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
龙政综〔2008〕372号
新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
现将《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征收土地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规定
为保障龙岩中心城市征收土地工作的顺利进行,保护用地单位和被征地单位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征地补偿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闽政〔2004〕2号)、《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征地政策的若干意见》(龙政综〔2005〕31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1、在征地告知之日起,凡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2、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不再执行。请各有关单位认真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补偿标准。
3、本规定,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附件:
附表一: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征收土地果树、苗木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附表二: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征收土地其它附着物补偿标准
附表一(1):
龙岩市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征收
土地果树、苗木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种类
规格
单位
单价(元)
备注
杉木林
阔叶林
幼林
亩
1200
单根10~20元
中龄林
亩
1600
成林
亩
1000
松木林
幼林
亩
1000
单根10~15元
中龄林
亩
1300
成林
亩
800
桉树林
幼林
亩
1300
每亩85棵以上
中龄林
亩
2000
每亩80棵以上
成林
亩
1200
每亩80棵以上
竹林
亩
3000
每亩130棵以上
零星
19元/棵
亩
2500
每亩130棵以下
李、桃、青枣、梨、板粟、柿子、番石榴、萘、桔、橙、柚子、枇杷、
杨梅
幼
初产
盛产
衰产
株
30
130
180
100
合理密植数80株/亩,若在同一地块套种两种以上品种的以一种品种多的为计算补偿
绿竹
小
中
大
单根
丛
20
40
60
5
五根以下
5~10根
10根以上
香蕉(丛)
木瓜(棵)
小
中
大
15
30
40
合理密植数120丛/亩,若在同一地块套种两种以上品种的以一种品种多的为计算补偿
葡萄
幼
未产果
产果
株
10
30
50
合理密植数220株/亩
葡萄架
亩
简易架1200元/亩,水泥架4000元/亩
水泥架包含塑料薄膜、铁丝
附表一(2):
龙岩市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征收
土地果树、苗木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种类
规格
单位
单价(元)
备注
棕榈树
小
中
大
株
8
15
20
40株/亩
茶树
第一年
第二年
衰产年
亩
3000元/亩
5000元/亩
3000元/亩
成片种植按亩(3000丛/亩),零星的按丛
油茶
小
中
大
株
8
12
18
100株/亩
药豆
株
3000元/亩
独立棵
花圃、果苗圃、用材林苗圃
亩
4000~6000
盆栽只酌情补偿
搬迁费
绿化大苗
亩
10000
葛
株
10~15
独立棵
油桐
小
中
大
株
35
45
65
45株/亩
甘蔗
亩
5000
3000株/亩
草莓
亩
4500
7000株/亩
养殖
鱼塘
土埂
亩
4500
含鱼苗每亩1000元
砖石砌筑
亩
6500
含鱼苗每亩1000元
砖石砌筑五面水泥砂浆抹面
亩
8000
含鱼苗每亩1000元
坟墓
水泥墓
座
2500
双葬加补500
土墓
座
1500
双葬加补300
金罐
300
狼尾草
黑麦草
亩
1500
蔬菜大棚
竹木结构
层高4.5米以下
m2
30
结合成新
钢结构
层高4.5米以下
m2
80
结合成新
附表二(1):
龙岩市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征收土地其它附着物补偿标准
名称
结构规格
单位
单价(元)
备注
防盗门窗
铁、铝
m2
60
结合成新
不锈钢
m2
110
铝合金门窗
m2
60
结合成新
卷帘门
m2
50
结合成新
单眼灶
普通
个
110
每增加一眼补35元
瓷面
个
140
每增加一眼补50元
热水包炉
台
160
液化气炉
砖砌、水泥面
台
110
砖砌、瓷砖面
台
140
洗涤池
砖砌
个
50~70
储水池
浴缸
砖砌
个
只
100~300
260~500
容积0.5~1m3
抽水马桶
只
150~300
结合成新
蹲式大便器
个
100~150
结合成新
水井
有井围
口
90
无井围
口
70
柱塞泵井
个
190
栏杆
m
20
突出屋面栏杆
石头地面
m2
14
15cm厚
水泥地面
m2
15
10cm厚、C20砼
30
15cm厚、C20砼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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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财务统计工作中执行新的企业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国资厅评价函〔2003〕3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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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财务统计工作中执行新的企业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
为加强企业财务会计信息统计标准管理,规范企业规模分类标准,现将《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和《部分非工企业大中小型划分补充标准(草案)》印发给你们,请在财务会计统计和财务报告工作中遵照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统计局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对原《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国统字〔1992〕337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为确保财务会计信息口径可比,财务统计和财务报告工作统一采用国家统计局新公布的规模划分标准。
二、为满足国有资产监管工作需要,我们依据《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的划型原则,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4754-2002)及《大中小型非工业企业划分标准(草案)》(财清办〔1995〕53号)的划型标准,对《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中未列示的非工企业划分标准进行了补充,研究制定了《部分非工企业大中小型划分补充标准(草案)》。
