核,考核内容包括:科研和创新工作进展、学术道德、承担科研任务与项目情况及专项工作经费使用情况等。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意见于考核结束后15天内报部人事司备案。
(二)对于中期考核优秀者,用人单位可根据需要和贡献大小给予奖励;对于严重违反管理规定或中期考核结果不合格的,用人单位应及时停止其研究计划,收回剩余相关经费,停止发放各项津贴补贴,提前解除聘用合同,并报部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撤销其“环境保护部特聘专家”称号。
(三)聘用期满考核合格或优秀者,用人单位可以予以续聘。考核不合格者,用人单位不予续聘,并报部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撤销其“环境保护部特聘专家”称号。
第七条 高层次人才团队的引进,由各用人单位对照高层次人才引进标准,研究确定团队成员引进的适用程序。
第八条 部属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具体实施细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部人事司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