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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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若干规定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若干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96号


  《深圳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四届一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许宗衡
二○○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深圳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依法、合理实施行政处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守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定额罚款的除外。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种类和幅度内,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事实、证据等因素,依法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给予何种处罚的权限。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是指本市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的规范和监督。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依法接受检察机关、监察机关、行政执法督查机构对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的监督检查;对重大疑难案件实施处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征询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的意见。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本部门的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的规范和监督。

  第五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立法目的,正确适用法律。

  第六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程序正当的原则,遵守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明确执法流程。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行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第七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平等对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因当事人身份、地位等的不同而给予不同对待;对于违法性质相同、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予以相同或者相似的行政处罚。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以查证的违法事实为基础,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使当事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与其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公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依据,并采用适当的形式公开行政处罚的结果。

  第八条 市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内,根据本规定制定本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范围内各项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由市级相关职能部门征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意见后负责制定。

  第九条 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中涉及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确定与具体的违法行为相适应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

  第十条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对责令改正的具体期限,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未作明确规定的,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本机关执法的具体情况予以明确。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三)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从事违法行为的;

  (三)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作用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违法行为人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三)1年内发生3次或者3次以上相同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对同一违法行为设定了多种处罚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从重处罚适用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的罚款;

  (二)从轻处罚适用较小数额的罚款和警告。

  第十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实施单处处罚也可以并处处罚的,对轻微违法行为实施单处处罚;对一般违法行为实施单处或者并处处罚;对严重违法行为实施并处处罚。

  第十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幅度范围内视情节划分为从重处罚、一般处罚、从轻处罚。罚款原则上应当实行定额、定量处罚。

  第十七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一)罚款为一定金额的倍数的,从重处罚不得低于中间倍数;从轻处罚应当低于中间倍数;一般处罚按中间倍数处罚;

  (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从重处罚不得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从轻处罚应当低于平均值,一般处罚按平均金额处罚;

  (三)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一般按最高罚款数额的20%确定,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50%确定;只规定最低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高罚款数额的,从重处罚一般按最低罚款数额的5倍确定;一般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的2倍确定。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实施处罚的行政机关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后作出决定:

  (一)情节复杂的;

  (二)按照有关规定对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较大数额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当事人可以申请听证而没有申请的;

  (三)处以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

  (四)依法不予处罚或者减轻处罚的;

  (五)立法、检察、监察、审计等监督机关依法予以监督的;

  (六)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其他案件。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对上述集体讨论情况予以记录,并立卷归档。

  第十九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中载明给予具体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二十条 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立卷归档。行政处罚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卷主要包括卷内材料目录、立案审批表、调查笔录及有关证据材料、调查处理意见、行政处罚告知书及送达回证、行政处罚决定书、集体讨论记录等材料;行政处罚适用听证程序的,还应当包括听证材料。

  第二十一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制度,发现违法行为线索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的,应当立即指派执法人员进行调查。

  第二十二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发现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及时纠正。

  第二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通过行政执法投诉处理、行政执法检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形式对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实施的行政处罚裁量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将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执行本规定的情况作为法治政府建设考评的重要内容。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指定专门机构通过本条第一款规定形式加强自查。

  第二十四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违反本规定程序和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的,由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并由市、区人民政府在年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中予以扣分,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五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在本规定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制定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并报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已经制定的,可以根据本规定进行调整并报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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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鼓励外商投资优惠办法

青海省人民政府


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17号


  《青海省鼓励外商投资优惠办法》(修订稿)已经1995年2月27日省人民政府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田成平
                          一九九五年三月一日

            青海省鼓励外商投资优惠办法
    (1992年8月13日发布,1995年3月1日修订发布)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吸引外商投资,引进资金和技术,加快资源开发,促进青海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青海省境内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均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惠待遇。


  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所需水、电、气、原材料、物资、土地、基建、运输、通讯、贷款、劳务等优先予以安排。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资金运筹、物资采购、产品销售、工资标准、奖惩制度、机构设置、人员聘用和辞退等均由企业自主决定。