请各中央企业在财务统计和财务报告工作中认真执行,如发现问题,及时与我委统计评价局联系。
附件:1.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
2.部分非工企业大中小型划分补充标准(草案)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三年十一月四日
附件1:
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
(国统字[2003]17号)
一、根据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统计上对工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企业划分规模。
三、本办法以法人企业或单位作为对企业规模的划分对象,以从业人员数、销售额和资产总额三项指标为划分依据。企业规模的具体划分标准见附表。
四、企业规模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根据上年统计年报每年划分一次。企业规模一经确认,月度统计原则上不进行调整。
附表: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
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
行业名称
指标名称
计算单位
大型
中型
小型
工业企业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资产总额
人
万元
万元
2000及以上
30000及以上
40000及以上
300-2000以下
3000-30000以下
4000-40000以下
300以下
3000以下
4000以下
建筑业企业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资产总额
人
万元
万元
3000及以上
30000及以上
40000及以上
600-3000以下
3000-30000以下
4000-40000以下
600以下
3000以下
4000以下
批发业企业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人
万元
200及以上
30000及以上
100-200以下
3000-30000以下
100以下
3000以下
零售业企业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人
万元
500及以上
15000及以上
100-500以下
1000-15000以下
100以下
1000以下
交通运输业企业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人
万元
3000及以上
30000及以上
500-3000以下
3000-30000以下
500以下
3000以下
邮政业企业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人
万元
1000及以上
30000及以上
400-1000以下
3000-30000以下
400以下
3000以下
住宿和餐馆业企业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人
万元
800及以上
15000及以上
400-800以下
3000-15000以下
400以下
3000以下
说明:
1.表中的“工业企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三个行业的企业。
2.工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产品销售收入代替;建筑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工程结算收入代替;批发和零售业的销售额以现行报表制度中的年销售额代替;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营业收入代替;资产总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资产合计代替。
3.大型和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各项条件的下限指标,否则下划一档。
附件2:
部分非工企业大中小型划分补充标准(草案)
行业名称
指标名称
计算单位
大型
中型
小型
农林牧渔企业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人
万元
3000及以上
15000及以上
500-3000以下
1000-15000以下
500以下
1000以下
仓储企业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人
万元
500及以上
15000及以上
100-500以下
1000-15000以下
100以下
1000以下
房地产企业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人
万元
200及以上
15000及以上
100-200以下
1000-15000以下
100以下
1000以下
金融企业
从业人员数
净资产总额
人
万元
500及以上
50000及以上
100-500以下
5000-50000以下
100以下
5000以下
地质勘查和水利环境管理企业
从业人员数
资产总额
人
万元
2000及以上
20000及以上
600-2000以下
2000-20000以下
600以下
2000以下
文体、娱乐企业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人
万元
600及以上
15000及以上
200-600以下
3000-15000以下
200以下
3000以下
信息传输企业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人
万元
400及以上
30000及以上
100-400以下
3000-30000以下
100以下
3000以下
计算机服务及软件企业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人
万元
300及以上
30000及以上
100-300以下
3000-30000以下
100以下
3000以下
租赁企业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人
万元
300及以上
15000及以上
100-300以下
1000-15000以下
100以下
1000以下
商务及科技服务企业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人
万元
400及以上
15000及以上
100-400以下
1000-15000以下
100以下
1000以下
居民服务企业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人
万元
800及以上
15000及以上
200-800以下
1000-15000以下
200以下
1000以下
其他企业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人
万元
500及以上
15000及以上
100-500以下
1000-15000以下
100以下
1000以下
说明:
1.销售额按相关行业的“产品销售收入”、“商品销售收入”、“主营业务收入”、“营业收入”、“经营收入”、“工程结算收入”等科目发生额计算。
2.其他企业是指在《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和本表中未列示的行业企业,具体包括:从事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等行业的企业。
3.大型和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各项条件的下限指标,否则下划一档。