  第五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外商投资者可以在我省开办各类生产经营性项目。鼓励兴办开发和利用有色金属、盐湖、石油、天然气、电力、农牧等资源的企业和参与公路、铁路、航空等基础设施的建设。经批准也可从事金融、运输、商业零售等行业。


  第六条 鼓励外商采取参股、租赁、承包、购买全部或部分产权等多种形式对现有企业进行改组改造。


  第七条 设在西宁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一律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他地区按30%的税率征收,超出西宁征收税率的税额,经核实由财政返还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国家规定的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经企业报经税务机关批准,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30%的企业所得税。


  第八条 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引进先进技术,增加出口创汇。经审核确认的先进技术企业,按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继续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五年;产品出口企业,按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产品产值50%以上的,继续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九条 凡从事资源开发、基础设施建设、农、林、牧业和先进技术、产品出口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营期内,一律免征地方所得税;一般外商投资企业地方所得税可免征七年,以后八年内减半征收。
  外商投资企业免征房地产税十年并一律免征车船使用牌照税。


  第十条 外商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境外时,一律免征汇出额的所得税;在青海境内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再投资兴办其它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所需原材料、燃料,除国家规定的金、银、铂外,与省内企业一样对待。运输、劳务、设计、咨询、广告、水、电、等收费标准,与省内企业同等待遇。
  省内任何部门、单位均不得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摊派或收取不合理费用,外商投资企业遇有此类情况,可以拒交。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可自行组织其产品出口,价格自定,也可由有进出口权的外贸企业收购或代理出口。需申领出口许可证的,按企业年度出口计划,每半年申领一次。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原则上应通过出口本企业的产品,达到外汇收支平衡,暂时不平衡的,可通过外汇调剂市场调剂解决;也可经批准,在一定期限内,收购国内产品出口解决。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用地实行优惠。新建外商投资企业使用耕地的,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计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时,其中免收土地使用费十年;一次性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有困难的,可分期缴纳;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免收土地使用费十年。
  外商投资企业使用我省企业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与该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签订土地使用合同或出让合同,计收场地使用费或出让金时,免收土地使用费十年。
  外商投资企业使用荒山、荒坡、荒漠、戈壁土地的,免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土地使用费。


  第十五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省内金融机构将给予资金融通便利,经批准可以办理结售汇业务,优先贷放人民币资金,并允许向社会发行企业债券。


  第十六条 在外商投资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及其家属,持有长期居留证和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出具的证明,在省内的食宿、交通费用,按国内居民收费标准收取,并可用人民币支付。


  第十七条 凡通过各种渠道引荐外国投资者来省内投资的境外团体和个人,由受益单位按外资实际到位数额的0.5%-3%支付介绍费;对于引进重大项目的有功人员,由省人民政府给予特别奖励。


  第十八条 凡属本省审批权限内的外商投资项目,各审批机关自收到符合要求的全部申请文件后十日内予以批准,不批准或需要修改的明确答复,需国家审批的,十日内上报国家有关部门。


  第十九条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企业、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及在国外居住的中国公民(华侨)来青海投资举办的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青海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青海省鼓励外商投资优惠办法》同时废止。

知识产权行业就业情况分析

王瑜


  知识产权日益受到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将成为一项新的职业。知识产权行业就业情况怎样?进入这个行业有哪些要求……笔者进行专项调研。笔者选择一家著名的人才招聘网站:中华英才网(http://www.chinahr.com/index.htm),从中截取一定数量的知识产权工作职位进行样本分析。2010年9月14日将近中午时在中华英才网的主页左上搜索职位栏目选择“职位”,再输入关键词“知识产权”进行检索,结果显示1292条。每页20条,截取前10页总共200个招聘信息(最终分析的数据只有199条,因未知原因缺失1条信息)。将每条招聘信息中的各项要求等分别作为一个参数输入Excel表格,运用Excel的筛选功能和运算功能进行数据分析,得出以下分析结论。
备注:
1.知识产权相关工作比较多,还可以通过其他关键词检索出更多的职位。
2.每条信息招聘的人数没有进行准确统计,有的职位招聘人数多达10人,因此199条信息实际招聘人数比199应当会多很多。
发布时间
199条信息,9月份发布的有180个,其中9月13日发布52条,9月14日发布81条,2010年8月份发布的只有11条,还有极个别信息在其他月份发布。各时间段发布职位比例如图1:

图1
由于只截取了前10页材料,只有199条信息,数据有些不足。90%以上信息在9月上半个月发布,9月13日、14日两天比较密集发布了133个知识产权工作职位,由此可以看出近期知识产权行业人才需求较为旺盛。
发布单位
199条信息分别由112家单位发布,其中猎头公司发布15条,环球互易资讯集团各地分公司共发布19条,几家代理公司发布较多职位,其余大部分公司基本发布1-2条信息。
1.发布单位
112家单位其中包括代理公司26家,发布信息66条,律师事务所7家,发布信息9条,企业78家,发布信息109条,猎头公司发布15条信息全部为企业招聘,将其发布的信息列入企业中。其各自发布信息比例如图2:

图2
从图2可以看出企业已经取代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成为知识产权人才的主要需求方,已经超过 6成。
2.企业规模
发布消息的78家企业有6家是上市公司,发布11条信息,有9家较大型的国有企业,发布了9条信息,外资企业有29家,发布31条信息。从企业规模来看,这些企业根据网站格式自行选择规模为:1-49人,50-99人,100-499人,500-999人,1000人以上五个档次。1-49人的小型企业只有3家,发布8条信息;50-99人的中小型企业11家,发布12条消息;100-499人的中型企业23家,发布24条消息;500-999人的大中型企业10家,发布11条消息;1000人以上的大型企业有31家,发布54条信息。各种规模企业发布招聘信息数量比例如图3:

图3
从图3可以看出对知识产权人才需求最大的是人数超过1000人的大型企业,对知识产权人才需求的企业已经呈现多元化,无论大型企业还是小企业都有需求,人数在49人以下的3家小型企业竟然发布了8条信息。
备注:为了方便描述,企业规模未严格依照国家相关标准划分。
3.所在城市
发布的招聘信息的企业全部分布在发达地区的大型城市,其中北京的有102个,在广东的31个,江苏省8个,浙江省8个,其他地方35个。地区分布图如图4:

图4
从图4可以看出北京的企业占56%,这可能与检索数据的网站在北京有关,并不能以此推断北京的企业对知识产权人才需求最多。
职位要求
1.工作岗位
184条(不计算猎头15条信息,下同)招聘信息中,招聘的岗位名称有几十个,为了便于分析,根据发信息企业的岗位描述归为5个大类:知识产权管理(含部门主管及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知识产权战略(包含战略规划及要求较高的职位),知识产权代理(含代理公司及企业专利撰写、查询、分析等职位),知识产权保护(含律师、侵权调查、企业法务等职位),业务销售(主要是代理公司的业务人员)。其中知识产权管理有57条信息,知识产权战略13条信息,知识产权代理45条信息,知识产权保护41条信息,业务销售28条信息,各职位分布如图5:

图5
从图5可以看出知识产权工作主要集中在管理、申请(代理)、保护三个方面。
※:企业对知识产权岗位要求比较杂,难以像代理公司和律师事务所那样可以明确将岗位进行分类,因其要求的综合性,将部分岗位归类为知识产权管理。
2.学历要求
从184条信息对学历的要求并不一样,从高中到博士都有,其中只要求高中学历的有26条信息,要求大专学历的49条,要求本科学历的96条,要求硕士学历的12条,要求具有博士学历的1条。具体分布如图6。

图6
从图6可以看出企业对知识产权人才的学历要求并不高,主要以本科为主,硕士、博士高学历只有不到7%,而大专及大专以下的比例占到了41%,比其他职业对学历的要求要宽容。
备注:1.高中、中专、技校和不限学历全部修正为高中学历。
2.数据中对学历的要求与具体的职位不一致的,按照具体要求进行了修正。
3.工作经验
184条信息对工作经验不限的有49条信息,只要求1至2年工作经验的有72条信息,要求3-5年工作经验的职位有57条,要求有6年以上工作经验的职位有6条。具体如图7

图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